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農委,畜牧、果業局(中心),廳屬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大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嚴格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廳制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核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農業廳
2017年12月4日
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大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嚴格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是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規定程序,對嚴重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經營者及其責任人,設立并向社會公示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違反有關農業法律法規規定,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含屠宰加工)和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應遵循依法公開、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按照綜合監管、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五條 省農業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能,負責本省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黑名單”信息的采集、匯總、上報和核實工作。
第六條 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列入“黑名單”:
(一)在食用農產品生產、貯藏、運輸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在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超范圍、超劑量使用農業投入品或未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休藥期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重大傷害的;
(三)收購、販運、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動物肉類及其產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偽造、冒用、轉讓、買賣、超期或者超范圍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或其他農產品質量標志的;
(五)在農業主管部門開展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中,一年內累計兩次(含兩次)以上超標的;農業投入品中檢出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違禁成分的;
(六)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被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查出其他質量安全問題,情節嚴重的。
第七條 列入“黑名單”管理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設區的市、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和省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職責承擔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通過投訴舉報、輿情監測、新聞媒體報道以及日常監管等方式和渠道,收集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行為的生產經營者信息。
(二)取證核實。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于擬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由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取證,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并告知當事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三)申報審定。設區的市、縣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匯總本級擬列入“黑名單”管理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信息,逐級上報至省農業主管部門,同時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由省農業主管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相關成員單位進行會商和審定。
(四)信息發布。每年的1月20日前,確定擬公布的上一年度省級“黑名單”目錄,通過山西省農業廳網站及相關新聞媒體予以公布,并向省發展改革、財政、食藥、金融監管等部門通報納入管理的“黑名單”信息。
第八條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應通過合法途徑獲取有關“黑名單”信息,不得損害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九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省農業主管部門的各類農業扶持項目三年內不予支持,并通報省級相關部門。
(二)屬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依照相關規定取消其資格。
(三)屬于農業標準化示范園區(場)的,省級的取消其資格;國家級的上報農業部建議取消其資格。
(四)屬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的,按照管理權限由農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摘牌,從示范社名錄中除名;國家級的上報農業部建議給予摘牌并除名。
(五)屬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單位的,依照相關規定建議認證單位取消其標志使用權。
第十條 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的期限,應與其被采取行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法規未規定行為限制措施期限的,期限為三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在三年內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所列不良行為的,期限屆滿后,自動移出“黑名單”。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的重點監管,加大執法檢查和產品抽檢頻次,對問題突出的實行掛牌警示、限期整改,發現有新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及其責任人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農業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進一步加大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嚴格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廳制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核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農業廳
2017年12月4日
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大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嚴格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是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規定程序,對嚴重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經營者及其責任人,設立并向社會公示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違反有關農業法律法規規定,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含屠宰加工)和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應遵循依法公開、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按照綜合監管、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五條 省農業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能,負責本省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黑名單”信息的采集、匯總、上報和核實工作。
第六條 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列入“黑名單”:
(一)在食用農產品生產、貯藏、運輸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在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超范圍、超劑量使用農業投入品或未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休藥期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重大傷害的;
(三)收購、販運、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動物肉類及其產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偽造、冒用、轉讓、買賣、超期或者超范圍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或其他農產品質量標志的;
(五)在農業主管部門開展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中,一年內累計兩次(含兩次)以上超標的;農業投入品中檢出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違禁成分的;
(六)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被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查出其他質量安全問題,情節嚴重的。
第七條 列入“黑名單”管理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設區的市、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和省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職責承擔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通過投訴舉報、輿情監測、新聞媒體報道以及日常監管等方式和渠道,收集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行為的生產經營者信息。
(二)取證核實。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于擬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由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取證,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并告知當事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三)申報審定。設區的市、縣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匯總本級擬列入“黑名單”管理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信息,逐級上報至省農業主管部門,同時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由省農業主管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相關成員單位進行會商和審定。
(四)信息發布。每年的1月20日前,確定擬公布的上一年度省級“黑名單”目錄,通過山西省農業廳網站及相關新聞媒體予以公布,并向省發展改革、財政、食藥、金融監管等部門通報納入管理的“黑名單”信息。
第八條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應通過合法途徑獲取有關“黑名單”信息,不得損害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九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省農業主管部門的各類農業扶持項目三年內不予支持,并通報省級相關部門。
(二)屬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依照相關規定取消其資格。
(三)屬于農業標準化示范園區(場)的,省級的取消其資格;國家級的上報農業部建議取消其資格。
(四)屬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的,按照管理權限由農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摘牌,從示范社名錄中除名;國家級的上報農業部建議給予摘牌并除名。
(五)屬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單位的,依照相關規定建議認證單位取消其標志使用權。
第十條 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的期限,應與其被采取行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法規未規定行為限制措施期限的,期限為三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在三年內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所列不良行為的,期限屆滿后,自動移出“黑名單”。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的重點監管,加大執法檢查和產品抽檢頻次,對問題突出的實行掛牌警示、限期整改,發現有新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及其責任人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農業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