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全省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增強各級質監部門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保障全省乳制品質量安全,依據國務院《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從事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保障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所必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本轄區內乳制品質量安全。
第四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乳制品生產環節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督促乳制品生產企業履行乳制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者的義務。
省局負責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制(修)訂工作,對設區市局的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設區市局負責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對所屬縣(市、區)局的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縣(市、區)局負責各項規章制度具體落實。
第五條 接到發生乳制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事發當地縣級質監部門應于2小時內趕到現場進行緊急處置,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上報本級人民政府。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六條 省局鼓勵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系統內技術機構對乳制品質量安全實施風險評估研究。
第二章 乳制品企業生產許可監管
第七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辦理乳制品生產許可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自受理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 60日內辦結企業生產許可事項。禁止超期辦結和擅自增設審批環節。
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八條 省局對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上報的企業生產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認,按照《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規定,自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本。
第九條 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生產許可的受理、現場核查及材料的審核匯總上報。
第十條 受理申請應按照《企業申請材料登記表》(附件1)要求的內容審核乳制品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查驗乳制品企業提供的發改部門符合乳制品產業政策的核準文件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受理。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局應當組織核查組,對已受理生產許可申請的乳制品企業應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實施現場核查。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檢查企業是否建立生鮮乳進貨查驗制度,對購進的生鮮乳逐批檢測。其他原輔料進貨實施索證、索票、索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乳制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檢驗報告制度,對購進的原輔料進行驗證,并建立原輔料進貨臺帳,確保原輔料來源可追溯。
第十三條 檢查企業是否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并滿足原輔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條件,符合《乳制品企業良好生產規范》(GB12693)要求。對嬰幼兒奶粉生產企業還應檢查其是否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
第十四條 檢查企業是否具備國家質檢總局乳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要求的凈乳、儲乳、標準化、均質、殺菌、灌裝等工序的必備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以及《乳制品企業良好生產規范》(GB12693)、《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要求的有關設備。所有設備的性能和精度是否能夠滿足產品生產加工的要求。
第十五條 檢查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質量方針、質量目標》、《各部門質量職責及人員職責》、《不合格管理辦法及糾正措施》、《生產過程操作規程》、《文件管理制度》、《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采購管理制度》、《生產過程質量管理制度及相應的考核辦法》、《關鍵質量控制點及操作規程》、《產品檢驗管理制度》、《生產設備及檢測設備管理制度》、《衛生管理制度》、《員工獎懲制度》、《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號檢驗項目檢驗計劃》等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檢查企業是否具備國家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的感觀指標、理化指標、衛生指標的必備檢測設備;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是否具備液相色譜-質譜/質譜(LC-MS/MS)儀(定量限為0.01mg/kg)或氣相色譜-質譜(GC-MS)儀(定量限為0.05mg/kg)、氣相色譜-質譜/質譜(GC-MS/MS)儀(定量限為0.0005mg/kg)三聚氰胺檢測設備;液態奶、其他奶粉生產企業是否具備高效液相色譜(HPLC)儀(定量限為2mg/kg)三聚氰胺檢測設備。
根據企業生產的產品特點,檢查使用添加劑、穩定劑企業是否具備添加劑、穩定劑檢測設備。檢查企業是否具備酸奶中使用菌種以及嬰幼兒奶粉中營養成份檢測設備。
對企業配備的計量器具,檢查其是否符合計量法規的有關規定。
檢查企業是否具有與乳制品檢驗工作相適應的檢驗人員。
第十七條 檢查企業出廠產品標識標注是否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要求;是否建立產品銷售臺帳,如實記錄銷售的產品名稱,數量、購貨者名稱及身份證明等內容,確保產品流向可追溯。
第十八條 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核查組提交的現場核查文書及抽樣單、發證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對企業生產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匯總,確保上報省局的生產許可申請材料準確、完整、規范,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上報省局。
