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加工白酒(原酒)小作坊生產核準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質原料加入糖化發酵劑(糖質原料無須糖化劑),經固態發酵、蒸餾、貯存而制成的產品。白酒(原酒)小作坊企業不允許購進食用酒精勾調白酒和進行加工灌裝。白酒(原酒)小作坊不得采取分裝形式生產白酒,不得接受委托生產加工。
白酒(原酒)小作坊的申證單元為1個。在小作坊核準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白酒(原酒)。其產品編號為:H01。
二、基本生產流程與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原料處理→配料→蒸煮→糖化發酵→蒸餾→貯存
(二)關鍵控制環節。
1.原料;2.配料;3.發酵;4.貯存。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感官質量缺陷;
2.酒精度與明示值不符;
3.固形物超標;
4.衛生指標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廠房總體布局要求
要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原料庫、制酒車間、酒庫。原料庫應陰涼、通風、干燥、潔凈,并有防蟲、防鼠、防雀設施。
(1)原料粉碎車間
原料粉碎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原料除雜(土雜物)、粉碎、防塵的工藝技術要求。架空構件和設備的安裝位置必須便于清理,防止和減少粉塵積聚。
(2)制酒車間
白酒(原酒)小作坊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配料、糖化發酵、蒸餾的工藝技術要求。操作場所應有排氣設施;場地堅硬、寬敞、平坦、排水良好。采用地鍋蒸酒的工廠,地鍋火門和貯煤場地必須設在車間外。發酵窖、池、缸、罐應按特定技術要求制作。
(3)酒庫
必須有防火、防爆、防塵設施,庫內應陰涼干燥。
2.生產設備、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1)所有接觸或可能接觸白酒的設備、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須用無鉛、無毒、無異味、耐腐蝕、易清洗、不與白酒起化學反應的食品級材料制作。表面應光滑,無凹坑、裂縫。蒸餾冷卻器必須用高純錫、不銹鋼材料制作。
(2)各生產車間、酒庫應根據工藝技術要求,配備溫度計、濕度計、酒度計等。
(3)酒庫等應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并裝有安全防護罩。
3.酒糟存放設施
應在遠離生產車間的適當地點,設置便于銷售、清理、避免霉爛的酒糟存放銷售設施,并應及時清理酒糟。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原料粉碎設備:粉碎機
(2)蒸餾設備:蒸酒機(甑、甑桶、甑鍋)
(3)發酵設備:窖、池、缸、罐等
(4)貯酒設備:池、缸、罐、酒海等
四、產品相關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白酒(原酒)小作坊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的規定。
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
六、出廠檢驗
白酒(原酒)小作坊具備檢驗能力的,對所生產的白酒(原酒)進行檢驗,并做好原始檢驗記錄,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
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首次銷售前應當進行全項檢驗,委托全項檢驗每年不得少于兩次。
七、檢驗項目
白酒(原酒)小作坊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識的,白酒(原酒)小作坊應當每年檢驗2次。
白酒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本核準條件從印發之日起實施。
實施食品生產加工白酒(原酒)小作坊生產核準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質原料加入糖化發酵劑(糖質原料無須糖化劑),經固態發酵、蒸餾、貯存而制成的產品。白酒(原酒)小作坊企業不允許購進食用酒精勾調白酒和進行加工灌裝。白酒(原酒)小作坊不得采取分裝形式生產白酒,不得接受委托生產加工。
白酒(原酒)小作坊的申證單元為1個。在小作坊核準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白酒(原酒)。其產品編號為:H01。
二、基本生產流程與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原料處理→配料→蒸煮→糖化發酵→蒸餾→貯存
(二)關鍵控制環節。
1.原料;2.配料;3.發酵;4.貯存。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感官質量缺陷;
2.酒精度與明示值不符;
3.固形物超標;
4.衛生指標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廠房總體布局要求
要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原料庫、制酒車間、酒庫。原料庫應陰涼、通風、干燥、潔凈,并有防蟲、防鼠、防雀設施。
(1)原料粉碎車間
原料粉碎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原料除雜(土雜物)、粉碎、防塵的工藝技術要求。架空構件和設備的安裝位置必須便于清理,防止和減少粉塵積聚。
(2)制酒車間
白酒(原酒)小作坊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配料、糖化發酵、蒸餾的工藝技術要求。操作場所應有排氣設施;場地堅硬、寬敞、平坦、排水良好。采用地鍋蒸酒的工廠,地鍋火門和貯煤場地必須設在車間外。發酵窖、池、缸、罐應按特定技術要求制作。
(3)酒庫
必須有防火、防爆、防塵設施,庫內應陰涼干燥。
2.生產設備、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1)所有接觸或可能接觸白酒的設備、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須用無鉛、無毒、無異味、耐腐蝕、易清洗、不與白酒起化學反應的食品級材料制作。表面應光滑,無凹坑、裂縫。蒸餾冷卻器必須用高純錫、不銹鋼材料制作。
(2)各生產車間、酒庫應根據工藝技術要求,配備溫度計、濕度計、酒度計等。
(3)酒庫等應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并裝有安全防護罩。
3.酒糟存放設施
應在遠離生產車間的適當地點,設置便于銷售、清理、避免霉爛的酒糟存放銷售設施,并應及時清理酒糟。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原料粉碎設備:粉碎機
(2)蒸餾設備:蒸酒機(甑、甑桶、甑鍋)
(3)發酵設備:窖、池、缸、罐等
(4)貯酒設備:池、缸、罐、酒海等
四、產品相關標準
序號 | 標準編號 | 標準名稱 |
1 | GB2757-2012 |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 |
白酒(原酒)小作坊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的規定。
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
六、出廠檢驗
白酒(原酒)小作坊具備檢驗能力的,對所生產的白酒(原酒)進行檢驗,并做好原始檢驗記錄,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
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首次銷售前應當進行全項檢驗,委托全項檢驗每年不得少于兩次。
七、檢驗項目
白酒(原酒)小作坊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識的,白酒(原酒)小作坊應當每年檢驗2次。
白酒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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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酒精度 | √ | √ | √ |
|
3 | 總酸 | √ | √ | √ |
|
4 | 總酯 | √ | √ | √ |
|
5 | 單體物質 | √ | √ | √ |
|
6 | 固形物 | √ | √ | √ |
|
7 | 甲醇 | √ | √ | √ |
|
8 | 鉛 | √ | √ | * |
|
9 | 氰化物 | √ | √ | * | 以木薯或代用品為原料者 |
本核準條件從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