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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關于微小餐飲單位和零售藥店食品經營許可試行“申請人承諾制”的通知

   2016-08-12 415
核心提示: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編辦《關于同意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在微小餐飲單位和零售藥店食品經營許可試行申請人承諾制的函》,為進一
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編辦《關于同意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在微小餐飲單位和零售藥店食品經營許可試行“申請人承諾制”的函》,為進一步簡化和優化食品經營許可流程,加大無證食品經營疏導力度,從該通知下發之日起對全市微小餐飲單位和零售藥店食品經營許可試行“申請人承諾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微小餐飲單位和零售藥店食品經營許可試行“申請人承諾制”適用范圍
 
  (一)微小餐飲單位食品經營許可試行“申請人承諾制”適用范圍
 
  微小餐飲單位食品經營許可試行“申請人承諾制”適用范圍: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糕點店、農家樂等規模較小的餐飲服務經營者;限定主體業態:餐飲服務經營者(微小餐飲);限定經營項目:熱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自釀酒)。經營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自釀酒等高風險食品的微小餐飲單位不適用“申請人承諾制”。
 
  (二)零售藥店食品經營許可試行“申請人承諾制”適用范圍
 
  零售藥店食品經營許可試行“申請人承諾制”適用于在我市范圍內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零售藥店;限定主體業態:食品銷售經營者;限定經營項目:預包裝食品銷售、特殊食品銷售。經營其它項目的零售藥店不適用“申請人承諾制”。
 
  二、微小餐飲單位和零售藥店食品經營許可試行“申請人承諾制”具體要求
 
  (一)微小餐飲單位和零售藥店食品經營許可試行“申請人承諾制”辦理程序
 
  微小餐飲單位和零售藥店書面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免于現場核查,申請材料齊全的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微小餐飲單位食品經營許可試行“申請人承諾制”申請材料
 
  1.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提供電子營業執照相關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微小餐飲單位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承諾書(見附件1)。
 
  (三)零售藥店食品經營許可試行“申請人承諾制”申請材料
 
  1.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提供電子營業執照相關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4.零售藥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承諾書(見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   微小餐飲單位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承諾書
 
  2.   零售藥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承諾書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年8月10日


 
地區: 廣東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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