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縣酒類市場秩序,保障酒類消費安全,根據《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和《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就加強酒類市場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事酒類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申領食品生產許可證。
二、從事酒類批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按規定向懷化市商務局申領《湖南省酒類批發許可證》;從事酒類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縣商務局酒管辦提供經營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書復印件等備案登記資料。
三、酒類經營者不得向無酒類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者或者無酒類批發許可證的經營者采購酒類。酒類批發和零售經營者采購酒類時,應當向供應方索取生產許可證、酒類批發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經銷授權文書的復印件和《酒類流通隨附單》。
四、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當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并保存三年,消費者有權查閱《酒類流通隨附單》。
五、酒類生產者應當執行《飲料酒標簽標準》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在包裝的顯著位置用中文標明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編號、重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等內容;有使用期限的酒類必須標明保質期。
六、酒類經營者經營散裝酒必須在固定的地點銷售,不得流動銷售和經營未加貼標簽標識的散裝酒。
七、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并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八、酒類生產、流通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a、銷售、使用非食用化學物質配制的酒類;
?。ǘ┥a、銷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酒類;
?。ㄈ┥a、銷售偽造產品產地,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及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酒類;
(四)生產、銷售、使用知名酒類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違法使用與知名酒類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知名酒類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酒類的酒類;
(五)銷售過期、失效、變質的酒類,銷售不加貼中文標簽的進口酒類;
?。┥a、銷售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它酒類。
九、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由縣商務、質監、工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視其情節,給予警告、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酒類、罰款等行政處罰;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