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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魚肉丸滑類食品和火鍋底料、雞精(汁) 等調味品監管工作的通知(浙食藥監規〔2014〕7號)

   2014-07-31 991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及義烏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今年315期間,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省公安廳對我省

各設區市及義烏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今年“3·15”期間,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省公安廳對我省范圍內部分火鍋、豆撈店等餐飲單位組織開展了暗訪和突擊檢查,并對該類餐飲單位采購、使用的原料、半成品和調味料進行監督抽檢。檢驗結果顯示,牛肉、豬肉、墨魚、蝦等原料和丸滑類半成品中硼酸含量分別為1.4-7.26 mg/kg不等;火鍋底料和雞精(汁)等調味料中硼酸含量分別為9.16-9.93 mg/kg不等。針對上述情況,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已建議省衛生計生委,盡快開展對該類食品的風險監測、評估和相關標準制定。鑒于硼砂(酸)為非食用物質,添加在食品中將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在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未出臺風險監測、評估結論或食品安全標準前,為保障食品安全,結合全省食品安全“百日嚴打”行動有關部署,現就進一步加強魚肉丸滑類食品和火鍋底料、雞精(汁)等調味品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法行為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轄區內魚肉丸滑類食品和雞精(汁)、火鍋底料等調味料生產企業(加工作坊)、銷售單位和火鍋、豆撈等餐飲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力度,重點檢查食品原輔料采購索證索票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在魚肉丸滑類食品的加工制作過程和雞精(汁)、火鍋底料等調味料生產過程中是否存在人為添加硼砂(酸)的違法行為;一旦發現違法添加行為,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強化監督抽檢,及時消除風險隱患

  衛生部《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中規定,硼砂(酸)為食品中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各地要加大對魚肉丸滑類食品和雞精(汁)、火鍋底料等調味料的監督抽檢力度,及時消除風險隱患。鑒于國家目前尚未出臺食品中硼砂(酸)安全限量標準,而科學研究表明某些動植物及產品本底含有硼元素,并以硼酸鹽和硼酸的形式天然存在(部分食品中硼含量建議值見附件)的情況,檢驗結果顯示硼砂(酸)含量超過建議值或明顯偏高的,要迅速分析查找原因,并立即采取措施,根據不同情形進行分類處理:對查明加工制作過程人為添加硼砂(酸)的,要依法查處并移送公安機關;對查明由于調味料等食品原輔料帶入的,應對該產品采取控制措施,并要求該單位落實整改措施。同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調味料等食品原輔料生產企業所在地監管部門進行協助調查。對監督抽檢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抽樣檢驗信息通報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進行通報和報告。

  三、強化溝通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與公安、衛生等相關部門的協作與配合,加強信息溝通與反饋,及時通報監管過程中發現的有關問題和重大案件線索。同時,各地要將問題產品的查處情況及時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該文件自5月20日起實施。聯系人:魯捷,聯系電話:0571-88903264,傳真:0571-88903262,電子郵箱:sfb2011@126.com

  附件:部分食品中硼含量建議值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5月6日
 

附件
各類食品中硼的本底含量建議值

食品種類
x+3s
最大值
本底含量
建議值
谷物類
大豆
38.90
39.46
39.46
大米
1.82
3.99
3.99
小麥粉
1.65
1.46
1.65
肉類
豬肉
2.91
7.72
7.72
牛肉
1.29
0.88
1.29
羊肉
0.88
0.85
0.88
水果類

7.30
6.17
7.30
蘋果
4.04
3.31
4.04
葡萄
4.97
7.00
7.00

8.46
6.38
8.46

以上數據來自于參考文獻:宋筱瑜,李鳳琴等.中國12省市部分食品中硼本底含量調查及居民攝入量初估[J]. 衛生研究,2011,40(4):431-433.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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