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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2018年寧夏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自治區級抽檢任務)實施方案的通知(寧食藥監(綜)函〔2018〕35號)

   2018-03-07 411
核心提示:各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現將《2018年寧夏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自治區級抽檢任務)實施方案》印發給
各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現將《2018年寧夏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自治區級抽檢任務)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嚴格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食藥監辦食監三〔2015〕35號)、《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實施細則》(食藥監辦食監三〔2018〕14號)和《寧夏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規范》(寧食藥監〔2017〕31號)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按時完成抽樣檢測和不合格樣品核查處置等各項任務。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日
 
    (此件部分公開)
 
    2018年寧夏食品安全抽檢監測
 
    (自治區級抽檢任務)實施方案
 
    為全面掌握我區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及時發現和防控食品安全問題和風險隱患,切實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依法、科學、規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檢工作,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2018年食品安全抽檢計劃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三〔2018〕1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2018年自治區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以下簡稱為“自治區級抽檢”任務)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過實施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計劃,堅持以發現問題為導向,以技術監督為抓手,主動發現苗頭性、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和隱患,采取監督抽檢與信息公布、核查處置聯動等方式,及時防控食品安全風險,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促進食品產業健康有序發展,鞏固食品安全穩定向好的態勢,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對安全健康食品的需要。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以“三重一大”,即重點區域、重點品種、重點項目和大型企業為核心目標。瞄準大中型食品生產企業以及大中型食品批發市場、超市和餐飲企業等重點區域;緊盯風險程度高、既往抽檢合格率低以及消費量大的重點品種;聚焦學校周邊及學校食堂、城鄉結合部、旅游景區等重點場所,加大抽檢力度,提高問題發現率。
 
    (二)堅持廣泛覆蓋。點面兼顧,逐步實現區域、企業、品種、項目、環節及業態的全覆蓋。要覆蓋全區城市、農村、城鄉結合部等不同區域;覆蓋在產獲證食品生產企業;覆蓋糧食加工品、食用油、乳制品、肉制品、酒類、豆制品等29個大類、158個食品細類;覆蓋食品生產加工、流通、餐飲、網絡銷售等不同業態。
 
    (三)堅持檢管結合。結合飛行檢查、體系檢查等日常監管發現的問題,以及法規制度發布、食品質量提升工程實施、食品企業HACCP(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認證、既往抽檢、節令熱銷、輿情熱點、突發性食品安全問題等,及時組織開展專項抽檢工作。針對監管力量相對薄弱的領域加大抽檢力度。加強抽檢工作和日常監管信息的互聯共享,開展會診會商,聯管聯動。
 
    (四)堅持四級聯動。國家、省、市、縣四級緊密協作、合理分工、各有側重。統一制定抽檢計劃、統一調度抽檢任務、統一規范程序標準、統一數據分析利用。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制度開展抽樣和檢驗工作。自治區局對市局,市局對縣(區)局逐級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工作,實現監督抽檢與評價性抽檢雙輪驅動,進一步提升抽檢工作效能和質量。
 
    三、任務分配
 
    (一)監督抽檢任務。共計劃開展監督抽檢4770批次,其中食品生產環節實施1973批次,食品流通環節2157批次,餐飲消費環節540批次,保健食品100批次。重點對糧食及糧食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飲料、餐飲食品等29個大類食品進行抽樣檢測,具體品種及檢驗項目詳見附件1。
 
    (二)快速檢測任務。計劃開展快速檢測15000批次,其中在食品流通環節、餐飲消費環節實施快速檢測14500批次,保健食品快速檢測500批次。食品銷售環節重點對蔬菜、水果、鮮凍畜禽肉、水產品等四大類食用農產品進行快速檢測;餐飲環節重點對餐飲具、煎炸過程用油、火鍋底料、肉丸、豆制品等開展快速檢測;保健食品重點對減肥、增強免疫力、緩解體力疲勞、改善睡眠、輔助降血糖、輔助降血脂等6類產品開展快檢篩查。
 
    食品快速檢測任務分配如下: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督所1000批次,銀川市5000批次,石嘴山市3000批次,吳忠市2500批次,固原市1500批次,中衛市1500批次;保健食品快速檢測五市各100批次。各地開展快速檢測可采取現場快速檢測或者在快速檢測實驗室檢測的方式進行。按照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完成,并告知被采樣單位快速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要對相關品種開展監督抽檢。
 
    四、組織實施
 
    (一)抽樣原則
 
    各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自治區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的抽樣工作,由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統籌分解,將抽樣任務均衡分配到轄區各縣、區和分局。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督所負責保健食品的抽樣工作。抽樣應覆蓋轄區所有縣(區)和三分之二以上的鄉鎮和農村。食品生產環節抽樣應覆蓋轄區所有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總局公布的重點食品生產企業除外);銷售環節抽樣應涵蓋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小銷售店、網絡銷售、進口食品等不同業態;餐飲環節抽樣應涵蓋學校食堂、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各類餐館、旅游景區及農家樂、小吃店等不同規模、不同業態的餐飲服務單位;保健食品抽樣要以商場、超市、藥店、專賣店等重點場所為主, 抽樣產品種類為增強免疫力、輔助降血脂、輔助降血糖、抗氧化、輔助改善記憶、緩解視疲勞、促進排鉛、清咽等8類功能類別保健食品和營養素補充劑,每個類別抽樣不少于5批次。
 
