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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關于下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和食品生產許可有關協調意見的通知(閩食藥監食生〔2014〕202號)

   2014-10-10 564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建檢驗檢疫局各分支局、辦事處,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優化市場準入,簡化辦事流
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建檢驗檢疫局各分支局、辦事處,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優化市場準入,簡化辦事流程,更好地服務食品產業和地方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42號)、《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9號)、《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深化合作共同保障食品安全合作備忘錄》等文件精神,現就福建檢驗檢疫局轄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和食品生產許可有關協調意見通知如下:
 
  一、產品全部出口的食品生產企業,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實施備案并進行監督管理,無需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該類企業因未辦理食品生產許可原因無法申請辦理(或年檢、復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在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證明的基礎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協助出具無需辦理生產許可的證明。
 
  二、產品既有出口又有國內銷售的食品生產企業,出口和內銷產品不重疊的,出口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實施備案并進行監督管理,國內銷售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食品生產許可并進行監督管理;出口和內銷產品重疊的,先辦理食品生產許可,再辦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由兩部門依據職責分別實施監管。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建立督查及企業違法行為的信息通報機制。
 
  四、國家對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014年9月28日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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