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畜牧獸醫局、海口市農業局,廳屬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動物檢疫行為,確保動物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GB16549-1996《畜禽產地檢疫規范》、NY/T909-2004《生豬屠宰檢疫規范》等法律法規,修訂了《海南省動物產地檢疫規程(暫行)》和《海南省生豬屠宰檢疫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動物產地檢疫規程(暫行)
1.內容與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對象、法律依據和檢疫程序。
本規程適用于海南省境內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管理部門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有關動物、動物產品產地檢疫,以及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2.檢疫對象
農業部公布的一、二、三類動物疫病。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檢疫標準依據GB16549-1996《畜禽產地檢疫規范》以及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4.檢疫程序
4.1受理檢疫申報
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設立檢疫申報點、公示申報方式、申報電話和檢疫責任人,并實行正常值日候檢制度,受理檢疫申報,填寫報檢記錄,及時指派動物檢疫執法人員到場到戶或到指定的地點實施檢疫。
檢疫申報時間應遵循下列規定:
4.1.1.動物產品、供屠宰和繼續飼養的動物提前3個工作日;
4.1.2.種用、乳用動物提前10個工作日;
4.1.3.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應在捕獲后3天內;
4.1.4.寵物和觀賞動物提前5天;
4.1.5.因生產和生活特殊需要的動物、動物產品隨報隨檢。
4.2疫情調查
動物檢疫執法人員到場到戶或到指定地點實施檢疫時,應當首先了解下列情況
4.2.1當地動物疫情;
4.2.2被檢動物飼養及其來源情況;
4.2.3被檢動物產品生產及其來源情況;
4.2.4該產地易感動物的疫情狀況;
4.3檢查畜禽標識及養殖檔案。
了解被檢動物的免疫接種情況,查看動物養殖檔案。豬、牛、羊,要檢查其施加畜禽標識情況;確定被檢動物是否按規定進行免疫接種及其是否在有效期內。
4.4臨床健康檢查
4.4.1.群體檢查
靜態:檢查精神狀況、外貌、營養、立臥姿勢、呼吸、反應狀態、羽、冠髯。
動態:檢查運動時頭、頸、腰、背、四肢的運動狀態。
食態:檢查飲食、咀嚼、吞咽時反應狀態。同時檢查排便進姿勢、糞尿的質度、顏色、含混物、氣味,最后挑出有、疑病動物。
4.4.2個體檢查
個體檢查包括了群體檢查挑出疑似疫病動物個體或抽樣(按5%-20%比例抽樣)檢查的個體。
視診:檢查精神外貌、營養狀況、起臥運動姿勢、反應以及皮膚、被毛、羽毛、冠、呼吸、可視粘膜、天然孔、鼻鏡、糞尿等。
觸診:觸摸皮膚(耳根)溫度、彈性,胸廊、腹部敏感性,體表淋巴結的大小、形狀、硬度、活動性、敏感性等,嗉囊內容物性狀。必要時進行直腸檢查。
叩診:叩診心、肺、胃、腸、肝區的音響、位置和界限,胸、腹部敏感程度。
聽診:聽診聲、咳嗽聲、心音、肺泡氣管呼吸音、胃腸蠕動音等。
檢查體溫、脈搏、呼吸數。檢查滲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產物的顏色、質度、氣味等。
對疑似重大傳染病要進一步診斷。
4.5必要的實驗室檢驗
對疑似重大傳染病的動物,要采取病料進行實驗室檢驗,做出確診。
對種用、乳用等動物和皮張等動物產品,按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
4.6檢疫后處理
4.6.1.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動物產品還須加封驗訖標志,方準予調離。
4.6.1.1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應符合下列條件:
被檢動物產地未發生相關的動物疫情;被檢動物已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強制免疫并在免疫有效期內,豬、牛、羊已施加畜禽標識;被檢動物臨床檢查健康;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符合農業部的要求;國家和省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4.6.1.2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應符合下列條件:
被檢動物產品的產地未發生相關的動物疫情;被檢動物屠宰后經產品檢疫合格;生殖類產品供體達到動物健康標準;其他產品按GB/T16569-1996《畜禽產品消毒規范》進行消毒合格;國家和省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4.6.2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和動物產品,不得出具檢疫證明;發現染疫的,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