    抽樣以寧夏區內生產經營的產品為主,可在本地銷售環節抽檢一定比例的外省產品。抽樣時要加強對市場占有率高的重點食品企業和既往抽檢出現過不合格食品的企業進行抽檢,加大對本地區大宗食品、特色食品和風險程度較高的食品品種及問題多發區域、中小學及幼兒園食堂、旅游景區及周邊、大型集體聚餐場所等的抽檢力度。
 
    各地在組織開展自治區級食品抽檢監測的基礎上,要根據日常監督檢查和既往抽檢情況,及時組織開展本地區專項抽檢工作。重點突出社會反映問題較為突出的食品及項目;節令性食品及可能存在季節性食品安全問題的食品;突發性食品安全問題等需要開展專項抽檢的食品。
 
    (二)抽樣時間和頻次
 
    各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抽樣工作從2018年2月至10月30日,均衡分配至各月,避免集中采樣。季節性生產經營的食品或存在安全風險的食品在相應季節增加采樣量。節令性食品應在節前1個半月開始抽樣。要增加對高風險食品、以往檢出不合格產品企業的抽檢頻次。
 
    (三)樣品采集要求
 
    抽樣工作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和《食品安全抽檢實施細則(2018版)》和《寧夏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規范》執行。抽樣單位應對抽樣人員進行集中培訓。抽樣人員在采集樣品前,應對被抽樣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現場檢查筆錄;要使用移動抽樣終端(pad和便攜式打印機)和國家總局研發的抽樣APP填報抽樣信息,現場打印抽樣文書。抽樣人員要按照規范要求開展采樣工作,對需要無菌采樣等特殊要求的進行規范操作,應從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待銷產品中或者從食品經營者倉庫和用于經營的食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要求被抽樣單位自行提供或自行送檢。應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對被抽樣樣品基本信息、狀態、食品庫存及其他可能影響抽樣檢驗結果的情形進行現場信息采集并上傳“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抽樣人員應向被抽樣單位支付樣品購買費并索取發票及所購樣品明細單。抽樣過程中,如發現因企業停產、季節性生產、庫存不足等原因抽不到樣品,抽樣單位要與被抽樣企業共同簽署《獲證食品生產企業未抽到樣品情況說明》(詳見附件7)。
 
    樣品編號要求:樣品編號由英文字母PP加13位阿拉伯數字組成,PP為國抽匹配各省抽樣檢驗縮寫“匹配”的拼音首字母,編號前2位為2018年年份“18”,第3至4位為寧夏編號“64”,第5至8位為抽樣單位編號,最后5位為流水號,由抽樣單位確定本單位內部流水號。例如:銀川市賀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18年抽取的第1個樣品編號為“PP1864821600001”,依此類推。(各抽樣單位編碼詳見附件2)
 
    快速檢測樣品編號:將前兩位字母改為KJ,其它要求同上。例如:銀川市賀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18年抽取的第1個樣品編號為“KJ1864821600001”。
 
    (四)樣品檢驗
 
    經政府采購程序確定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檢驗任務,具體檢驗任務分配另行通知。檢驗機構應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范對樣品進行檢驗,保證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承檢機構對于不合格樣品必須進行復核,確保檢驗結果準確可靠。承檢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合法有效的電子版檢驗報告,出具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上傳數據同時要告知自治區局稽查局。各承檢機構發現不合格樣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質或其他可能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急性健康風險的,應當在確認檢驗結果后24小時之內報告自治區局稽查局,并抄送國家總局;同時說明檢出物質的屬性,填報《食品安全抽檢監測限時報告情況表》(見附件5、6)。各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直接通過“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打印不合格樣品檢驗報告、 抽樣單和抽樣檢驗告知書。
 
    (五)信息公布
 
    自治區局負責按照國家總局要求格式在官方網站上公布“自治區級抽檢”任務全區食品抽檢信息,并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中同步發布。不合格食品檢驗結果信息根據稽查局的信息核實情況進行公示,確保檢驗報告送達、被抽樣單位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畢后進行公示。各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不合格產品的信息核實工作,應在送達檢驗報告7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局稽查局反饋信息核實情況,填報《2018年食品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核實確認表》(見附件4),稽查局在2日內向綜合處反饋所收到的信息核實結果。超過異議期的不合格產品將及時公示,如因超過期限未核實上報而導致公示數據有誤的由負責異議處理的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承擔責任。各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應在本轄區內公示自行組織的抽檢信息。公布內容按照《關于規范全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結果信息公示的通知》(寧食藥監〔2017〕121號)要求執行。
 
