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名牌發展戰略,加強對江西名牌產品的培育、管理和保護,規范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推動江西產品向江西品牌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及《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化質量工作的若干意見》(贛府發〔2015〕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名牌產品,是指在江西省境內生產,質量水平、市場占有率、用戶滿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同類產品前列,并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認定的產品。
江西名牌產品的認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江西名牌產品的認定,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開、公平,不搞終身制,認定活動不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 省質量興省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管理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省質量興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質量興省辦”)負責江西名牌產品認定的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修)訂江西名牌產品發展規劃、年度認定計劃與評價通則;
(二)組建并管理江西名牌產品評審專家庫;
(三)組織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工作;
(四)組織江西名牌產品的宣傳、培育、跟蹤及監督管理工作;
(五)建設并維護江西名牌網絡管理系統;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質量興市(縣)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質量興市(縣)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江西名牌產品的培育、申報、推薦工作。
第三章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居本省同類行業前列,自主創新成效顯著;
(三)通過質量管理體系和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且有效運行;
(四)重視品牌建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
(五)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全員勞動生產率、總資產貢獻率、企業規模水平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六)按規定履行實繳利稅、節能減排、參加社會保險等社會責任;
(七)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環保和節能減排要求。
第八條 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
(二)產品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企業標準組織生產;
(三)實物質量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于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銷售率、品牌知名度、用戶滿意度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四)具有合法的國內注冊商標;
(五)對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的特色產品,應該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
(一)企業生產經營行為須經行政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
(二)產品列入國家強制認證范圍而未取得認證的;
(三)近3年內,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或稅收違法行為,或有重大質量投訴、侵犯知識產權經查證屬實的;
(四)近3年內,申報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因質量問題被行政處罰的,出口商品因質量問題被進口國(地區)通報的;
(五)產品能耗未達到國家及省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標準的;
(六)使用國外商標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質量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評價指標
第十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發展評價和社會責任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一)市場評價主要對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和用戶滿意度等進行評價;
(二)質量評價主要對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及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等進行評價;
(三)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的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總資產貢獻水平、全員勞動生產率及申報產品的銷售率等進行評價;
(四)發展評價主要對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規模水平等進行評價;
(五)社會責任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繳利稅、節能減排、參加社會保險、履行社會責任等進行評價。
第十一條 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向以下產品傾斜:
(一)產品或核心技術擁有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并形成產業化生產規模;
(二)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相關產品;
(三)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的產品,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修)訂的企業生產的相應產品;
(四)對促進農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有較大影響的產品;
(五)資源節約型產品和環境友好型產品;
(六)自主品牌出口量大的產品和替代進口的產品;
(七)其他創新成效顯著的產品;
(八)特色產品(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地理標志商標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中華老字號產品、省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產品、國家政策鼓勵發展的特色文化產業產品)。
第五章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每年3月,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江西名牌產品申請書》,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按當年申報文件規定日期報送所在地設區市或省直管縣(市)質量興市(縣)辦。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質量興市(縣)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企業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進行核實,形成推薦意見。同意推薦的,應當將《江西名牌產品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一并報省質量興省辦;不同意推薦的,應當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條 省質量興省辦匯總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質量興市(縣)辦推薦材料,組織資料審查、申報產品主要經濟指標公示、行業評審、現場評審、市場測評,并征求省有關部門意見。資料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條 省質量興省辦組織由同行業專家組成若干行業評審組,按照評審通則對申報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評價,形成行業評審報告。專家名單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價工作結束后,各行業評審組自動解散。
第十六條 省質量興省辦匯總行業評審意見,并根據申報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情況,確定需要實施現場評審的企業名單,組織專家對申報產品及其生產企業所具備的條件進行現場審核評價,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七條 江西名牌產品的市場測評,由省質量興省辦委托中介機構實施。中介機構實施市場測評,應當采用科學、通行的方法,對產品質量信譽度、用戶滿意度、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進行調查和評價,并向省質量興省辦提交市場測評報告。
