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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海南省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約談制度(試行)的通知(瓊食藥監保化〔2014〕3號)

   2014-02-18 951
核心提示:  各市、縣、自治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強化企業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加強監督管理部門與企業之間
   各市、縣、自治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強化企業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加強監督管理部門與企業之間的交流和溝通,提高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控制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風險,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我局制定了《海南省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約談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參照執行。
 
  聯系人:王廣島    聯系電話:18789017666
 
  辦公室:66833805  傳    真:66832566
 
  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約談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強化企業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加強監督管理部門與企業之間的交流和溝通,提高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質量管理水平,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約談,是指我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及其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依法對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第一責任人增強企業質量意識的談話。
 
  第三條 本制度以規范從業行為,消除安全隱患為目的,以宣傳教育、分析問題的原因及危害、督促整改為手段,通過面對面、近距離的約談,變事后監督為事前預防,化被動監督為主動溝通,通過強化源頭監管和整治,有效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采取教育與管理相結合的行政監督指導行為。
 
  第四條 約談范圍
 
  (一)未履行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管理措施薄弱,存在引發安全事件重大隱患的;
 
  (二)國家、省、市縣區發布生產經營者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經查實需要進行約談的;
 
  (三)對生產許可、注冊現場核查、跟蹤檢查、飛行檢查或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存在不符合安全監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
 
  (四)監督抽驗或風險監測發現企業產品檢測結果不合格的;
 
  (五)取得生產、經營許可后,不能持續保持生產經營安全必備條件和要求的;
 
  (六)因生產、經營產品質量被投訴并經查實的,或者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問題較為集中的;
 
  (七)發布嚴重違法廣告或夸大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
 
  (八)群眾投訴舉報、被新聞媒體曝光或協查案件較多的;
 
  (九)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  約談對象
 
  (一)被約談企業參加人員應當是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參加約談而需授權他人的,應當向約談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被授權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按時參加約談。
 
  (二)監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要求被約談企業的質量負責人、生產負責人、銷售負責人或質量受權人等相關人員參加約談。必要時還可以邀請市、縣監管人員參加約談。
 
  第六條  約談的主要內容
 
  (一)宣傳法律法規,明確生產經營者履行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法定責任及要求;
 
  (二)向生產、經營者通報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分析查找原因,提出問題。暫停生產、銷售、使用或下架等具體整改措施,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聽取企業陳述和承諾;
 
  (三)向生產、經營者提出改進生產經營管理、控制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風險的意見;
 
  (四)征求對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五)其他需要約談和告知的內容。
 
  第七條  約談形式
 
  (一)約談可按照便利、實效的要求,采取約請約談、上門約談、定點約談等形式進行。
 
  (二)根據約談的具體內容及實際需要,可對一個企業(單位)單獨約談,也可對若干企業(單位)進行集體約談。
 
  第八條  約談程序
 
  (一)約談由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各自管轄范圍和職責提出,報本局分管領導批準(附件1);
 
  (二)向約談企業(單位)下發約談通知書(附件2),明確約談的對象、時間、地點、相關要求等。通知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書面、電話、短信等形式。采用電話或短信形式應進行書面記錄;
 
  (三)上門約談的,工作人員應出示證件,表明身份;
 
  (四)約談時間、地點、內容和過程等內容要如實進行記錄(附件3),并由約談人員和約談對象分別簽字確認;
 
  (五)約談工作完成后,將約談通知書或通知記錄、約談記錄、企業(單位)整改報告等有關材料集中整理歸檔。歸檔材料保存期1年。
 
  第九條  約談要求
 
  (一)參加約談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
 
  (二)約談應文明禮貌,注意方法,注重實效;
 
  (三)約談必須遵守廉政規定,不得刁難約談對象,杜絕各種形式的不正之風;
 
  (四)被約談企業應在約談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將約談要求的貫徹落實情況報告約談單位;
 
  (五)約談結束后,約談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被約談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對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從重查處;
 
  (六)被約談企業對約談內容有異議的,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七)被約談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談話的,應提前告知約談部門并說明理由,經約談部門同意后重新確定約談時間。
 
  第十條  其他
 
  (一)被約談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約談不影響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二)本制度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doc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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