4.6.3未經免疫或免疫失效的動物按規定進行補免。
4.6.4記錄被檢動物、動物產品的產地、種類、數量、檢疫以及檢疫后處理情況,并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4.6.5對動物、動物產品進行檢疫、消毒,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海南省生豬屠宰檢疫規程(試行)
1、內容與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生豬屠宰檢疫對象、法律依據和檢疫程序。
本規程適用于本省境內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管理部門主管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人員實施生豬屠宰檢疫和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2、檢疫對象
農業部公布的一、二、三類動物疫病。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等有關的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農業部NY/T909-2004《生豬屠宰檢疫規范》、GB16548-2006《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以及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4、檢疫程序:
4.1宰前檢疫
4.1.1入場檢疫
4.1.1.1檢查進入屠宰場(點、廠)生豬的《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或《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和《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其有效性。
4.1.1.2對用車船大批運載的,應先蹬車船檢查整體狀況良好,才確定卸車。
4.1.1.3按照GB16548-1996《畜禽產地檢疫規范》規定的檢查方法對進入屠宰場的生豬采取先群體后個體的步驟進行臨床檢查,挑出疑似染疫生豬。
4.1.1.4禁止無施加畜禽標識的生豬進入屠宰場屠宰,對證物不符的,依法進行重檢;對未經產地檢疫或未附有檢疫證明的,依法先處罰后補檢;對疑似染疫的,進入隔離圈隔離觀察,并進行實驗室診斷,據其結果依法處理。
4.1.2待宰檢疫
4.1.2.1定期對待宰生豬進行巡查觀察并做好記錄,臨宰時要逐頭對待宰生豬進行復查。
4.1.3檢疫后處理
4.1.3.1準宰:為健康合格豬。
4.3.1.2急宰:為無礙于肉食安全的病豬。
4.1.3.3禁宰或無害化處理:為確認或懷疑患惡性疫病的病害豬。
4.1.3.4消毒:對運載車輛和被污染場地進行消毒。
4.1.3.5檢疫記錄:記錄待宰豬進場時間、來源、臨檢健康、持證、病害、無害化處理以及檢疫后處理等情況。
4.2宰后檢疫
4.2.1頭部檢查
4.2.1.1檢查耳根、耳尖、皮膚有否出血點或淤血。查其有否疑似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弓形體病。
4.2.1.2切檢(放血后入湯前)前側頜下淋巴結。查其有否可疑炭疽病。
4.2.1.3切檢兩側咬肌。查其有否囊蟲病。
4.2.1.4摘除甲狀腺和病變淋巴結。
4.2.2胴體檢查
4.2.2.1檢查蹄部(脫蹄前)有否糜爛、脫甲。查其有否口蹄疫病。
4.2.2.2檢查皮膚有關部位是否有出血斑點、疹塊。查其有否可疑豬丹毒、豬瘟、豬肺疫、豬弓形體病。
4.2.2.3切檢腹股溝淺、深淋巴結。必要時切檢深頸淋巴結。注意淋巴結的病理的變化。
4.2.2.4切檢深腰肌、膈肌、股內側肌。查其有否囊蟲病。
4.2.2.5切檢膈肌并取隔肌角不于15克制片鏡檢。查其有否旋毛蟲病。
4.2.2.6檢查脂肪、肌肉、胸腹膜等有否異常變化。
4.2.2.7摘除腎上腺和病變淋巴結。
4.2.3內臟檢查
4.2.3.1按內臟與胴體編記同一號碼進行屠宰全流程同步檢疫。
4.2.3.2心臟:檢查心內、外膜血斑、點、心包炎、贅生物、心肌囊蟲。
4.2.3.3肝臟:檢查淤血、檳榔肝、黃疸、肝門淋巴結變化。
4.2.3.4脾臟:檢查急性脾腫、梗死。
4.2.3.5肺臟:檢查肺炎、結核、肺門淋巴結變化。
4.2.3.6腎臟:檢查出血點、壞死灶。
4.2.3.7胃腸:檢查出血、潰瘍、腸系膜淋巴結變化。
4.2.3.8乳房:檢查結核、膿腫。
4.2.3.9膀胱:檢查出血斑、點。
4.2.3.10摘除病變淋巴結。
4.2.4檢疫后處理
4.2.4.1合格: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加蓋肉品驗訖印章,準予出場。
4.2.4.2不合格:按GB16548-2006《病害動物和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進行無害化處理。
4.2.4.3消毒:對屠宰場地進行消毒。
4.2.4.4收費:凡經檢疫、消毒,按規定收取費用。
4.2.4.5檢疫記錄:記錄被屠宰生豬檢疫時間、數量、檢疫合格、出證、病害、無害化處理、耳標回收、運載工具場地消毒以及檢疫后處理等情況,整理歸檔以便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