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海峽兩岸交流,探索兩岸食品安全監管信息互助互換,深化臺灣地區輸大陸食品“源頭管理、口岸驗放”檢驗監管模式改革,本著“同等優先、適當放寬、風險可控”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質檢總局《關于深化檢驗檢疫監管模式改革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臺灣地區輸大陸食品優良供應商的評定與管理。
本辦法所稱優良供應商是指自愿申請參加并經廈門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廈門局)認定的臺灣地區輸大陸優良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食品生產企業)及其進口食品優良收貨人(以下簡稱進口收貨人)的統稱。
廈門局對優良供應商輸大陸食品實施口岸快速驗放。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驗證機構是指廈門局認定的自愿參與優良供應商評定工作的臺灣地區“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
第三條 廈門局統一組織優良供應商評定和管理工作,廈門局各分支機構負責申請優良供應商評定的受理、初審及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章 申請要求
第四條 申請優良供應商評定的進口收貨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了解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熟悉并掌握所經營食品種類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進口食品監管要求;
(三)已獲得進口食品收貨人備案的進口食品收貨人;
(四)建立臺灣地區食品生產企業審核制度。對臺灣地區食品生產企業提供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審核材料應經廈門局認定的第三方驗證機構評估合格或直接委托該第三方驗證機構審核;
(五)自覺履行進口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的進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在檢驗檢疫企業誠信管理系統中的誠信等級應達B級以上(含B級)。
第五條 申請優良供應商評定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臺灣地區具備合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資質;
(二)建立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按照大陸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組織生產輸大陸食品,并保存相關生產記錄;
(三)具備食品質量安全檢測實驗室能力或能提供所委托的食品安全檢測實驗室資質證明材料。
第六條 申請優良供應商評定由食品生產企業和進口收貨人聯合提交申請報告。
第三章 第三方驗證機構管理
第七條 自愿參與食品生產企業檢查評估的第三方驗證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注冊),并獲得臺灣地區“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資質認定;
(二)具有近三年內接受臺灣地區食品衛生主管部門委托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衛生及質量查核的業務經歷;
(三)具備熟悉中國大陸進口食品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的專業人員;
(四)符合中國大陸認證機構的基本要求和行為規范要求。
第八條 第三方驗證機構可自行或通過進口收貨人向廈門局提出申請,提交《臺灣輸大陸食品優良供應商評定與管理第三方驗證機構申請書》及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
第九條 廈門局對第三方驗證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組織審核,符合要求的,認定為“臺灣地區輸大陸食品優良供應商評定”的驗證機構。
第十條 第三方驗證機構接受食品生產企業或進口收貨人委托,按照大陸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要求對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審核和現場檢查,并向委托方提供《臺灣地區輸大陸食品生產企業檢查報告》。
第十一條 第三方驗證機構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廈門局提交食品生產企業本年度企業日常檢查和實驗室檢測抽樣計劃。
第十二條 第三方驗證機構應按照年度制定的檢查和實驗室檢測抽樣計劃開展工作并保存工作記錄。每半年向廈門局提交檢查與抽樣檢測情況報告。
第十三條 第三方驗證機構在日常檢查和查驗檢測時發現不合格情況的,應督促企業落實整改,同時報告廈門局。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第三方驗證機構的認定: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二)未能按照計劃完成食品生產企業驗證工作;
(三)未能及時報告不合格情況;
(四)未能按時提交檢查和抽樣檢測計劃及其情況報告。
第四章 優良供應商評定
第十五條 自愿參加優良供應商評定的食品生產企業應接受食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審核和現場檢查。審核和現場檢查由進口收貨人或食品生產企業委托第三方驗證機構實施。
第十六條 自愿參加優良供應商評定的食品生產企業及其進口收貨人聯合向廈門局分支機構提出申請,提交《臺灣地區輸大陸食品優良供應商評定與管理申請書》及第三方驗證機構審核和現場檢查報告等相關材料。分支機構對企業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初審,合格的提交廈門局。
廈門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組織評定,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確定列為優良供應商,確認其生產經營的輸大陸食品品種,并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第五章 口岸驗放
