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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縣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崇府發〔2008〕57號)

   2015-11-30 466
核心提示: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在崇市屬有關部門:  《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8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在崇市屬有關部門:
 
  《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5月15日縣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地保護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使用的申請、初審及日常監督管理,保證崇明老毛蟹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并注冊、具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的企業,以“崇明”地名命名,在現轄行政區域內按DB31/382《崇明老毛蟹》標準組織養殖的老毛蟹。
 
  第三條 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7年第153號公告批準的范圍,為上海市崇明縣現轄行政區域。
 
  非崇明縣現轄行政區域內生產的老毛蟹不得稱之為崇明老毛蟹,不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四條 從事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生產和銷售的企業以及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印刷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申請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資格,必須按照本辦法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印制、使用帶有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標簽、包裝箱、不干膠等印刷品,必須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六條 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為國家標準規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圖案。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機構職能
 
  第七條 崇明縣人民政府設立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護委),并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保護辦),保護委負責協調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
 
  保護委在崇明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上海市崇明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崇明縣農業委員會、崇明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崇明縣財政局等單位組成。保護辦設在上海市崇明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八條 保護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制定和實施與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相關的政策措施。
 
  (二)協調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進行保護、管理,組織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擬定和實施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的規劃和計劃。
 
  (三)協調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養殖環境、技術工藝、產品質量、產品數量、標志標簽、包裝和市場等進行管理。
 
  (四)協調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管理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信息管理系統;組織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實施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和管理需要的相關事項。
 
  (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九條 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護委的統一協調下,按照下列職責分工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一)上海市崇明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牽頭、協調工作;依法對地理標志產品實施保護,依法對假冒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進行查處;對崇明老毛蟹產品質量、包裝、標志等進行監管。
 
  (二)崇明縣農業委員會負責對崇明老毛蟹養殖環境、技術工藝、投入品、產品數量的監測和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崇明老毛蟹的安全監測工作;協助做好崇明老毛蟹產地、質量、等級的檢驗工作;對崇明老毛蟹養殖者的身份名稱、水域位置、網圍面積、蟹苗來源和投放數量等信息數據進行登記和管理。
 
  (三)崇明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對出口崇明老毛蟹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四)崇明縣財政局負責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機構必要的管理經費。
 
  第十條 進一步強化崇明縣崇明老毛蟹行業協會作用,鼓勵和支持養殖者、經營者加入崇明老毛蟹行業協會。崇明老毛蟹行業協會應加強對協會會員單位的管理,引導和鼓勵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章 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
 
  第十一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崇明老毛蟹養殖企業,均可申請使用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一) 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 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生產,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并保持連續兩年以上正常生產;
 
  (三) 具備崇明老毛蟹生產所需要的養殖環境,以及與此相適應的生產設施;
 
  (四) 建立了從原料、防疫措施等過程的質量保證體系,且正常運行;
 
  (五) 擁有生產所需的、具備一定理論和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
 
  (六) 能嚴格按照DB31/382《崇明老毛蟹》、DB31/T383《崇明老毛蟹成蟹養殖技術規范》標準組織生產,經無公害產品認證,且產品質量符合標準規定的要求;
 
  (七)質量記錄健全,生產統計臺帳、倉庫進出臺帳齊全,帳、卡、物相符。
 
  第十二條 生產企業申請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應向上海市崇明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 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申請表;
 
  (二)由崇明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的檢驗報告。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后,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
 
  第四章 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識管理
 
  第十四條 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注冊登記的生產企業有權在其產品的標簽上、包裝上使用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專用標志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粘貼或印制在包裝物上。
 
  生產企業于每年初制定專用標志使用計劃上報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年終匯總并附使用情況說明。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專用標志使用情況不定期地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許可他人使用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六條 崇明縣現域內未經批準的老毛蟹生產企業不得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與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標識,禁止冒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五章 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生產企業嚴格按照DB31/382《崇明老毛蟹》、DB31/T383《崇明老毛蟹成蟹養殖技術規范》組織生產,并及時報送有關生產銷售表格,隨時接受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檢查。
 
  第十九條 建立原料入、出庫臺帳,使帳、卡、物相符,并定期檢查。
 
  第二十條 經營者收購崇明老毛蟹,應當驗明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保護范圍內的養殖憑證,建立相應的收購和銷售統計臺賬。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經銷崇明老毛蟹,必須確立質量第一和對消費者負責的宗旨,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及相應等級。
 
  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符合標識標注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出口崇明老毛蟹的養殖、加工、銷售、儲運過程,應當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要求。
 
  第二十三條 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企業,經監督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可酌情予以通報,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上海市崇明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按規定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并對外公告。
 
  (一)產品一年內二次經檢驗達不到DB31/382《崇明老毛蟹》標準的;
 
  (二)未按規定使用或超范圍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
 
  (三)未按時繳納證書、專用標志工本費的。
 
  第二十四條 對生產、銷售假冒崇明老毛蟹地理標志產品的,由上海市崇明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崇明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律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管理。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崇明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標簽: 地理標志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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