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瘦肉精”監管體制機制,實現監管工作的全過程覆蓋,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加強“瘦肉精”監管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72)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全市“瘦肉精”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瘦肉精”等違禁物品的監管工作是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工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采取嚴格措施,強化監督,密切配合,確保了我市畜產品質量的總體安全。但受利益驅使,少數地方銷售、使用“瘦肉精”的違法事件時有發生,對畜產品質量安全構成了嚴重隱患,如不進行堅決打擊,將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嚴重影響全市經濟持續發展。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充分認識做好“瘦肉精”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感。要根據職責分工,明確監管責任,落實監管措施。市人民政府成立“瘦肉精”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畜牧獸醫、 工商、質監、商務、衛生、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管、公安、財政、經信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瘦肉精”監管工作領導小組,把“瘦肉精”監管工作作為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切實做好“瘦肉精”監管工作,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
二、合理分工,明確職責
各縣(市)區要嚴格落實“地方政府負總責、生產經營單位為第一責任人、監管部門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扎扎實實抓好每個環節的監管,突出抓好養殖、收購販運、屠宰加工與進出口等重點環節的監管。市直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對牲畜養殖場(戶)的檢查,督促牲畜養殖場(戶)建立健全質量安全制度,完善養殖檔案,如實記錄飼料、獸藥等的來源和使用情況,并保留相關憑證;加大對飼料、獸藥生產經營企業的檢查力度,防止在飼料、獸藥中添加“瘦肉精”,確保飼料、獸藥質量安全;督促養殖戶建立活畜出欄無“瘦肉精”承諾制度;實施活畜出欄產地檢疫和“瘦肉精”檢測同步進行,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發放檢疫證明,防止含“瘦肉精”的“問題豬”進入流通環節;負責活畜收購、販運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活畜收購販運商(合作社、經紀人)設立資質許可,對銷售和運輸過程中的活畜進行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對定點屠宰的生豬進行“瘦肉精”等禁用藥物抽檢,對檢測確認含“瘦肉精”的生豬要會同商務部門監督企業實施無害化處理;會同公安部門嚴厲打擊在養殖環節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為,并將“瘦肉精”案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工商部門負責豬肉流通環節監管,查處和打擊經營含“瘦肉精”等不合格豬肉行為。要嚴格市場準入,加大市場巡查和執法力度,堅決取締無照經營。規范肉品經營主體,監督肉制品經營者依法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嚴格規范經營行為,嚴厲查處肉品經營者銷售無檢驗檢疫證明或檢驗檢疫不合格肉品行為,嚴厲打擊經營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產品行為。
質監部門要加強對肉品深加工企業的監管,督促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防止含“瘦肉精”的原料肉進入加工環節,嚴格執行肉制品出廠“瘦肉精”檢驗記錄制度,嚴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場。會同公安部門嚴厲打擊使用含“瘦肉精”的肉品等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一經查實,依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肉制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商務部門要加強對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和對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屠宰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執行生豬進場查驗、生豬來源及其產品流向登記、肉品品質檢驗、產品召回、無害化處理等肉品質量安全制度;督促定點屠宰企業加強對定點屠宰的生豬進行“瘦肉精”等禁用藥物的自檢,不得屠宰經“瘦肉精”等禁用藥物檢測不合格的生豬,否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會同畜牧獸醫部門共同監督屠宰企業對含“瘦肉精”的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會同公安部門嚴厲打擊屠宰企業收購宰殺含“瘦肉精”生豬等違法犯罪行為。
衛生部門負責制訂畜產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進出口動物及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對出口肉類生產企業、出口動物飼養場、出口肉類產品原料養殖場、出口食用動物飼料生產企業實行注冊備案管理。對未按規定使用原料,使用“瘦肉精”等違法添加物,未按規定對原料和產品進行檢測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要依法責令其停止出口,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吊銷其(注銷)注冊/備案資格。違規用藥信息應按規定通報畜牧獸醫和公安部門。要完善相關注冊備案生產企業信用管理制度,督促其落實主體責任。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鹽酸克倫特羅、沙丁胺醇等可能作為“瘦肉精”的人用藥物流通的監管,嚴格實施處方藥管理制度。要加強對藥品生產企業的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生產行為。要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管,重點檢查餐飲服務單位肉類采購環節,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嚴格執行肉類制品進貨索證索票制度,不得從非定點屠宰場采購肉類制品,不得采購無檢疫合格證和質量檢驗合格證的肉類制品,并制定嚴格的肉類制品進貨臺賬;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肉類制品的抽檢,確保餐飲服務單位肉類制品質量安全;加強對鹽酸克倫特羅等人用藥品的監管,嚴格實行鹽酸克倫特羅等人用藥品購買及使用登記制度,防止不法分子在飼料中添加和牲畜養殖過程中作為“瘦肉精”使用。
