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6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26號),設立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正廳級),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能轉變
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及指導工作,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
二、主要職責
(一)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的建議,負責全省依法行政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協助省長辦理法制工作事項,承擔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承擔統籌規劃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省政府立法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報省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督促指導。
(三)承擔審查報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的責任,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和地方性法規應用解釋、省政府規章解釋工作,研究提出省政府貫徹實施國家法律、法規的方案或意見。
(四)受省政府委托,依法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負責規范行政執法程序、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裁量權,審核省直部門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協調各市政府、省直部門間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有關爭議。
(五)組織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實施后的評估工作,負責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負責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省直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負責省政府規章報送備案和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編輯地方性法規規章匯編正式版本,組織翻譯、審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的外文文本。
(六)承辦向省政府申請的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全省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研究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規章、文件和答復意見。
(七)負責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對省政府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對省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代理省政府行政訴訟和以省政府作為民事主體的相關法律事務,負責省政府法律事務咨詢等工作,聯系、協調仲裁機構。
(八)組織開展依法行政、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協助落實省政府領導干部學法制度,組織開展依法行政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綜合和對外業務交流。
(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設8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后勤、信訪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等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干部工作。
(二)立法一處。
起草匯總省政府立法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編制經濟方面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組織起草、調研、論證、協調、審核經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承辦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稅收、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國有資產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環保、安全生產、交通運輸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負責相關地方性法規應用解釋、省政府規章解釋和法律、法規草案征求意見的答復工作。
(三)立法二處。
負責編制社會方面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組織起草、調研、論證、協調、審核社會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承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知識產權、體育、農林水、食品藥品監督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負責相關地方性法規應用解釋、省政府規章解釋和法律、法規草案征求意見的答復工作。
(四)行政執法監督處。
負責全省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協調、規范和指導,研究行政執法的普遍性問題,向省政府提出相關建議,審核省直部門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負責行政機關行政權力的合法性審查,對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依法進行監督,負責省直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和全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組織、指導、監督各市、縣(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承擔全省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省政府有關部門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工作,受理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和控告,查處、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協調各市政府之間、省直部門之間、各市政府與省直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爭議。
(五)備案譯審處。
負責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負責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省直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指導、監督全省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章、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負責省政府規章報送備案工作,負責省政府規章實施后評估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數據庫管理,清理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編輯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匯編正式版本,翻譯、審定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外文文本,組織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六)行政復議處。
承辦向省政府申請的行政復議案件,負責對省政府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情況進行督查,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向省政府和市、縣政府提出相關建議和意見,起草行政復議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和有關制度,指導、監督全省行政復議工作,負責各市政府、省直部門行政復議決定的備案審查。
(七)行政應訴處(省政府法律顧問處)。
承辦以省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行政賠償案件和申請國務院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案件,負責以省政府作為民事主體的相關法律事務,對省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研究行政應訴、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措施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向省政府提出相關建議和意見,指導全省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聯系、協調全省仲裁機構。承擔省政府法律顧問組的日常工作,為省政府涉法事務提供咨詢。
(八)依法行政指導處(綜合處)。
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工作,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向省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擬訂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規劃和政府法制建設規劃,組織開展行政機關人員培訓。負責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綜合,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承擔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略)
五、其他事項
(一)省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設在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6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26號),設立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正廳級),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能轉變
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及指導工作,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
二、主要職責
(一)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的建議,負責全省依法行政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協助省長辦理法制工作事項,承擔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承擔統籌規劃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省政府立法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報省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督促指導。
(三)承擔審查報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的責任,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和地方性法規應用解釋、省政府規章解釋工作,研究提出省政府貫徹實施國家法律、法規的方案或意見。
(四)受省政府委托,依法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負責規范行政執法程序、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裁量權,審核省直部門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協調各市政府、省直部門間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有關爭議。
(五)組織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實施后的評估工作,負責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負責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省直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負責省政府規章報送備案和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編輯地方性法規規章匯編正式版本,組織翻譯、審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的外文文本。
(六)承辦向省政府申請的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全省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研究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規章、文件和答復意見。
(七)負責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對省政府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對省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代理省政府行政訴訟和以省政府作為民事主體的相關法律事務,負責省政府法律事務咨詢等工作,聯系、協調仲裁機構。
(八)組織開展依法行政、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協助落實省政府領導干部學法制度,組織開展依法行政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綜合和對外業務交流。
(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設8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后勤、信訪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等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干部工作。
(二)立法一處。
起草匯總省政府立法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編制經濟方面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組織起草、調研、論證、協調、審核經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承辦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稅收、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國有資產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環保、安全生產、交通運輸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負責相關地方性法規應用解釋、省政府規章解釋和法律、法規草案征求意見的答復工作。
(三)立法二處。
負責編制社會方面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組織起草、調研、論證、協調、審核社會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承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知識產權、體育、農林水、食品藥品監督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負責相關地方性法規應用解釋、省政府規章解釋和法律、法規草案征求意見的答復工作。
(四)行政執法監督處。
負責全省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協調、規范和指導,研究行政執法的普遍性問題,向省政府提出相關建議,審核省直部門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負責行政機關行政權力的合法性審查,對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依法進行監督,負責省直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和全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組織、指導、監督各市、縣(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承擔全省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省政府有關部門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工作,受理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和控告,查處、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協調各市政府之間、省直部門之間、各市政府與省直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爭議。
(五)備案譯審處。
負責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負責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省直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指導、監督全省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章、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負責省政府規章報送備案工作,負責省政府規章實施后評估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數據庫管理,清理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編輯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匯編正式版本,翻譯、審定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外文文本,組織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六)行政復議處。
承辦向省政府申請的行政復議案件,負責對省政府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情況進行督查,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向省政府和市、縣政府提出相關建議和意見,起草行政復議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和有關制度,指導、監督全省行政復議工作,負責各市政府、省直部門行政復議決定的備案審查。
(七)行政應訴處(省政府法律顧問處)。
承辦以省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行政賠償案件和申請國務院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案件,負責以省政府作為民事主體的相關法律事務,對省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研究行政應訴、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措施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向省政府提出相關建議和意見,指導全省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聯系、協調全省仲裁機構。承擔省政府法律顧問組的日常工作,為省政府涉法事務提供咨詢。
(八)依法行政指導處(綜合處)。
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工作,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向省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擬訂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規劃和政府法制建設規劃,組織開展行政機關人員培訓。負責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綜合,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承擔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略)
五、其他事項
(一)省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設在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