第三章 獲證乳制品企業后續監管
第十九條 設區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加強對已獲證乳制品生產企業的后續監管,制定后續監督管理方案,并及時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二十條 檢查企業資質證明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許可范圍是否包含企業生產產品,并在有效期內,企業代碼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企業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許可范圍未包含企業生產產品的,責令企業立即停止生產。上述證照已超期的,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二)企業生產許可證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
企業生產許可證已超期的,責令企業立即停止生產,告知企業重新申請生產許可證,超期期間按無證生產進行處理。同時,逐級報請發證部門對生產許可證予以注銷。
第二十一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按照區域監管責任制的分工,對轄區內獲證乳制品企業從原材料進廠到產品出廠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及質量安全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監督檢查每月至少2次并按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 對獲證企業原輔料檢查以下內容:
(一)原料奶是否采購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原料奶逐批檢驗情況(附件2);運輸車輛生鮮乳交接單。
企業的原料奶不是采購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的,責令企業立即停止收購、限期整改,并向當地農業(畜牧)部門通報情況;企業未對原料奶逐批檢驗的,責令企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乳品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理;企業未索取運輸車輛生鮮乳交接單的,責令企業及時索取并留存。
(二)其他原輔材料是否實施索證、索票、索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乳制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檢驗報告,并有相應記錄。
企業購進的其他原輔料未索證、索票、索要檢驗報告的,責令企業限期整改,補齊相關材料。
(三)原輔料進貨臺帳,檢查企業原輔料進貨臺帳填寫是否完整、規范,每批采購的原輔料是否如實登記并詳細記錄供貨者的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名稱、數量、日期等內容。
企業未建立原輔料進貨臺帳或臺帳記錄不規范的,責令企業限期整改,補充完善相關內容。
(四)原輔材料資料是否專人管理并留存備查。
企業未指定專人對資料進行管理,相關資料不齊全的,責令企業限期整改,補充完善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對照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內容(附件3),檢查企業各項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對照企業制定的各項質量管理制度,檢查企業是否嚴格執行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并落實到位。
企業未建立相關制度或執行制度不到位的,責令企業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檢查企業環境衛生、工藝布局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生產加工過程的廠房或者場所是否滿足原輔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條件。
(二)廠區和生產區域衛生等條件是否符合《乳制品企業良好生產規范》(GB12693)要求,滿足生產合格產品條件。
(三)生產區域工藝布局是否科學合理,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現象。防蠅、防鼠、防蟲等措施是否有效,洗手、更衣、消毒等設施是否完備。
企業環境衛生不符合要求、生產場所不能滿足條件或工藝布局不合理的,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八十九條之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照《企業生產設備一覽表》(附件4),檢查企業所有必備生產設備設施是否運轉正常。
查閱企業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記錄,檢查企業生產前后是否對生產設施維護保養,進行清洗、消毒。
企業生產設備設施不能正常運轉或維護保養不及時的,責令企業期限整改。
第二十六條 檢查企業生產過程控制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查閱企業原輔料進貨臺帳和添加劑備案記錄,檢查企業購進使用的添加劑是否與縣級局備案的添加劑一致,并有使用記錄。
企業使用添加劑未備案或備案不全、未對添加劑使用情況進行記錄的,責令企業限期整改。
(二)查看生產配料記錄,檢查企業是否嚴格按標準要求進行生產配料,是否有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濫用食品添加劑等行為。
企業生產過程中存在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濫用食品添加劑等行為的,經查證屬實,按照《特別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查看企業關鍵控制點質量控制記錄,檢查企業是否制定關鍵控制點操作控制程序或作業指導書,并嚴格按關鍵控制點操作控制程序或作業指導書實施質量控制。
企業未實施關鍵控制點質量控制記錄或未按關鍵控制點操作控制程序或作業指導書實施質量控制的,責令企業期限整改。
(四)查看企業生產工藝(附件5)、生產記錄,檢查企業是否嚴格按工藝規程規定的工藝條件進行生產操作。
企業生產工藝不符合要求或未按工藝規程規定的工藝條件進行生產操作的,責令企業期限整改。
(五)對照企業《不合格產品管理辦法》,查看其不合格產品處理記錄,檢查企業是否嚴格按照《不合格產品管理辦法》,對不合格產品進行糾正或做銷毀處理,對流入市場的不合格產品是否實施召回。
企業未對不合格產品進行糾正或做銷毀處理的,責令企業停止生產,限期整改。對未停產或未召回流入市場的不合格產品的,按《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企業產品出廠把關進行檢查時應檢查以下內容:
(一)企業是否具備標準要求檢驗項目的檢驗設備設施、三聚氰胺檢驗設備;檢查使用添加劑、穩定劑企業是否具備添加劑、穩定劑檢測設備;檢查企業是否具備酸奶中使用菌種以及嬰幼兒奶粉中營養成份檢測設備(附件6),并能否滿足檢驗要求。需進行強制計量檢定的,是否檢定并在有效期內使用。是否具有與食品檢驗工作相適應的檢驗人員。
企業缺少檢驗設備設施、無檢驗人員的,按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檢驗設備未檢定或不在檢定有效期內的,按照《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二)對照成品入庫記錄和產品生產批號,調閱檢驗報告和原始檢驗記錄,檢查企業是否對產品實施逐批檢驗,并留存檢驗報告。
企業未對出廠產品進行逐批檢驗的,按《乳品條例》第六十一條進行處理。
