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規發〔2020〕2號),按照《自治區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成立“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專班的通知》和工作專班要求,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自由貿易試驗區“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通告》(工信部政函〔2019〕383號)和《國防科工局關于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的通告》(科工綜〔2020〕64號),結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要求和自治區工作實際,研究制定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改革事項(8項“優化審批服務”)改革舉措,現予以公告。
附件:1.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
2.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4.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
5.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
6.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初審)
7.第二類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初審)
8.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由省級鹽業部門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
二、法律依據
《食鹽專營辦法》(2017年國務院第696號修訂)
第十二條 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名單,并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其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并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三、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鹽業主管部門
四、許可條件
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16〕25號))。
具體條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工信部2018年第19號公告)):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
2.在規范條件實施前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
3.能夠持續開展正常的批發經營活動,建立真實完整的批發銷售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
4.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配送食鹽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5.批發經營的食鹽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6.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符合GB/T18770的相關要求;
7.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并有效運行。
五、具體改革舉措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申報材料要求
1.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核申請書
2.食鹽批發許可證復印件(規范條件實施前持有的食鹽批發許可證)
3.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申請證書審核之日起的前一年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4.企業開展跨區經營時向異地鹽業主管部門告知規定信息內容的情況及說明材料
5.企業通過自有運輸工具配送食鹽的,應提供食品運輸資質以及運輸工具的詳細信息;企業自建物流公司配送食鹽的,應提供自建物流公司的食品運輸資質以及物流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配送食鹽的詳細記錄、相關憑證復印件;企業委托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配送食鹽的,應提供被委托企業的食品運輸資質、食鹽批發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委托合同復印件和配送食鹽的詳細記錄、相關憑證復印件;企業委托有物流配送資質的第三方物流企業配送食鹽的應提供被委托的第三方物流企業的食品運輸資質、營業執照復印件、委托合同復印件、配送食鹽的詳細記錄和相關憑證以及《道路運輸許可證》、《汽車運輸許可證》等相關資質證明復印件
6.企業批發經營的食鹽為本企業生產的食鹽,應提供本企業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復印件;企業批發經營的食鹽為從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進的,應提供購進食鹽的購進合同和相關憑證復印件
7.企業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物流資質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具備自有或租賃的場所和食鹽倉儲設放,應提供經營場所、食鹽倉儲設施的相關權屬證書復印件或租憑合同復印件或相關使用權證復印件等材料。
8.提供符合《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GB/T18770)相關要求的說明材料;以及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GB2721)和《食用鹽》(GB/T5461)等相關標準的說明材料
9.提供食鹽電子追溯防偽平臺系統生成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追溯情況報告》復印件
10.建立的信用信息記錄、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會資本(含企業和個人)與本企業重組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復印件;企業未被列入食鹽生產經營者“重點關注名單”和“黑名單”,未因有嚴重失信行為而被相關部門聯合懲戒的說明或自我聲明材料;企業配合第三方征信機構建立企業及負責人和高管人員相關信用信息的詳細情況,以及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在鹽行信用管理與公共服務平臺、“信用中國”網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及負責人和高管人員相關信用信息的說明材料,或提供第三方信用機構鹽業信用等級評價證書復印件
11.企業食鹽社會責任儲備、輪儲、貯存、出庫管理制度復印件,輪儲和出入庫食鹽的相關憑證復印件;食鹽社會責任儲備存詳細記錄材料
七、程序環節
按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管理辦法》(工信部2018年第19號公告)的規定實施。
八、監管措施
1.嚴格執行《食鹽專營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加強監管。
2.根據《規范條件》對定點企業實行動態監督檢查。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依法處理。
(一)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二)不再符合《規范條件》要求。
(三)違反國家食鹽專營管理政策法規、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3.在受理審核、監督檢查,或依法調查處理社會舉報時,發現定點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證書審核的,不予頒發證書,并給予警告,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發現定點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書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發現定點企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證書的,依法吊銷企業證書。
4.與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協作,相互配合,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處理權限的涉嫌違法行為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
5.加強信用監管,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信用狀況,對嚴重失信主體建立“黑名單”,并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九、其它說明
該事項為低頻事項,受理已進駐寧夏政務服務網、自治區政務服務大廳,該事項審核包括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審核。
附件2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由省級鹽業部門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
二、法律依據
《食鹽專營辦法》(2017年國務院第696號修訂)
第八條 國家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并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三、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鹽業主管部門
四、許可條件
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16〕25號))
具體條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工信部2018年第19號公告)):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
2.在規范條件實施前持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
3.擁有自主的食鹽注冊商標;
4.能夠持續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銷售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
5.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原料鹽應有穩定的來源;
6.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生產能力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7.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原料鹽應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進;
8.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技術和設備設施條件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9.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通過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體系等管理體系認證;
10.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符合GB/T19828和GB14881的相關要求;
11.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并有效運行。
五、具體改革舉措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申報材料要求
1.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核申請書;
