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農委、畜牧獸醫局(中心),萬盛經開區農林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農藥獸藥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藥獸藥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7〕10號)要求,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貫徹落實相關文件。近年來,市農委就加強農藥獸藥管理,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做出了系列工作安排,制定印發了相應的方案和文件。主要包括:《重慶市到2020年農藥、化肥使用零增長行動實施方案》(渝農辦發〔2015〕52、59號)、《重慶市獸用抗菌藥綜合治理五年行動方案》(渝農辦發〔2015〕87號)、《畜禽水產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獸藥殘留超標專項整治行動方案》(渝農辦發〔2016〕127號)、《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渝農辦發〔2016〕141號)、《2017年獸藥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渝農辦發〔2017〕29號)、《2017年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渝農辦發〔2017〕54號)、《2017年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秋季大執法行動方案》(渝農辦發〔2017〕122號)和市農委《關于加強獸藥監管工作巡查的通知》(渝農發〔2015〕64號)、《關于加強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工作的通知》(渝農發〔2017〕16號)、《關于開展獸醫處方活動專項整頓行動的通知》(渝農發〔2017〕137號)、《關于開展農藥大檢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通知》(渝農辦發〔2017〕135號)。各區縣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繼續嚴格貫徹落實,抓好工作落地。要深入實施化肥農藥零增長行動和農藥獸藥減量行動,開展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和風險評估,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強化農藥獸藥專項治理和執法監管,規范農藥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嚴防嚴控嚴管區域性、行業性、系統性風險,從源頭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
二、加強農藥獸藥生產管理。一是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全面落實農藥獸藥生產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監督檢查等工作機制,多層次、多形式開展日常監管工作,對農業部通報的重點監控企業和近年來發現存在質量問題嚴重或群眾舉報反映強烈的企業,每年檢查次數不少于6次;對其他生產企業,每年檢查次數不少于1次,實現轄區內農藥獸藥生產企業檢查覆蓋率100%,確保農藥登記和生產許可制度、獸藥GMP制度、農藥獸藥標簽標識管理和獸用處方藥管理等規章制度落實到位。二是要求所有農藥獸藥生產企業必須按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組織生產,嚴禁在農藥獸藥中添加劇毒高毒成分。重點查處無證生產農藥,獸藥GMP執行不到位,原材料采購與產品生產銷售不規范,不賦碼上市銷售獸藥產品,違規添加禁用農藥獸藥、劇毒高毒成分、人用藥品或其他藥物等行為。嚴禁生產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對生產限制使用農藥的企業,要追溯產品去向;嚴禁飼料生產企業在飼料中違規添加抗菌藥物。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監督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逗硬,依法處理。三是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環保生產責任。嚴格要求農藥獸藥生產企業執行生產工藝流程和崗位安全制度,落實職業衛生規定,排查安全隱患,保障生產安全。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標準,加大環境污染治理投入,減少污染源,降低“三廢”排放。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配合環保、安監等部門依法查處。
三、加強農藥獸藥經營管理。建立守法、誠信、規范的農藥獸藥經營秩序,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實現轄區內經營企業檢查覆蓋率100%。一是嚴厲查處農藥經銷商是否存在違規銷售高毒農藥、無證農藥、假冒偽劣農藥等行為,嚴禁銷售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嚴格執行限制性使用農藥(含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制度,實行專柜銷售、實名購買和溯源管理,禁止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性使用農藥。二是全面檢查獸藥GSP、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獸用處方藥管理制度、獸藥經營“二維碼”追溯管理落實情況,嚴格核查獸用抗生素標簽和說明書、抗生素原料藥銷售記錄,嚴厲查處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購銷記錄不完整、無獸藥處方擅自銷售獸用處方藥以及銷售假劣獸藥等行為,嚴禁銷售硝基呋喃等禁用獸藥,對于孔雀石綠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建立實名購買和流向登記制度,實施嚴格管控。
