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衛計委、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廳、省政府法制辦:
現將云南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8 月 23日
(本文發至縣級)
云南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的生產經營管理,嚴厲打擊在白酒生產經營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勾調白酒,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白酒質量安全。經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在全省組織開展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專項整治行動,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專項整治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規范全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行為;嚴厲打擊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者使用非食品原料勾調白酒,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違規行為;督促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升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者誠信守法意識;推進《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全面實施;提高我省白酒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我省白酒產業健康發展。
二、專項整治內容
(一)整治對象
全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者(含供應散裝白酒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二)整治重點
1、白酒小作坊
(1)檢查白酒小作坊是否按照《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云食藥監〔2017〕4號)進行登記。
(2)檢查白酒小作坊的生產場所是否符合《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省政府第205號令) 第十六條的規定。
(3)檢查采購的原輔材料以及使用的包裝、容器等產品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列入生產許可范圍的是否查驗供貨者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4)檢查白酒小作坊是否依照有關白酒食品安全標準,定期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
(5)檢查白酒小作坊是否按照固態法生產白酒,是否采購原酒或食用酒精生產白酒,是否有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6)檢查白酒小作坊是否在所生產銷售白酒的容器上標明相關信息;是否建立生產銷售制度,如實記錄所生產銷售白酒的規格、數量、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銷售記錄、憑證、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2、散裝白酒經營者
(1)檢查銷售的散裝白酒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條的規定,在散裝白酒的容器上標明名稱、生產者、生產地址、生產日期、配料表等內容。
(2)檢查散裝白酒經營者是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查驗供貨方的許可證、白酒合格證明文件。檢查散裝白酒經營者是否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白酒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索取的票證和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供應散裝白酒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1)檢查供應散裝白酒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是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查驗供貨方的許可證、白酒合格證明文件。檢查餐飲服務經營者是否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白酒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索取的票證和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檢查餐飲服務經營者自泡酒是否經檢驗合格,泡制使用的動植物成分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散裝白酒盛放的容器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三、方法步驟
全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專項整治行動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安排部署;各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統籌協調本轄區內的專項整治行動;各縣(市、區)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專項整治行動。專項整治行動為期半年,從2017年8月底至2018年2月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7年8月25日到9月30日)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召開全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專項整治電視電話會議,對專項整治行動進行安排部署和動員。各地要根據本方案的要求,結合本轄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通過各類媒體進行宣傳發動,積極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對轄區內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者進行全覆蓋的宣傳告知。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7年10月1日到2018年1月31日)
一是建立完整的白酒小作坊登記檔案。各縣(市、區)要根據《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和《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全面完成轄區內白酒小作坊的登記工作,并建立完整的檔案,建檔率要達到100%。檔案中要有白酒小作坊簽署的食品安全責任書。
二是明確責任強化監督檢查。各縣(市、區)要以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為重點監管方向,以農村、城鄉結合部和經常發生問題的區域為重點監管地區,以容易發生質量安全問題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單位為重點監管對象,明確監管責任,實行網格化監管,堅決消除監管死角,監督檢查覆蓋率要達到100%。
三是開展散裝白酒安全抽樣檢驗。各縣(市、區)要對轄區內所有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者開展一次全覆蓋的快速檢測,每戶檢測一批次,快速檢測覆蓋率要達到100%。主要是檢測甲醇是否超限,有條件的可開展一些其他安全指標的快速檢測。對篩查出的問題產品,按規定進行監督抽樣,送有法定檢驗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白酒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和銷售,責令召回不合格的產品,并依法進行查處。
四是依法嚴厲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各縣(市、區)在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檢中,發現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者有非法添加、濫用食品添加劑、虛假標識或生產無標識、標識信息不全、用非食品原料勾兌白酒等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嚴厲查處,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總結驗收階段(2018年2月1日到2月28日)
各縣(市、區)要認真總結專項整治行動成效,梳理存在問題,不斷建立健全轄區內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質量安全監管的長效機制,進一步鞏固專項整治成果。
各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要于2018年2月10日前匯總上報本轄區專項整治行動的工作總結。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將適時對各地專項整治行動進行督促檢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州(市)、縣(市、區)政府要以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加強對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要成立以食品安全委員會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食品安全監管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要按照專項整治方案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確定工作重點,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責任,安排必要的專項整治經費,保證本轄區專項整治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各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要積極爭取專項整治行動經費,省政府將根據各州(市)、縣(市、區)專項整治工作開展的情況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
(二)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按照《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履行轄區內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監管主體責任。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監管責任不落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三)全面推進綜合治理。各地要以此次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專項整治行動為契機,對轄區內白酒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各環節的食品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與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各鄉鎮(街道)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綜合治理。專項整治行動中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作用。各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縣、市、區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特別是統籌協調好專項整治監督抽檢工作。
(四)強化輿論宣傳。各地要通過報紙、電視、網絡、廣播等載體平臺,大力宣傳專項整治行動進展情況以及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同時曝光典型案件,震懾和打擊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要充分發揮食品藥品監管部門12331投訴舉報電話的作用,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質量安全監管,及時受理消費者咨詢、投訴和舉報。
(五)加強信息報送。專項整治行動每一階段工作完成后5日內,由各縣(市、區)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形成書面報告報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10日內由各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并形成書面報告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重要信息應當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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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傳真):0871-68571756
