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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防治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

   2011-03-03 492
核心提示:  1.1目的  (1)預防內蒙古口岸發生重大動物疫情。  (2)在內蒙古進出境檢驗檢疫工作中檢出或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疑似重

  1.1目的

  (1)預防內蒙古口岸發生重大動物疫情。

  (2)在內蒙古進出境檢驗檢疫工作中檢出或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能夠及時采取有效緊急處置措施,保障畜牧業生產安全,保護人民身體健康。

  (3)在內蒙古區內外發生或流行重大動物疫情時,防止通過我區口岸傳出、傳入。

  1.2依據國務院《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等法律法規制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境外、內蒙古區內外發生或流行以及進出境檢驗檢疫工作中檢出或發現重大動物疫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組織指揮體系

  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體系由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指揮中心組成,下設辦公室。

  2.1.1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指揮中心

  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中心由下列人員組成:

  指揮:周永生

  副指揮:邢力

  成員:陳根存、李亞平、楊錦林、王昭巖、張偉、楊富春、王新力、許佩恩、姜書亭、劉煒、梁巴特爾、張福中、趙志強、游廣文、孟傳金、祁云海、張根全、戎子斌

  2.1.2辦公室設在動檢處,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任:陳根存

  副主任:李亞平、楊錦林

  成員: 屈海民、張春榮、陳鴻、秦榮、叢銀峰

  聯系電話:0471-4340867、0471-4341896

  傳    真:0471-4340867

  2.2職責分工

  2.2.1指揮中心

  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實施轄區內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決定預案在轄區內的啟動和終止;負責傳達總局指揮中心下達的指令,組織落實有關實施方案;指導現場指揮中心的工作;組織、協調、調動轄區內應對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的人力和物力資源,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隨時向總局指揮中心匯報情況和提出有關工作建議。

  2.2.2辦公室

  具體落實和貫徹國家質檢總局指揮中心和我局指揮中心下達的各項指令和任務;組織、協調、配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各項應急工作;隨時向上級指揮中心和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指揮中心匯報有關情況;制定、實施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監測與實施方案;組織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的診斷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及時收集、整理相關信息;完成國家質檢總局指揮中心、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指揮中心和內蒙古重大動物疫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3、信息報告、疫情分析與通報、預警

  3.1信息報告

  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和上報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并在發現疫情后立即報告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指揮中心,在l小時內填寫《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信息預警表》(附件1)報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政府。在重大動物疫情嚴重流行時,積極參與或者協調本地區的防治工作,每日上報本地防治工作及疫情情況。

  3.2疫情分析與通報

  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對疫情信息進行分析,并根據分析結果向有關國家,境內外生產、加工和存放企業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布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警示通報(附件2),或者發布禁止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出入境的公告。

  3.2.1重大動物疫情的確認依據

  (1)境外發生或疑似發生重大動物疫情以國際組織或區域性組織、各國或地區政府發布或通報的疫情信息為確認依據。

  (2)境內發生或疑似發生重大動物疫情以我國農業部發布或通報的疫情信息為確認依據。

  (3)內蒙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或疑似發生重大動物疫情以國家質檢總局指定實驗室的診斷結果為確認依據。

  3.2.2疫情診斷程序

  3.2.2.1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

  根據動物的臨床癥狀、病理學變化和流行病學規律,經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專家組現場診斷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

  3.2.2.2疑似重大動物疫情

  由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指揮中心指定的具備相應生物安全措施的實驗室,按照有關標準或有關雙邊檢疫協定(含檢疫條款、議定書、備忘錄等)進行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確定為重大動物疫情疑似病例。

  3.2.2.3確診

  發現重大動物疫情疑似病例的,由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綜合技術中心將檢測樣品送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實驗室,做病原分離與鑒定,鑒定結果作為重大動物疫情的確診依據。確診結果由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指揮中心立即報告質檢總局和當地人民政府。

  3.3預警

  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預警分為三類:

  一類(A類):境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

  二類(B類):境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

  三類(C類):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

  發生一類(A類)疫情預警,疫情有可能傳入并危害動物安全和人體健康時,按照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布公告或發布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警示通報,采取緊急預防措施。

  發生二類(B類)疫情預警,疫情有可能傳出國境時,根據疫情范圍和嚴重程度,按照質檢總局配合有關部門啟動與《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相適應的緊急預防措施。

  發生三類(C類)疫情預警時,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防治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指揮中心根據情況啟動本應急預案。

  4、應急響應

  應急響應包括預案啟動、處置實施和行動終止三個階段。

  4.1預案啟動

  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防治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指揮中心得到疫情確診結果立即報告質檢總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并啟動本轄區內的緊急預防、應對和應急措施。

