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6號)和《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總局令第37號),進一步加強我省食品生產許可電子證書管理,充分發揮電子證書作用,更好地方便企業、服務社會,結合移動互聯網快速發展的趨勢,省局制定了《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電子證書管理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各地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7日
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電子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電子證書(下稱“電子證書”)管理,充分發揮電子證書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電子證書的制發、接收、使用、驗證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電子證書是由食品生產許可審批部門(下稱“審批部門”)依法簽發的載有電子簽名和許可信息、可以實現特定顯示格式和信息溯源的一種數據電文。
第四條依據電子證書制作的紙質證書與電子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條 電子證書應當遵循便民、高效、經濟、適用、公開、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 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稱“省局”)負責全省電子證書管理工作;負責建立維護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管理系統和食品生產許可信息公示系統”(以下分別稱“審批平臺”和“公示平臺”);負責全省電子證書數據庫建設和電子證書信息溯源管理;負責與政府有關部門、社會有關機構開展數據交換。
市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電子證書管理工作。
審批部門負責本部門電子證書管理工作;負責使用全省統一的審批平臺和公示平臺簽發、公示電子證書,并對其審批及公示事項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審批部門使用審批平臺和公示平臺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食品生產許可審批職能;
2、具備食品生產許可審批所需要的人員、設備、設施、經費等保障能力;
3、通過電子認證(數字證書認證)服務機構的認證;
4、遵守審批平臺和公示平臺使用規定。
第二章 生成與公示
第八條審批部門應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的規定實施許可審批,使用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密鑰(U-key)、通過審批平臺作出許可決定,并由審批平臺同步生成電子證書。
第九條 電子證書生成后,審批部門應即時完成對電子證書的驗證,保證生成的數據準確、完整,顯示的格式符合規定。
第十條 電子證書驗證后,審批平臺即時將電子證書發送給公示平臺,由公示平臺同步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審批平臺向公示平臺發送電子證書的同時,同步將電子證書的獲取方式以手機短信等形式發送給許可申請人(下稱“申請人”),包括申請許可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負責人和許可經辦人。
申請人提供電子郵箱的,審批平臺同步向其郵箱發送電子證書。
第十二條 審批平臺向公示平臺發送電子證書的同時,同步將電子證書下載、存檔。
第十三條 電子證書獨立設置編號,由No.和6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電子證書的6位數字編號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后4位數字編號由審批平臺在全省范圍內按電子證書生成的先后順序統一編號。
第十四條 電子證書公示的同時,審批部門應即時通過公示平臺下載電子證書、打印紙質證書,并對兩類證書載明的審批事項和相關格式進行再驗證。
對存在問題的證書,應及時查明原因、通知申請人并核發新證書;準確無誤的,經辦人應在紙質證書上簽字,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紙質證書歸檔。
第十五條 電子證書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審批部門應通過電話或微信、QQ等方式了解申請人是否接到手機短信、是否可以通過下載及打印等方式獲取證書。
回訪情況應在審批平臺作出記錄。
第三章下載與打印
第十六條 發送證書采取以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申請人通過互聯網自行下載打印為主,審批部門制作發送為輔,有關部門協助配合的方式。
申請人獲取證書的方式可以自行選擇,審批部門不得限制。
第十七條 下載電子證書應通過互聯網登錄公示平臺(http://sczkcx.lnspaq.com/)完成,也可以登錄省局官方網站(http://www.lnfda.gov.cn)進入公示平臺完成。
第十八條 打印紙質證書應通過公示平臺直接完成,或通過下載后的電子證書打印。
打印紙質證書使用A3或A4規格紙張。鼓勵使用A4規格普通辦公用紙、黑白顏色打印。
第十九條 通過互聯網下載、打印證書遇到問題的申請人,審批部門應及時給予指導幫助。
第二十條 通過互聯網等方式無法獲取證書或申請人要求審批部門制發證書的,簽發證書的審批部門應在獲知情況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制發工作。
第二十一條 根據需要,申請人可以就地就近到各級審批部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獲取證書。有關部門應及時予以協助,必要時通知簽發證書的審批部門辦理。
第四章 驗證與溯源
第二十二條 電子證書、紙質證書載明的許可事項、相關格式與公示平臺所示證書一致的,該證書即視為有效證書,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證書不限定存儲介質;紙質證書不限定材質(普通或特殊)、顏色(彩色或黑白),但應為A3或A4規格、打印或復印方式制作。
第二十三條 對電子證書、紙質證書載明的許可事項及相關格式有異議或需要判定證書是否有效的,應登錄公示平臺查驗,也可以向簽發證書的審批部門查驗。
第二十四條對公示平臺公示的許可信息有異議或公示出現異常影響查驗的,應向簽發證書的審批部門查驗;需要出具書面證明的,審批部門應在接到查詢事項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五條 出現異議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方式不能解決的,應提交省局處理。
省局以電子證書數據庫的信息為主要依據出具判定意見。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認為電子證書載明的許可信息等有誤經查屬實的,簽發證書的審批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審批平臺核發新證。