2.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復印件(在規范條件實施前持有的);
3.食鹽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或相關說明材料;
4.說明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原料鹽有穩定的來源的相關材料;
5.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提供食鹽生產能力不低于3萬噸/年的說明材料(包括食鹽生產工藝流程圖、主要食鹽生產設備設施設計制造合同等);
6.從事食鹽生產的固定的自有廠房和設備設施說明材料;
7.食鹽包裝設備采用全自動的包裝和箱(袋)裝設備的說明材料
8通過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體系認證相關證書復印件;符合GB/T19828和GB14881相關要求的說明材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GB2721)和《食用鹽》(GB/T5461)等相關標準的說明材料以及國家鹽業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兩年內的企業食鹽質量檢測報告復印件;
9.企業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建設合同復印件、項目驗收報告復印件以及食鹽電子追溯防偽平臺系統生成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追溯情況報告》復印件;
10.建立信用信息記錄、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會資本與本企業重組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復印件;企業未被列入食鹽生產經營者“重點關注名單”和“黑名單”,未因嚴重失信行為而被相關部門聯合懲戒的說明或自我聲明材料;企業配合第三方征信機構建立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相關信用信息的詳細情況,以及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在鹽行業信用管理與公共服務平臺、“信用中國”網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及負責人和高管人員相關信用信息的說明材料,或提供第三方信用機構鹽業信用等級平價證書復印件;
11.企業食鹽社會責任儲備、輪儲、貯存、出庫管理制度復印件,輪儲和出入庫食鹽的相關憑證復印件;食鹽社會責任儲備存詳細記錄材料。
七、程序環節
按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管理辦法》(工信部2018年第19號公告)的規定實施。
八、監管措施
1.嚴格執行《食鹽專營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加強監管。
2.根據《規范條件》對定點企業實行動態監督檢查,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依法處理。
(一)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二)不再符合《規范條件》要求。
(三)違反國家食鹽專營管理政策法規、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四)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有委托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加工食鹽、為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承包生產加工食鹽、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載明生產地址之外的地點租賃其他企業廠房和設備設施生產加工食鹽的。
3.在受理審核、監督檢查,或依法調查處理社會舉報時,發現定點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證書審核的,不予頒發證書,并給予警告,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發現定點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書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發現定點企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證書的,依法吊銷企業證書。
4.與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協作,相互配合,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處理權限的涉嫌違法行為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
5.加強信用監管,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信用狀況,對嚴重失信主體建立“黑名單”,并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九、其它說明
該事項為低頻事項,受理已進駐寧夏政務服務網、自治區政務服務大廳,該事項審核包括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審核。
附件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由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優化審批服務:將審批時限由45個工作日壓減至30個工作日。
二、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第十三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基本建設完成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第三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第5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
三、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
四、許可條件
1.取得相應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2.具有健全的企業、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要求;
4.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具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5.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培訓并考核合格;
6.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7.生產作業人員通過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識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8.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9.廠房、庫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產品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GB28263)等標準和規程的要求;現場混裝作業系統還應當符合《現場混裝炸藥生產安全管理規程》(WJ9072)的要求;
10.具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11.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結論為“合格”、“安全風險可接受”或者“已具備安全驗收條件”的安全評價報告;
12.具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3.具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具體改革舉措
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申報材料要求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相應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3.企業、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要求的證明資料;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具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相關證明材料;
6.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資料;
7.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8.生產作業人員通過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識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為從業人員交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資料;
9.廠房、庫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產品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GB28263)等標準和規程的要求的證明材料;現場混裝作業系統還應當符合《現場混裝炸藥生產安全管理規程》(WJ9072)的要求的證明材料;
10.具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的證明材料;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結論為“合格”、“風險可接受”或者“已具備安全驗收條件”的安全評價報告;
12.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等證明材料。
七、程序環節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的規定實施。
八、監管措施
1.按要求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實行年檢,并根據年檢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企業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安全生產條件沒有發生變化,沒有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年檢合格”;
(二)企業嚴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或者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年檢不合格”;
(三)企業不具備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年檢不合格”。
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不合格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業重新申請年檢。
2.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19年版)》,參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產司組織或自行組織實施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自治區安委會等要求,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實施專項督查和檢查;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依法進行生產,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3.及時受理社會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的投訴舉報,依法調查,并對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
九、其它說明
該事項受理已進駐寧夏政務服務網、自治區政務服務大廳。
該事項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審核。
