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閩食藥監稽函【2017】616號)

   2017-12-14 882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州市、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有關處室、直屬單位:按照《國務院食品安全
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州市、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有關處室、直屬單位:

    按照《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9部門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辦〔2017〕20號)、《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進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實施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食安辦〔2017〕33號)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食藥監辦特食管〔2017〕149號)要求,深入推進全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5日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9部門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辦〔2017〕20號)、《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進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實施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食安辦〔2017〕33號)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的總體部署,結合我省實際,現制定如下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一、加強組織領導


    (一)建立工作體系。省局成立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黨組成員、副局長江振長任組長,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處、食品流通安全監管處、保化安全監管處、稽查處、科技處、應急管理處、辦公室、省食品藥品質量檢驗研究院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設在稽查處,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處、食品流通安全監管處、保化安全監管處、稽查處、科技處、應急管理處、辦公室、省食品藥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各指定一名經辦人員為工作小組成員。工作小組負責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綜合協調、材料報送、督促檢查等日常工作。工作小組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會商整治工作情況,督促工作落實,研究具體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報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要建立專門工作機構,統籌、協調本地區整治工作,整合食品和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稽查、抽檢監測、科技標準、新聞宣傳等力量,明確職責分工和牽頭部門,實施集中辦公;建立會商會議、信息通報、督促檢查等工作機制,及時解決問題,形成整治合力;落實專項整治人、財、物等保障工作。


    (二)制定實施方案。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總局和省局的部署,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和督促檢查方案,進一步細化整治重點和措施,確保取得實效。


    二、明確整治重點


    重點整治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五種違法違規行為:


    (一)治理未經許可生產經營食品和保健食品。主要包括:


    1.無證生產經營食品、保健食品,特別是地下黑窩點非法生產經營。


    2.超出許可和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3.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依法延續,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4.知道或應當知道屬于無證生產經營,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5.生產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經營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與許可內容不一致。


    6.生產未經注冊或備案的保健食品,相關注冊證書不在有效期內,產品名稱等與注冊或備案憑證信息不一致,擅自轉讓、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注冊證書等。


    7.未按注冊或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生產保健食品;未獲得變更批準,擅自改變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原料的購進記錄、出入庫記錄、生產記錄、關鍵控制點監控記錄等不屬實、不完整;原料的品種、來源、規格、質量與批準的配方及產品技術要求(企業標準)不一致等。


    (二)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標簽虛假標識聲稱行為。主要包括:


    1.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標簽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2.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3.食品和保健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食品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4.食品、保健食品的廣告、宣傳冊、音頻視頻、會議講座的內容,都不得偏離標簽、說明書標示的內容,嚴禁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治理利用網絡、會議營銷、電視購物、直銷、電話營銷等方式違法營銷宣傳、欺詐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主要包括:


    1.網絡和第三方平臺未落實經營許可要求行為。


    (1)未依法取得許可銷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保健食品經營。


    (2)通過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經營者,未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


    2.網絡和第三方平臺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1)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


    (2)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預防、治療或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


    (3)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


    (5)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進行網絡交易。


    3.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未落實管理責任行為。


    (1)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


    (2)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資質未審查、相關信息未登記更新。


    (3)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4.非實體店未落實許可要求行為。


    (1)未取得經營許可資質以會議營銷、電視購物、電話營銷等形式銷售食品、保健食品。


    (2)在許可注冊的場所以外經營食品、保健食品。


    5.非實體店未落實管理責任行為。


    (1)電視臺、報刊、賓館、會場等第三方平臺運營商未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項目。


    (2)未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經營條件、經營行為和宣傳活動進行檢查。


    (四)治理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以及發布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行為。主要包括:


    1.食品生產經營者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2.食品生產經營者發布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


    3.食品生產經營者擅自修改廣告內容,與批準的廣告內容不一致。


    (五)治理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1.違法違規委托生產保健食品,即委托雙方無委托生產協議或協議未明確委托雙方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委托方沒有保健食品注冊證明文件或不在有效期內,受托方未能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組織生產,標簽說明書未標注委托雙方企業名稱、地址以及受托方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2.未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生產食品、保健食品,包括未建立并執行原輔材料采購驗收、生產過程質量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以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業務培訓、消費者投訴受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不合格產品處置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及不具有與所生產的食品、保健食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織生產食品、保健食品。


    3.經營單位未落實索證索票有關要求,存在無食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供貨者的生產許可證明文件,無產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未建立產品購進和銷售臺賬等問題。


    三、完善整治措施


    (一)開展摸底排查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區域為主、層級為輔的原則,制定摸底排查計劃、工作報表和臺賬,對轄區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開展摸底排查,確保覆蓋行政區域內食品、保健食品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所有產品、所有第三方平臺和非實體店、所有廣告,做到信息準、底數清、情況明,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職責。


    1.針對生產企業,在日常監督檢查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等情況基礎上,重點檢查無食品生產許可、不按照批準內容生產、擅自改變生產工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藥物)、摻雜使假、產品標簽標識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2.針對經營單位,在檢查食品銷售者資質、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一般規定執行、禁止性規定執行等情況的基礎上,重點檢查不具備經營資質、產品標簽標識、宣傳材料未經批準聲稱保健功能、宣稱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含有虛假宣傳功效等違法行為。


    3.針對非實體店經營單位,重點檢查通過電視購物、電話營銷、會議營銷、網絡營銷等方式銷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單位的經營許可資質,以及超范圍經營、宣稱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欺騙、欺詐消費者等違法行為。


