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規范和指導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預防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湖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省在初級農產品生產、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飲業、食堂等消費各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會公眾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危害并造成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則
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食品安全事故實行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貫徹以人為本、依法規范、政府領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快速反應、果斷處置、信息公開、群防群控、依靠科學的工作原則。
縣(市、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政府共同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不能消除或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上級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分類管理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指揮機構
成立湖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擔任,成員由省經信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糧食局、省政府新聞辦、武警湖北總隊、湖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單位負責同志組成。
其主要職責:統一領導和協調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事故應急處置重大事項的決策;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審議批準應急處置工作報告等。
2.2辦事機構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辦公室主任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分管副局長擔任。其主要職責:
⑴貫徹落實省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指導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⑵檢查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應急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報經省應急指揮部同意,采取有關控制措施;
⑷向省政府、省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提出處置措施建議;
⑸負責組織編制、修訂應急預案,組織食品安全事故案例評估分析,組織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
⑹完成省政府和省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成員單位
省經信委負責組織應急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的生產、儲備和調度,保證供應。
省教育廳負責協助省衛生廳等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營養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省監察廳負責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防范應對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
省民政廳負責組織享受社會救助的特困受害人員的生活和醫療救助,組織、做好捐贈和捐贈款物的發放,協助做好死亡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
省財政廳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和分級負擔原則,安排應急工作專項經費和日常工作經費,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需要。
省環保廳負責因污染環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調查及環境監測工作,協調、指導市、州、縣政府的污染處置工作,對受污染食品及處置受污染食品可能引發新的環境污染情況進行分析并提出指導意見,對環境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省農業廳負責組織對初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開展對農(獸)藥、肥料、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和農業環境污染等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省林業廳負責食用林產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調查和相關技術鑒定工作,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省商務廳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物資的組織、供應,依法對屠宰加工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流通領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省衛生廳負責食物中毒的應急處置及病員救治,依法開展對餐飲業食品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省工商局負責開展食品流通環節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省質監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全省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監管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監測、分析、預警、報告、通報、處理工作,指導各地實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省糧食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等流通環節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調查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省政府新聞辦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信息發布方案及對外宣傳口徑,組織、協調食品安全事故的新聞發布,加強對互聯網的監控、管理及輿論引導工作。
武警湖北總隊負責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加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湖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因進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關環節調查處理以及組織應急處置工作。
2.4工作小組
根據事故應急處置需要,由省應急指揮部決定成立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及其成員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處置情況及時報告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1)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環節,分別由省食品藥品監管、農業、質監、工商、衛生等部門組成,并明確其中一個部門牽頭負責,深入調查事故原因,作出調查結論,組織協調當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監督各項措施的落實,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
⑵事故處理組。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負責,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監督銷毀或召回有毒有害食品,嚴格控制流通、消費渠道,及時移交相關案件。
⑶醫療救治組。由省衛生廳負責,迅速啟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工作,盡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防范措施。
⑷案件查辦組。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負責,迅速查辦案件,追蹤源頭,處分違紀違規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立案查處,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
⑸物資保障組。由省經信委負責,啟動醫藥儲備應急預案,組織應急藥品和物資,統籌調度,交通、公安等相關部門參與,保證應急物資及時有效供應。
⑹信息發布組。由省政府新聞辦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制訂信息發布方案,及時采用適當方式組織信息發布,負責受理記者采訪事故發生現場的申請和管理工作。
⑺善后處置組。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等部門參與,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事發地政府做好事故善后處置工作。
2.5咨詢機構
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聘請有關方面專家組成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專家組,為應急處置工作提出決策咨詢和建議;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制定控制措施;必要時參與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3預防和應急準備
3.1宣傳教育
各市、州、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向廣大消費者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消費者的自我保護和防范風險的意識。
3.2培訓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應急管理業務培訓,熟悉應急處置工作程序,掌握必備的應急處置技能,提高依法應對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相關突發事件的能力。
3.3演練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積極組織開展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練,檢驗、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對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磨合各司其職、協同應對的應急機制。
4監測與預警
4.1監測
教育、農業、商務、衛生、環保、工商、林業、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糧食、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特點,尤其是對高風險食品和種養殖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重點環節,建立健全風險源等基礎信息數據庫,劃分監測區域,明確監測項目,確定監測點,完善監測網絡。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建立全省統一食品安全事故監測系統,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監測人員,對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監測,及時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級別、趨勢和危害程度,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監測報告和應對建議。
4.2預警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及其他相關部門定期組織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評估,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以預警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預警。
(1)確定預警級別。食品安全事故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分級標準(試行)》,根據其緊急程度、發展勢態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予以標示。
(2)發布預警信息。一級、二級預警,以省政府名義或由省政府授權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市(州)政府發布警報。須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預警按國家規定執行。
三級、四級預警分別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視情況發布。涉及跨行政區域的警報由上一級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發布。
警報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多種途徑和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及時向廣大群眾傳遞警報信息。
(3)警報內容。包括突發事件類別、級別、區域或場所、起始時間、警示事項、影響估計及應采取的措施、發布機關等。警報發布后,警報內容需變更或解除的,應當及時變更或解除。
4.3應對措施
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相關地方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下列應對措施:
(1)有關部門、單位向社會公布接收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2)組織對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級別。
(3)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4)及時向社會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5)責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6)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7)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8)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5應急處置
5.1信息報告
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立即核實情況并向上一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逐級上報到省政府的時間距事件發生不得超過3小時。特殊情況下,可越級上報,但越級上報的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同時報告上一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
