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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福建省食品交易會和展銷會備案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7-10-13 215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州市、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本省食品交易會和展銷會備案工作,加強
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州市、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本省食品交易會和展銷會備案工作,加強事前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0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抄送:省食安辦。
 
  福建省食品交易會和展銷會備案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飲食安全,加強食品交易會和食品展銷會的食品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定義)  本辦法所稱食品交易會和食品展銷會是指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企業)在轄區特定的區域內和一定時間期限內舉辦(承辦)的各類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及保健食品)展示、宣傳、銷售和現場制售、餐飲服務等經營活動,主要有食品展銷會、食品展示會、食品洽談會、食品交易會、食品采購會等形式,以及國際性食品展銷會、全國性食品展銷會、跨省區域性食品展銷會、地方性食品展銷會等類別。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交易會和食品展銷會舉辦者的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資質條件)  食品交易會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與承辦食品交易會和展銷會活動相適應的管理機構、人員和相關制度;
 
  (三)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申報備案) 食品交易會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在舉辦日的三日前向舉辦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同)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報告書,報告書應包括食品交易會和展銷會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地點、經營范圍、經營規模(展會面積、展位數量)、管理措施以及舉辦者和食品經營者情況等信息;
 
  (二)舉辦者資質證明(營業執照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及舉辦者聯系人、通訊方式;
 
  (三)場地租賃合同復印件、與場地提供者簽定的場地安全保障協議復印件;
 
  (四)參加食品交易會和展銷會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經營的業態及食品品種等基本情況匯總表;
 
  (五)提供食品交易會和展銷會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材料、現場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復印件)、相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六)投訴舉報電話和負責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名單;
 
  (七)食品交易會和展銷會舉辦者為非經營性機構的,可不提供營業執照,但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管理職責) 食品交易會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對參加食品交易會和展銷會的食品經營者及展銷活動實施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與食品經營者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食品安全保證義務;
 
  (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查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四)記錄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
 
  (五)及時發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發布的信息;
 
  (六)對交易展銷區進行合理設置,按照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鮮活產品與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與無包裝直接入口食品分開的原則,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
 
  (七)設置必要的檢驗和消毒、殺菌、清潔、防腐、防塵等設施,根據需要配備冷凍、冷藏等設備設施;
 
  (八)協助、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監管主體)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食品交易會和展銷會舉辦者備案申請,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予以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告知備案人補正相關材料。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履行對食品展銷會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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