第十八條 省質量興省辦依據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行業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市場測評報告、省有關部門反饋意見等,擬定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提交省質量興省辦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省質量興省辦通過新聞媒體對通過本辦會議審議的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
第二十條 省質量興省辦收集整理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公示反映情況,對有關異議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省質量興省領導小組會議審定,確定年度江西名牌產品名單,并由省質量興省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經省質量興省領導小組審定的江西名牌產品,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江西名牌產品證書和獎牌。
第六章 證書和標志
第二十二條 江西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需要繼續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第二十三條 獲得江西名牌產品證書的產品,可以使用江西名牌產品標志,使用時注明獲評年度。
第二十四條 江西名牌產品標志由省質量興省辦統一設計。江西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江西名牌產品標志,標志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志的比例關系和色相。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工作,將江西名牌產品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范圍,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落實保護和監督措施。
第二十六條 江西名牌產品生產企業要守法誠信,持續加強質量管理、提高品牌運營能力,不斷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市場占有率;要根據省質量興省辦的要求,及時如實報告企業的發展情況,配合做好跟蹤及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江西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的跟蹤管理,督促其不斷夯實質量技術基礎、持續提升產品質量和質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條 江西名牌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質量興省辦撤銷其江西名牌產品證書:
(一)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江西名牌產品證書的;
(二)轉讓、出租(借)江西名牌產品證書、標志的;
(三)產品質量下降,不具備原認定條件的;
(四)生產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或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
(五)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因前款第一、二項情形而被撤銷其江西名牌產品證書的,2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江西名牌產品形象的行為:
(一)偽造、冒用江西名牌產品證書、標志;
(二)擴大江西名牌產品證書、標志使用范圍;
(三)江西名牌產品超過有效期或被撤銷證書后繼續使用其證書、標志;
(四)越權或者變相開展江西名牌產品認定活動。
第二十九條 參與江西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開展認定活動;
(二)保護知識產權,保守申請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三)不得向申請人索要 (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接受宴請、饋贈。
第三十條 參與江西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并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省服務行業實施江西名牌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江西省名牌產品的具體認定工作規范由省質量興省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印發的《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贛府廳發〔2011〕4號)同時廢止。
《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名牌發展戰略,加強對江西名牌產品的培育、管理和保護,規范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推動江西產品向江西品牌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及《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化質量工作的若干意見》(贛府發〔2015〕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名牌產品,是指在江西省境內生產,質量水平、市場占有率、用戶滿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同類產品前列,并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認定的產品。
江西名牌產品的認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江西名牌產品的認定,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開、公平,不搞終身制,認定活動不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 省質量興省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管理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省質量興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質量興省辦”)負責江西名牌產品認定的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修)訂江西名牌產品發展規劃、年度認定計劃與評價通則;
(二)組建并管理江西名牌產品評審專家庫;
(三)組織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工作;
(四)組織江西名牌產品的宣傳、培育、跟蹤及監督管理工作;
(五)建設并維護江西名牌網絡管理系統;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質量興市(縣)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質量興市(縣)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江西名牌產品的培育、申報、推薦工作。
第三章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居本省同類行業前列,自主創新成效顯著;
(三)通過質量管理體系和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且有效運行;
(四)重視品牌建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
(五)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全員勞動生產率、總資產貢獻率、企業規模水平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六)按規定履行實繳利稅、節能減排、參加社會保險等社會責任;
(七)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環保和節能減排要求。
第八條 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
(二)產品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企業標準組織生產;
(三)實物質量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于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銷售率、品牌知名度、用戶滿意度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四)具有合法的國內注冊商標;
(五)對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的特色產品,應該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
(一)企業生產經營行為須經行政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
(二)產品列入國家強制認證范圍而未取得認證的;
(三)近3年內,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或稅收違法行為,或有重大質量投訴、侵犯知識產權經查證屬實的;
(四)近3年內,申報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因質量問題被行政處罰的,出口商品因質量問題被進口國(地區)通報的;
(五)產品能耗未達到國家及省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標準的;
(六)使用國外商標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質量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評價指標
