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區)農業局(委、辦):
為規范高毒農藥應急儲備采購、管理和使用,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業廳關于禁止、限制銷售和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鄂政辦函〔2016〕57號)要求,現將《湖北省省級高毒農藥應急儲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湖北省農業廳
2016年12月20日
湖北省省級高毒農藥應急儲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業廳關于禁止、限制銷售和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鄂政辦函〔2016〕57號)第六條:“建立高毒農藥應急儲備制度。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常年重大病蟲害發生趨勢,統籌使用相關資金,制定年度儲備計劃,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承儲企業及儲備品種和數量,用于糧食作物突發、爆發病蟲害應急防控高毒農藥的儲備。各地在突發重大病蟲害、確需使用高毒農藥的,由市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撥,并依照管理辦法使用”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高毒農藥應急儲備的采購、儲備、輪換、調撥、使用等環節;市縣兩級建立高毒農藥應急儲備時也可參照。
第三條 省農業廳負責高毒農藥應急儲備管理。根據常年重大病蟲害發生趨勢,制定儲備計劃,確定儲備品種及數量。
第四條 省植物保護總站設立高毒農藥應急儲備管理專賬,應急儲備高毒農藥每年采購1次,每個采購品種原則上選擇1個市場信譽好、質量可靠的農藥生產企業。為就近調撥,供貨企業必須在本省有專用儲備倉庫。
第五條 各中標企業負責招標產品儲備工作。要求專儲專管,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在倉庫入口處設置提示標牌,標明儲備產品的品種及注意事項等;設立專賬,如實記錄進出倉庫的時間、品種、數量及輪換情況,確保賬物相符,隨時接受檢查。
第六條 為確保儲備農藥的防控效果,應急儲備的高毒農藥必須采購本年度生產,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農藥。入庫時提供“三證”復印件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出庫時向調入單位提供農藥“三證”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復印件。
第七條 儲備的高毒農藥,當年未調撥使用的,承儲企業應按照鄂政辦函〔2016〕57號要求自行銷售處置,省植保總站按照招標協定支付中標企業一定的倉儲費用和折價費用。因管理不嚴造成儲備農藥在入庫、保管中產生的損失,由承儲單位負責。
第八條 各縣(市、區)一旦出現病蟲害突發、爆發,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植物保護總站核實,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確需使用高毒農藥的,由省植物保護總站負責與儲備企業聯系,憑《高毒農藥應急使用調貨申請單》調撥發貨。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向當地政府申請專項資金,負責組織專業化機防組織及時對突發、爆發的病蟲害進行集中統一防控。所在市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使用。
第九條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調撥的高毒農藥使用情況做好詳細記錄,并在防控工作結束后,報送省植物保護總站備案。
第十條 應急防控使用的高毒農藥廢棄包裝瓶(袋)應登記回收處理,避免影響環境。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規范高毒農藥應急儲備采購、管理和使用,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業廳關于禁止、限制銷售和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鄂政辦函〔2016〕57號)要求,現將《湖北省省級高毒農藥應急儲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湖北省農業廳
2016年12月20日
湖北省省級高毒農藥應急儲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業廳關于禁止、限制銷售和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鄂政辦函〔2016〕57號)第六條:“建立高毒農藥應急儲備制度。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常年重大病蟲害發生趨勢,統籌使用相關資金,制定年度儲備計劃,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承儲企業及儲備品種和數量,用于糧食作物突發、爆發病蟲害應急防控高毒農藥的儲備。各地在突發重大病蟲害、確需使用高毒農藥的,由市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撥,并依照管理辦法使用”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高毒農藥應急儲備的采購、儲備、輪換、調撥、使用等環節;市縣兩級建立高毒農藥應急儲備時也可參照。
第三條 省農業廳負責高毒農藥應急儲備管理。根據常年重大病蟲害發生趨勢,制定儲備計劃,確定儲備品種及數量。
第四條 省植物保護總站設立高毒農藥應急儲備管理專賬,應急儲備高毒農藥每年采購1次,每個采購品種原則上選擇1個市場信譽好、質量可靠的農藥生產企業。為就近調撥,供貨企業必須在本省有專用儲備倉庫。
第五條 各中標企業負責招標產品儲備工作。要求專儲專管,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在倉庫入口處設置提示標牌,標明儲備產品的品種及注意事項等;設立專賬,如實記錄進出倉庫的時間、品種、數量及輪換情況,確保賬物相符,隨時接受檢查。
第六條 為確保儲備農藥的防控效果,應急儲備的高毒農藥必須采購本年度生產,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農藥。入庫時提供“三證”復印件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出庫時向調入單位提供農藥“三證”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復印件。
第七條 儲備的高毒農藥,當年未調撥使用的,承儲企業應按照鄂政辦函〔2016〕57號要求自行銷售處置,省植保總站按照招標協定支付中標企業一定的倉儲費用和折價費用。因管理不嚴造成儲備農藥在入庫、保管中產生的損失,由承儲單位負責。
第八條 各縣(市、區)一旦出現病蟲害突發、爆發,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植物保護總站核實,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確需使用高毒農藥的,由省植物保護總站負責與儲備企業聯系,憑《高毒農藥應急使用調貨申請單》調撥發貨。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向當地政府申請專項資金,負責組織專業化機防組織及時對突發、爆發的病蟲害進行集中統一防控。所在市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使用。
第九條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調撥的高毒農藥使用情況做好詳細記錄,并在防控工作結束后,報送省植物保護總站備案。
第十條 應急防控使用的高毒農藥廢棄包裝瓶(袋)應登記回收處理,避免影響環境。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