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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有關要求的說明

   2014-04-03 820
核心提示:全市食品生產企業,各區縣(自治縣)質監局(分局)、食藥監分局: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明確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
全市食品生產企業,各區縣(自治縣)質監局(分局)、食藥監分局: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明確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有關要求的通知》(渝食藥監食生產〔2014〕9號)中提出“發證檢驗不予復檢”的要求,是指對企業重新抽取的樣品,不予復檢。企業若對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結論有異議,可依法書面向我局提出復檢申請,在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情形下,可對核查組封存的備份樣品進行復檢。
 
  特此說明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3月31日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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