第十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發展評價和社會責任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一)市場評價主要對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和用戶滿意度等進行評價;
(二)質量評價主要對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及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等進行評價;
(三)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的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總資產貢獻水平、全員勞動生產率及申報產品的銷售率等進行評價;
(四)發展評價主要對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規模水平等進行評價;
(五)社會責任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繳利稅、節能減排、參加社會保險、履行社會責任等進行評價。
第十一條 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向以下產品傾斜:
(一)產品或核心技術擁有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并形成產業化生產規模;
(二)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相關產品;
(三)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的產品,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修)訂的企業生產的相應產品;
(四)對促進農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有較大影響的產品;
(五)資源節約型產品和環境友好型產品;
(六)自主品牌出口量大的產品和替代進口的產品;
(七)其他創新成效顯著的產品;
(八)特色產品(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地理標志商標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中華老字號產品、省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產品、國家政策鼓勵發展的特色文化產業產品)。
第五章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每年3月,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江西名牌產品申請書》,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按當年申報文件規定日期報送所在地設區市或省直管縣(市)質量興市(縣)辦。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質量興市(縣)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企業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進行核實,形成推薦意見。同意推薦的,應當將《江西名牌產品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一并報省質量興省辦;不同意推薦的,應當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條 省質量興省辦匯總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質量興市(縣)辦推薦材料,組織資料審查、申報產品主要經濟指標公示、行業評審、現場評審、市場測評,并征求省有關部門意見。資料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條 省質量興省辦組織由同行業專家組成若干行業評審組,按照評審通則對申報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評價,形成行業評審報告。專家名單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價工作結束后,各行業評審組自動解散。
第十六條 省質量興省辦匯總行業評審意見,并根據申報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情況,確定需要實施現場評審的企業名單,組織專家對申報產品及其生產企業所具備的條件進行現場審核評價,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七條 江西名牌產品的市場測評,由省質量興省辦委托中介機構實施。中介機構實施市場測評,應當采用科學、通行的方法,對產品質量信譽度、用戶滿意度、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進行調查和評價,并向省質量興省辦提交市場測評報告。
第十八條 省質量興省辦依據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行業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市場測評報告、省有關部門反饋意見等,擬定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提交省質量興省辦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省質量興省辦通過新聞媒體對通過本辦會議審議的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
第二十條 省質量興省辦收集整理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公示反映情況,對有關異議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省質量興省領導小組會議審定,確定年度江西名牌產品名單,并由省質量興省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經省質量興省領導小組審定的江西名牌產品,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江西名牌產品證書和獎牌。
第六章 證書和標志
第二十二條 江西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需要繼續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第二十三條 獲得江西名牌產品證書的產品,可以使用江西名牌產品標志,使用時注明獲評年度。
第二十四條 江西名牌產品標志由省質量興省辦統一設計。江西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江西名牌產品標志,標志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志的比例關系和色相。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工作,將江西名牌產品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范圍,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落實保護和監督措施。
第二十六條 江西名牌產品生產企業要守法誠信,持續加強質量管理、提高品牌運營能力,不斷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市場占有率;要根據省質量興省辦的要求,及時如實報告企業的發展情況,配合做好跟蹤及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江西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的跟蹤管理,督促其不斷夯實質量技術基礎、持續提升產品質量和質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條 江西名牌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質量興省辦撤銷其江西名牌產品證書:
(一)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江西名牌產品證書的;
(二)轉讓、出租(借)江西名牌產品證書、標志的;
(三)產品質量下降,不具備原認定條件的;
(四)生產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或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
(五)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因前款第一、二項情形而被撤銷其江西名牌產品證書的,2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江西名牌產品形象的行為:
(一)偽造、冒用江西名牌產品證書、標志;
(二)擴大江西名牌產品證書、標志使用范圍;
(三)江西名牌產品超過有效期或被撤銷證書后繼續使用其證書、標志;
(四)越權或者變相開展江西名牌產品認定活動。
第二十九條 參與江西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開展認定活動;
(二)保護知識產權,保守申請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三)不得向申請人索要 (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接受宴請、饋贈。
第三十條 參與江西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并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省服務行業實施江西名牌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江西省名牌產品的具體認定工作規范由省質量興省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印發的《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贛府廳發〔201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