    (六)核查處置
 
    “自治區級抽檢”任務由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異議登記、異議辦理,由自治區局稽查局進行異議審核;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核查處置領取、辦理,審核實施一級審核,即縣級領取、辦理的由市局進行核查處置審核,市級領取、辦理的由自治區局稽查局進行核查處置審核。各市、縣(區)監管部門在食品抽檢監測系統上看到轄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任務或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應當及時送達食品生產經營者,告知企業7個工作日內可提出異議(包括申請復檢);送達同時啟動核查處置工作,并在食品抽檢監測系統中,3個工作日內領取核查處置任務,5個工作日內啟動核查處置工作,在3個月內處置完畢后,及時將處置結果同步上報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平臺。
 
    自治區局稽查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中含有非食用物質或其他可能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急性健康風險的,應在24小時內緊急啟動核查處置程序。對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嚴厲查處,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涉及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稽查局和食監三司。案件辦結或移送公安機關后,應將案件查處情況及時上報自治區局稽查局。
 
    五、數據報送
 
    1、系統數據填報:各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和各承檢機構應按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將抽樣和檢驗數據報送至“食品安全抽檢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填報錯誤或者出現超期提交的,各單位需向自治區局綜合處遞交書面修改申請,經同意后方可修改或通過提交。銷售和餐飲環節抽取的無生產企業食品,“標識生產企業名稱”和“標識生產企業所在地”一律填左斜杠“/”。
 
    2、快速檢測數據報送:按照《關于報送2017年全區食品安全快速檢測結果統計報表的通知》(寧食藥監〔2017〕81號)要求填報,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督所于每月1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所轄縣、區食品快速檢測統計報表及臺賬匯總后報送至自治區局綜合處,11月20日前上報年度統計報表及食品快速檢測工作小結。
 
    3、公示數據填報:各承檢機構于每周五12:00前將本周的“自治區級抽檢”結果數據以書面形式加蓋公章和電子版形式同時報送到自治區局綜合處(詳見附件3),用于抽檢信息公示。上報的數據為最終審核數據,紙質版和電子版保持一致,不得隨意修改、重復上報。
 
    4、工作總結上報:各承檢機構每月匯總分析一次本機構當月檢驗情況,于下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向自治區局綜合處上報月度情況;各承檢機構于2018年12月10日前報送2018年度食品抽檢分析評價報告。五市市場監管部門于6月20日、12月10日前分別上報上半年、全年度“自治區級抽檢”工作總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合理安排進度。各市、縣(區)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食品抽檢工作,加強組織協調,明確專人負責,結合實際統籌分配抽檢任務,細化抽檢計劃,按進度如期完成抽樣工作,并及時向地方政府匯報本年度抽檢工作情況;同時,各地要對轄區內的食品生產企業進行摸排,確保地產食品抽檢覆蓋率達100%。各承檢機構要做好接樣登記、樣品保管工作,嚴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質量控制措施實施檢驗。各市局應于2018年3月30日前將市級食品抽檢計劃和自行組織抽檢的實施方案報送區局。
 
    (二)依法核查處置,及時研判風險。各市、縣(區)監管部門要認真總結抽檢工作,對不合格食品要追蹤溯源,一查到底,依法嚴肅查處涉及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該限時辦理的不得拖延,屬于移交情形的立即移交,不得拖延;并結合日常檢查情況和以往抽檢結果及時開展分析研判,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樣品檢驗復檢與初檢不一致的,應分析原因。自治區局食品生產監管、食品流通監管、餐飲食品監管、保健食品與化妝品監管處分別負責本環節的抽檢分析評價工作,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負責對全區食品抽檢工作開展分析評價。
 
    (三)嚴肅工作紀律,確保專款專用。各地監管部門、承檢機構及工作人員不得隨意更改抽樣信息,不得瞞報、謊報、漏報檢驗數據,不得擅自發布有關抽檢的信息,嚴禁要求被抽樣單位自行提供樣品或自行將樣品送至檢測機構,嚴禁在開展抽樣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檢單位和接受被抽檢單位的饋贈,嚴禁利用抽檢結果開展有償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發現一律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對因抽樣不規范影響不合格樣品核查處置工作的由被抽樣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抽檢行為一律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使用抽檢經費,確保專款專用。經費使用包括抽樣(抽樣文書和抽樣設備更新)、檢測、培訓、會議、結果分析評價等。
 
    (四)強化督導考評,做好工作保障。自治區局將把食品抽檢工作納入對市、縣局的效能目標考核,考核內容包括抽檢覆蓋率、抽檢計劃、工作進度、核查處置、信息公布、數據報送等。對抽檢覆蓋率低于90%的市、縣(區)將依據相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各市市場監管部門抽樣和核查處置完成情況將予以定期通報。同時,加強對承檢機構的監督管理,開展質量評價、日常檢查、盲樣考核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檢驗機構遴選和檢測任務分配的依據。各地要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熱點輿情事件應對處置、案件查辦等實際需要,及時組織應急、執法檢驗等工作。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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