四、加強農藥獸藥使用管理和指導。一是堅持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推進綠色防控,重點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進施藥器械等措施,逐步減少農藥使用量;推進統防統治,扶持一批植保專業服務組織,開展統一用藥服務,提高防治效果。二是認真執行養殖場“三書三有四規范”獸藥監管模式(三書:監管工作責任書、安全用藥告知書、安全用藥承諾書;三有:有人員設置,有場所設施,有規章制度;四規范:規范獸藥采購,規范獸藥儲存,規范獸藥使用,規范獸藥監管),不斷充實和完善監管內容。三是制定實施農藥獸藥使用培訓計劃,積極開展安全用藥宣傳和培訓,將安全用藥知識和法律法規宣傳到村、普及到戶、落實到企業和人員,指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癥選藥、科學用藥,防止濫用、亂用和誤用。鼓勵養殖場(小區、戶)以中獸藥代替抗生素等獸用抗菌藥用于日常疾病防治,減少抗生素殘留和細菌耐藥性。四是加大督查、巡查和指導工作力度,重點檢查種植養殖基地(場、小區、戶)、動物診療機構使用農藥獸藥的合法性,指導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嚴格落實農藥獸藥使用管理相關制度,建立農藥獸藥使用記錄,如實、及時記錄使用農藥獸藥的時間、品種和數量,記錄留存不少于兩年。規范農藥獸藥使用行為,落實禁限用措施,禁止使用的堅決不用,限制使用的嚴格按規定范圍和劑量使用,允許使用的嚴格執行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等規定。加強對養殖場風險排查,嚴格控制氟蟲腈等衛生殺蟲劑在養殖場的使用,嚴防污染畜禽產品。
五、加強農藥獸藥殘留抽檢監測。各區縣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監督指導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落實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的法定義務。所有農產品生產者必須對其生產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確保其生產銷售的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符合國家規定的限量標準。各區縣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職,加強對本地產蔬菜、水果、畜禽肉、鮮蛋、奶、茶葉等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查。農產品質檢機構要充分發揮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技術支撐作用,強化檢驗檢測工作。要加強檢打聯動,對抽檢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及時監督生產經營者采取下架、召回、銷毀等措施控制風險,并追查源頭和流向,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防止不合格農產品進入流通環節。
六、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各區縣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責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對典型案件要依法通報曝光,放大震懾效應。在生產環節,要嚴厲打擊生產假劣農藥獸藥行為,加大對非法生產企業和地下“黑窩點”的排查力度,對線索明顯、犯罪事實清楚的重大案件,及時商請司法部門提前介入,堅決搗毀制假黑窩點。對跨省或跨區域作案的,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涉案省份或涉案區域,確保案件有效查處。在經營環節,要嚴厲打擊銷售禁用和未經批準使用的農藥獸藥,獸藥原料藥拆零銷售,不按規定銷售禁限用農藥(含高毒農藥)、獸用處方藥,未建立禁限用農藥(含高毒農藥)、獸用處方藥進貨銷售記錄,未留存處方和銷售假劣農藥獸藥等行為。在使用環節,要嚴厲打擊在蔬菜、瓜果、茶葉、菌類和中草藥材等農產品生產上使用高毒農藥,在水產養殖中使用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氯霉素等禁用物質,在畜禽養殖中無處方使用獸藥處方藥、非法使用“瘦肉精”和人用抗菌藥、直接使用獸藥原料藥,超劑量、超范圍使用農藥獸藥,不執行安全間隔期和休藥期、未如實記錄或保留記錄等違法犯罪行為。
七、加強監管長效機制建設。建立健全區縣間、部門間溝通協調、密切協作工作機制,建立信息通報反饋制度、生產區銷售區聯動監管制度、跨區域聯合辦案制度,形成監管合力,提高執法效能。加強與食藥監部門的協作配合,推進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的有效銜接。建立違法企業和產品查處督辦制度,形成農藥獸藥打假聯動機制。積極推進信用體系建設,綜合利用監督抽查、執法檢查、投訴舉報等信息,開展農藥獸藥生產經營企業和規模種植養殖基地(場、小區、戶)誠信評價,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監督等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八、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區縣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把加強農藥獸藥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來抓,守土有責、失責必問。要在當地政府和食安委的領導下,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各負其責”的原則,重點加強種植養殖環節監管,把好農產品質量安全源頭關。要高度重視農藥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大監督檢查和督促指導力度,強化農藥獸藥的全程監管。要積極匯報,爭取當地黨委政府和編制、財政等部門支持,在機構、人員和經費上給予保障,充實基層農藥獸藥監管執法力量。要加強法制建設,加快制定完善農藥獸藥規章制度和標準化種植養殖技術規范,依法依規監管。要認真履行農藥獸藥監管責任,及時發現并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各區縣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信息報送,明確專人負責。每季度末25日前上報工作推進情況。
聯系人:市農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陳榮燕,89133109,cqnwaqc@163.com)和獸醫醫政藥政處(付強,89133293,584552565@qq.com)。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
