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二級機構:
為落實企業標準化主體責任,規范全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和《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關于印發<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質檢標聯〔2015〕422號) 的規定,省局制定了《河南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6年8月19日
河南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企業標準化主體責任,規范河南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和《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關于印發<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質檢標聯〔2015〕422號) 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是指企業將所執行的企業產品標準或團體標準在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統一開放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的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活動。食品、藥品及農業種植、養殖產品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是企業產品標準管理的重要改革舉措。企業按照本辦法要求自我聲明公開產品標準的,視同完成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第二章 自我聲明公開
第五條 企業依法制定并執行的產品標準,以及企業執行的團體標準,應當自我聲明公開。企業產品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可以自我聲明公開。
鼓勵企事業單位自我聲明公開服務標準。
第六條 企業執行企業產品標準或者團體標準的,應當公開標準文本或者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以及對應的檢驗試驗方法等內容。
第七條 企業產品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僅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編號。
第八條 企業在自我聲明公開產品標準前,應按照《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關于印發<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的通知》(國質檢標聯〔2009〕84號)的要求,認真履行企業產品標準的起草、審查、發布等程序。
第九條 企業應當自企業產品標準發布之日起30日內,登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產品標準信息。聲明公開的內容納入企業質量信用檔案數據庫。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產業政策和產品改進、市場需求等變化,適時對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復審。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前次公開繼續有效;復審結論為修訂的,修訂后重新進行自我聲明公開;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應當在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予以廢止。
第十一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將以原名稱辦理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內容予以廢止,以新名稱重新辦理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
第十二條 企業應確保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真實有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相關產業政策的要求,并對標準實施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自我聲明公開后的企業產品標準,依法作為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經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企業應當嚴格執行。
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應時段內自我聲明公開的產品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視為無效聲明公開。
第十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信息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鼓勵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等組織制定并公布行業需要公開的標準清單和產品標準的關鍵指標清單,并指導企業完善企業產品標準。
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開展標準評價、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
第十八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做好全省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監督檢查的規劃,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開展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 省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監督和管理,對所轄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督查。
第二十條 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并根據自我聲明公開企業產品標準監督檢查的結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標準化專業機構等第三方開展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監督檢查的技術工作,并依據審查技術結果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為落實企業標準化主體責任,規范全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和《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關于印發<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質檢標聯〔2015〕422號) 的規定,省局制定了《河南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6年8月19日
河南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企業標準化主體責任,規范河南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和《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關于印發<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質檢標聯〔2015〕422號) 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是指企業將所執行的企業產品標準或團體標準在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統一開放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的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活動。食品、藥品及農業種植、養殖產品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是企業產品標準管理的重要改革舉措。企業按照本辦法要求自我聲明公開產品標準的,視同完成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第二章 自我聲明公開
第五條 企業依法制定并執行的產品標準,以及企業執行的團體標準,應當自我聲明公開。企業產品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可以自我聲明公開。
鼓勵企事業單位自我聲明公開服務標準。
第六條 企業執行企業產品標準或者團體標準的,應當公開標準文本或者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以及對應的檢驗試驗方法等內容。
第七條 企業產品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僅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編號。
第八條 企業在自我聲明公開產品標準前,應按照《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關于印發<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的通知》(國質檢標聯〔2009〕84號)的要求,認真履行企業產品標準的起草、審查、發布等程序。
第九條 企業應當自企業產品標準發布之日起30日內,登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產品標準信息。聲明公開的內容納入企業質量信用檔案數據庫。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產業政策和產品改進、市場需求等變化,適時對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復審。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前次公開繼續有效;復審結論為修訂的,修訂后重新進行自我聲明公開;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應當在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予以廢止。
第十一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將以原名稱辦理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內容予以廢止,以新名稱重新辦理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
第十二條 企業應確保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真實有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相關產業政策的要求,并對標準實施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自我聲明公開后的企業產品標準,依法作為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經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企業應當嚴格執行。
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應時段內自我聲明公開的產品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視為無效聲明公開。
第十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信息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鼓勵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等組織制定并公布行業需要公開的標準清單和產品標準的關鍵指標清單,并指導企業完善企業產品標準。
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開展標準評價、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
第十八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做好全省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監督檢查的規劃,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開展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 省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監督和管理,對所轄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督查。
第二十條 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并根據自我聲明公開企業產品標準監督檢查的結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標準化專業機構等第三方開展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監督檢查的技術工作,并依據審查技術結果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