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儲備糧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省級儲備糧是省人民政府調控全省糧食市場和實施社會糧食救濟的重要物質基礎。為了貫徹落實省長負責制,建立管理科學、調控有力、吞吐靈活、人員精干的省級儲備糧管理體系,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省級儲備糧在實施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省級儲備糧,是指省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省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省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暫行規定。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目前對省級儲備糧實行分級管理體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省級儲備糧的分級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 省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省級儲備糧儲得實、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第六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擬訂省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對省級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并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省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解除儲備時形成的價差虧損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商省財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省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并依照省有關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九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負責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省級儲備糧貸款實施監管。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省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省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儲備糧。省級儲備糧儲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對破壞省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省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省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十三條 省級儲備糧的儲存與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根據全省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共同下達。
第十五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具體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
第十六條 省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省級儲備糧儲存總量的20%至30%。各承儲單位應當根據省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省級儲備糧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和計劃,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備案。在年度輪換計劃內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具體實施省級儲備糧的輪換。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輪換的數量、品種和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省級儲備糧輪換資金的管理,采取“購貸銷還”的辦法,即輪出時貨款全額收貸,輪入時等額發放貸款。
第十七條 各承儲單位應當將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及開戶行。
第三章 省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八條 省直屬儲備糧庫為專門儲存省級儲備糧的企業。省級儲備糧也可以依照本暫行規定的規定由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代儲。第十九條 代儲省級儲備糧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省規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省級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省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并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選擇代儲省級儲備糧的企業,應當遵循有利于省級儲備糧的合理布局,有利于省級儲備糧的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于降低省級儲備糧成本、費用的原則。
第二十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從具備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企業中,根據省級儲備糧的總體布局方案擇優選定省級儲備糧代儲企業,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備案。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省級儲備糧代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省級儲備糧代儲企業不得將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第二十一條 省直屬儲備糧庫、省級儲備糧代儲企業(以下統稱承儲企業)儲存省級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及省有關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省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省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保證省級儲備糧帳帳相符、帳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省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省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省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省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帳、高價售出低價入帳、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省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做好省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省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及時報告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省級儲備糧的輪換。省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有條件的承儲企業應從各項節余資金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儲備糧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省級儲備糧輪換風險等支出。省級儲備糧庫存管理辦法及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省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承儲企業依法被撤消、解散或破產的,其儲存的省級儲備糧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調出另儲。
第三十一條 省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實行定額包干,由省級財政部門通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補貼專戶,及時、足額撥付到省直屬儲備庫,由市代儲的,撥付市級財政部門。省級儲備糧管理費用標準和輪換費用補貼標準,原則上參照中央儲備糧相關標準執行,具體標準以及財務管理辦法由有關部門另文下達。
第三十二條 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省級財政部門依照同期貸款利率,按月撥付。
第三十三條 省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凡是承儲省級儲備糧的企業必須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設立基本帳戶,并接受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及各級行(組)的信貸監管。
第三十四條 省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核定。省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各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省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三十五條 省建立省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具體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并征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的意見制定。
第三十六條 各承儲單位應當定期統計、分析省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及開戶行。第四章 省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三十七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逐步完善省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省級儲備糧:(一)全省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三)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動用省級儲備糧,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提出動用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四十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并具體組織實施。緊急情況下,省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省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本暫行規定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省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省級儲備糧代儲企業不再具備代儲條件,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代儲資格。發現省直屬儲備糧庫存在不適于儲存省儲備糧的情況,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成省直屬儲備糧庫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的,取消其儲糧資格。
第四十四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省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各承儲企業,對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七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省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
第四十八條 各級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省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各承儲企業對各級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暫行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補貼、貸款及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給予不具備代儲條件的企業代儲省級儲備糧資格,或者發現省級儲備糧代儲企業不再具備代儲條件不及時取消其代儲資格的;
(三)發現省直屬儲備糧庫存在不適于儲存省級儲備糧的情況,不責成省直屬儲備糧庫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五十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暫行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省級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對省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省級儲備糧帳帳不符、帳實不符的;
(三)發現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了不及時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一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暫行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省級儲備糧代儲企業,取消其代儲資格:
(一)虛報、瞞報省級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省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換省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省級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四)造成省級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六)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的;
(七)以省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第五十二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暫行規定,以低價購進高價入帳、高價售出低價入帳、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省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按照各自職責對其限期改正,并責令退回騙取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省級儲備糧代儲企業將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的,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降級的紀律處分;造成省級儲備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暫行規定,擠占、截留、挪用省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省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省級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暫行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暫行規定,破壞省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省級儲備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承儲企業、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建立儲備糧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暫行規定制定本轄區的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五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