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執行《江西省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辦法(試行)》,規范小餐飲食品經營登記審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小餐飲食品經營登記審查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局餐飲服務食品監管處反饋。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9日
江西省小餐飲食品經營登記審查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小餐飲食品經營登記,根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江西省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對小餐飲食品經營登記申請的審查。
小餐飲食品經營登記申請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核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按小餐飲食品經營登記現場核查表實施,現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
第三條 申請人不得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
第四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健康證明。患有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五條 小餐飲食品經營者應具有至少包含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培訓、食品安全自查、食品進貨查驗及貯存、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廢棄物處置管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內容的保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還應具有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的制度內容。
第六條 具有與經營方式、食品品種及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場所,地址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動物養殖場所、畜禽屠宰場、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七條 經營場所設置與食品經營項目、食品品種相應的切配加工、烹調、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貯存場所等。各場所設在室內。
經營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第八條 加工操作場所食品加工處理流程布局合理,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九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
第十條 加工操作場所地面平整、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墻壁采用不易積垢、不透水、易清洗的材料制成,切配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易清洗的墻裙。與外界相通的門、窗完整,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天花板平整,無破損、無脫落。
第十一條 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容器,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原料分開清洗。各類水池和容器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存放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過程。
第十二條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或容器滿足需要,與食品原料等清洗水池或容器分開,不交叉污染。各類水池或容器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提倡使用熱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對餐用具消毒。
第十三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應無毒、無害,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 烹調場所配置排風和附有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排氣口裝有金屬隔柵或網罩,過濾器便于清洗和更換。
第十五條 用水采用城市管網自來水,或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
第十六條 加工操作場所設置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十七條 食品貯存場所設置食品存放架,保證食品隔墻、離地、通風、防潮,與非食品分開貯存。
第十八條 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
第十九條 加工操作場所與就餐場所有效隔(分)開,就餐場所設有保持空氣流通的通風、換氣設施或設備。
第二十條 設置廁所的,設有獨立對戶外排氣扇,廁所出口附近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廁所不設在加工操作場所內。
第二十一條 申請現場制作冷食類食品的,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專間門能夠自動關閉。
(二)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專間入口處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四)專間內水龍頭為非手觸動式,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有煮沸或凈化設施。
冷食類食品中僅制作蔬果拼盤,或僅簡單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的可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第二十二條 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的,還應設置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或操作專間。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墻裙鋪設到頂。
(二)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三)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四)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有煮沸或凈化設施。
第二十三條 小餐飲食品經營登記現場核查表和判定標準由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范制定具體的審查細則。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制定嚴于本規范的審查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由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貫徹執行《江西省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辦法(試行)》,規范小餐飲食品經營登記審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小餐飲食品經營登記審查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局餐飲服務食品監管處反饋。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9日
江西省小餐飲食品經營登記審查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小餐飲食品經營登記,根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江西省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對小餐飲食品經營登記申請的審查。
小餐飲食品經營登記申請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核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按小餐飲食品經營登記現場核查表實施,現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
第三條 申請人不得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
第四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健康證明。患有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五條 小餐飲食品經營者應具有至少包含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培訓、食品安全自查、食品進貨查驗及貯存、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廢棄物處置管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內容的保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還應具有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的制度內容。
第六條 具有與經營方式、食品品種及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場所,地址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動物養殖場所、畜禽屠宰場、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七條 經營場所設置與食品經營項目、食品品種相應的切配加工、烹調、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貯存場所等。各場所設在室內。
經營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第八條 加工操作場所食品加工處理流程布局合理,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九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
第十條 加工操作場所地面平整、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墻壁采用不易積垢、不透水、易清洗的材料制成,切配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易清洗的墻裙。與外界相通的門、窗完整,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天花板平整,無破損、無脫落。
第十一條 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容器,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原料分開清洗。各類水池和容器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存放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過程。
第十二條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或容器滿足需要,與食品原料等清洗水池或容器分開,不交叉污染。各類水池或容器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提倡使用熱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對餐用具消毒。
第十三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應無毒、無害,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 烹調場所配置排風和附有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排氣口裝有金屬隔柵或網罩,過濾器便于清洗和更換。
第十五條 用水采用城市管網自來水,或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
第十六條 加工操作場所設置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十七條 食品貯存場所設置食品存放架,保證食品隔墻、離地、通風、防潮,與非食品分開貯存。
第十八條 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
第十九條 加工操作場所與就餐場所有效隔(分)開,就餐場所設有保持空氣流通的通風、換氣設施或設備。
第二十條 設置廁所的,設有獨立對戶外排氣扇,廁所出口附近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廁所不設在加工操作場所內。
第二十一條 申請現場制作冷食類食品的,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專間門能夠自動關閉。
(二)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專間入口處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四)專間內水龍頭為非手觸動式,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有煮沸或凈化設施。
冷食類食品中僅制作蔬果拼盤,或僅簡單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的可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第二十二條 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的,還應設置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或操作專間。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墻裙鋪設到頂。
(二)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三)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四)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有煮沸或凈化設施。
第二十三條 小餐飲食品經營登記現場核查表和判定標準由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范制定具體的審查細則。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制定嚴于本規范的審查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由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