  4.2處置實施

  4.2.1一類(A類)疫情預警時的緊急預防措施

  (1)對來自預案涉及的人畜共患病疫區國家和地區的入境人員,應填寫健康聲明卡,必要時出示有關傳染病的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對患有或疑似染病的人,分別采取隔離、留驗或其他預防控制措施,并及時通知我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2)禁止直接或間接從疫區國家或地區輸入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對已運抵口岸尚未辦理報檢手續的,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對已辦理報檢手續,尚未放行的,應加強對相關疫病的檢測和防疫工作,經檢驗檢疫合格后放行。

  (3)禁止疫區國家或地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過境。

  (4)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疫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進境。加強對旅客攜帶(包含托運,下同)物品和郵寄物品的查驗,加大對來自疫區的入境旅客攜帶物的抽查比例,一經發現來自疫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加強對來自疫區運輸工具的檢疫和防疫消毒。對在我區停留的國際航班進行檢驗檢疫,如發現有來自疫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對運輸工具和裝載容器的相關部位進行防疫消毒。必要時,對入境旅客的鞋底實施消毒處理。

  (6)加強與海關、公安邊防等部門配合,打擊走私進境動物或動物產品等違法活動,監督對截獲來自疫區的非法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銷毀處理。

  (7)進境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不得途經疫區國家或地區,或者在疫區國家或地區中轉。否則視為來自疫區的動物及其產品。

  4.2.2二類(B類)疫情預警時的緊急預防措施

  (1)加強出口貨物的查驗,停止辦理來自疫區和受疫情威脅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口檢驗檢疫手續。停止辦理出口檢驗檢疫手續的貨物種類和疫區范圍按有關國家或地區發布的暫停我國動物或動物產品進口相關通報執行。

  (2)對在疫區生產的出口動物產品及其加工原料,已辦理通關手續正在運輸途中的應立即召回。

  (3)加強與動物防疫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了解疫區劃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結果、診斷結果等情況,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4)暫停使用位于疫區的進出境相關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對正在使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5)過境相關動物的運輸路線不得途經疫區。已經進入疫區的,應按照國家有關疫區動物運輸的規定處理,并采取嚴格防疫措施。

  (6)加強對非疫區出口養殖場、屠宰和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加強出口前的檢查和養殖場的疫情監測,保證出口動物及其產品的健康、安全。

  (7)對實行免疫政策的非疫區出口動物及其產品,要確保能夠滿足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檢疫衛生要求。進口國家和地區有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經免疫的動物及其產品。

  (8)在應對措施執行期間,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指揮中心及時向總局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區內重大動物疫情檢驗檢疫應對措施實施情況。

  4.2.3三類(C類)疫情預警時的緊急預防措施

  4.2.3.1經初步診斷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時的應急措施。

  (1)停止辦理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手續,過境動物或動物產品暫停運輸。

  (2)確定控制場所和控制區域。

  (3)封鎖控制場所。嚴格限制人員、其他動物和產品、病料、器具、運輸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進出控制場所,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出入控制場所,所有必須出入控制場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批準,經嚴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實行出入登記制度。對控制場所內的所有運載工具、用具、圈舍、場地、飼料和用水等進行徹底消毒;對動物糞便、墊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4)采集病料送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指揮中心指定的實驗室進行診斷。

  4.2.3.2經診斷為重大動物疫情疑似病例后的應急措施

  (1)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綜合技術中心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將樣品送國家質檢總局或農業部認可的實驗室進行確診。

  (2)協助地方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控制區域采取封鎖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4.2.3.3對確診為重大動物疫情后的應急措施

  (1)對進境或者過境動物及其動物產品,確診為進境動物一類傳染病的,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國家標準(GB/T16548-1996)規定的處理方法,對全群或者整批動物產品作撲殺或者銷毀處理。確診為其他疫病的,撲殺銷毀所有確診動物。對過境動物的運輸工具、裝載容器、被污染場地等進行嚴格消毒。

  (2)對出境動物,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撲殺銷毀處理。撲殺銷毀過程必須采取嚴格的防疫措施,包括采用防止滲漏的容器盛裝撲殺動物的尸體,運載器具必須嚴格消毒等。對動物的糞便、墊料、飼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3)控制場所和控制區域做徹底消毒處理。

  (4)進境動物、過境動物和進出口動物產品的控制場所和控制區域經徹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鎖控制。出境動物控制場所經徹底消毒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解除疫情封鎖措施。

  (5)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指揮中心向國家質檢總局指揮中心書面報告處理結果。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向內蒙古自治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反饋疫情信息,或由質檢總局向出口國家或地區政府檢疫部門反饋疫情信息。

  4.2.3.4有關國家或地區檢疫部門通報我區出口動物及其產品中檢出重大動物疫情時的應急措施。

  (1)總局指揮中心確認,發布預警通報。

  (2)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指揮中心根據預警通報,組織專家組對出口動物的飼養場、出口食用動物和動物產品注冊或備案飼養場、生產加工單位等進行流行病學溯源調查。