電子郵箱:71468259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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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8 月 23日
(本文發至縣級)
云南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的生產經營管理,嚴厲打擊在白酒生產經營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勾調白酒,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白酒質量安全。經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在全省組織開展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專項整治行動,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專項整治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規范全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行為;嚴厲打擊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者使用非食品原料勾調白酒,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違規行為;督促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升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者誠信守法意識;推進《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全面實施;提高我省白酒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我省白酒產業健康發展。
二、專項整治內容
(一)整治對象
全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者(含供應散裝白酒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二)整治重點
1、白酒小作坊
(1)檢查白酒小作坊是否按照《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云食藥監〔2017〕4號)進行登記。
(2)檢查白酒小作坊的生產場所是否符合《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省政府第205號令) 第十六條的規定。
(3)檢查采購的原輔材料以及使用的包裝、容器等產品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列入生產許可范圍的是否查驗供貨者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4)檢查白酒小作坊是否依照有關白酒食品安全標準,定期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
(5)檢查白酒小作坊是否按照固態法生產白酒,是否采購原酒或食用酒精生產白酒,是否有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6)檢查白酒小作坊是否在所生產銷售白酒的容器上標明相關信息;是否建立生產銷售制度,如實記錄所生產銷售白酒的規格、數量、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銷售記錄、憑證、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2、散裝白酒經營者
(1)檢查銷售的散裝白酒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條的規定,在散裝白酒的容器上標明名稱、生產者、生產地址、生產日期、配料表等內容。
(2)檢查散裝白酒經營者是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查驗供貨方的許可證、白酒合格證明文件。檢查散裝白酒經營者是否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白酒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索取的票證和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供應散裝白酒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1)檢查供應散裝白酒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是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查驗供貨方的許可證、白酒合格證明文件。檢查餐飲服務經營者是否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白酒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索取的票證和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檢查餐飲服務經營者自泡酒是否經檢驗合格,泡制使用的動植物成分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散裝白酒盛放的容器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三、方法步驟
全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專項整治行動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安排部署;各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統籌協調本轄區內的專項整治行動;各縣(市、區)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專項整治行動。專項整治行動為期半年,從2017年8月底至2018年2月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7年8月25日到9月30日)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召開全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專項整治電視電話會議,對專項整治行動進行安排部署和動員。各地要根據本方案的要求,結合本轄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通過各類媒體進行宣傳發動,積極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對轄區內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者進行全覆蓋的宣傳告知。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7年10月1日到2018年1月31日)
一是建立完整的白酒小作坊登記檔案。各縣(市、區)要根據《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和《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全面完成轄區內白酒小作坊的登記工作,并建立完整的檔案,建檔率要達到100%。檔案中要有白酒小作坊簽署的食品安全責任書。
二是明確責任強化監督檢查。各縣(市、區)要以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為重點監管方向,以農村、城鄉結合部和經常發生問題的區域為重點監管地區,以容易發生質量安全問題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單位為重點監管對象,明確監管責任,實行網格化監管,堅決消除監管死角,監督檢查覆蓋率要達到100%。
三是開展散裝白酒安全抽樣檢驗。各縣(市、區)要對轄區內所有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者開展一次全覆蓋的快速檢測,每戶檢測一批次,快速檢測覆蓋率要達到100%。主要是檢測甲醇是否超限,有條件的可開展一些其他安全指標的快速檢測。對篩查出的問題產品,按規定進行監督抽樣,送有法定檢驗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白酒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和銷售,責令召回不合格的產品,并依法進行查處。
四是依法嚴厲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各縣(市、區)在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檢中,發現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者有非法添加、濫用食品添加劑、虛假標識或生產無標識、標識信息不全、用非食品原料勾兌白酒等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嚴厲查處,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總結驗收階段(2018年2月1日到2月28日)
各縣(市、區)要認真總結專項整治行動成效,梳理存在問題,不斷建立健全轄區內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質量安全監管的長效機制,進一步鞏固專項整治成果。
各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要于2018年2月10日前匯總上報本轄區專項整治行動的工作總結。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將適時對各地專項整治行動進行督促檢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州(市)、縣(市、區)政府要以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加強對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要成立以食品安全委員會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食品安全監管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要按照專項整治方案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確定工作重點,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責任,安排必要的專項整治經費,保證本轄區專項整治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各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要積極爭取專項整治行動經費,省政府將根據各州(市)、縣(市、區)專項整治工作開展的情況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
(二)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按照《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履行轄區內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監管主體責任。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監管責任不落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三)全面推進綜合治理。各地要以此次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專項整治行動為契機,對轄區內白酒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各環節的食品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與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各鄉鎮(街道)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綜合治理。專項整治行動中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作用。各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縣、市、區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特別是統籌協調好專項整治監督抽檢工作。
(四)強化輿論宣傳。各地要通過報紙、電視、網絡、廣播等載體平臺,大力宣傳專項整治行動進展情況以及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同時曝光典型案件,震懾和打擊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要充分發揮食品藥品監管部門12331投訴舉報電話的作用,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質量安全監管,及時受理消費者咨詢、投訴和舉報。
(五)加強信息報送。專項整治行動每一階段工作完成后5日內,由各縣(市、區)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形成書面報告報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10日內由各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并形成書面報告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重要信息應當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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