2017年10月13日
為進一步加強農藥獸藥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藥獸藥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7〕10號)要求,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貫徹落實相關文件。近年來,市農委就加強農藥獸藥管理,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做出了系列工作安排,制定印發了相應的方案和文件。主要包括:《重慶市到2020年農藥、化肥使用零增長行動實施方案》(渝農辦發〔2015〕52、59號)、《重慶市獸用抗菌藥綜合治理五年行動方案》(渝農辦發〔2015〕87號)、《畜禽水產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獸藥殘留超標專項整治行動方案》(渝農辦發〔2016〕127號)、《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渝農辦發〔2016〕141號)、《2017年獸藥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渝農辦發〔2017〕29號)、《2017年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渝農辦發〔2017〕54號)、《2017年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秋季大執法行動方案》(渝農辦發〔2017〕122號)和市農委《關于加強獸藥監管工作巡查的通知》(渝農發〔2015〕64號)、《關于加強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工作的通知》(渝農發〔2017〕16號)、《關于開展獸醫處方活動專項整頓行動的通知》(渝農發〔2017〕137號)、《關于開展農藥大檢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通知》(渝農辦發〔2017〕135號)。各區縣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繼續嚴格貫徹落實,抓好工作落地。要深入實施化肥農藥零增長行動和農藥獸藥減量行動,開展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和風險評估,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強化農藥獸藥專項治理和執法監管,規范農藥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嚴防嚴控嚴管區域性、行業性、系統性風險,從源頭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
二、加強農藥獸藥生產管理。一是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全面落實農藥獸藥生產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監督檢查等工作機制,多層次、多形式開展日常監管工作,對農業部通報的重點監控企業和近年來發現存在質量問題嚴重或群眾舉報反映強烈的企業,每年檢查次數不少于6次;對其他生產企業,每年檢查次數不少于1次,實現轄區內農藥獸藥生產企業檢查覆蓋率100%,確保農藥登記和生產許可制度、獸藥GMP制度、農藥獸藥標簽標識管理和獸用處方藥管理等規章制度落實到位。二是要求所有農藥獸藥生產企業必須按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組織生產,嚴禁在農藥獸藥中添加劇毒高毒成分。重點查處無證生產農藥,獸藥GMP執行不到位,原材料采購與產品生產銷售不規范,不賦碼上市銷售獸藥產品,違規添加禁用農藥獸藥、劇毒高毒成分、人用藥品或其他藥物等行為。嚴禁生產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對生產限制使用農藥的企業,要追溯產品去向;嚴禁飼料生產企業在飼料中違規添加抗菌藥物。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監督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逗硬,依法處理。三是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環保生產責任。嚴格要求農藥獸藥生產企業執行生產工藝流程和崗位安全制度,落實職業衛生規定,排查安全隱患,保障生產安全。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標準,加大環境污染治理投入,減少污染源,降低“三廢”排放。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配合環保、安監等部門依法查處。
三、加強農藥獸藥經營管理。建立守法、誠信、規范的農藥獸藥經營秩序,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實現轄區內經營企業檢查覆蓋率100%。一是嚴厲查處農藥經銷商是否存在違規銷售高毒農藥、無證農藥、假冒偽劣農藥等行為,嚴禁銷售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嚴格執行限制性使用農藥(含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制度,實行專柜銷售、實名購買和溯源管理,禁止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性使用農藥。二是全面檢查獸藥GSP、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獸用處方藥管理制度、獸藥經營“二維碼”追溯管理落實情況,嚴格核查獸用抗生素標簽和說明書、抗生素原料藥銷售記錄,嚴厲查處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購銷記錄不完整、無獸藥處方擅自銷售獸用處方藥以及銷售假劣獸藥等行為,嚴禁銷售硝基呋喃等禁用獸藥,對于孔雀石綠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建立實名購買和流向登記制度,實施嚴格管控。
