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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內食藥監〔2016〕119號)

   2016-06-17 649
核心提示:各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局,各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
各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局,各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局: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品藥品安全,規范獎勵資金發放行為,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財政廳共同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監督管理局              2016年6月3日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違法行為.doc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規范獎勵資金發放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國食藥監辦[2013]13號),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自治區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走訪、網絡、電話等方式,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根據舉報人的申請,予以相應物質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自治區、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公署)應當將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保證獎勵資金及時發放。
 
  第四條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五條  舉報獎勵標準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等級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4%~6%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2%~4%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2%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四)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可視情況給予500~2000元的獎勵。
 
  第六條 每起案件的獎勵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第七條 自治區、盟市、旗縣食品藥品稽查執法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符合《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請舉報獎勵。
 
  第八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第九條 食品藥品稽查執法部門自收到獎勵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獎勵條件的,報本機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作出獎勵決定,并書面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規定領取獎金,并填寫舉報獎勵部門規定格式的獎勵文書(見附件1-6)。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一條 實名舉報人親自領取獎金的,應當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舉報獎勵部門指定的地點領取獎金。無法現場領取獎金且無委托人的,應當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第十二條  實名舉報人委托他人代領獎金的,受委托人應當向舉報獎勵部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證明、舉報人授權委托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稽查執法部門對匿名舉報獎勵實行專人管理,負責案件辦理及獎金兌現事宜。專人為2名該案件的辦案人員,由食品藥品稽查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依據所舉報案件的類別或者性質指定。
 
  食品藥品稽查執法部門及其負責舉報獎勵的專人應當對匿名舉報信息保密。
 
  匿名舉報人憑舉報時與食品藥品稽查執法部門專人約定的代碼和稽查執法部門專人給予的特定密碼領取獎金。
 
  匿名舉報人委托他人代領的,受委托人應當向舉報獎勵部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證明、舉報時與稽查執法部門專人約定的代碼和特定密碼、舉報內容等。
 
  第十四條 舉報獎金的發放按照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務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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