公安部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法發〔2011〕38號)及農業部、公安部等八部委《關于印發〈“瘦肉精”涉案線索移送與案件督辦工作機制〉的通知》(農質發〔2011〕10號)要求,及時受理、查處監管部門移交的“瘦肉精”案件,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對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的犯罪行為堅決予以打擊,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監管部門。
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經費,重點支持畜牧獸醫、公安等部門開展“瘦肉精”等違法添加物排查和涉嫌“瘦肉精”等違法案件的查處;支持市、縣、鄉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提高檢測能力和水平。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制定嚴禁生產、銷售萊克多巴胺的辦法,并依法進行清查。配合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和工商等部門加強對化工企業的監督管理檢查,及時掌握萊克多巴胺和其他“瘦肉精”化工原料及其中間生產、流通分布情況,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生產行為;對企業外租的廠房、車間開展不定期排查,嚴肅查處非法生產“瘦肉精”的企業和黑窩點,嚴肅查處通過互聯網銷售“瘦肉精”的行為;加強對肉品加工企業的監管,督促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三、創新機制,強化責任
一是建立案件會商制度。由市畜牧水產局牽頭,加強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對案件的會商協調。對重大復雜的案件,要召集“瘦肉精”監管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一起討論,共同開展調查。在調查取證方面,要做好移送證據的轉化和銜接工作;在案件定性方面,必要時可征求法院、檢察院的意見。二是建立信息通報制度。要充分發揮“瘦肉精”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各成員單位要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瘦肉精”案件查處等信息,實現信息共享,步調一致,推動各部門共同查處。三是建立聯合行動制度。要適時組織開展“瘦肉精”整治聯合行動,認真清查清繳,深挖線索,查清案源,徹查“瘦肉精”生產源頭和銷售網點。對案情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應實行聯合辦案,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四是建立獎懲考核制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瘦肉精”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瘦肉精”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并統一領導、指揮“瘦肉精”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要根據畜牧獸醫、工商、公安、衛生、財政、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商務、進出口檢驗檢疫、經信等部門的職能制定“瘦肉精”監管工作考核辦法,嚴格考核。對監管有力、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因不作為或者失職、瀆職等導致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為完善“瘦肉精”監管體制機制,實現監管工作的全過程覆蓋,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加強“瘦肉精”監管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72)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全市“瘦肉精”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瘦肉精”等違禁物品的監管工作是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工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采取嚴格措施,強化監督,密切配合,確保了我市畜產品質量的總體安全。但受利益驅使,少數地方銷售、使用“瘦肉精”的違法事件時有發生,對畜產品質量安全構成了嚴重隱患,如不進行堅決打擊,將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嚴重影響全市經濟持續發展。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充分認識做好“瘦肉精”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感。要根據職責分工,明確監管責任,落實監管措施。市人民政府成立“瘦肉精”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畜牧獸醫、 工商、質監、商務、衛生、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管、公安、財政、經信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瘦肉精”監管工作領導小組,把“瘦肉精”監管工作作為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切實做好“瘦肉精”監管工作,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
二、合理分工,明確職責
各縣(市)區要嚴格落實“地方政府負總責、生產經營單位為第一責任人、監管部門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扎扎實實抓好每個環節的監管,突出抓好養殖、收購販運、屠宰加工與進出口等重點環節的監管。市直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對牲畜養殖場(戶)的檢查,督促牲畜養殖場(戶)建立健全質量安全制度,完善養殖檔案,如實記錄飼料、獸藥等的來源和使用情況,并保留相關憑證;加大對飼料、獸藥生產經營企業的檢查力度,防止在飼料、獸藥中添加“瘦肉精”,確保飼料、獸藥質量安全;督促養殖戶建立活畜出欄無“瘦肉精”承諾制度;實施活畜出欄產地檢疫和“瘦肉精”檢測同步進行,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發放檢疫證明,防止含“瘦肉精”的“問題豬”進入流通環節;負責活畜收購、販運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活畜收購販運商(合作社、經紀人)設立資質許可,對銷售和運輸過程中的活畜進行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對定點屠宰的生豬進行“瘦肉精”等禁用藥物抽檢,對檢測確認含“瘦肉精”的生豬要會同商務部門監督企業實施無害化處理;會同公安部門嚴厲打擊在養殖環節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為,并將“瘦肉精”案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工商部門負責豬肉流通環節監管,查處和打擊經營含“瘦肉精”等不合格豬肉行為。要嚴格市場準入,加大市場巡查和執法力度,堅決取締無照經營。規范肉品經營主體,監督肉制品經營者依法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嚴格規范經營行為,嚴厲查處肉品經營者銷售無檢驗檢疫證明或檢驗檢疫不合格肉品行為,嚴厲打擊經營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產品行為。