附件4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由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優化審批服務:
1.取消申請許可時“從事配送業務的必須具備押運員、駕駛員以及符合特定的爆炸物品專用運輸車輛”的要求。
2.將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
二、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正)第十九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9號修改)第四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頒發及日常監督管理。
三、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
四、許可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符合本地區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
3.符合規模經營和確保安全的要求;
4.安全評價達到安全級標準;
5.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安全距離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6.有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押運員、駕駛員,以及符合規定的爆炸品專用運輸車輛;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具體改革舉措
1.取消申請許可時“從事配送業務的必須具備押運員、駕駛員以及符合特定的爆炸物品專用運輸車輛”的要求。
2.將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注:《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新修訂版印發生效后)
六、申報材料要求
1.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申請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3.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門意見;
4.可行性研究報告;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6.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銷售人員、押運員、駕駛員)任職安全資格證書或專業培訓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檔案文件;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七、程序環節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實施。
八、監管措施
1.按要求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實行年檢(改革過渡期內,依據現行2015年《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或實施年度報告(《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新修訂版印發生效后),根據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2.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19年版)》,參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產司組織或自行組織實施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自治區安委會等要求,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實施專項督查和檢查;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依法進行生產,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3.及時受理社會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的投訴舉報,依法調查,并對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
九、其它說明
1.該事項受理已進駐寧夏政務服務網、自治區政務服務大廳,審核時須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
2.現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9號修改)第二十六條 要求“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年檢。”工業和信息化部已組織修訂版和征求意見,待最新修訂版正式印發生效后,可落實“將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優化審批服務改革。
附件5
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由省級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優化審批服務: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8個工作日。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五條 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申報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有關資料、數據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8年工業和信息部令第48號)第十七條國家對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經營、第一類和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使用,實行許可制度。第十九條申請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填寫《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申請表》并附上申請表中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化學工業主管部門
四、許可條件
1.申請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2.對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和儲存具有全過程管理能力;
3.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經營設施和熟悉產品性能的技術人員;
4.有健全的監控化學品經營管理制度;
5.有熟悉監控化學品數據統計和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所需的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6.五年內無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監控化學品的記錄。
五、具體改革舉措
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核驗,并于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8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申報材料要求
《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申請表》及申請表中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七、程序環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8年工業和信息部令第48號)“第三章 經營和使用管理”的規定實施。
八、監管措施
1.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監控化學品“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實施辦法》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19年版)》,參與國家禁化武辦組織或自行組織實施監控化學品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按照國家禁化武辦要求,對監控化學品經營企業實施專項督查和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活動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2.及時受理社會對監控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投訴舉報,依法調查,并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活動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九、其它說明
該事項為低頻事項,受理已進駐寧夏政務服務網、自治區政務服務大廳。
附件6
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初審)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初審)”,由省級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車間平面布置圖。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七條 國家對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生產,實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特別許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生產。特別許可辦法,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制定。第八條 第一款 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工程竣工后,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投產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8年工業和信息部令第48號)第九條國家對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生產,實行特別許可制度。第十一條申請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的,應當填寫《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申請表》并附上申請表中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化學工業主管部門
四、許可條件
1.申請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2.有生產監控化學品所需的資金和場所;
3.具有與生產監控化學品相適應的技術條件、生產設施,符合當地環境保護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
4.有與生產監控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
5.具備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能力;
6.五年內無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監控化學品的記錄。
五、具體改革舉措
受理事項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車間平面布置圖。
六、申報材料要求
《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申請表》及申請表中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七、程序環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8年工業和信息部令第48號)“第二章 建設和生產管理”的規定實施。
八、監管措施
