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綏芬河市、撫遠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農墾總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完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逐步實現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的可追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局制定了《黑龍江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監管處。
聯 系 人:麻志紅
聯系電話:0451-88313169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黑龍江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完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逐步實現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的可追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等法律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僅適用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第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是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以食品原輔材料進貨查驗、食品添加劑使用、生產過程關鍵控制點、出廠檢驗、銷售臺帳等為關鍵環節,在上述關鍵環節設立若干個質量安全監控點,以監控點文件記錄,或利用信息化技術,結合條碼、二維碼和電子標簽(RFID)等新技術手段,以食品標簽標識為可追溯單元載體,以產品批號為切入點,實現對食品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的全程可記錄、可監控、可查詢和可追溯。
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由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修)訂并組織實施;各市、縣級食品生產監管部門具體負責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及各項配套管理制度。
第五條 所有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都應當建立并實施食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保證生產的食品可記錄、可監控、可查詢和可追溯。
第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為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的責任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質量安全授權人為直接責任人,企業內應明確食品質量安全追溯的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組織實施,不定期以“倒查”的方式檢驗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運行情況,及時調整、完善相關環節,確保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的有效實施。
食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時,企業應根據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迅速查找和確定問題發生的環節,并采取依法召回、銷毀等相應措施,及時進行處理。
第七條 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設主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等食品原輔材料、包裝材料采購進貨查驗管理、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關鍵控制點等生產過程控制管理、出廠檢驗記錄管理、不合格品記錄管理、包裝標識管理、產品流向管理、原料和產品儲存運輸管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等制度,應明確各關鍵環節的文件記錄內容,對每一生產過程中每一個參數都要如實進行記錄。
第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實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記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相關信息,記錄可以采取紙質記錄或采用電子信息記錄方式。
第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追溯記錄檔案,將各環節的質量安全記錄統一歸檔管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產品有效期長于兩年的,應保存至有效期滿一年以上。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質量安全電子信息追溯系統,以條碼、二維碼和電子標簽
(RFID)等先進技術為手段,實現食品生產電子信息化追溯。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如實將企業法人代表、質量安全授權人、生產許可證編號、企業住所、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主要產品以及各關鍵環節的記錄信息錄入電子信息追溯系統。電子信息追溯系統應逐步滿足產品信息統計分析、消費者信息查詢、投訴舉報處理和政府監管部門監管等要求。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定期開展食品追溯的演練,以檢查各項信息記錄的真實和完整。
第十三條 各市(地)、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和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企業負責人簽字后歸檔。檢查頻次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分級分類監管有關規定執行。對發現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為保障食品安全,加強對高風險食品的監督管理,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各級食品生產監管部門可根據監管工作需要,逐行業逐類別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另有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
為完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逐步實現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的可追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局制定了《黑龍江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監管處。
聯 系 人:麻志紅
聯系電話:0451-88313169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黑龍江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完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逐步實現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的可追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等法律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僅適用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第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是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以食品原輔材料進貨查驗、食品添加劑使用、生產過程關鍵控制點、出廠檢驗、銷售臺帳等為關鍵環節,在上述關鍵環節設立若干個質量安全監控點,以監控點文件記錄,或利用信息化技術,結合條碼、二維碼和電子標簽(RFID)等新技術手段,以食品標簽標識為可追溯單元載體,以產品批號為切入點,實現對食品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的全程可記錄、可監控、可查詢和可追溯。
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由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修)訂并組織實施;各市、縣級食品生產監管部門具體負責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及各項配套管理制度。
第五條 所有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都應當建立并實施食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保證生產的食品可記錄、可監控、可查詢和可追溯。
第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為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的責任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質量安全授權人為直接責任人,企業內應明確食品質量安全追溯的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組織實施,不定期以“倒查”的方式檢驗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運行情況,及時調整、完善相關環節,確保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的有效實施。
食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時,企業應根據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迅速查找和確定問題發生的環節,并采取依法召回、銷毀等相應措施,及時進行處理。
第七條 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設主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等食品原輔材料、包裝材料采購進貨查驗管理、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關鍵控制點等生產過程控制管理、出廠檢驗記錄管理、不合格品記錄管理、包裝標識管理、產品流向管理、原料和產品儲存運輸管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等制度,應明確各關鍵環節的文件記錄內容,對每一生產過程中每一個參數都要如實進行記錄。
第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實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記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相關信息,記錄可以采取紙質記錄或采用電子信息記錄方式。
第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追溯記錄檔案,將各環節的質量安全記錄統一歸檔管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產品有效期長于兩年的,應保存至有效期滿一年以上。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質量安全電子信息追溯系統,以條碼、二維碼和電子標簽
(RFID)等先進技術為手段,實現食品生產電子信息化追溯。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如實將企業法人代表、質量安全授權人、生產許可證編號、企業住所、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主要產品以及各關鍵環節的記錄信息錄入電子信息追溯系統。電子信息追溯系統應逐步滿足產品信息統計分析、消費者信息查詢、投訴舉報處理和政府監管部門監管等要求。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定期開展食品追溯的演練,以檢查各項信息記錄的真實和完整。
第十三條 各市(地)、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和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企業負責人簽字后歸檔。檢查頻次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分級分類監管有關規定執行。對發現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為保障食品安全,加強對高風險食品的監督管理,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各級食品生產監管部門可根據監管工作需要,逐行業逐類別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另有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