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12月31日縣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5年1月12日
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安茶”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安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確保安茶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與特色,維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茶”,是指在祁門縣現轄行政區域內7鎮8鄉,按照《安茶》(DB34/T 1841)標準及生產技術要求生產、加工、銷售的產品。
第三條 安茶產區地域保護范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3年第190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即安徽省祁門縣蘆溪鄉、溶口鄉、平里鎮、祁紅鄉、塔坊鎮(原塔坊鄉)、祁山鎮、金字牌鎮、大坦鄉、小路口鎮、渚口鄉、歷口鎮、古溪鄉、閃里鎮、新安鄉、箬坑鄉15個鄉鎮現轄行政區域。
第四條 凡是從事安茶生產活動中申請、印刷、使用安茶地理志產品專用標志,以及對安茶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祁門縣人民政府。
第六條 成立祁門縣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由農業、財政、市場監管、商務、衛生、科技、知識產權、茶業等部門及相關鄉(鎮)政府組成。
祁門縣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縣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統一負責對安茶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發布安茶保護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對安茶產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調解決安茶保護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四)對安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制、發放和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五)負責《安茶產地證明》的簽發和管理;
(六)負責協調相關部門聯合查處本縣轄區發生的地理標志產品的重大侵權行為。
第八條 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實行自愿申請,鼓勵具備安茶生產條件的企業申請使用專用標志。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二章 申請、受理、審核及批準
第九條 在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從事安茶生產的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凡符合使用條件的,可以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使用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第十條 申報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安茶生產企業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及營業執照;
(二)有嚴格的進貨驗收制度,生產茶葉原料全部來自于保護區域范圍內,有原料來源收購憑證;
(三)按照《安茶》(DB34/T 1841)標準組織生產,能保持正常生產活動,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產品質量檔案;
(四)建立起質量管理體系,連續3年內無重大質量違法記錄,且3年內各級監督抽查產品合格;
(五)無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的安茶生產者需要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應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一)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社團登記證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公民個人身份證,產品執行標準登記證,食品生產許可證;
(四)提供法定檢驗機構產品檢驗的檢驗合格報告;
(五)由當地鄉(鎮)政府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六)生產者收購的原材料及生產成品等級登記材料及出廠檢驗合格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者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對經查實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申請者,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安茶專用標志。
第十三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初審,提交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批準。
初審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復審;復審合格的,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復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按季度組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終審;終審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給予注冊登記并向社會公告。
初審、復審、終審不合格的,分別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者取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后,方可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五條 專用標志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規定的專用標志圖案和“安茶”文字組成。
第十六條 專用標志的印刷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年109號《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的規定。
第十七條 專用標志的使用
(一)可直接加貼或吊掛在產品或包裝物上;
(二)可直接印刷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直接印刷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定印刷企業、派專人監印,并將印刷數量登記備案。
(三)對特殊產品,應申請人的要求或根據實際情況,采用相應的標示方法。
第十八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單位可以在其生產的安茶標簽、包裝物、說明書、廣告和相關經營、展銷場所以及茶事活動中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九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將印制合同和所印制的包裝物圖案、規格、數量以及粘貼用專用標志印制的規格、數量報市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使用專用標志的單位必須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使用者應當按專用標志證書所列產品范圍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標志的使用范圍,不得買賣,將證書和標志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產地保護范圍以外的產品或使用保護區以外的原料生產的不得使用專用標志。
第二十二條 安茶產品質量和包裝標識必須符合《安茶》(DB34/T 1841)標準或安茶生產企業的有效企業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安茶生產加工銷售應當嚴格按照《安茶》(DB34/T 1841)省級地方標準組織,建立安茶生產臺帳,產品檢驗原始記錄臺賬和銷售臺賬,嚴禁不合格產品出廠銷售。
安茶生產企業應增強誠信自律意識,自覺維護安茶地理標志產品的品牌信譽。
第四章 保護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安茶地理標志產品的地域保護范圍、產品質量、生產技術工藝、產品包裝、專用標志使用、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標準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必須限期整改,經整改后不合格的,或者在兩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逐級報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權并對外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聯合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擅自使用、偽造安茶名稱或者安茶專用標志的;
(二)轉讓、出租、出借、買賣安茶專用標志的;
(三)使用與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導致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安茶產品的;
(四)產生知識產權糾紛或侵權行為的;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社會團體、單位和個人可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二十七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暫停使用專用標志:
(一)未按《安茶》(DB34/T 1841)標準組織生產的;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安茶生產、加工、銷售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
在限期內整改合格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通知其繼續使用專用標志。
經整改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逐級報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安茶生產加工銷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行查處。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違反《安茶技術要求》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行為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九條 從事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忠于職守,秉公辦事;
(二)嚴禁弄虛作假;
(三)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
(四)不得泄露有關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違反以上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隨附:1.由產地地理標志產品管理機構出具申請人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2.有關產品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填 報 說 明
1. 企業申請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需填寫《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并提供由產品所在地地理標志產品管理機構出具申請人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和有關產品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2. 產品管理機構填寫《申請使用專用標志企業匯總表》。
3. 地理標志產品管理機構將《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及有關材料、《申請使用專用標志企業匯總表》,報省級質檢機構審核。
4. 省級質檢機構向國家質檢總局管理機構出具審核意見,將《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及有關材料、《申請使用專用標志企業匯總表》報總局管理機構。
《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12月31日縣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5年1月12日