    (二)組織抽檢監測


    各地在開展專項整治過程中,要對涉嫌非法添加、非法聲稱產品功效的產品進行抽檢檢驗,重點在大型批發市場、網絡銷售、會議銷售等環節抽樣,重點檢驗虛假宣傳或非法聲稱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質(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達拉非、鹽酸二甲雙胍、馬來酸羅格列酮、鹽酸吡格列酮、鹽酸苯乙雙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種)和保健食品中農獸藥殘留、微生物污染等項目。


    (三)嚴格案件查處


    1.從嚴查處違法案件。在整治行動期間,各地要通過摸底排查、抽檢監測、投訴舉報、媒體廣告等多種途徑,主動收集違法線索,深入開展調查取證,對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批準內容生產、擅自改變生產工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聲稱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標簽標識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一律從嚴處罰,嚴格依法處罰到人。同時,要追溯涉案食品生產源頭,查清銷售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要及時通報,進行全鏈條打擊,徹底摧毀違法食品生產銷售網絡。


    2.有效控制涉案食品。對涉案食品要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監督企業召回涉案食品,暫停銷售,并依法處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場。對通過互聯網銷售涉案食品的,要責成第三方平臺停止發布涉案食品銷售信息,加強網絡巡查,發現涉案食品及時采取措施。


    3.加強部門溝通。在案件查辦過程中,要進一步加強與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工商、網信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行政處罰,對涉及違法廣告以及電視臺、報刊、互聯網交易平臺等第三方平臺運營商的,要及時移送工商等相關部門查處;對涉外網站,轉請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核實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強化宣傳引導


    1.實施“開門整治”,全面落實信息公開有關要求,讓人民群眾、食品生產經營者、媒體和社會各方面全面了解整治工作情況。整治工作中所有的檢查、抽檢、處罰、案件等信息,應一律向社會公開;實施《福建省食品藥品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將因食品藥品嚴重失信行為受到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相關責任人員納入“黑名單”,依法予以公示并實施相應的監管與懲戒措施。“黑名單”主體信息及時錄入省局食品藥品監管與社會共治系統,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送到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2.采取多種手段和方式開展廣泛宣傳。結合轄區生產經營和整治工作實際,充分利用政府和行業組織等開設的網站專欄、公眾號、微博等平臺,采用視頻、圖片、文字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對專項整治工作開展宣傳,宣傳內容可以包括整治工作動態和成效,典型案例交流介紹,法律法規和政策解讀,食品和保健食品科普知識、消費提示、風險提示等。


    3.加強與媒體的溝通交流,定期監測整治工作有關輿情,及時組織回應關切。


    (四)強化社會共治


    大力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整治,組織明察暗訪,實施舉報獎勵制度,鼓勵消費者、企業內部人員投訴舉報,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綜治網格員等隊伍的作用,切實破解行業“潛規則”,形成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圍。


    四、明確工作要求


    (一)加強協作配合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要確保各內設機構之間信息交流暢通,無縫銜接,形成整治工作合力;要加強與有關部門間的信息溝通交流,建立健全部門間執法協作和行刑銜接等工作機制;要加強與行業組織間的信息溝通交流,通報整治發現的風險問題,收集行業和行政區域存在的隱患問題。


    (二)加強督促檢查


    省局和各設區市局要結合實際加強整治工作督促檢查,把專項整治工作將納入對下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內容,采取實地檢查、座談約談、通報曝光等方式,督促檢查整治工作進展,確保工作任務落實到位。省局初定于12月份至明年1月,組織三個督查組,對各設區市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整治工作扎實、效果顯著的地區,要給予鼓勵;對整治工作不力,問題突出且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地區,要進行通報。


    (三)加強信息通報


    為及時掌握各地整治開展和案件查辦等工作情況,實行整治情況月報告和檢查整改情況臺賬制度,以及案件查辦情況月報告和重大案件臺賬制度。各設區市局要嚴格按照要求定期向省局報送各項材料。


    1.每月3日前報送上月生產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附件2)和檢查整改情況臺賬(附件3),重大問題即時報告。聯系人:宋江良(省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處,電話:0591-87719672,傳真:0591-86296652,郵箱:124074847@qq.com), 黃海榮 (省局保化處,電話:0591- 87720190,傳真:0591- 86295227,郵箱:286145413@qq.com )


    2.每月3日前報送上月經營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附件4)和檢查整改情況臺賬(附件5),重大問題即時報告。聯系人:陳志宏(省局食品流通安全監管處,電話:0591-86296715 傳真:0591-86296715  郵箱:3253514047@qq.com)


    3.每月3日前報送上月案件查辦情況報表(附件6)和重大案件臺賬(附件7)。聯系人:吳晉(省局稽查處,電話:0591-87713285 傳真:0591-87713561郵箱:fjspcjb@163.com)


    經營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和檢查整改情況臺賬包含食品和保健食品經營環節情況。請各設區市級局指定聯絡員,分別負責上述三項材料的報送工作,聯絡員名單請于2017年12月4日前報省局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聯系人:林冰炎(電話:0591-86295207 傳真:0591-87815150郵箱:475979379@qq.com)


   附件:
    :1.省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2.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生產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


    3.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生產環節工作檢查整改情況臺賬


    4.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


    5.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檢查整改情況臺賬


    6.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案件查辦情況統計報表


    7.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重大案件臺賬


 
地區: 福建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