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指導和規范飛行檢查人員監管行為,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隱患和問題,提升食品安全有效管控能力,省局明確了飛行檢查的要求和內容,制定了《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工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3月6日
附件:1.《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工作規程(試行)》
附件:2.
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記錄表
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工作,促進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強化屬地監管,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是指省(市)局根據工作需要,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是否依法從事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的突擊現場檢查和處理,同時對當地監管部門履職情況開展的工作督查和業務指導。
第三條 食品安全飛行檢查以問題為導向、突出重點、兼顧全面、客觀評價,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奔現場進行明查暗訪。
飛行檢查重點內容包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有效落實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各項規定,監管部門是否依法進行許可,是否實施責任網格化、檢查格式化、管理痕跡化、監管信息化的監管模式,是否落實過程管理、信用管理、風險管理、應急管理的管理責任等。
第四條 省(市)局根據具體情況不定期組織飛行檢查。
開展飛行檢查,應由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管處室(科室)提出申請,經局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組織開展飛行檢查:
(一)重點品種、高風險品種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商超等大型食品經營場所和農村地區、學校及其周邊的食品店,學校食堂、旅游景區餐飲單位及重大活動定點接待單位;
(二)被媒體曝光或經投訴舉報、輿情監測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的;
(三)國家、省、市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或風險監測發現不合格的;
(四)日常監管工作中掌握有違法生產經營記錄,或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容易發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
(六)專項治理和重點工作落實不力的;
(七)其它有必要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
第六條 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成員不少于2人,由省(市)局人員組成,也可抽調下級監管部門人員,邀請有關專家、媒體記者參加。必要時,可指派市(縣)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飛行檢查。
第七條 飛行檢查實行組長負責制,飛行檢查時間、檢查企業、檢查事項及人員組成由組長確定,報局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參與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有關情況和投訴舉報人等相關信息,不得隱瞞檢查實際情況。
第九條 飛行檢查組要做好檢查工作記錄,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地點、現場狀況、存在問題及處理意見等,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記錄或采樣,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復印,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可根據需要進行抽樣檢驗或組織技術專家進行分析研究。
第十條 現場檢查時,飛行檢查組應與被檢查單位溝通檢查情況,被檢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應在飛行檢查記錄上簽字;拒絕簽字的,飛行檢查組應在檢查記錄中注明。生產經營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提交書面說明。
第十一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飛行檢查組應如實填寫《山西省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記錄表》(見附件),連同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關證據資料、抽樣檢驗結果、專家分析結論一起及時報告局領導,必要時撰寫飛行檢查報告。
第十二條 屬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據飛行檢查組的具體意見對被檢查單位依
法進行處理,抓好整改落實,消除安全隱患,并及時上報處理結果。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指導和規范飛行檢查人員監管行為,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隱患和問題,提升食品安全有效管控能力,省局明確了飛行檢查的要求和內容,制定了《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工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3月6日
附件:1.《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工作規程(試行)》
附件:2.

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工作,促進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強化屬地監管,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是指省(市)局根據工作需要,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是否依法從事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的突擊現場檢查和處理,同時對當地監管部門履職情況開展的工作督查和業務指導。
第三條 食品安全飛行檢查以問題為導向、突出重點、兼顧全面、客觀評價,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奔現場進行明查暗訪。
飛行檢查重點內容包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有效落實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各項規定,監管部門是否依法進行許可,是否實施責任網格化、檢查格式化、管理痕跡化、監管信息化的監管模式,是否落實過程管理、信用管理、風險管理、應急管理的管理責任等。
第四條 省(市)局根據具體情況不定期組織飛行檢查。
開展飛行檢查,應由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管處室(科室)提出申請,經局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組織開展飛行檢查:
(一)重點品種、高風險品種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商超等大型食品經營場所和農村地區、學校及其周邊的食品店,學校食堂、旅游景區餐飲單位及重大活動定點接待單位;
(二)被媒體曝光或經投訴舉報、輿情監測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的;
(三)國家、省、市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或風險監測發現不合格的;
(四)日常監管工作中掌握有違法生產經營記錄,或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容易發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
(六)專項治理和重點工作落實不力的;
(七)其它有必要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
第六條 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成員不少于2人,由省(市)局人員組成,也可抽調下級監管部門人員,邀請有關專家、媒體記者參加。必要時,可指派市(縣)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飛行檢查。
第七條 飛行檢查實行組長負責制,飛行檢查時間、檢查企業、檢查事項及人員組成由組長確定,報局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參與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有關情況和投訴舉報人等相關信息,不得隱瞞檢查實際情況。
第九條 飛行檢查組要做好檢查工作記錄,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地點、現場狀況、存在問題及處理意見等,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記錄或采樣,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復印,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可根據需要進行抽樣檢驗或組織技術專家進行分析研究。
第十條 現場檢查時,飛行檢查組應與被檢查單位溝通檢查情況,被檢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應在飛行檢查記錄上簽字;拒絕簽字的,飛行檢查組應在檢查記錄中注明。生產經營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提交書面說明。
第十一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飛行檢查組應如實填寫《山西省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記錄表》(見附件),連同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關證據資料、抽樣檢驗結果、專家分析結論一起及時報告局領導,必要時撰寫飛行檢查報告。
第十二條 屬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據飛行檢查組的具體意見對被檢查單位依
法進行處理,抓好整改落實,消除安全隱患,并及時上報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