第五章 變更與補證
第二十七條 屬于下列事項變更,變更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審批部門應即時簽發新的電子證書:
1、生產者名稱;
2、社會信用代碼;
3、住所名稱;
4、生產地址名稱(未發生遷移);
5、日常監督管理機構;
6、日常監督管理人員。
審批部門不得以簽章等方式在紙質證書上變更許可事項。
第二十八條 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審批部門應提請申請人按照本規定的下載、打印方式直接獲得,無需重新申請補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部門及審批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電子證書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重大問題應向省局報告。
第三十條審批部門首次(含終止后再次)使用審批平臺和公示平臺,應向省局提交下列說明材料:
1、經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的審批事權文件;
2、與原審批部門完成事權交接情況的說明;
3、本部門具備許可審批承接能力的說明;
4、獲得當地電子認證(數字證書認證)服務機構簽發的審批部門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證明。
第三十一條 審批部門應嚴格遵守密鑰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建立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權限。
密鑰丟失或損毀的,應及時向原認證機構申請補發、換發并向省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審批部門應加強對本部門電子證書數據信息的管理與備份,遵守保密規定,保證信息安全。
除向社會公示的信息外,未經省局同意,不得對外提供或者泄漏電子證書數據信息。
第三十三條 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申請人到審批部門領取證書、使用制式紙張或相片紙張等打印證書,不得強制申請人打印彩色證書、為證書加套封膜。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規定,未按要求使用審批平臺等情況,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視情節暫停或終止使用審批平臺和公示平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支持使用電子證書實施資質驗證等應用服務,鼓勵擴大應用范圍。
需要在線自動查詢、驗證的,省局統一提供電子證書數據信息。
第三十六條 在公示平臺查驗、下載電子證書、打印紙質證書不設權限、不收費用、不限時間、不限次數。
第三十七條電子證書被注銷的,審批部門應通過審批平臺作出決定,并同步在公示平臺上予以公示。
被注銷的電子證書編號、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再使用。
第三十八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內容和樣式作出調整的,電子證書同時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電子證書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證書的具體樣式由省局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6號)和《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總局令第37號),進一步加強我省食品生產許可電子證書管理,充分發揮電子證書作用,更好地方便企業、服務社會,結合移動互聯網快速發展的趨勢,省局制定了《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電子證書管理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各地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7日
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電子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電子證書(下稱“電子證書”)管理,充分發揮電子證書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電子證書的制發、接收、使用、驗證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電子證書是由食品生產許可審批部門(下稱“審批部門”)依法簽發的載有電子簽名和許可信息、可以實現特定顯示格式和信息溯源的一種數據電文。
第四條依據電子證書制作的紙質證書與電子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條 電子證書應當遵循便民、高效、經濟、適用、公開、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 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稱“省局”)負責全省電子證書管理工作;負責建立維護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管理系統和食品生產許可信息公示系統”(以下分別稱“審批平臺”和“公示平臺”);負責全省電子證書數據庫建設和電子證書信息溯源管理;負責與政府有關部門、社會有關機構開展數據交換。
市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電子證書管理工作。
審批部門負責本部門電子證書管理工作;負責使用全省統一的審批平臺和公示平臺簽發、公示電子證書,并對其審批及公示事項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審批部門使用審批平臺和公示平臺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食品生產許可審批職能;
2、具備食品生產許可審批所需要的人員、設備、設施、經費等保障能力;
3、通過電子認證(數字證書認證)服務機構的認證;
4、遵守審批平臺和公示平臺使用規定。
第二章 生成與公示
第八條審批部門應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的規定實施許可審批,使用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密鑰(U-key)、通過審批平臺作出許可決定,并由審批平臺同步生成電子證書。
第九條 電子證書生成后,審批部門應即時完成對電子證書的驗證,保證生成的數據準確、完整,顯示的格式符合規定。
第十條 電子證書驗證后,審批平臺即時將電子證書發送給公示平臺,由公示平臺同步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審批平臺向公示平臺發送電子證書的同時,同步將電子證書的獲取方式以手機短信等形式發送給許可申請人(下稱“申請人”),包括申請許可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負責人和許可經辦人。