(三)對照企業執行標準,查閱企業檢驗報告和原始檢驗記錄,檢查企業是否全部檢驗標準要求的項目,是否檢驗三聚氰胺項目,是否檢驗使用的添加劑、穩定劑,是否檢驗酸奶中使用菌種、嬰幼兒奶粉中營養成份項目(附件6)。
企業未按規定檢驗所有必檢項目的或必檢項目未檢全的,責令企業完成未檢項目檢驗工作,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進行封存銷毀;已流入市場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檢查企業出廠產品標識標注是否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要求,是否如實標注了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成份、保質期等內容。
檢查企業是否建立產品銷售臺帳,如實記錄銷售的每批產品的產品名稱,數量、銷售日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確保產品流向可追溯。
企業產品標識標注不符合規定的,按照《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未建立產品銷售臺帳或臺帳記錄不規范的,責令企業限期整改,補充完善相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 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組織乳制品定期監督抽查工作,并按下列要求具體實施定期監督抽查工作:
(一)每年年底之前制定次年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并報省局備案。
(二)委托有資質的質檢機構,按照監督抽查計劃抽取乳制品企業生產產品,依據國家質量安全標準要求對感官指標、理化指標、衛生指標以及三聚氰胺和《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要求的添加劑、穩定劑、酸奶中使用菌種、嬰幼兒奶粉中營養成份等指標進行檢測,并出具檢驗報告。
(三)組織實施問題乳制品的后處理工作,對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中存在問題的企業和產品嚴格按照《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完善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和企(事)業團體舉報乳制品生產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一)公開乳制品質量安全舉報投訴電話。
(二)實行接聽電話首問負責制,接聽人員應詳細記錄舉報人信息、舉報事項等內容。
(三)對舉報屬實的,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及時依法處理,并對提供線索有功的人員按照《河北省獎勵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有功單位和人員暫行辦法》(冀政辦﹝2001﹞5號)規定給予獎勵。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三十一條 省、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依據職責權限,對監督檢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打擊假冒偽劣行動、舉報投訴查處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及時予以公布,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設區市局公布和通報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前,應報省局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再行實施。
第三十二條 對在監督檢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等過程中發現企業生產的不符合乳制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按照《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責令企業停止生產并監督企業實施召回。
對拒不停止生產、拒不召回問題產品的企業,依法從重查處。
第三十三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建立“黑名單”制度,對企業違法行為予以記錄,對違法企業予以曝光,并通報有關部門。
在查處乳制品生產企業違法行為時,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必須及時移送同級公安部門。
第四章 責任獎懲
第三十四條 對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履行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確保乳制品質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重獎。
第三十五條 未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履行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致使本轄區內出現乳制品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損害本地區及全省形象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處置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做偽證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規定,核查人員在現場核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核查人員從業資格。
(一)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標準,任意減少或增加核查程序的;
(二)出具虛假或不真實核查結論的;
(三)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四)利用職權、工作條件接受企業吃請、賄賂以及假借工作之便游山玩水、參加企業安排的娛樂活動的;
(五)擅自多抽檢驗樣品和違章處理檢驗樣品;
(六)在核查企業中兼職,從事與發證工作有關的有償咨詢活動。
第三十八條 承擔乳制品質量安全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一百條、一百零一條之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經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通過實驗室認可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的標準和技術法規等要求實施產品檢驗;
(三)刁難企業,無故拖延企業產品檢驗工作,不及時出具檢驗報告的;
(四)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五)從事與其檢驗的實施乳制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乳制品的。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規定的責任追究由上一 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乳制品風險監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行政許可申報材料登記表
2、原料乳檢驗項目
3、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內容
4、乳制品企業生產設備一覽表
5、乳制品企業生產工藝
6、乳制品必備檢測設備和出廠檢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