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影響到境外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境外涉我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向上級政府及其外事僑務、對臺工作等相關部門報告,按有關規定辦理。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起因、影響及涉及人員等情況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續報。
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的時限、程序和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2先期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
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市(州)、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迅速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動員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當地群眾進行先期處置,及時對事件的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上報。同時,立即采取下列必要應對措施: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利用有效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緊急調配轄區內資源用于應急處置;對無力處置或需要上級支持、幫助的,及時提出明確的請示和建議;采取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處置措施。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對受到傷害人員及時救治,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情況,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5.3指揮協調
需由省政府組織處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省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方、部門,按以下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視情況向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報告。尚未啟動預案的應當立即啟動省級相關應急預案,對事發地市(州)、縣(市、區)政府提出明確的應對處置要求,省政府有關部門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2)市(州)政府負責現場指揮;省政府領導、省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督導或由省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趕赴現場指導和協調。必要時,由省應急指揮部直接設立現場指揮機構,承擔現場指揮工作。
(3)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提供應急保障。必要時,調用其他地方人力,征用單位和個人的場所、設備、設施及其他物資等,用于應急處置與救援。
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多層級設立應急指揮機構的,其指揮與協調按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執行。上級指揮機構從全局角度對現場指揮機構提出要求,下達命令。現場指揮機構根據上級指揮機構確定的處置原則和命令要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下達現場處置指令,組織、協調和落實現場處置的具體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次生、衍生其他食品安全事件的,由社會危害程度大的事件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社會危害程度一時難以確定的,由參與處置的有關各方的共同上級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指定統一指揮機構。
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轉化為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時,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程序及時向省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相應加強處置與救援措施。
5.4應急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縣級以上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應當針對其類別、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視情況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組織和搶救受害人員,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害范圍。
(3)啟用本級政府設置的財政應急資金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使用;請示上級政府協調或提供醫療、物力、財力、交通運輸和應急救援物資,保證供給。
(4)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5)依法從嚴查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6)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5.5應急結束
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在確認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停止執行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采取或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在此基礎上,向批準預案啟動的政府提出結束應急處置的報告。接到報告的政府綜合各方面情況和建議,作出終止執行相關應急預案的決定,宣布解除應急狀態。同時,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6恢復與重建
6.1后期處置
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要組織力量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后期的善后處置工作,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食品安全事故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及時恢復社會治安秩序,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所需救濟資金和物資由事發地政府安排,需要上級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級政府提出請求。上級政府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實際損失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質和人力支援,并適時進行督辦。
6.2調查與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提出加強和改進同類事件應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在應急結束10天內以書面形式報上級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
省政府或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事發地政府組成調查組,及時對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規劃等進行調查評估,并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于每年1月份對前一年度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全面總結評估,形成年度總結評估報告報省政府。
6.3恢復重建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結束后,事發地政府應及時開展恢復工作,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級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恢復重建工作由省政府統籌安排。需要國家支持的,由省政府向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請求。較大、一般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分別由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
7應急保障
各市、州、縣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規定,切實做好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做好安全保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通信等工作,確保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保當地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確保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7.1醫療保障
省衛生廳要建立醫療救治、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的資源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急醫療急救隊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專業特長等基本情況,并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制定救援方案。
7.2人力保障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本部門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建立聯運協調機制;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7.3物資保障
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分別負責相關應急物資儲存、調撥和供應的協調工作。
市(州)政府和食品安全事故易發、多發地區的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層級的應急物質儲備保障體系,并根據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
7.4技術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必要時由省應急指揮部統一安排。
7.5經費保障
各市、州、縣政府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和分級負擔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應急工作預備費、應急工作專項經費和日常工作經費,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的需要。對受食品安全事故影響較大、財政困難的地區,由事發地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上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并視情況積極爭取中央財政支持。
對受食品安全事故影響較大的單位和個人,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救助政策,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8信息發布
縣級以上政府或其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及時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適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處置情況和公眾安全防范措施等。
信息發布的形式和程序,按《湖北省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執行。
9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食品安全事故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10附則
10.1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應包含有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導致消費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產生危及消費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隱患。
食品安全范圍:包括食品數量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衛生安全。本預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質量安全和食品衛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稱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過食物進入人體,使人體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稱之為食源性疾患。
高風險食品:可能發生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0.2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視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完善,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有證據證明存在嚴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個省(區、市)或2個以上的境外國家和地區(港、澳、臺),對2個以上省(區、市)或境外國家和地區(港、澳、臺)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專家委員會評估,認為事故特別嚴重的。
(2)一起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現2人以上死亡,或出現10人以上死亡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對2個以上市(州)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出現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嚴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
(2)一起食物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并出現死亡的,或出現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1)有證據證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個以上縣(市、區),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現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有證據證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現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