質監部門要加強對肉品深加工企業的監管,督促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防止含“瘦肉精”的原料肉進入加工環節,嚴格執行肉制品出廠“瘦肉精”檢驗記錄制度,嚴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場。會同公安部門嚴厲打擊使用含“瘦肉精”的肉品等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一經查實,依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肉制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商務部門要加強對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和對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屠宰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執行生豬進場查驗、生豬來源及其產品流向登記、肉品品質檢驗、產品召回、無害化處理等肉品質量安全制度;督促定點屠宰企業加強對定點屠宰的生豬進行“瘦肉精”等禁用藥物的自檢,不得屠宰經“瘦肉精”等禁用藥物檢測不合格的生豬,否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會同畜牧獸醫部門共同監督屠宰企業對含“瘦肉精”的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會同公安部門嚴厲打擊屠宰企業收購宰殺含“瘦肉精”生豬等違法犯罪行為。
衛生部門負責制訂畜產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進出口動物及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對出口肉類生產企業、出口動物飼養場、出口肉類產品原料養殖場、出口食用動物飼料生產企業實行注冊備案管理。對未按規定使用原料,使用“瘦肉精”等違法添加物,未按規定對原料和產品進行檢測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要依法責令其停止出口,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吊銷其(注銷)注冊/備案資格。違規用藥信息應按規定通報畜牧獸醫和公安部門。要完善相關注冊備案生產企業信用管理制度,督促其落實主體責任。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鹽酸克倫特羅、沙丁胺醇等可能作為“瘦肉精”的人用藥物流通的監管,嚴格實施處方藥管理制度。要加強對藥品生產企業的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生產行為。要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管,重點檢查餐飲服務單位肉類采購環節,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嚴格執行肉類制品進貨索證索票制度,不得從非定點屠宰場采購肉類制品,不得采購無檢疫合格證和質量檢驗合格證的肉類制品,并制定嚴格的肉類制品進貨臺賬;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肉類制品的抽檢,確保餐飲服務單位肉類制品質量安全;加強對鹽酸克倫特羅等人用藥品的監管,嚴格實行鹽酸克倫特羅等人用藥品購買及使用登記制度,防止不法分子在飼料中添加和牲畜養殖過程中作為“瘦肉精”使用。
公安部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法發〔2011〕38號)及農業部、公安部等八部委《關于印發〈“瘦肉精”涉案線索移送與案件督辦工作機制〉的通知》(農質發〔2011〕10號)要求,及時受理、查處監管部門移交的“瘦肉精”案件,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對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的犯罪行為堅決予以打擊,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監管部門。
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經費,重點支持畜牧獸醫、公安等部門開展“瘦肉精”等違法添加物排查和涉嫌“瘦肉精”等違法案件的查處;支持市、縣、鄉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提高檢測能力和水平。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制定嚴禁生產、銷售萊克多巴胺的辦法,并依法進行清查。配合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和工商等部門加強對化工企業的監督管理檢查,及時掌握萊克多巴胺和其他“瘦肉精”化工原料及其中間生產、流通分布情況,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生產行為;對企業外租的廠房、車間開展不定期排查,嚴肅查處非法生產“瘦肉精”的企業和黑窩點,嚴肅查處通過互聯網銷售“瘦肉精”的行為;加強對肉品加工企業的監管,督促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三、創新機制,強化責任
一是建立案件會商制度。由市畜牧水產局牽頭,加強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對案件的會商協調。對重大復雜的案件,要召集“瘦肉精”監管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一起討論,共同開展調查。在調查取證方面,要做好移送證據的轉化和銜接工作;在案件定性方面,必要時可征求法院、檢察院的意見。二是建立信息通報制度。要充分發揮“瘦肉精”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各成員單位要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瘦肉精”案件查處等信息,實現信息共享,步調一致,推動各部門共同查處。三是建立聯合行動制度。要適時組織開展“瘦肉精”整治聯合行動,認真清查清繳,深挖線索,查清案源,徹查“瘦肉精”生產源頭和銷售網點。對案情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應實行聯合辦案,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四是建立獎懲考核制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瘦肉精”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瘦肉精”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并統一領導、指揮“瘦肉精”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要根據畜牧獸醫、工商、公安、衛生、財政、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商務、進出口檢驗檢疫、經信等部門的職能制定“瘦肉精”監管工作考核辦法,嚴格考核。對監管有力、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因不作為或者失職、瀆職等導致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