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審查中心、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天津市政府加強食品生產安全監管的要求,嚴格落實年天津市年度食品安全監管計劃,督促食品企業認真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法建立并遵守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嚴厲打擊生產假劣食品的違法行為。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加強對已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能否持續保持法定條件、要求的監管(簡稱證后復審),現就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證后復審工作方式
為切實加強獲證食品企業證后復審工作的有效性,證后復審工作與企業許可年審、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核查工作一并進行,由各區縣質監局和天津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簡稱市審查中心)共同實施。
市審查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對我市獲證食品生產企業能否持續保持法定條件、要求進行審查,提出審查報告和結論。
各區縣質監局依據法定監管職能加強對轄區內獲證食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許可證年審和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的公告》[2009年第119號](簡稱總局119號公告)的要求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進行核查。按照市審查中心提交的審查報告和結論,以及本局工作人員對企業的監管檢查情況,對企業依法進行處理。
二、證后復審時間安排
按食品企業獲證證書月份安排證后復審工作,換證企業的證后復審與換證現場審查工作合并進行。對乳制品生產企業每間隔半年復審一次。
三、證后復審工作標準
(一)現場審查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食品生產許可的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要求,以及天津市質監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天津市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條件的意見》(津質技監局食監[2010]737號)等相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審查結論嚴格執行文件規定的分類及要求。
2011年1月20日前受理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分為:“合格(A級)”、“合格(B級)”、“合格(C級)”或者“不合格(D級)”等四級。確定審查結論應依據以下原則:
2011年1月20日后受理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分為:“符合(A級)”、“基本符合(B級)”、“基本符合(C級)”或者“不符合(D級)”等四級。確定審查結論應依據以下原則:
確定審查結論等級時,按照A級→B級→C級→D級的順序進行判定。
四、證后復審工作要求
(一)各區縣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提交年審報告,并要求企業按照總局119號公告的要求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進行自查。
(二)市審查中心對企業實施證后復審,要填寫審查報告和出具審查結論(一式兩份),并經企業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確認。在現場審查工作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一份送達企業轄區質監局,一份存檔備查。
各區縣局在證后復審工作中,按照總局119號公告要求填寫《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核查表》。發現企業存在涉嫌違法行為,要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并及時采取強制措施依法處理。
(三)各區縣質監局接到市審查中心的審查報告和結論后,要嚴格按照《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按以下原則處理:“A級”企業具有較強的食品質量安全控制能力,及時整改即可生產;“B級”企業責令限10日內進行整改;“C級”企業責令限期1個月進行整改,并提出申請,未經轄區質監局核查符合要求,不得擅自生產;“D級”企業由轄區質監局依法處罰,直至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企業逾期未完成整改或經轄區質監局核查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暫扣食品生產許可證。
(四)市審查中心要加強對食品審查員隊伍的管理,嚴格按照要求對我市獲證食品生產企業開展證后復審,保證審查質量。審查中發現不合格項目或基本符合項目,必須留取影像資料等證據。
(五)各區縣局要科學合理制定本轄區的證后復審年度計劃和月度安排,每月10日前將下一月的證后復審月度安排書面通知市審查中心,并配合做好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的復審工作。
(六)市審查中心要做好食品企業證后復審工作信息的統計和分析,每季度第一個月末將上季度綜合分析報告報市局食品處。
各區縣局有關證后復審工作辦理情況實行一案一報制度,每月10日前,將上月證后復審情況填寫《許可證復審企業情況統計表》報市局食品處。
各單位要做好食品生產企業復審工作相關文字和影像資料等證據的存檔,以備查閱。
(七)市局將不定期組織抽查和交叉互查,對證后復審工作質量進行督導。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加強對天津市食品生產企業獲證后保持能力監管的通知》(津質技監局食監[2010]540號)同時廢止。
附件:1.
食品獲證企業復審工作現場核查報告.doc
2.