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安茶”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安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確保安茶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與特色,維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茶”,是指在祁門縣現轄行政區域內7鎮8鄉,按照《安茶》(DB34/T 1841)標準及生產技術要求生產、加工、銷售的產品。
第三條 安茶產區地域保護范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3年第190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即安徽省祁門縣蘆溪鄉、溶口鄉、平里鎮、祁紅鄉、塔坊鎮(原塔坊鄉)、祁山鎮、金字牌鎮、大坦鄉、小路口鎮、渚口鄉、歷口鎮、古溪鄉、閃里鎮、新安鄉、箬坑鄉15個鄉鎮現轄行政區域。
第四條 凡是從事安茶生產活動中申請、印刷、使用安茶地理志產品專用標志,以及對安茶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祁門縣人民政府。
第六條 成立祁門縣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由農業、財政、市場監管、商務、衛生、科技、知識產權、茶業等部門及相關鄉(鎮)政府組成。
祁門縣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縣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統一負責對安茶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發布安茶保護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對安茶產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調解決安茶保護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四)對安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制、發放和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五)負責《安茶產地證明》的簽發和管理;
(六)負責協調相關部門聯合查處本縣轄區發生的地理標志產品的重大侵權行為。
第八條 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實行自愿申請,鼓勵具備安茶生產條件的企業申請使用專用標志。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二章 申請、受理、審核及批準
第九條 在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從事安茶生產的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凡符合使用條件的,可以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使用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第十條 申報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安茶生產企業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及營業執照;
(二)有嚴格的進貨驗收制度,生產茶葉原料全部來自于保護區域范圍內,有原料來源收購憑證;
(三)按照《安茶》(DB34/T 1841)標準組織生產,能保持正常生產活動,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產品質量檔案;
(四)建立起質量管理體系,連續3年內無重大質量違法記錄,且3年內各級監督抽查產品合格;
(五)無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的安茶生產者需要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應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一)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社團登記證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公民個人身份證,產品執行標準登記證,食品生產許可證;
(四)提供法定檢驗機構產品檢驗的檢驗合格報告;
(五)由當地鄉(鎮)政府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六)生產者收購的原材料及生產成品等級登記材料及出廠檢驗合格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者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對經查實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申請者,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安茶專用標志。
第十三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初審,提交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批準。
初審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復審;復審合格的,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復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按季度組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終審;終審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給予注冊登記并向社會公告。
初審、復審、終審不合格的,分別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者取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后,方可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五條 專用標志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規定的專用標志圖案和“安茶”文字組成。
第十六條 專用標志的印刷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年109號《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的規定。
第十七條 專用標志的使用
(一)可直接加貼或吊掛在產品或包裝物上;
(二)可直接印刷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直接印刷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定印刷企業、派專人監印,并將印刷數量登記備案。
(三)對特殊產品,應申請人的要求或根據實際情況,采用相應的標示方法。
第十八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單位可以在其生產的安茶標簽、包裝物、說明書、廣告和相關經營、展銷場所以及茶事活動中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九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將印制合同和所印制的包裝物圖案、規格、數量以及粘貼用專用標志印制的規格、數量報市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使用專用標志的單位必須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使用者應當按專用標志證書所列產品范圍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標志的使用范圍,不得買賣,將證書和標志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產地保護范圍以外的產品或使用保護區以外的原料生產的不得使用專用標志。
第二十二條 安茶產品質量和包裝標識必須符合《安茶》(DB34/T 1841)標準或安茶生產企業的有效企業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安茶生產加工銷售應當嚴格按照《安茶》(DB34/T 1841)省級地方標準組織,建立安茶生產臺帳,產品檢驗原始記錄臺賬和銷售臺賬,嚴禁不合格產品出廠銷售。
安茶生產企業應增強誠信自律意識,自覺維護安茶地理標志產品的品牌信譽。
第四章 保護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安茶地理標志產品的地域保護范圍、產品質量、生產技術工藝、產品包裝、專用標志使用、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標準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必須限期整改,經整改后不合格的,或者在兩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逐級報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權并對外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聯合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擅自使用、偽造安茶名稱或者安茶專用標志的;
(二)轉讓、出租、出借、買賣安茶專用標志的;
(三)使用與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導致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安茶產品的;
(四)產生知識產權糾紛或侵權行為的;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社會團體、單位和個人可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二十七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暫停使用專用標志:
(一)未按《安茶》(DB34/T 1841)標準組織生產的;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安茶生產、加工、銷售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
在限期內整改合格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通知其繼續使用專用標志。
經整改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逐級報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安茶生產加工銷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行查處。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違反《安茶技術要求》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行為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九條 從事安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忠于職守,秉公辦事;
(二)嚴禁弄虛作假;
(三)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
(四)不得泄露有關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違反以上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產品名稱:
企業名稱:
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〇〇九年制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填表單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項目 | 內 容 | |
產品名稱 | | |
企業信息 | 企業名稱 | |
企業代碼 | | |
地 址 | | |
法人代表 | | |
注冊商標 | | |
聯 系 人 | | |
電 話 | | |
傳 真 | | |
電子郵件 | | |
質檢機構信息 | 單位名稱 | |
單位代碼 | | |
地 址 | | |
聯 系 人 | | |
電 話 | | |
傳 真 | | |
電子郵件 | | |
企業及產品 情況簡介 | |
隨附:1.由產地地理標志產品管理機構出具申請人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2.有關產品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填 報 說 明
1. 企業申請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需填寫《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并提供由產品所在地地理標志產品管理機構出具申請人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和有關產品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2. 產品管理機構填寫《申請使用專用標志企業匯總表》。
3. 地理標志產品管理機構將《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及有關材料、《申請使用專用標志企業匯總表》,報省級質檢機構審核。
4. 省級質檢機構向國家質檢總局管理機構出具審核意見,將《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及有關材料、《申請使用專用標志企業匯總表》報總局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