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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雙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辦法》的通知(冀食藥監法﹝2016﹞121號)

   2016-08-16 805
核心提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有關處室、直屬有關單位: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雙隨機抽查規范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有關處室、直屬有關單位: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雙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辦法》已經2016年8月4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單位)要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促進科學行政。依法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做到依法行政。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檢查事項,要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力求科學行政與依法行政統一。法無授權不能為,法有規定必須為,并依法動態調整。
 
  二、嚴格落實責任。各部門(單位)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大力推廣“雙隨機”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進行事中事后監管,切實履行法定監管職責。
 
  三、加強宣傳培訓。各部門(單位)要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執法人員培訓,轉變執法理念,探索完善“雙隨機”抽查監管辦法,不斷提高執法能力。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5日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雙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藥品監管執法行為,創新監管方式,增強食品藥品行政執法透明度,提高監管效能,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省食品藥品監管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雙隨機”抽查,是指在全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推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抽查機制。
 
  第四條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雙隨機”抽查工作,根據需要開展或者組織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雙隨機”抽查工作。設區市、省直管縣、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食品藥品監管的“雙隨機”抽查工作。
 
  第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把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納入全年工作部署,注重統籌協調,調整充實力量,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日常監管需要,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清單應包括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等,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根據法律法規修訂和工作調整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并及時更新。
 
  第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市場主體名錄庫。按照管轄范圍和權限,建立市場主體名錄庫,以清單方式明確檢查對象范圍,確保每個市場主體都納入監管。
 
  第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建立、統籌安排的原則,對照市場主體名錄庫,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需要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隨機抽查的,可根據實際建立專家名錄庫,專家庫應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下屬技術機構專業人員為主。
 
  第十條 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有明確規定的,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遵照規定要求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沒有規定的,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監管領域實際情況,編制行政執法檢查計劃,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確保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同時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的市場主體,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第十一條 對被抽查的市場主體實施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證。檢查人員要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檢查項目填寫抽查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并由市場主體負責人簽字或市場主體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蓋章的,檢查人員要注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對確定的檢查事項和內容,要一次性完成檢查。抽查檢查資料要及時歸檔保存。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隨機抽查運行制度。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取搖號等方式,應邀請紀檢監察機構進行監督和見證,從抽查事項對應的市場主體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分別隨機抽取市場主體和執法檢查人員進行匹配,還應隨機選取遞補執法檢查人員,上次被抽查的市場主體應從當次抽查中剔除。必要時,對參與抽查的專業技術人員,也可以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三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抽查結果可以進行復查、復核,發現問題督促其及時處理,保障抽查結果運用的公平、公正。
 
  第十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推廣運用電子化手段,對隨機抽查事項、主體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隨機抽查過程和抽查情況實行全過程記錄,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
 
  第十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誰抽查、誰公示”的原則,在抽查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將抽查情況通過官方網站及時向社會公示。查處結果也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推進食品藥品監管隨機抽查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銜接,將抽查結果納入企業信用檔案,探索建立跨區域、跨部門聯合懲戒機制。
 
  第十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執法人員培訓,轉變執法理念,探索完善隨機抽查監管辦法,不斷提高執法能力。
 
  第十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和參與隨機抽查的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隨機抽查有關情況。對被抽取的市場主體實施檢查時,不得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場主體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對抽查監管工作中存在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法定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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