1.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監控化學品“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實施辦法》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19年版)》,參與國家禁化武辦組織或自行組織實施監控化學品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按照國家禁化武辦要求,對監控化學品生產企業實施專項督查和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活動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2.及時受理社會對監控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投訴舉報,依法調查,并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活動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九、其它說明
該事項為經監控化學品生產設施新(擴、改)建申請,生產設施新(擴、改)建工程竣工、經竣工驗收后實施的生產特別許可;自治區級為初審,收到全部申請材料、組織專家現場考核后,將考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材料進行審核,決定是否予以批準,予以批準的,頒發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該事項受理已進駐寧夏政務服務網、自治區政務服務大廳。
附件7
第二類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初審)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第二類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初審)”,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部門優化審批服務:
1.網上公布受理條件、審批程序、辦理標準,提供電話查詢辦理進度渠道。
2.將許可目錄由755項壓減至285項,壓減項目數量62%以上,對不再審批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二、法律依據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521號)
第二條 國家對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以下簡稱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實行許可管理。但是,專門的武器裝備科學研究活動除外。……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應當在許可目錄所確定的范圍內實行分類管理。
第八條 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
許可目錄規定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應當直接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將申請材料同時報送總裝備部。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總裝備部令第13號)
第二條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以下簡稱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不得從事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但是,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以及專門的武器裝備科學研究活動除外。
第四條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根據武器裝備及其專用配套產品的重要程度,分為第一類許可和第二類許可,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具體分類在許可目錄中規定。許可目錄由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以下簡稱總裝備部)共同制定和發布,并適時調整。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以下稱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審查本行政區域內的第二類許可申請,并提出審查意見;……
三、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
四、許可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科研生產條件和檢驗檢測、試驗手段;
4.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技術和工藝;
5.經評定合格的質量管理體系;
6.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7.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保密資格。
五、具體改革舉措
1.網上公布受理條件、審批程序、辦理標準,提供電話查詢辦理進度渠道。
2.將許可目錄由755項壓減至285項,壓減項目數量62%以上,對不再審批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六、申報材料要求
1.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3.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4.安全生產達標證明文件(其中申請從事危險品生產的,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生產評價報告);
5.保密資格證書;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環保、消防驗收文件或者達標文件;
7.申請單位認為可以證明其能力條件的其他文件、材料。
以上材料(含電子版光盤)一式3份提交至自治區國防科工辦,并同時報送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現報送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合同監管局)1份。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申請書》格式可在國防科工局網站下載。
七、程序環節
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實施。
八、監管措施
1.按照國家國防科工局解放軍總裝備部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監督檢查工作規則》(科工管[2010]1240號)要求,對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單位的許可條件保持情況進行年度檢查,不合格的,國防科工局責令其限期整改;取得許可的單位逾期未能改正的,國防科工局經商總裝備部后作出處理。
2.按照國家國防科工局解放軍總裝備部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監督檢查工作規則》(科工管[2010]1240號)要求,每年選取部分取得許可的單位,對其許可條件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抽查;接到軍事代表機構對取得許可的單位違反《條例》和《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的問題通報,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后,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根據需要組織現場檢查;根據抽查檢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并責令限期整改,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依照《條例》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九、其它說明
1.由于涉密,該事項未進駐自治區政務服務網,由自治區國防科工辦軍民結合推進處具體承辦;事項辦理咨詢、辦理進程和結果查詢電話:0951-6038028。
2.該事項為低頻事項,且終審批復屬于國防科工局職能,有關標準、要求及管理規定以落實國防科工局等上級部門要求和參照國防科工局同類許可事項為主。
3.國防科工局和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聯合印發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2018年版)》,包括7大類共285項,已在2015年版目錄755項基礎上減少了62%。有關許可事項按目錄執行,該項已改革到位。
附件8
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部門優化審批服務:
1.網上公布受理條件、審批程序、辦理標準,提供電話查詢辦理進度渠道。
2.取消信息報送、量值比對、學術交流、計量仲裁等18項審查標準。
3.將審批時限由35個工作日壓減至25個工作日。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1990年4月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54號)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軍工任務的部門的計量管理機構,對本地區的國防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第三項:“國防計量技術機構分為三級:……(三)經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考核認可的軍工產品研制、試驗、生產、使用單位計量技術機構為三級,接受一、二級計量技術機構的業務指導,負責建立本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負責本單位計量技術業務工作。
第十六條:軍工產品研制、試驗、生產、使用部門和單位的計量技術機構的計量標準器具、計量檢定人員、環境條件和規章制度,經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或其指定的機構組織國防計量考核認可并發給證書后,方可承擔軍工產品研制、試驗、生產、使用任務。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有關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中第101項: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下放后實施機關為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
三、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
四、許可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遵守國家和國防有關計量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具有保守國家秘密的能力和保證執行被許可任務公正、準確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具有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各項最高計量特性的標準器具及服務對象;
4.具有與所申請計量檢定能力相適應的組織機構、人員、設備和設施。
五、具體改革舉措
1.網上公布受理條件、審批程序、辦理標準,提供電話查詢辦理進度渠道。
2.取消信息報送、量值比對、學術交流、計量仲裁等18項審查標準。
3.將審批時限由35個工作日壓減至25個工作日。
六、申報材料要求
1.《國防計量技術機構申請書》;
2.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3.武器裝備保密資格證書或保密主管部門出具的保密審查合格證明;
4.計量標準器具證書或能證明計量器具最高計量學特性的證明材料,每項計量標準提供1份。
以上材料(含電子版光盤)一式2份提交至自治區國防科工辦。
七、程序環節
參照《國防軍工計量技術機構設置行政許可及監督檢查通用要求》(局綜技〔2010〕116號)的規定實施。
八、監管措施
1.落實國防科工局等上級部門現有及后續修訂印發的各項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技術機構履職行為,明確監管措施要求。
2.配合國防科工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根據專業能力、履職表現,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檢查內容,依照職權落實屬地化監管責任。
3.加強對軍工計量領域的監測,補充完善短板弱項,確保技術機構能力滿足科研生產需要。
4.及時受理社會投訴舉報,依法調查,并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活動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九、其它說明
