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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桂政發〔2016〕37號)

   2016-10-18 618
核心提示: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國務院關于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0號)精神,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進一步優化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經自治區十二屆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再取消138項行政審批事項。在國發〔2016〕9號、10號文件要求取消的165項行政審批事項中,此前我區已取消22項,其中1項不涉及我區,無需清理,另有4項已并入此次取消的138項行政審批事項中。
 
  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審批事項的后續銜接工作,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特別是涉及安全生產和維護公共安全的事項,要進一步細化措施,明確責任主體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蹤督導工作。
 
  按照國務院要求,今后行政許可只能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項作為行政許可的設定依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附件: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計138項)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

附件

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計138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實施主體

處理決定

備注

1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2

戶外廣告登記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自治區、設區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3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工商總局令2004年第17號)

自治區工商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4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自治區工商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5

設備監理單位甲級、乙級資格證書核發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自治區質監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6

建立社會公正計量行(站)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自治區質監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7

地方性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

民政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該項為“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成立、變更、注銷登記”的子項。

8

引航員任職資格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廣西海事局,南寧、北海、欽州、防城港、貴港、梧州、柳州、桂林、河池海事局,百色海事處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9

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0

省域范圍內跨地區舉辦中小學校際體育競賽審批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1990年2月20日國務院批準,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令1990年第11號發布)

教育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1

教育網站和網校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教育部關于加強對教育網站和網校進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號)、《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教技〔2000〕5號)

自治區、設區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2

實驗動物出口審批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1988年10月31日國務院批準,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1988年第2號發布,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

科技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3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登記單位指定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1988年10月31日國務院批準,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1988年第2號發布,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

科技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4

外國人進入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審批(林業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林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外國人進入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審批,我區不再實施。

 

15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野外考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審批(林業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林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外國人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審批,我區不再實施。

 

16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丙級)認定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3號)、《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中國地震局令2002年第8號)

自治區地震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丙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認定,我區不再實施。

該項在我區原名稱為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認定。

17

甲級、乙級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認定初審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3號)、《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中國地震局令2002年第8號)

自治區地震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8

加工利用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等企業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

環境保護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9

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22號)

自治區、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20

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聯合核發

《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5號,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環境保護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21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7號)

水利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乙級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我區不再實施。

該項在我區原名稱為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22

開墾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20號,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23

漁業船員二級、三級培訓機構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24

從國外引進和向國外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初審

《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6號)

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25

城市市區內因教學、科研需要飼養家禽家畜(雞、鴨、鵝、兔、羊、豬)的審批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設區市、縣(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市區飼養家畜家禽審批,我區不再實施。

 

26

在食鹽(含碘鹽)中添加營養強化劑或者藥物審批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63號)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在碘鹽中同時添加其他營養強化劑或者藥物審批,我區不再實施。

 

27

地方對內水、領海范圍內的海底電纜管道鋪設路由調查勘測、鋪設施工審批

《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27號)、《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國家海洋局令1992年第3號)

自治區海洋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28

乙、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號)

自治區物價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我區不再實施。

 

29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

自治區水庫移民管理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30

直銷企業產品說明重大變更審批

《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商務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31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32

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33

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34

煙草廣告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自治區工商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35

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10號)

自治區統計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36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初審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

文化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37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初審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

文化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38

文物保護單位拍攝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自治區、設區市、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文物保護單位拍攝許可,我區不再實施。

 

39

制作考古發掘現場專題類、直播類節目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文化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40

電影制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制業務審批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41

改建、拆除電影院和放映設施審批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自治區、設區市、縣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42

地市級、縣級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標審批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43

電影放映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該項為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及其變更審批的子項。

44

特種印刷品準印許可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縣級公安機關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45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公安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核發,我區不再實施。

 

46

軍工產品儲存庫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范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軍工產品儲存庫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 26—1992)、《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公安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47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甲級資質初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2012年第50號,2015年5月29日予以修改)

自治區安全監管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48

專科以下(含專科)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自治區外國專家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高等專科以下教育機構及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外的企業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國發〔2016〕10號文件決定取消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我區不再實施。