四、加強農藥獸藥使用管理和指導。一是堅持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推進綠色防控,重點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進施藥器械等措施,逐步減少農藥使用量;推進統防統治,扶持一批植保專業服務組織,開展統一用藥服務,提高防治效果。二是認真執行養殖場“三書三有四規范”獸藥監管模式(三書:監管工作責任書、安全用藥告知書、安全用藥承諾書;三有:有人員設置,有場所設施,有規章制度;四規范:規范獸藥采購,規范獸藥儲存,規范獸藥使用,規范獸藥監管),不斷充實和完善監管內容。三是制定實施農藥獸藥使用培訓計劃,積極開展安全用藥宣傳和培訓,將安全用藥知識和法律法規宣傳到村、普及到戶、落實到企業和人員,指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癥選藥、科學用藥,防止濫用、亂用和誤用。鼓勵養殖場(小區、戶)以中獸藥代替抗生素等獸用抗菌藥用于日常疾病防治,減少抗生素殘留和細菌耐藥性。四是加大督查、巡查和指導工作力度,重點檢查種植養殖基地(場、小區、戶)、動物診療機構使用農藥獸藥的合法性,指導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嚴格落實農藥獸藥使用管理相關制度,建立農藥獸藥使用記錄,如實、及時記錄使用農藥獸藥的時間、品種和數量,記錄留存不少于兩年。規范農藥獸藥使用行為,落實禁限用措施,禁止使用的堅決不用,限制使用的嚴格按規定范圍和劑量使用,允許使用的嚴格執行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等規定。加強對養殖場風險排查,嚴格控制氟蟲腈等衛生殺蟲劑在養殖場的使用,嚴防污染畜禽產品。
五、加強農藥獸藥殘留抽檢監測。各區縣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監督指導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落實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的法定義務。所有農產品生產者必須對其生產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確保其生產銷售的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符合國家規定的限量標準。各區縣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職,加強對本地產蔬菜、水果、畜禽肉、鮮蛋、奶、茶葉等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查。農產品質檢機構要充分發揮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技術支撐作用,強化檢驗檢測工作。要加強檢打聯動,對抽檢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及時監督生產經營者采取下架、召回、銷毀等措施控制風險,并追查源頭和流向,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防止不合格農產品進入流通環節。
六、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各區縣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責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對典型案件要依法通報曝光,放大震懾效應。在生產環節,要嚴厲打擊生產假劣農藥獸藥行為,加大對非法生產企業和地下“黑窩點”的排查力度,對線索明顯、犯罪事實清楚的重大案件,及時商請司法部門提前介入,堅決搗毀制假黑窩點。對跨省或跨區域作案的,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涉案省份或涉案區域,確保案件有效查處。在經營環節,要嚴厲打擊銷售禁用和未經批準使用的農藥獸藥,獸藥原料藥拆零銷售,不按規定銷售禁限用農藥(含高毒農藥)、獸用處方藥,未建立禁限用農藥(含高毒農藥)、獸用處方藥進貨銷售記錄,未留存處方和銷售假劣農藥獸藥等行為。在使用環節,要嚴厲打擊在蔬菜、瓜果、茶葉、菌類和中草藥材等農產品生產上使用高毒農藥,在水產養殖中使用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氯霉素等禁用物質,在畜禽養殖中無處方使用獸藥處方藥、非法使用“瘦肉精”和人用抗菌藥、直接使用獸藥原料藥,超劑量、超范圍使用農藥獸藥,不執行安全間隔期和休藥期、未如實記錄或保留記錄等違法犯罪行為。
七、加強監管長效機制建設。建立健全區縣間、部門間溝通協調、密切協作工作機制,建立信息通報反饋制度、生產區銷售區聯動監管制度、跨區域聯合辦案制度,形成監管合力,提高執法效能。加強與食藥監部門的協作配合,推進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的有效銜接。建立違法企業和產品查處督辦制度,形成農藥獸藥打假聯動機制。積極推進信用體系建設,綜合利用監督抽查、執法檢查、投訴舉報等信息,開展農藥獸藥生產經營企業和規模種植養殖基地(場、小區、戶)誠信評價,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監督等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八、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區縣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把加強農藥獸藥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來抓,守土有責、失責必問。要在當地政府和食安委的領導下,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各負其責”的原則,重點加強種植養殖環節監管,把好農產品質量安全源頭關。要高度重視農藥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大監督檢查和督促指導力度,強化農藥獸藥的全程監管。要積極匯報,爭取當地黨委政府和編制、財政等部門支持,在機構、人員和經費上給予保障,充實基層農藥獸藥監管執法力量。要加強法制建設,加快制定完善農藥獸藥規章制度和標準化種植養殖技術規范,依法依規監管。要認真履行農藥獸藥監管責任,及時發現并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各區縣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信息報送,明確專人負責。每季度末25日前上報工作推進情況。
聯系人:市農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陳榮燕,89133109,cqnwaqc@163.com)和獸醫醫政藥政處(付強,89133293,584552565@qq.com)。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