1.由于涉密,該事項未進駐自治區政務服務網,由自治區國防科工辦軍民結合推進處具體承辦;事項辦理咨詢、辦理進程和結果查詢電話:0951-6038028。
2.該事項為低頻事項,有關標準、要求及管理規定以落實國防科工局等上級部門要求和參照國防科工局同類許可事項為主。
3.“取消信息報送、量值比對、學術交流、計量仲裁等18項審查標準”的改革事項以國防科工局相關具體文件印發生效落實為實施。
附件:1.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
2.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4.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
5.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
6.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初審)
7.第二類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初審)
8.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由省級鹽業部門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
二、法律依據
《食鹽專營辦法》(2017年國務院第696號修訂)
第十二條 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名單,并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其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并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三、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鹽業主管部門
四、許可條件
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16〕25號))。
具體條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工信部2018年第19號公告)):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
2.在規范條件實施前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
3.能夠持續開展正常的批發經營活動,建立真實完整的批發銷售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
4.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配送食鹽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5.批發經營的食鹽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6.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符合GB/T18770的相關要求;
7.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并有效運行。
五、具體改革舉措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申報材料要求
1.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核申請書
2.食鹽批發許可證復印件(規范條件實施前持有的食鹽批發許可證)
3.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申請證書審核之日起的前一年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4.企業開展跨區經營時向異地鹽業主管部門告知規定信息內容的情況及說明材料
5.企業通過自有運輸工具配送食鹽的,應提供食品運輸資質以及運輸工具的詳細信息;企業自建物流公司配送食鹽的,應提供自建物流公司的食品運輸資質以及物流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配送食鹽的詳細記錄、相關憑證復印件;企業委托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配送食鹽的,應提供被委托企業的食品運輸資質、食鹽批發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委托合同復印件和配送食鹽的詳細記錄、相關憑證復印件;企業委托有物流配送資質的第三方物流企業配送食鹽的應提供被委托的第三方物流企業的食品運輸資質、營業執照復印件、委托合同復印件、配送食鹽的詳細記錄和相關憑證以及《道路運輸許可證》、《汽車運輸許可證》等相關資質證明復印件
6.企業批發經營的食鹽為本企業生產的食鹽,應提供本企業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復印件;企業批發經營的食鹽為從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進的,應提供購進食鹽的購進合同和相關憑證復印件
7.企業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物流資質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具備自有或租賃的場所和食鹽倉儲設放,應提供經營場所、食鹽倉儲設施的相關權屬證書復印件或租憑合同復印件或相關使用權證復印件等材料。
8.提供符合《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GB/T18770)相關要求的說明材料;以及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GB2721)和《食用鹽》(GB/T5461)等相關標準的說明材料
9.提供食鹽電子追溯防偽平臺系統生成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追溯情況報告》復印件
10.建立的信用信息記錄、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會資本(含企業和個人)與本企業重組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復印件;企業未被列入食鹽生產經營者“重點關注名單”和“黑名單”,未因有嚴重失信行為而被相關部門聯合懲戒的說明或自我聲明材料;企業配合第三方征信機構建立企業及負責人和高管人員相關信用信息的詳細情況,以及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在鹽行信用管理與公共服務平臺、“信用中國”網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及負責人和高管人員相關信用信息的說明材料,或提供第三方信用機構鹽業信用等級評價證書復印件
11.企業食鹽社會責任儲備、輪儲、貯存、出庫管理制度復印件,輪儲和出入庫食鹽的相關憑證復印件;食鹽社會責任儲備存詳細記錄材料
七、程序環節
按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管理辦法》(工信部2018年第19號公告)的規定實施。
八、監管措施
1.嚴格執行《食鹽專營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加強監管。
2.根據《規范條件》對定點企業實行動態監督檢查。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依法處理。
(一)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二)不再符合《規范條件》要求。
(三)違反國家食鹽專營管理政策法規、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3.在受理審核、監督檢查,或依法調查處理社會舉報時,發現定點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證書審核的,不予頒發證書,并給予警告,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發現定點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書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發現定點企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證書的,依法吊銷企業證書。
4.與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協作,相互配合,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處理權限的涉嫌違法行為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
5.加強信用監管,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信用狀況,對嚴重失信主體建立“黑名單”,并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九、其它說明
該事項為低頻事項,受理已進駐寧夏政務服務網、自治區政務服務大廳,該事項審核包括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審核。
附件2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由省級鹽業部門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
二、法律依據
《食鹽專營辦法》(2017年國務院第696號修訂)
第八條 國家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并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三、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鹽業主管部門
四、許可條件
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16〕25號))
具體條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工信部2018年第19號公告)):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
2.在規范條件實施前持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
3.擁有自主的食鹽注冊商標;
4.能夠持續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銷售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
5.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原料鹽應有穩定的來源;
6.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生產能力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7.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原料鹽應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進;
8.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技術和設備設施條件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9.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通過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體系等管理體系認證;
10.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符合GB/T19828和GB14881的相關要求;
11.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并有效運行。
五、具體改革舉措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申報材料要求
1.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核申請書;
2.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復印件(在規范條件實施前持有的);
3.食鹽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或相關說明材料;
4.說明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原料鹽有穩定的來源的相關材料;
5.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提供食鹽生產能力不低于3萬噸/年的說明材料(包括食鹽生產工藝流程圖、主要食鹽生產設備設施設計制造合同等);
