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檢總局令第 79 號)的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食品生產企業巡查工作,區局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巡查工作實施細則》,請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及時報告區局。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巡查筆錄
二 〇〇 九年四月三日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巡查工作實施細則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決定》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我區質監部門的巡查工作,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標準、計量、特種設備等日常監管,節約行政成本,減少重復檢查,提高巡查工作的有效性,使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環境條件、衛生要求、廠房場所、設備設施和檢驗條件,根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指已依法辦理證照、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巡查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企業所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工作。
一、巡查區域
本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巡查區域是指本部門所轄的行政區域。
二、巡查人員
日常巡查工作由各旗、縣(區)質監部門組織,巡查組必須有兩名以上人員組成。
三、巡查原則
巡查工作應當采取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等方式,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真實記錄企業檢查現場實際狀況,不得夸大事實,也不得隱瞞違法事實。
四、巡查內容
(一)企業場所、生產車間的環境衛生條件,生產設備設施、工具、容器的清潔衛生,儲運設備的清潔衛生,從業人員的資格與著裝是否符合要求;生產加工工藝流程是否科學合理,有無交叉污染;各種防護措施及防護效果。
(二)食品生產加工所用的原輔材料是否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企業對所購進的原輔材料是否進行了檢驗或采購驗證。
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輔材料生產食品,主要是指: 1 、不得使用工業原料生產食品,如工業鹽、吊白塊等; 2 、不得使用污穢不潔、腐爛變質的原料生產食品; 3 、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質生產食品;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 5 、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生產食品; 6 、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規定不得使用的原輔材料。
(三)食品添加物質的使用應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的規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添加物質,不得超范圍、超量使用食品添加物質。所用的食品添加物質應取得衛生許可證。
復合食品添加劑的各單一品種添加劑必須屬于同一個使用范圍。同時,各單一品種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還應當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公告名單規定的品種及其使用范圍、使用量。 除《既是食品又藥品的物品名單》和衛生部公告允許添加的物品可用于食品加工外,其他藥品不得添加到食品中。嚴禁在食品生產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
(四)企業的檢驗室是否處于運行狀態,檢驗設備、儀器應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準)的是否在有效期內,生產過程中對過程產品是否進行了有效控制,關鍵控制工序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有效控制,產品出廠是否檢驗合格。各種記錄是否真實,齊全。
(五)重點檢查食品標簽標注的內容是否符合食品標簽標準和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凈含量是否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必須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的內容有: 1 、 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2 、成分或者配料; 3 、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4 、保質期; 5 、產品標準代號; 6 、儲存條件; 7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8 、生產許可證編號; 9 、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六)檢查 企業在用計量器具的使用情況,特別是涉及貿易結算、安全防護等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情況。特種設備的使用及操作人員手續是否齊全并符合相應的規定;標準注冊登記和備案、組織機構代碼證、商品條碼、生產許可證的使用等情況。
五、巡查工作要求
(一)本巡查筆錄只作為對企業巡查工作的記載,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對巡查時發現的違法行為,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調查筆錄。
(二)巡查人員在巡查前應熟悉被巡查企業的基本情況,掌握該企業的基本信息。
(三)巡查人員在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如實做好巡查記錄,并做出相應的處理措施:
1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情況輕微,且現場能整改的,應監督企業現場整改,記錄現場整改項目及整改效果。
2 、對存在的違法行為應該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應依法履行行政處罰程序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3 、對存在的違法行為應該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但不屬于本科(股或室)管理的,應及時將有關違法行為書面通知有管理權限的科(股或室)做出處理。
4 、對已經做出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巡查人員應重點跟蹤整改情況。
六、所有巡查記錄應及時歸檔保存,作為企業質量檔案以備查證。
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巡查工作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檢總局令第 79 號)的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食品生產企業巡查工作,區局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巡查工作實施細則》,請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及時報告區局。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巡查筆錄
二 〇〇 九年四月三日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巡查工作實施細則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決定》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我區質監部門的巡查工作,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標準、計量、特種設備等日常監管,節約行政成本,減少重復檢查,提高巡查工作的有效性,使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環境條件、衛生要求、廠房場所、設備設施和檢驗條件,根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指已依法辦理證照、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巡查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企業所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工作。
一、巡查區域
本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巡查區域是指本部門所轄的行政區域。
二、巡查人員
日常巡查工作由各旗、縣(區)質監部門組織,巡查組必須有兩名以上人員組成。
三、巡查原則
巡查工作應當采取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等方式,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真實記錄企業檢查現場實際狀況,不得夸大事實,也不得隱瞞違法事實。
四、巡查內容
(一)企業場所、生產車間的環境衛生條件,生產設備設施、工具、容器的清潔衛生,儲運設備的清潔衛生,從業人員的資格與著裝是否符合要求;生產加工工藝流程是否科學合理,有無交叉污染;各種防護措施及防護效果。
(二)食品生產加工所用的原輔材料是否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企業對所購進的原輔材料是否進行了檢驗或采購驗證。
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輔材料生產食品,主要是指: 1 、不得使用工業原料生產食品,如工業鹽、吊白塊等; 2 、不得使用污穢不潔、腐爛變質的原料生產食品; 3 、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質生產食品;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 5 、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生產食品; 6 、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規定不得使用的原輔材料。
(三)食品添加物質的使用應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的規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添加物質,不得超范圍、超量使用食品添加物質。所用的食品添加物質應取得衛生許可證。
復合食品添加劑的各單一品種添加劑必須屬于同一個使用范圍。同時,各單一品種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還應當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公告名單規定的品種及其使用范圍、使用量。 除《既是食品又藥品的物品名單》和衛生部公告允許添加的物品可用于食品加工外,其他藥品不得添加到食品中。嚴禁在食品生產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
(四)企業的檢驗室是否處于運行狀態,檢驗設備、儀器應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準)的是否在有效期內,生產過程中對過程產品是否進行了有效控制,關鍵控制工序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有效控制,產品出廠是否檢驗合格。各種記錄是否真實,齊全。
(五)重點檢查食品標簽標注的內容是否符合食品標簽標準和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凈含量是否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必須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的內容有: 1 、 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2 、成分或者配料; 3 、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4 、保質期; 5 、產品標準代號; 6 、儲存條件; 7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8 、生產許可證編號; 9 、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六)檢查 企業在用計量器具的使用情況,特別是涉及貿易結算、安全防護等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情況。特種設備的使用及操作人員手續是否齊全并符合相應的規定;標準注冊登記和備案、組織機構代碼證、商品條碼、生產許可證的使用等情況。
五、巡查工作要求
(一)本巡查筆錄只作為對企業巡查工作的記載,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對巡查時發現的違法行為,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調查筆錄。
(二)巡查人員在巡查前應熟悉被巡查企業的基本情況,掌握該企業的基本信息。
(三)巡查人員在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如實做好巡查記錄,并做出相應的處理措施:
1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情況輕微,且現場能整改的,應監督企業現場整改,記錄現場整改項目及整改效果。
2 、對存在的違法行為應該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應依法履行行政處罰程序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3 、對存在的違法行為應該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但不屬于本科(股或室)管理的,應及時將有關違法行為書面通知有管理權限的科(股或室)做出處理。
4 、對已經做出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巡查人員應重點跟蹤整改情況。
六、所有巡查記錄應及時歸檔保存,作為企業質量檔案以備查證。
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巡查工作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