  (3)經流行病學調查,發現或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措施。

  4.3行動終止

  根據下列情況,國家質檢總局或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指揮中心發布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解除通報(附件3),終止預案的實施。

  (1)有關國家或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和國際相關組織宣布解除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并經我國確認。

  (2)境內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根據農業部發布的疫情解除通報。

  (3)內蒙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按規定程序經最終診斷確認為非重大動物疫情,或者通過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經考核驗收,確認疫情已消除時。

  (4)有關國家或地區檢疫主管部門通報從我區進口的動物或動物產品中檢出重大疫情后,經跟蹤調查和疫情監測未發現重大疫情,或通過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經考核驗收,確認疫情已消除時。

  4.4安全防護

  采取預防、應對和應急等措施時,工作人員應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離開疫區前必須經過徹底的消毒,定期進行體檢。

  5、應急保障

  5.1人員保障

  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實施期間,現場指揮中心安排人員24小時值班,保障信息暢通。各主要負責人員和各單位之間要保持暢通的通訊聯系,保證協調一致,責任確定到人。

  5.2物資保障

  建立預防、應對和應急等措施物資儲備庫,由相關部門提出需求計劃,綜合技術中心負責管理。重點儲備防護用品、消毒設施、消毒藥品、診斷試劑、通訊工具等物品。服務中心負責后勤保障工作。

  (1)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應選擇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藥劑。

  常用的消毒方法:金屬設施設備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圈舍、場地、車輛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噴灑等消毒方式;飼料、墊料等可采取深埋發酵處理或焚燒處理等消毒方式;糞便等可采取堆積密封發酵或焚燒處理等消毒方式;人員可采取淋浴消毒;人員的衣帽鞋等可采取浸泡、高壓滅菌等方式處理。

  常用消毒劑包括:氯制劑、碘制劑、過氧乙酸、復合酚制劑、燒堿、甲醛、高錳酸鉀等。

  (2)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常用物資

  包括:國家正式批準生產和使用的疫苗,診斷試劑及其設備、消毒藥品和消毒器械、銷毀處理器具、個人防護用品、防疫車、辦公用品、通訊工具等。

  5.3經費保障

  財務處須確保重大動物疫情預防、應對和應急等工作所需經費。實施撲殺銷毀動物、無害化處理或實施緊急強制免疫接種時所涉及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5.4技術保障

  國家質檢總局的重大動物疫病診斷重點實驗室負責進出境動物重大疫病的診斷。我局綜合技術中心要加強實驗室建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建立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負責我區動物重大疫病的現場診斷和實驗室檢測。成立重大動物疫病專家組,負責現場診斷,必要時可請系統外的專家參加工作。加強各種重大動物疫病檢測技術培訓,提高重大動物疫病的檢驗檢疫技術水平。

  6、宣傳、培訓和演習

  通過網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開展形式多樣的進出境動物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重大疫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識的宣傳與普及,提高全社會防疫意識。

  開展對參與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預防、應對和應急等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基礎知識、防護知識、處理方法、檢測方法和設備使用進行培訓,并按照預案組織實戰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各項應急處理能力及各部門協同作戰能力。

  7、附則

  7.1名詞術語解釋

  進境重大動物疫情是指境外發生或流行,或在進境動物檢疫工作中檢出或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的一類傳染病以及具有重要公共衛生意義的人畜共患病。

  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是指境內發生或流行,或在出境檢驗檢疫中發現或疑似農業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公布的一類動物疫病以及具有重要公共衛生意義的人畜共患病。

  進境動物一類傳染病包括口蹄疫、非洲豬瘟、豬水泡病、豬瘟、牛瘟、小反芻獸疫、藍舌病、癢病、牛海綿狀腦病、非洲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鴨瘟、牛肺疫、牛結節疹共15種疫病。

  上述所列的疫病名錄如有修訂,按新公布的名錄執行。新發生的重大疫病按照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動物是指具體動物疫病的易感動物,相關動物產品是指具有傳播疫病風險的易感動物的產品。

  疫區和受威脅區的概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控制場所是指進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或進境動物產品貯存庫;出境動物飼養場或臨時隔離檢疫場,或出境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單位及原料動物的飼養場;過境動物或動物產品的運輸工具。

  控制區域是指一旦由于控制場所管理不嚴,而造成疫情可能擴散的區域。

  7.2獎懲與責任

  對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做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認真貫徹實施本方案,違反方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疫情擴散或者傳入傳出,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7.3預案管理與更新

  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及時總結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提出科學、合理的改進建議。

  7.4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動檢處制定并負責解釋。

  7.5預案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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