第十七條 優良供應商生產經營的臺灣地區輸大陸食品,入境報檢時進口收貨人除按報檢規定提供相關單證外,還須隨附食品生產企業出具的本批食品符合大陸食品安全要求的合格聲明和本批食品已加施合格中文標簽聲明。
第十八條 廈門局對獲得優良供應商評定的臺灣地區輸大陸食品按照進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規定實行風險監測和快速驗放。分支機構每半年對優良供應商生產經營的同類食品至少完成一次安全衛生指標的抽查驗證。
第十九條 在口岸風險監測中發現不合格的,依法實施退貨、銷毀或技術處理。
進口收貨人應及時將不合格信息反饋食品生產企業及其委托的第三方驗證機構。食品生產企業應及時查明不合格原因并實施整改,整改情況應通過第三方驗證機構審核合格并將情況報告廈門局,同時保存工作記錄。
整改未完成前,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輸大陸食品按常規進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監管。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經評定為優良供應商的食品生產企業和進口收貨人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原申請的廈門局分支機構提交上一年度的質量安全管理報告。
第二十一條 廈門局組織對優良供應商提交的年度質量安全管理報告及上一年度進口食品風險監測情況進行綜合評估,適時開展對優良供應商的現場檢查和第三方驗證機構的驗證工作核查。
第二十二條 獲優良供應商評定的臺灣地區食品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暫停或取消其快速驗放模式:
(一)經綜合評估發現存在異常情況的;
(二)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風險預警的;
(三)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包括臺灣地區)已確定發生食品安全問題的;
(四)日常檢驗監管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
(五)第三方驗證機構報告食品生產企業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未進行有效整改的;
(六)列入《進口食品化妝品安全風險預警通告》企業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附件和表單由廈門局通過質量體系文件另行發布。
第二十四條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臺灣地區輸大陸化妝品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廈門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
·附件2.
臺灣地區輸大陸食品優良供應商評定與管理第三方驗證機構申請書
·附件4.
臺灣地區輸大陸食品優良供應商評定與管理申請書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海峽兩岸交流,探索兩岸食品安全監管信息互助互換,深化臺灣地區輸大陸食品“源頭管理、口岸驗放”檢驗監管模式改革,本著“同等優先、適當放寬、風險可控”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質檢總局《關于深化檢驗檢疫監管模式改革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臺灣地區輸大陸食品優良供應商的評定與管理。
本辦法所稱優良供應商是指自愿申請參加并經廈門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廈門局)認定的臺灣地區輸大陸優良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食品生產企業)及其進口食品優良收貨人(以下簡稱進口收貨人)的統稱。
廈門局對優良供應商輸大陸食品實施口岸快速驗放。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驗證機構是指廈門局認定的自愿參與優良供應商評定工作的臺灣地區“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
第三條 廈門局統一組織優良供應商評定和管理工作,廈門局各分支機構負責申請優良供應商評定的受理、初審及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章 申請要求
第四條 申請優良供應商評定的進口收貨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了解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熟悉并掌握所經營食品種類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進口食品監管要求;
(三)已獲得進口食品收貨人備案的進口食品收貨人;
(四)建立臺灣地區食品生產企業審核制度。對臺灣地區食品生產企業提供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審核材料應經廈門局認定的第三方驗證機構評估合格或直接委托該第三方驗證機構審核;
(五)自覺履行進口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的進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在檢驗檢疫企業誠信管理系統中的誠信等級應達B級以上(含B級)。
第五條 申請優良供應商評定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臺灣地區具備合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資質;
(二)建立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按照大陸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組織生產輸大陸食品,并保存相關生產記錄;
(三)具備食品質量安全檢測實驗室能力或能提供所委托的食品安全檢測實驗室資質證明材料。
第六條 申請優良供應商評定由食品生產企業和進口收貨人聯合提交申請報告。