6.從事食鹽生產的固定的自有廠房和設備設施說明材料;
7.食鹽包裝設備采用全自動的包裝和箱(袋)裝設備的說明材料
8通過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體系認證相關證書復印件;符合GB/T19828和GB14881相關要求的說明材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GB2721)和《食用鹽》(GB/T5461)等相關標準的說明材料以及國家鹽業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兩年內的企業食鹽質量檢測報告復印件;
9.企業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建設合同復印件、項目驗收報告復印件以及食鹽電子追溯防偽平臺系統生成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追溯情況報告》復印件;
10.建立信用信息記錄、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會資本與本企業重組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復印件;企業未被列入食鹽生產經營者“重點關注名單”和“黑名單”,未因嚴重失信行為而被相關部門聯合懲戒的說明或自我聲明材料;企業配合第三方征信機構建立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相關信用信息的詳細情況,以及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在鹽行業信用管理與公共服務平臺、“信用中國”網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及負責人和高管人員相關信用信息的說明材料,或提供第三方信用機構鹽業信用等級平價證書復印件;
11.企業食鹽社會責任儲備、輪儲、貯存、出庫管理制度復印件,輪儲和出入庫食鹽的相關憑證復印件;食鹽社會責任儲備存詳細記錄材料。
七、程序環節
按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管理辦法》(工信部2018年第19號公告)的規定實施。
八、監管措施
1.嚴格執行《食鹽專營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加強監管。
2.根據《規范條件》對定點企業實行動態監督檢查,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依法處理。
(一)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二)不再符合《規范條件》要求。
(三)違反國家食鹽專營管理政策法規、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四)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有委托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加工食鹽、為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承包生產加工食鹽、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載明生產地址之外的地點租賃其他企業廠房和設備設施生產加工食鹽的。
3.在受理審核、監督檢查,或依法調查處理社會舉報時,發現定點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證書審核的,不予頒發證書,并給予警告,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發現定點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書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發現定點企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證書的,依法吊銷企業證書。
4.與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協作,相互配合,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處理權限的涉嫌違法行為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
5.加強信用監管,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信用狀況,對嚴重失信主體建立“黑名單”,并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九、其它說明
該事項為低頻事項,受理已進駐寧夏政務服務網、自治區政務服務大廳,該事項審核包括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審核。
附件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由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優化審批服務:將審批時限由45個工作日壓減至30個工作日。
二、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第十三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基本建設完成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第三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第5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
三、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
四、許可條件
1.取得相應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2.具有健全的企業、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要求;
4.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具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5.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培訓并考核合格;
6.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7.生產作業人員通過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識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8.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9.廠房、庫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產品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GB28263)等標準和規程的要求;現場混裝作業系統還應當符合《現場混裝炸藥生產安全管理規程》(WJ9072)的要求;
10.具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11.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結論為“合格”、“安全風險可接受”或者“已具備安全驗收條件”的安全評價報告;
12.具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3.具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具體改革舉措
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申報材料要求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相應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3.企業、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要求的證明資料;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具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相關證明材料;
6.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資料;
7.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8.生產作業人員通過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識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為從業人員交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資料;
9.廠房、庫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產品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GB28263)等標準和規程的要求的證明材料;現場混裝作業系統還應當符合《現場混裝炸藥生產安全管理規程》(WJ9072)的要求的證明材料;
10.具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的證明材料;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結論為“合格”、“風險可接受”或者“已具備安全驗收條件”的安全評價報告;
12.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等證明材料。
七、程序環節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的規定實施。
八、監管措施
1.按要求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實行年檢,并根據年檢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企業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安全生產條件沒有發生變化,沒有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年檢合格”;
(二)企業嚴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或者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年檢不合格”;
(三)企業不具備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年檢不合格”。
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不合格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業重新申請年檢。
2.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19年版)》,參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產司組織或自行組織實施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自治區安委會等要求,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實施專項督查和檢查;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依法進行生產,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3.及時受理社會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的投訴舉報,依法調查,并對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
九、其它說明
該事項受理已進駐寧夏政務服務網、自治區政務服務大廳。
該事項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審核。
附件4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由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優化審批服務:
1.取消申請許可時“從事配送業務的必須具備押運員、駕駛員以及符合特定的爆炸物品專用運輸車輛”的要求。
2.將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
二、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正)第十九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9號修改)第四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頒發及日常監督管理。
