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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證》與《酒類經營備案登記證》二證合一請示的答復(內食藥監辦食流函〔2016〕59號)

   2016-04-28 707
核心提示:烏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你委《關于食品經營許可證與酒類經營備案登記證二證合一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烏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你委《關于<食品經營許可證>與<酒類經營備案登記證>二證合一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酒類系供人飲用的成品,故按照上述定義,屬食品范疇。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故從事酒類銷售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6年4月25日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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