該項在我區原名稱為“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資格認可”。

49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人員資格認可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1998年10月31日國務院批準,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1988年第2號發布,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

科技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50

林木種子(苗木)進口初審

國家林業局公告(2006年第6號)

林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51

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的批準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

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審批,我區不再實施。

 

52

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自治區測繪地信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53

外國人進入地方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自治區海洋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54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價格鑒證師注冊初審

《價格鑒證師注冊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8年1號)

自治區物價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價格鑒證師注冊初審,國發〔2016〕10號文件決定取消價格鑒證師注冊核準,我區不再實施。

 

55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初審

《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號)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國發〔2016〕9文件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56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初審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9號)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國發〔2016〕9文件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57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初審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2年13號)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58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初審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12號)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59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初審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9號)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60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初審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9號)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61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招標師職業資格認定初審

《招標師注冊執業管理辦法》(發改法規〔2014〕1431號)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62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預審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3〕1890號)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63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農產品(棉、糧)進口關稅配額初審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號);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03年第54號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64

專用汽車項目核準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汽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裝〔2009〕93號)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65

對上報國家糧食局的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受理報批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令2004年第20號)

自治區糧食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66

對上報國家國防科工局的軍工有關鍵設備設施處置初審

《軍工關鍵設備設施處置管理辦法》(科工財審〔2012〕760號)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67

軍工涉密業務咨詢服務單位安全保密資格審查

《軍工涉密業務咨詢服務安全保密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科工安密〔2011〕356號)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68

地方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及驗收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科工計〔2013〕1017號)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69

對上報國家國防科工局的地方單位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項目核準事項的初審

《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科工計〔2009〕1516號)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70

在營企業完成改組改制、符合豁免條件的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豁免審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9〕58號)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71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選擇主管稅務機關的批準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72

企業享受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53號)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73

贛州市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所得稅優惠備案核準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74

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物流企業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75

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稅成本對象確定核準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76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核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77

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辦展項目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7〕25號)

商務廳

國發〔2016〕9文件號決定取消地方負責的境內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辦展項目審批,我區不再實施。

 

78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紡織品出口管理辦法(暫行)》(商務部令2006年第21號)

自治區、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79

輸港澳勞務合作項目立項審核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備案登記輸港澳勞務合作項目的通知》(商辦合函〔2007〕116號)

商務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80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營國家重點管理進出口商品資格認定

《國務院關于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6〕2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發展邊境貿易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外經貿政發〔1998〕844號)

商務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81

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注冊

《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辦法》(國質檢人〔2004〕499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自治區質監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82

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6號)

自治區金融辦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83

電影院加入院線審批

《關于進一步推進電影院線公司機制改革的意見》(廣影字〔2003〕576號)、《廣電總局關于印發〈電影發行放映管理體制劃轉后省級廣電局電影職能一覽表〉的通知》(廣發〔2008〕116號)

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該項為電影發行單位設立及其變更審批的子項。

84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的升級版本、電子游戲測試盤及境外互聯網游戲作品客戶端程序光盤審批

《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2008年第34號)

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85

地方臺在境外租買時段、頻道(率)或者建臺、辦臺初審

《廣電總局關于廣播影視“走出去工程”的實施細則(試行)》(廣發辦字〔2001〕1494號)

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86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初審

《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2008年第34號)

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87

可錄光盤生產設備引進審核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該項為可錄光盤生產企業設立、經營審批的子項。

88

可錄光盤生產企業設立審批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該項為可錄光盤生產企業設立、經營審批的子項。

89

被關閉光盤生產線處理審批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該項為可錄光盤生產企業設立、經營審批的子項。

90

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跨區域建設注冊審核系統審批

《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國密局發〔2009〕7號)

自治區國家密碼管理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91

安全評價機構甲級資質審批初審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2009年第22號,2015年5月29日予以修改)

自治區安全監管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92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甲級資質初審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2007年第12號,2015年5月29日予以修改)

自治區安全監管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93

港澳臺本科在讀學生轉讀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生的審批

《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及臺灣省學生的暫行規定》(教外港〔1999〕22號)

