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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商務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2017-07-18 335
核心提示:各區縣(自治縣)、萬盛經開區商務局,市糧油質檢站,重慶糧食集團:鑒于市商務委機構合并調整,我委據此對原《重慶市市級儲備糧油
各區縣(自治縣)、萬盛經開區商務局,市糧油質檢站,重慶糧食集團:
 
    鑒于市商務委機構合并調整,我委據此對原《重慶市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認定辦法》(渝商委發〔2011〕199號)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將修訂后的《重慶市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認定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重慶市商務委員會
 
    2017年7月18日
 
    重慶市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規范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行為,根據《重慶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重慶市境內從事與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管理有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油代儲是指除重慶市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儲備糧公司)以外的其他存儲企業存儲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行為。
 
    第三條  申請承擔市級儲備糧油代儲業務的企業,按照本辦法取得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后,方可從事市級儲備糧油代儲業務(特殊條件下,需要代儲市級儲備糧油的除外)。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分市級儲備糧食類代儲資格和市級儲備油脂類代儲資格兩類。
 
    第四條  市商務委負責全市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的審核認定和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商務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申請的受理和上報材料真實性的審核。市商務委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審核認定。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五條 申請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糧食企業;
 
    (二)同一庫區具有有效倉容1萬噸(含1萬噸)以上質量良好的倉房(房式倉、立筒倉、淺圓倉等)及其配套設施或者具有容量1000噸以上(含1000噸)質量良好的油罐、油庫。儲存條件應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中對糧倉的要求。倉房位置及環境條件應符合《糧食倉庫建設標準》中糧庫的選址與建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倉房應配備防火、防盜、防洪設施。
 
    對渝東南、渝東北地區,同一庫區有效倉容達不到1萬噸以上的,按照市級儲備糧油布局要求又確需定點的地方,可適當降低容量標準進行資格審核認定。
 
    (三)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等相適應的裝卸、輸送、清理、計量、儲藏、防治、消防等設備,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中對糧倉設備的要求。
 
    (四)具有專職的糧食保管、防治、檢驗等技術人員,且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專職檢驗和保管人員數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糧食類:1萬噸至3萬噸(含3萬噸)以下倉容,檢驗人員不得少于 2 人(至少1人達中級以上從業資格);保管人員不得少于3人(至少1人達中級以上從業資格);3萬噸(不含3萬噸)以上倉容,檢驗人員不得少于2人(至少1人達高級以上從業資格),保管人員不得少于5人(至少1人達高級以上從業資格)。
 
    油脂類:0.1萬噸-1萬噸罐容量,檢驗人員不得少于2人(至少1人達中級以上從業資格),保管人員不得少于2人(至少1人達中級以上從業資格);超過1萬噸罐容量,檢驗人員不得少于2人(至少1人達高級以上從業資格),保管人員不得少于3人(至少1人達高級以上從業資格)。
 
    (五)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糧油質量等級和儲存品質必需的基本儀器設備和場所;具備檢測糧油儲存期間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條件,具有糧情測控系統、機械通風系統、環流熏蒸系統等保管設施;
 
    (六)近兩年來,被市商務委鑒定為“一符四無糧倉”單位或“一符四無油罐”單位;
 
    (七)交通便利,糧油庫距縣級(含縣級)以上公路不超過1公里;
 
    (八)企業資信良好,近兩年內沒有違反國家糧食政策法規的記錄,沒有發生糧油事故及其他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九)近兩年內沒有因經營或管理不善連續發生虧損。
 
    第三章   資格申請和審核
 
    第六條  申請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的企業,需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商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認定申請審核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倉儲技術負責人以及糧食保管、防治、檢驗等人員基本情況、從業資格等情況證明;
 
    (四)當地商務部門對其倉房條件、檢測條件、糧倉設備條件、“一符四無”糧倉或油罐等情況的認定資料;
 
    (五)經中介機構審核的企業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七條  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認定工作每兩年開展一次,具體時間由市商務委在認定工作開展前三個月內公布。
 
    區縣(自治縣)商務部門在收到申請單位書面申請材料后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對于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材料后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能當場作出受理意見的,應當場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八條  對于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文件材料經補正后仍不齊全的;
 
    (二)因各種原因被取消資格不滿3年的;
 
    (三)有偽造、涂改、轉讓資格證書行為的;
 
    (四)有其它違反儲備糧油管理政策規定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九條  市商務委在同意受理后,根據規定的資格條件,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審核。對審核合格的企業發文公布并頒發《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認定證書》。對于不符合資格條件的企業,作出不予認定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認定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后需重新申請資格認定。
 
    第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認定證書》由市商務委統一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轉讓。
 
    第四章   業務范圍和要求
 
    第十二條  市儲備糧公司根據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對市級儲備糧油的布局,從取得代儲資格的企業中提出市級儲備糧油代儲建議意見,報市商務委、重慶市財政局審定。
 
    第十三條  開展市級儲備糧油委托代儲業務時,市儲備糧公司與代儲企業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簽訂市級儲備糧油委托代儲合同。
 
    第十四條  代儲企業儲存的市級儲備糧油數量不得超過獲得資格倉容量的80%。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管理
 
    第十五條 市儲備糧公司負責檢查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的儲存行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對處理不了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市商務委報告。
 
    第十六條 區縣(自治縣)商務部門應掌握本轄區取得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企業的情況變化,并加強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十七條  市商務委對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的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代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商務委取消其代儲資格,并調整其承儲的市級儲備糧油計劃。
 
    (一)對市級儲備糧油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且賬賬不符、賬實不符;
 
    (二)擠占挪用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套取市級儲備糧油差價、虛報冒領市級儲備糧油費用補貼;
 
    (三)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油數量;
 
    (四)以市級儲備糧油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在市級儲備糧油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六)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油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油儲存地點或者轉手委托其它單位代儲;
 
    (七)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油收購、儲存、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
 
    (八)代儲企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
 
    (九)有偽造、涂改、轉讓資格認定證書行為;
 
    (十)代儲企業發生變化,不能繼續滿足本辦法規定條件;
 
    (十一)嚴重違反《重慶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規定的其它行為。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商務部門從事資格審查和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予不具備代儲條件的企業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或者發現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不再具備代儲條件而不及時取消其代儲資格,以及其他行為給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管理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據《重慶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市儲備糧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選擇未取得市儲備糧代儲資格的企業承儲市儲備糧油,或者其他行為給市儲備糧代儲資格管理工作造成損失的,由市商務委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市儲備糧公司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其主管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承儲市級儲備糧油的企業,必須在本辦法實施后儲存糧油的一個輪換周期內(按糧油品種計)向審核機關申請市級儲備糧油代儲資格。未取得代儲資格的,本輪換周期結束后,不得再承儲市級儲備糧油。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資格認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四條  區縣儲備糧的承儲(代儲)資格認定辦法,由區縣(自治縣)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并抄送市商務委備案。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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