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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關于貫徹實施《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通知(渝農發〔2010〕189號)

   2011-10-24 604
核心提示:  各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農業部頒布的《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農業部令2010年第3號,以下簡稱獸藥GSP)已于
   各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農業部頒布的《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農業部令2010年第3號,以下簡稱獸藥“GSP”)已于3月1日起施行。為了認真貫徹獸藥“GSP”,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通知》(農辦醫〔2010〕12號),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充分認識獸藥“GSP”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認真開展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
 
  (一)深刻領會獸藥“GSP”的精神實質。獸藥“GSP”的頒布是落實《獸藥管理條例》,依法加強監督管理、規范獸藥經營活動的重大措施,是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保障。獸藥是一種特殊商品,對生產經營條件有特殊要求,只有對每個環節都采取嚴格的控制措施,才能保證獸藥質量。獸藥“GSP”就是在獸藥流通過程中,針對獸藥采購、儲存、銷售等環節制定防止質量事故發生、保障獸藥符合質量標準的一整套管理標準和規程,核心是通過嚴格的管理制度來約束獸藥經營企業的行為,對獸藥經營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防止質量事故發生,保證向用戶提供合格獸藥。也是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在核發、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前,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獸藥“GSP”規定經營條件進行現場檢查、考核和評價并依法進行行政許可行為的重要依據。獸藥“GSP”針對當前獸藥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具體的控制措施和解決方法,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各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從全局出發,充分認識獸藥“GSP”實施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獸藥“GSP”各項規定,深刻領會獸藥“GSP”實質內涵,切實把獸藥“GSP”各項規定和措施落到實處。
 
  (二)大力開展獸藥“GSP”的宣傳培訓工作。獸藥“GSP”實施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要依靠群眾、面向社會,充分發揮協同作用。各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從抓宣傳入手,制定具體的宣傳方案,讓全社會理解和支持獸藥“GSP”工作。要積極利用報紙、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通過印制宣傳單、標語等形式,大力開展獸藥“GSP”宣傳活動,使廣大獸藥經營者明確了解獸藥“GSP”內容和要求,贏得廣大獸藥經營者的理解、支持和大力配合,自覺履行守法經營、接受監督等義務,營造良好的獸藥監督管理環境。同時,要切實加強系統內獸藥“GSP”的學習培訓工作,盡快使每名獸藥監督管理人員能夠準確理解和把握獸藥“GSP”各項規定,提高獸藥監督管理水平,為獸藥“GSP”的實施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嚴格把握獸藥“GSP”的各項規定,切實規范獸藥經營行為
 
  農業部頒布的《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共九章三十七條,已經對從事獸藥經營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各區縣(自治縣)要嚴格把握,認真執行。我委根據獸藥“GSP”實施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組織人員制定了《重慶市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檢查申請表》、《重慶市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檢查評定標準》、《重慶市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檢查評定表》,請各地在辦理獸藥經營行政許可過程中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宜提出以下要求。
 
  (一)獸藥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要求。獸藥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和倉庫面積應當與所經營的獸藥品種、經營規模相適應。在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獸藥經營企業,其營業場所和倉庫面積均應不少于20平方米;在其余鄉鎮、街道的經營企業,應不少于15平方米。專門從事獸藥批發的經營企業,可不單設零售設施,但其辦公、營業場所面積應不少于30平方米,倉庫面積應不少于50平方米。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應另設獸用生物制品專庫,其面積應不少于30平方米。獸藥直營連鎖經營企業在同一區縣內有多家經營門店的,可統一配置倉儲和相關設施設備,其倉庫總面積應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獸藥經營企業主管質量的負責人和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資質要求。從事獸藥批發的經營企業,獸藥連鎖經營企業、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其主管質量的負責人和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
 
  三、加強組織領導,保障獸藥“GSP”順利實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獸藥“GSP”實施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各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完善機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保障工作經費。要深刻領會獸藥“GSP”精神實質,準確把握獸藥“GSP”的基本內容,嚴格落實獸藥“GSP”的各項措施,切實把獸藥“GSP”落到實處。要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逐級落實,確保獸藥“GSP”的順利實施。
 
  (二)強化監管,規范行為。獸藥“GSP”頒布實施是依法加強監督管理、規范獸藥經營行為的重大措施和法制基礎,標志著對獸藥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各區縣(自治縣)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鼓勵一部分獸藥經營企業率先達到獸藥“GSP”規定的條件,做好模范帶頭作用。要加強新設立獸藥經營企業的資質審查,對新開辦的獸藥經營企業要嚴格按照獸藥“GSP”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從嚴審批。對獸藥“GSP”施行前已有的獸藥經營單位,要做好與獸藥“GSP”的對接工作,在2012年3月1日前達到獸藥“GSP”的要求。要根據轄區獸藥經營主體的數量和分布情況,本著先易后難、先城市后鄉村的原則,逐步對現有的獸藥經營單位進行清理檢查,達不到獸藥“GSP”條件的要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后具備條件的要及時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要積極支持、引導有條件的獸藥經營企業進行獸藥“GSP”改造,對不具備條件的獸藥經營企業應引導其調整企業發展方向,走聯合、重組或轉行等道路。力爭通過獸藥“GSP”制度的實施,淘汰不符合獸藥“GSP”標準的經營企業,有效調整獸藥經營企業結構。在有效開展獸藥“GSP”實施工作的同時,各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和獸藥“GSP”規定,加強獸藥經營的日常監管工作,認真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國家和市組織的產品質量抽檢等工作,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要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附件:1.《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農業部令2010年第3號)
 
  2.   重慶市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檢查申請表
 
  3.   重慶市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檢查評定標準
 
  4.重慶市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檢查評定表(略)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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