第三章 第三方驗證機構管理
第七條 自愿參與食品生產企業檢查評估的第三方驗證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注冊),并獲得臺灣地區“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資質認定;
(二)具有近三年內接受臺灣地區食品衛生主管部門委托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衛生及質量查核的業務經歷;
(三)具備熟悉中國大陸進口食品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的專業人員;
(四)符合中國大陸認證機構的基本要求和行為規范要求。
第八條 第三方驗證機構可自行或通過進口收貨人向廈門局提出申請,提交《臺灣輸大陸食品優良供應商評定與管理第三方驗證機構申請書》及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
第九條 廈門局對第三方驗證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組織審核,符合要求的,認定為“臺灣地區輸大陸食品優良供應商評定”的驗證機構。
第十條 第三方驗證機構接受食品生產企業或進口收貨人委托,按照大陸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要求對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審核和現場檢查,并向委托方提供《臺灣地區輸大陸食品生產企業檢查報告》。
第十一條 第三方驗證機構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廈門局提交食品生產企業本年度企業日常檢查和實驗室檢測抽樣計劃。
第十二條 第三方驗證機構應按照年度制定的檢查和實驗室檢測抽樣計劃開展工作并保存工作記錄。每半年向廈門局提交檢查與抽樣檢測情況報告。
第十三條 第三方驗證機構在日常檢查和查驗檢測時發現不合格情況的,應督促企業落實整改,同時報告廈門局。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第三方驗證機構的認定: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二)未能按照計劃完成食品生產企業驗證工作;
(三)未能及時報告不合格情況;
(四)未能按時提交檢查和抽樣檢測計劃及其情況報告。
第四章 優良供應商評定
第十五條 自愿參加優良供應商評定的食品生產企業應接受食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審核和現場檢查。審核和現場檢查由進口收貨人或食品生產企業委托第三方驗證機構實施。
第十六條 自愿參加優良供應商評定的食品生產企業及其進口收貨人聯合向廈門局分支機構提出申請,提交《臺灣地區輸大陸食品優良供應商評定與管理申請書》及第三方驗證機構審核和現場檢查報告等相關材料。分支機構對企業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初審,合格的提交廈門局。
廈門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組織評定,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確定列為優良供應商,確認其生產經營的輸大陸食品品種,并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第五章 口岸驗放
第十七條 優良供應商生產經營的臺灣地區輸大陸食品,入境報檢時進口收貨人除按報檢規定提供相關單證外,還須隨附食品生產企業出具的本批食品符合大陸食品安全要求的合格聲明和本批食品已加施合格中文標簽聲明。
第十八條 廈門局對獲得優良供應商評定的臺灣地區輸大陸食品按照進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規定實行風險監測和快速驗放。分支機構每半年對優良供應商生產經營的同類食品至少完成一次安全衛生指標的抽查驗證。
第十九條 在口岸風險監測中發現不合格的,依法實施退貨、銷毀或技術處理。
進口收貨人應及時將不合格信息反饋食品生產企業及其委托的第三方驗證機構。食品生產企業應及時查明不合格原因并實施整改,整改情況應通過第三方驗證機構審核合格并將情況報告廈門局,同時保存工作記錄。
整改未完成前,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輸大陸食品按常規進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監管。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經評定為優良供應商的食品生產企業和進口收貨人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原申請的廈門局分支機構提交上一年度的質量安全管理報告。
第二十一條 廈門局組織對優良供應商提交的年度質量安全管理報告及上一年度進口食品風險監測情況進行綜合評估,適時開展對優良供應商的現場檢查和第三方驗證機構的驗證工作核查。
第二十二條 獲優良供應商評定的臺灣地區食品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暫停或取消其快速驗放模式:
(一)經綜合評估發現存在異常情況的;
(二)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風險預警的;
(三)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包括臺灣地區)已確定發生食品安全問題的;
(四)日常檢驗監管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
(五)第三方驗證機構報告食品生產企業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未進行有效整改的;
(六)列入《進口食品化妝品安全風險預警通告》企業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附件和表單由廈門局通過質量體系文件另行發布。
第二十四條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臺灣地區輸大陸化妝品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廈門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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