申請人提供電子郵箱的,審批平臺同步向其郵箱發送電子證書。
第十二條 審批平臺向公示平臺發送電子證書的同時,同步將電子證書下載、存檔。
第十三條 電子證書獨立設置編號,由No.和6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電子證書的6位數字編號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后4位數字編號由審批平臺在全省范圍內按電子證書生成的先后順序統一編號。
第十四條 電子證書公示的同時,審批部門應即時通過公示平臺下載電子證書、打印紙質證書,并對兩類證書載明的審批事項和相關格式進行再驗證。
對存在問題的證書,應及時查明原因、通知申請人并核發新證書;準確無誤的,經辦人應在紙質證書上簽字,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紙質證書歸檔。
第十五條 電子證書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審批部門應通過電話或微信、QQ等方式了解申請人是否接到手機短信、是否可以通過下載及打印等方式獲取證書。
回訪情況應在審批平臺作出記錄。
第三章下載與打印
第十六條 發送證書采取以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申請人通過互聯網自行下載打印為主,審批部門制作發送為輔,有關部門協助配合的方式。
申請人獲取證書的方式可以自行選擇,審批部門不得限制。
第十七條 下載電子證書應通過互聯網登錄公示平臺(http://sczkcx.lnspaq.com/)完成,也可以登錄省局官方網站(http://www.lnfda.gov.cn)進入公示平臺完成。
第十八條 打印紙質證書應通過公示平臺直接完成,或通過下載后的電子證書打印。
打印紙質證書使用A3或A4規格紙張。鼓勵使用A4規格普通辦公用紙、黑白顏色打印。
第十九條 通過互聯網下載、打印證書遇到問題的申請人,審批部門應及時給予指導幫助。
第二十條 通過互聯網等方式無法獲取證書或申請人要求審批部門制發證書的,簽發證書的審批部門應在獲知情況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制發工作。
第二十一條 根據需要,申請人可以就地就近到各級審批部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獲取證書。有關部門應及時予以協助,必要時通知簽發證書的審批部門辦理。
第四章 驗證與溯源
第二十二條 電子證書、紙質證書載明的許可事項、相關格式與公示平臺所示證書一致的,該證書即視為有效證書,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證書不限定存儲介質;紙質證書不限定材質(普通或特殊)、顏色(彩色或黑白),但應為A3或A4規格、打印或復印方式制作。
第二十三條 對電子證書、紙質證書載明的許可事項及相關格式有異議或需要判定證書是否有效的,應登錄公示平臺查驗,也可以向簽發證書的審批部門查驗。
第二十四條對公示平臺公示的許可信息有異議或公示出現異常影響查驗的,應向簽發證書的審批部門查驗;需要出具書面證明的,審批部門應在接到查詢事項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五條 出現異議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方式不能解決的,應提交省局處理。
省局以電子證書數據庫的信息為主要依據出具判定意見。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認為電子證書載明的許可信息等有誤經查屬實的,簽發證書的審批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審批平臺核發新證。
第五章 變更與補證
第二十七條 屬于下列事項變更,變更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審批部門應即時簽發新的電子證書:
1、生產者名稱;
2、社會信用代碼;
3、住所名稱;
4、生產地址名稱(未發生遷移);
5、日常監督管理機構;
6、日常監督管理人員。
審批部門不得以簽章等方式在紙質證書上變更許可事項。
第二十八條 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審批部門應提請申請人按照本規定的下載、打印方式直接獲得,無需重新申請補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部門及審批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電子證書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重大問題應向省局報告。
第三十條審批部門首次(含終止后再次)使用審批平臺和公示平臺,應向省局提交下列說明材料:
1、經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的審批事權文件;
2、與原審批部門完成事權交接情況的說明;
3、本部門具備許可審批承接能力的說明;
4、獲得當地電子認證(數字證書認證)服務機構簽發的審批部門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證明。
第三十一條 審批部門應嚴格遵守密鑰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建立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權限。
密鑰丟失或損毀的,應及時向原認證機構申請補發、換發并向省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審批部門應加強對本部門電子證書數據信息的管理與備份,遵守保密規定,保證信息安全。
除向社會公示的信息外,未經省局同意,不得對外提供或者泄漏電子證書數據信息。
第三十三條 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申請人到審批部門領取證書、使用制式紙張或相片紙張等打印證書,不得強制申請人打印彩色證書、為證書加套封膜。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規定,未按要求使用審批平臺等情況,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視情節暫停或終止使用審批平臺和公示平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支持使用電子證書實施資質驗證等應用服務,鼓勵擴大應用范圍。
需要在線自動查詢、驗證的,省局統一提供電子證書數據信息。
第三十六條 在公示平臺查驗、下載電子證書、打印紙質證書不設權限、不收費用、不限時間、不限次數。
第三十七條電子證書被注銷的,審批部門應通過審批平臺作出決定,并同步在公示平臺上予以公示。
被注銷的電子證書編號、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再使用。
第三十八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內容和樣式作出調整的,電子證書同時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電子證書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證書的具體樣式由省局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