許可證復審企業案件統計表.doc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天津市政府加強食品生產安全監管的要求,嚴格落實年天津市年度食品安全監管計劃,督促食品企業認真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法建立并遵守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嚴厲打擊生產假劣食品的違法行為。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加強對已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能否持續保持法定條件、要求的監管(簡稱證后復審),現就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證后復審工作方式
為切實加強獲證食品企業證后復審工作的有效性,證后復審工作與企業許可年審、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核查工作一并進行,由各區縣質監局和天津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簡稱市審查中心)共同實施。
市審查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對我市獲證食品生產企業能否持續保持法定條件、要求進行審查,提出審查報告和結論。
各區縣質監局依據法定監管職能加強對轄區內獲證食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許可證年審和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的公告》[2009年第119號](簡稱總局119號公告)的要求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進行核查。按照市審查中心提交的審查報告和結論,以及本局工作人員對企業的監管檢查情況,對企業依法進行處理。
二、證后復審時間安排
按食品企業獲證證書月份安排證后復審工作,換證企業的證后復審與換證現場審查工作合并進行。對乳制品生產企業每間隔半年復審一次。
三、證后復審工作標準
(一)現場審查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食品生產許可的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要求,以及天津市質監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天津市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條件的意見》(津質技監局食監[2010]737號)等相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審查結論嚴格執行文件規定的分類及要求。
2011年1月20日前受理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分為:“合格(A級)”、“合格(B級)”、“合格(C級)”或者“不合格(D級)”等四級。確定審查結論應依據以下原則:
審查結論 | 嚴重 不合格項 | 一般 不合格項 | 其中:重點項目一般不合格項 | 備 注 |
合格(A級) | 0 | ≤2 | 0 | 三項均滿足方可判定 |
合格(B級) | 0 | ≤4 | 2 | 三項均滿足方可判定 |
≤5 | 1 | 三項均滿足方可判定 | ||
≤6 | 0 | 三項均滿足方可判定 | ||
合格(C級) | 0 | ≤8 | ≤4 | 三項均滿足方可判定 |
不合格(D級) | ≥1 | >8 | >4 | 有一項滿足即可判定 |
2011年1月20日后受理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分為:“符合(A級)”、“基本符合(B級)”、“基本符合(C級)”或者“不符合(D級)”等四級。確定審查結論應依據以下原則:
審查結論 | 基本符合項 | 不符合項 | 備 注 |
符合(A級) | 0 | 0 | 二項均滿足方可判定 |
基本符合(B級) | ≤6 | 0 | 二項均滿足方可判定 |
基本符合(C級) | ≤8 | 0 | 二項均滿足方可判定 |
不合格(D級) | >8 | ≥1 | 有一項滿足即可判定 |
確定審查結論等級時,按照A級→B級→C級→D級的順序進行判定。
四、證后復審工作要求
(一)各區縣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提交年審報告,并要求企業按照總局119號公告的要求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進行自查。
(二)市審查中心對企業實施證后復審,要填寫審查報告和出具審查結論(一式兩份),并經企業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確認。在現場審查工作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一份送達企業轄區質監局,一份存檔備查。
各區縣局在證后復審工作中,按照總局119號公告要求填寫《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核查表》。發現企業存在涉嫌違法行為,要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并及時采取強制措施依法處理。
(三)各區縣質監局接到市審查中心的審查報告和結論后,要嚴格按照《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按以下原則處理:“A級”企業具有較強的食品質量安全控制能力,及時整改即可生產;“B級”企業責令限10日內進行整改;“C級”企業責令限期1個月進行整改,并提出申請,未經轄區質監局核查符合要求,不得擅自生產;“D級”企業由轄區質監局依法處罰,直至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企業逾期未完成整改或經轄區質監局核查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暫扣食品生產許可證。
(四)市審查中心要加強對食品審查員隊伍的管理,嚴格按照要求對我市獲證食品生產企業開展證后復審,保證審查質量。審查中發現不合格項目或基本符合項目,必須留取影像資料等證據。
(五)各區縣局要科學合理制定本轄區的證后復審年度計劃和月度安排,每月10日前將下一月的證后復審月度安排書面通知市審查中心,并配合做好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的復審工作。
(六)市審查中心要做好食品企業證后復審工作信息的統計和分析,每季度第一個月末將上季度綜合分析報告報市局食品處。
各區縣局有關證后復審工作辦理情況實行一案一報制度,每月10日前,將上月證后復審情況填寫《許可證復審企業情況統計表》報市局食品處。
各單位要做好食品生產企業復審工作相關文字和影像資料等證據的存檔,以備查閱。
(七)市局將不定期組織抽查和交叉互查,對證后復審工作質量進行督導。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加強對天津市食品生產企業獲證后保持能力監管的通知》(津質技監局食監[2010]540號)同時廢止。
附件:1.

2.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