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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2011-12-15 340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福建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管理,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促進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福建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管理,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促進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實施,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福建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布、備案、復審、修訂、廢止以及標準的實施和實施情況的監督,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需要在本省內統一實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內容應當包括:食品及原料、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檢驗方法與規程等食品安全技術要求。

  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與有關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相協調。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遵循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原則和遵循廣泛參與、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福建省衛生廳負責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負責編制和下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項目制修訂計劃,組織制定、批準發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實施,對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省衛生廳組織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工作提供咨詢意見,協助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相關工作。審評委員會設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省衛生廳衛生監督所受省衛生廳委托,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的日常工作和秘書處相關工作。

  省直各有關部門認為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領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應當在每年編制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向省衛生廳提出立項建議,并將立項建議按照優先順序進行排序。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立項和計劃

  第六條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立項。

  第七條  標準的立項應當經立項建議、初審、專家咨詢論證、批準等程序。

  第八條  立項建議人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立項建議,立項建議應當包括立項的背景和理由、制定標準的必要性、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標準起草候選單位等內容。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項建議函;

  (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立項建議表;

  (三)申請的立項項目內容涉及專利的,應提供專利的相關證明及專利持有人授權文件。

  立項建議經初審匯總,經組織專家對立項建議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進行研究論證,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的候選項目和年度工作計劃建議。

  根據我省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和有關意見建議,批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年度項目和計劃。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根據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或者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可以臨時增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

  第九條  標準制定項目應按立項計劃下達的時間完成。未能按計劃完成的項目,應當向福建省衛生廳書面說明情況和原因,延期不得超過一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終止項目。

  終止項目確需繼續制定的,重新申請立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不屬于技術要求,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

  (三)需要由全國統一制定的檢測方法與規程等技術要求,地方無法統一實施的;

  (四)經專家審查認為制定的必要性不足的。

  第三章  標準起草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具備相應技術能力和條件。

  省衛生廳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或組織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提倡各有關科研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共同參加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

  第十二條  地方標準的起草單位應當成立標準起草組,負責標準草案的編制,并對食品安全標準內容負責。

  第十三條  承擔標準起草工作的單位應當與福建省衛生廳簽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起草單位應當承擔以下工作:

  (一)制定起草計劃,按照計劃完成標準起草、征求意見、送審和報批等工作;

  (二)對標準擬定的相關安全性指標進行足夠充分的實驗室數據驗證,并由3家以上有資質的省級以上檢驗機構出具六批次以上的檢驗報告進行驗證;

  (三)需延長標準制定時間或者終止項目的,及時提出書面申請,報福建省衛生廳批準;

  (四)其他應當由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承擔的工作。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完成標準草案和標準編制說明,并經審查通過后,應書面征求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有關行業、企業、專家和監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任務來源、參與協作單位、預期的社會經濟效益、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主要起草人等。

  (二)制定標準的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質量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依據,對地方標準的修訂,還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對比情況。

  (三)主要試驗驗證的分析、綜述。

  (四)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說明采標程度,以及與國內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

  (五)征求意見過程中產生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六)貫徹標準的要求、措施、建議及設立實施過渡期的理由;根據國家經濟、技術政策需要和該標準涉及的產品的技術改造難度等因素提出標準實施日期的建議;

  (七)其它應予以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見等工作,并將標準送審材料報送審評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八條  標準送審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審查的公文;

  (二)標準送審稿及其電子文本;

  (三)標準編制說明及其電子文本;

  (四)標準征求意見函及征求的意見處理匯總表;

  (五)等同或修改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附標準原文及譯文各一份;

  (六)安全性指標試驗室驗證資料以及3家有資質的省級以上檢驗機構6批次檢驗報告;

  (七)主要的規范性引用文件及參考文獻的文本。

  第四章  標準審查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審查:(一)秘書處初步審查;

  (二)審評委員會專家組會議審查;

  (三)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  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完整性、規范性、與委托協議書的一致性。

  第二十一條  標準草案初步審查通過后,在福建省衛生信息網或福建衛生監督所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送交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意見和建議進行研究,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完善,并對采納情況進行說明。

  第二十三條  審評委員會負責組織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的審查。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審查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形式。根據標準涉及的專業領域等情況,從審評委員會抽選專家,組成地方標準技術專家審查組。特殊情況,可邀請國家相關專家參與審查。審查組專家人數原則不少于7人。

  審查會議通知、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有關材料應在召開標準審查會議三日前提交給標準審查組專家。

  第二十四條  專家組聽取起草單位介紹標準起草過程、標準主要內容的確定依據、征求意見過程中收集到的有關意見和吸收采納等情況,并對標準文本逐條進行審查。

  會議審查應堅持協商的原則,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審查結果應有審查專家組人數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會議審查通過的標準草案,應當經專家組組長簽署審查意見。

  審查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處負責編寫,記錄討論過程、重大分歧意見及處理情況。具體包括會議時間、參加單位、審查意見、是否通過的結論等內容,由審查專家組組長代表審查專家組簽字,并附審查專家簽字表決表。

  第二十五條  地方標準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準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與相關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協調性;

  (二)標準的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情況,標準相關各方意見是否協調一致;

  (三)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的安全性、科學性、實用性;

  (四)文本編寫的規范性;

  (五)需要時,可對標準技術內容的先進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六條  審查通過的,提請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審查不通過的,應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起草單位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后,再次送審。

  第二十七條  標準報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批的公函;

  (二)地方標準報批稿(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文本;

  (三)標準編制說明(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文本;

  (四)標準審查會議紀要及審查專家簽字表決表。

  第二十八條  經專家組審查通過的標準,由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標準,在10日內由省衛生廳發布。

  審議不通過的,審查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起草單位。

  第五章  批準、發布和備案

  第二十九條  審議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省衛生廳公文的形式發布并在衛生廳網站上公布。

  第三十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規則,由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標準編號示例如下:

  DBS35/×××–××××

  代號  順序號  年代號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有足夠的實施過渡期,一般不少于六個月。

  第三十二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20日內按規定報送衛生部備案。

  第六章  修訂和復審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后,需作調整時,以省衛生廳公文的形式發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單。修訂單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條  省衛生廳組織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評價情況通報相關部門。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對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五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后,審評委員會應當適時進行復審,根據科學技術發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最新情況、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和跟蹤評價結果等情況,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原則上標準復審周期不超過5年。

  對需要廢止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福建省衛生廳公告廢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安排,并按照國家有關財經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

  第三十七條  批準發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屬科技成果,作為標準主要起草人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依據。

  第三十八條  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制(修)訂工作應當根據衛生部、農業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福建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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