三、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
四、許可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符合本地區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
3.符合規模經營和確保安全的要求;
4.安全評價達到安全級標準;
5.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安全距離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6.有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押運員、駕駛員,以及符合規定的爆炸品專用運輸車輛;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具體改革舉措
1.取消申請許可時“從事配送業務的必須具備押運員、駕駛員以及符合特定的爆炸物品專用運輸車輛”的要求。
2.將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注:《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新修訂版印發生效后)
六、申報材料要求
1.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申請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3.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門意見;
4.可行性研究報告;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6.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銷售人員、押運員、駕駛員)任職安全資格證書或專業培訓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檔案文件;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七、程序環節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實施。
八、監管措施
1.按要求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實行年檢(改革過渡期內,依據現行2015年《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或實施年度報告(《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新修訂版印發生效后),根據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2.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19年版)》,參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產司組織或自行組織實施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自治區安委會等要求,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實施專項督查和檢查;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依法進行生產,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3.及時受理社會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的投訴舉報,依法調查,并對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
九、其它說明
1.該事項受理已進駐寧夏政務服務網、自治區政務服務大廳,審核時須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
2.現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9號修改)第二十六條 要求“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年檢。”工業和信息化部已組織修訂版和征求意見,待最新修訂版正式印發生效后,可落實“將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優化審批服務改革。
附件5
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由省級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優化審批服務: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8個工作日。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五條 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申報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有關資料、數據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8年工業和信息部令第48號)第十七條國家對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經營、第一類和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使用,實行許可制度。第十九條申請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填寫《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申請表》并附上申請表中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化學工業主管部門
四、許可條件
1.申請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2.對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和儲存具有全過程管理能力;
3.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經營設施和熟悉產品性能的技術人員;
4.有健全的監控化學品經營管理制度;
5.有熟悉監控化學品數據統計和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所需的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6.五年內無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監控化學品的記錄。
五、具體改革舉措
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核驗,并于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8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申報材料要求
《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申請表》及申請表中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七、程序環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8年工業和信息部令第48號)“第三章 經營和使用管理”的規定實施。
八、監管措施
1.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監控化學品“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實施辦法》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19年版)》,參與國家禁化武辦組織或自行組織實施監控化學品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按照國家禁化武辦要求,對監控化學品經營企業實施專項督查和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活動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2.及時受理社會對監控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投訴舉報,依法調查,并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活動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九、其它說明
該事項為低頻事項,受理已進駐寧夏政務服務網、自治區政務服務大廳。
附件6
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初審)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初審)”,由省級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車間平面布置圖。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七條 國家對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生產,實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特別許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生產。特別許可辦法,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制定。第八條 第一款 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工程竣工后,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投產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8年工業和信息部令第48號)第九條國家對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生產,實行特別許可制度。第十一條申請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的,應當填寫《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申請表》并附上申請表中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化學工業主管部門
四、許可條件
1.申請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2.有生產監控化學品所需的資金和場所;
3.具有與生產監控化學品相適應的技術條件、生產設施,符合當地環境保護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
4.有與生產監控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
5.具備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能力;
6.五年內無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監控化學品的記錄。
五、具體改革舉措
受理事項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車間平面布置圖。
六、申報材料要求
《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申請表》及申請表中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七、程序環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8年工業和信息部令第48號)“第二章 建設和生產管理”的規定實施。
八、監管措施
1.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監控化學品“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實施辦法》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19年版)》,參與國家禁化武辦組織或自行組織實施監控化學品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按照國家禁化武辦要求,對監控化學品生產企業實施專項督查和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活動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2.及時受理社會對監控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投訴舉報,依法調查,并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活動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九、其它說明