教育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94

對教育部實施的高等學校設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的新專業審批的初審

《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號)

教育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95

中型及以下單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國人防辦字〔2009〕282號)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調整人民防空建設審批事項的通知》(國人防〔2014〕235號)

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防空地下室審核批準,其余按屬地由設區市、縣(縣級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該項為“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審核批準”中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環節。

96

對國家人防辦負責的人民防空信息系統綜合集成資格的初審

《人民防空信息系統綜合集成資格審查管理辦法》(國人防〔2014〕425號)

自治區人防辦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97

對農業部負責的農藥分裝登記初審

《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農業部令1999年第20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農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98

對農業部負責的農藥田間試驗審批初審

《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農業部令1999年第20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農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99

農藥續展登記初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657號

農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00

對農業部負責的獸藥產品批準文號審批初審

《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4年第45號)

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01

對農業部負責的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審批初審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2年第8號)

農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02

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的審批

《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林業部令1993年第3號)

自治區、設區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省、市、縣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我區不再實施。

 

103

對國家林業局負責的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初審

《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2005年第19號)、國家林業局公告2006年第6號

林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04

對國家林業局負責的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審批初審

國家林業局公告2006年第6號

林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05

對國家林業局負責的向境外提供或從境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審批初審

國家林業局公告2006年第6號

林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06

污染場地環境恢復方案審批

《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環保總局令2005年第27號)

自治區、設區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07

對環境保護部負責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預審

《關于加強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2009〕113號)

環境保護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08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甲級資質初審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7號)

水利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09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華從事氣象活動初審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國家保密局令2006年第13號)

自治區氣象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10

在國家地質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外的園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工程建設活動審批

《國家地質公園規劃編制技術要求》(國土資發〔2010〕89號)

國土資源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11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其他專業勘察設計工程師注冊的初審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4年第137號)

住房城鄉建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12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審批的初審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53號)

住房城鄉建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13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審批的初審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6年第150號)

住房城鄉建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14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審批的初審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47號)

住房城鄉建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15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審批的初審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6年第151號)

住房城鄉建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16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甲級資質審批的初審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6年第149號)

住房城鄉建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17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甲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批的初審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2006年第154號)

住房城鄉建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18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建筑業企業承包特級、一級,部分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審批的初審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2015年第22號)

住房城鄉建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19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注冊的初審

《關于建設部機關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和內容的公告》(建設部公告2004年第278號)

住房城鄉建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20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物業管理師執業資格注冊的初審

《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95號)

住房城鄉建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21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甲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初審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7年第158號)

住房城鄉建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22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甲級、部分乙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核準的初審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7年第160號)

住房城鄉建設廳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23

從事第三方藥品物流業務批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執行〈關于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促進藥品現代物流發展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食藥監市〔2005〕318號)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24

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研究立項審批的初審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5〕529號)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25

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的初審

《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2005年第19號)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26

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審批的初審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1991年第13號)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27

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處方藥轉換非處方藥申報資料的初審

《關于開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評價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4〕101號)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28

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藥品注冊補充申請的初審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2007年第28號)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29

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注冊的初審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2004年第13號)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

國發〔2016〕9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30

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初審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自治區物價局

國發〔2016〕10號文件決定取消“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我區不再實施。

 

131

開采黃金礦產資質認定初審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國務院關于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采的通知》(國發〔1988〕75號)、《關于解釋重要礦產資源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中編辦函〔1999〕107號)

自治區黃金管理局

國發〔2016〕10號文件決定取消“開采黃金礦產資質認定”,我區不再實施。取消。

該項在我區原名稱為“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黃金選冶許可證核發”。

132

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

國發〔2016〕10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33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

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

國發〔2016〕10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34

商業銀行跨境調運人民幣現鈔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08號)、《海關總署關于明確進出境貨幣現鈔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署法〔1999〕394號)

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

國發〔2016〕10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35

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認證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

國發〔2016〕10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36

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銀監會令2015年第7號)

廣西銀監局

國發〔2016〕10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37

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審批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廣西證監局

國發〔2016〕10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138

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備案登記、匯兌核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廣西外匯管理局

國發〔2016〕10號文件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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