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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食鹽儲備實施方案的通知(藏政辦發〔2017〕135號)

   2017-10-26 413
核心提示: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西藏自治區食鹽儲備實施方案》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西藏自治區食鹽儲備實施方案》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13日
 
  西藏自治區食鹽儲備實施方案
 
  為維護西藏自治區食鹽市場穩定,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建立健全食鹽儲備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藏政發〔2017〕5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儲備原則
 
  按照“統一調度、企業承儲、動態儲備、保障供應、確保安全、財政補貼”的原則,采取“長期儲備、定期輪換”的經營和管理模式,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西藏自治區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和食鹽市場異常波動發生時食鹽的安全供應,維護食鹽市場穩定,保障社會正常需要。
 
  二、主要內容
 
  (一)建立食鹽儲備體系。西藏自治區食鹽儲備體系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構成。在全區七地(市)以當地上年度月平均食鹽銷售量建立1個月當量的政府食鹽儲備。自治區鹽業總公司以定點動態儲備的方式承擔政府食鹽儲備,依托現有倉儲能力將每年度政府食鹽儲備落實到位。自治區人民政府食鹽儲備規模如需調整,由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其中最低庫存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凡在西藏開展食鹽經銷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均須按照本企業上年度月平均食鹽銷售或年度銷售計劃月平均量,建立1個月當量、成本自擔的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和1個月當量的最低庫存。食鹽經銷企業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對食鹽儲備的實物查驗,接受社會監督。
 
  (二)動用儲備食鹽程序。儲備食鹽的動用,由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資委(自治區鹽業總公司)提出具體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緊急情況下,可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直接下達動用命令,由自治區鹽業總公司、各承儲企業具體執行,自治區相關部門和各地(市)及縣級人民政府要全力支持和積極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和擅自改變儲備食鹽動用命令。
 
  (三)建立食鹽儲備管理制度。為確保食鹽儲備的安全和完整,各食鹽儲備單位要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報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加強日常食鹽供求情況監測,出現緊急突發情況時,及時報告工業和信息化廳;認真制定和執行食鹽儲備工作年度總結制度和統計年報制度,并將年度工作總結和統計年報在次年1月底前報工業和信息化廳;遵守食鹽儲備各項管理制度,確保儲備食鹽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證食鹽儲備“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四)建立食鹽儲備倉庫保管制度。食鹽儲備要有專人管理,專倉儲存,專賬記載,嚴格執行入庫、出庫保管制度,按品種、數量、質量、進庫、出庫時間設立賬卡檔案,加強衛生、安全防范措施,完善食鹽儲存保管條件。對政府食鹽儲備實行掛牌管理,食鹽儲備倉庫前懸掛由工業和信息化廳統一制作核發的“西藏自治區食鹽儲備倉庫”標牌,并在倉庫內明顯位置標明食鹽入庫時間、數量、品種及管理人員等,切實做到保數量、保質量、保安全、保急需。
 
  (五)建立政府食鹽儲備財政補貼制度。財政廳設立政府食鹽儲備專項資金并列入年度預算,對政府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產品損耗、管理費支出等支持,并將每年度儲備補貼資金落實到位。具體的資金測算由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商財政廳依據全區儲備規模核定。用于食鹽儲備的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食鹽儲備專項資金。審計廳要加大對食鹽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并接受社會監督。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對儲備設施建設予以支持。
 
  三、組織保障
 
  (一)建立食鹽儲備聯席會議機制。由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食品藥品監管局、審計廳和國資委建立自治區食鹽儲備聯席會議機制,協調解決全區食鹽儲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工業和信息化廳為食鹽儲備的主管部門,負責保障全區食鹽應急調控工作,下達自治區政府食鹽儲備計劃,會同發展改革委對政府食鹽儲備管理進行宏觀指導協調。財政廳負責食鹽儲備的資金安排,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資金使用監管和績效考評負責。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儲備食鹽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審計廳負責食鹽儲備資金的審計工作。
 
  (二)加強食鹽儲備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審計廳和國資委加強對食鹽儲備存儲、管理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儲備食鹽和儲備資金的安全。自治區鹽務管理局每年組織專人對庫存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在食鹽儲備工作中發現有達不到儲備要求或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拒不執行儲備食鹽調運或執行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大力支持食鹽儲備工作。自治區相關部門和各地(市)及縣級人民政府要對食鹽儲備工作給予積極配合和支持。交通、鐵路、民航等運輸部門對儲備食鹽的調運應優先安排,必要時開辟綠色通道;金融機構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食鹽儲備貸款給予支持;食鹽儲備存儲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食鹽儲備管理工作,對食鹽儲備倉儲設施建設和食鹽儲備調運給予大力支持,對破壞食鹽儲備倉儲設施和哄搶損毀儲備食鹽等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查處和打擊。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7年10月13日印發


 
地區: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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