該事項為經監控化學品生產設施新(擴、改)建申請,生產設施新(擴、改)建工程竣工、經竣工驗收后實施的生產特別許可;自治區級為初審,收到全部申請材料、組織專家現場考核后,將考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材料進行審核,決定是否予以批準,予以批準的,頒發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該事項受理已進駐寧夏政務服務網、自治區政務服務大廳。
附件7
第二類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初審)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第二類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初審)”,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部門優化審批服務:
1.網上公布受理條件、審批程序、辦理標準,提供電話查詢辦理進度渠道。
2.將許可目錄由755項壓減至285項,壓減項目數量62%以上,對不再審批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二、法律依據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521號)
第二條 國家對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以下簡稱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實行許可管理。但是,專門的武器裝備科學研究活動除外。……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應當在許可目錄所確定的范圍內實行分類管理。
第八條 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
許可目錄規定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應當直接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將申請材料同時報送總裝備部。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總裝備部令第13號)
第二條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以下簡稱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不得從事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但是,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以及專門的武器裝備科學研究活動除外。
第四條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根據武器裝備及其專用配套產品的重要程度,分為第一類許可和第二類許可,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具體分類在許可目錄中規定。許可目錄由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以下簡稱總裝備部)共同制定和發布,并適時調整。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以下稱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審查本行政區域內的第二類許可申請,并提出審查意見;……
三、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
四、許可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科研生產條件和檢驗檢測、試驗手段;
4.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技術和工藝;
5.經評定合格的質量管理體系;
6.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7.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保密資格。
五、具體改革舉措
1.網上公布受理條件、審批程序、辦理標準,提供電話查詢辦理進度渠道。
2.將許可目錄由755項壓減至285項,壓減項目數量62%以上,對不再審批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六、申報材料要求
1.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3.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4.安全生產達標證明文件(其中申請從事危險品生產的,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生產評價報告);
5.保密資格證書;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環保、消防驗收文件或者達標文件;
7.申請單位認為可以證明其能力條件的其他文件、材料。
以上材料(含電子版光盤)一式3份提交至自治區國防科工辦,并同時報送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現報送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合同監管局)1份。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申請書》格式可在國防科工局網站下載。
七、程序環節
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實施。
八、監管措施
1.按照國家國防科工局解放軍總裝備部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監督檢查工作規則》(科工管[2010]1240號)要求,對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單位的許可條件保持情況進行年度檢查,不合格的,國防科工局責令其限期整改;取得許可的單位逾期未能改正的,國防科工局經商總裝備部后作出處理。
2.按照國家國防科工局解放軍總裝備部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監督檢查工作規則》(科工管[2010]1240號)要求,每年選取部分取得許可的單位,對其許可條件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抽查;接到軍事代表機構對取得許可的單位違反《條例》和《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的問題通報,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后,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根據需要組織現場檢查;根據抽查檢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并責令限期整改,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依照《條例》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九、其它說明
1.由于涉密,該事項未進駐自治區政務服務網,由自治區國防科工辦軍民結合推進處具體承辦;事項辦理咨詢、辦理進程和結果查詢電話:0951-6038028。
2.該事項為低頻事項,且終審批復屬于國防科工局職能,有關標準、要求及管理規定以落實國防科工局等上級部門要求和參照國防科工局同類許可事項為主。
3.國防科工局和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聯合印發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2018年版)》,包括7大類共285項,已在2015年版目錄755項基礎上減少了62%。有關許可事項按目錄執行,該項已改革到位。
附件8
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部門優化審批服務:
1.網上公布受理條件、審批程序、辦理標準,提供電話查詢辦理進度渠道。
2.取消信息報送、量值比對、學術交流、計量仲裁等18項審查標準。
3.將審批時限由35個工作日壓減至25個工作日。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1990年4月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54號)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軍工任務的部門的計量管理機構,對本地區的國防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第三項:“國防計量技術機構分為三級:……(三)經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考核認可的軍工產品研制、試驗、生產、使用單位計量技術機構為三級,接受一、二級計量技術機構的業務指導,負責建立本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負責本單位計量技術業務工作。
第十六條:軍工產品研制、試驗、生產、使用部門和單位的計量技術機構的計量標準器具、計量檢定人員、環境條件和規章制度,經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或其指定的機構組織國防計量考核認可并發給證書后,方可承擔軍工產品研制、試驗、生產、使用任務。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有關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中第101項: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下放后實施機關為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
三、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
四、許可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遵守國家和國防有關計量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具有保守國家秘密的能力和保證執行被許可任務公正、準確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具有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各項最高計量特性的標準器具及服務對象;
4.具有與所申請計量檢定能力相適應的組織機構、人員、設備和設施。
五、具體改革舉措
1.網上公布受理條件、審批程序、辦理標準,提供電話查詢辦理進度渠道。
2.取消信息報送、量值比對、學術交流、計量仲裁等18項審查標準。
3.將審批時限由35個工作日壓減至25個工作日。
六、申報材料要求
1.《國防計量技術機構申請書》;
2.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3.武器裝備保密資格證書或保密主管部門出具的保密審查合格證明;
4.計量標準器具證書或能證明計量器具最高計量學特性的證明材料,每項計量標準提供1份。
以上材料(含電子版光盤)一式2份提交至自治區國防科工辦。
七、程序環節
參照《國防軍工計量技術機構設置行政許可及監督檢查通用要求》(局綜技〔2010〕116號)的規定實施。
八、監管措施
1.落實國防科工局等上級部門現有及后續修訂印發的各項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技術機構履職行為,明確監管措施要求。
2.配合國防科工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根據專業能力、履職表現,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檢查內容,依照職權落實屬地化監管責任。
3.加強對軍工計量領域的監測,補充完善短板弱項,確保技術機構能力滿足科研生產需要。
4.及時受理社會投訴舉報,依法調查,并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活動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九、其它說明
1.由于涉密,該事項未進駐自治區政務服務網,由自治區國防科工辦軍民結合推進處具體承辦;事項辦理咨詢、辦理進程和結果查詢電話:0951-6038028。
2.該事項為低頻事項,有關標準、要求及管理規定以落實國防科工局等上級部門要求和參照國防科工局同類許可事項為主。
3.“取消信息報送、量值比對、學術交流、計量仲裁等18項審查標準”的改革事項以國防科工局相關具體文件印發生效落實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