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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攤販餐飲服務攤販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者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渝食藥監法[2015]21號)

   2015-08-21 879
核心提示: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萬盛經開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各局屬事業單位,機關
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萬盛經開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各局屬事業單位,機關各處室: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攤販餐飲服務攤販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者備案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已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登記(渝文審〔2015〕29號),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8月3日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攤販餐飲服務攤販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者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    為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重慶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攤販、餐飲服務攤販和家庭集體宴席(以下通稱家宴)服務者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但下列情形不納入本辦法備案管理:
 
 ?。ㄒ唬氖卤=∈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經營,生吃水產品、裱花蛋糕經營,以及集體用餐配送;
 
  (二)銷售食用農產品;
 
 ?。ㄈ┻B鎖餐飲企業設置的供餐點和以展銷會的形式臨時設立的食品展銷點;
 
 ?。ㄋ模┓伞⒎ㄒ?、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鼓勵條款)    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攤販、餐飲服務攤販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對達到許可要求的應當按要求及時辦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第四條(管理責任)    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萬盛經開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兩江新區市場與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管理,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所具體實施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管理。
 
  第五條(指導責任)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監管處、餐飲服務監管處分別按生產經營行為屬性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管理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章  備案申請、審核和決定
 
  第六條(基本條件)    申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應當具備合法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人員、管理制度等條件。
 
  第七條(申請材料)    申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申請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所申請:
 
  (一)備案申請書;
 
  (二)備案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復印件;
 
 ?。ㄋ模┬∽鞣惶峁┥a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屬租賃的應提供租賃合同和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家宴服務者提供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屬租賃的應提供租賃合同和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食品流通攤販和餐飲服務攤販應當提供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允許擺攤的證明;
 
 ?。ㄎ澹┬∽鞣?、餐飲服務攤販和家宴服務者擁有的設施設備清單;
 
 ?。┬∽鞣缓图已绶照弑WC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七)小作坊所生產食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原材料清單及生產工藝,家宴服務者提供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清單;
 
  (八)食品生產經營者屬單位或組織的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稱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備案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還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八條(形式審查)    備案機關應當對備案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埵马椧婪ú粚儆趥浒笝C關職權或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ǘ┥暾埐牧现写嬖诳梢援攬龈腻e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九條(受理申請)    受理備案申請,應當出具《重慶市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申請受理通知書》,但當場作出準予備案決定的除外。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重慶市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現場審查)    受理機關應當對小作坊的備案申請開展現場核查,必要時,可以對家宴服務者、食品流通攤販和餐飲服務攤販進行現場核查。進行現場核查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如實填寫《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申請現場核查表》。
 
  現場核查工作應于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應當配合現場核查工作,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視為現場核查不合格。
 
  第十一條(核準備案)    備案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ㄒ唬┎牧蠈彶楹同F場核查均合格的,依法作出準予食品生產經營備案的決定,頒發《重慶市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證》;
 
 ?。ǘ┎牧蠈彶楹同F場核查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重慶市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不予備案決定書》,并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但備案申請人進行整改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備案審查期限內。
 
  第十二條(結果公示)    頒發《重慶市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證》后5個工作日內,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應當在政務信息網上公布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信息,公布的備案信息應當與備案證所載信息一致。
 
  第三章  備案證及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證書式樣)    《重慶市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證》以及相關文書樣式由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備案證實施統一編號,證號格式為:XX食備字〔XXXX〕第“XXXXX”。“XX”為區縣(自治縣)簡稱,由食品藥品監管分局確定;“XXXX”為公歷年份;“XXXXX”為以鄉鎮(街道)為單位,按發證順序進行的5位數編號,各鄉鎮(街道)的編號區別由食品藥品監管分局規定。
 
  第十四條(證書內容)    《重慶市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證》應當載明生產經營單位或組織名稱(備案人姓名)、生產經營單位或組織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項目、有效期限等事項。
 
  第十五條(項目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項目按以下方式確定:
 
 ?。ㄒ唬┬∽鞣桓鶕嶋H生產經營情況,按“食品具體名稱+生產”的方式進行確定,食品具體名稱目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ǘ┦称妨魍〝傌湼鶕嶋H經營情況,確定為:“預包裝食品(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僅限冷藏冷凍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散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僅限冷藏冷凍散裝食品銷售、乳制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或者其組合;
 
 ?。ㄈ┎惋嫹諗傌湼鶕嶋H經營情況,確定為“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不含生食肉類)、糕點類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其他現制現售類食品制售(具體到品種)”或者其組合。
 
 ?。ㄋ模┘已绶照叽_定為“提供家宴制作服務(一次性最大加工服務能力)”。
 
  (五)屬于復合業態的,根據食品生產經營情況,將上述(一)、(二)、(三)、(四)中所列項目疊加組合作為生產經營項目。
 
  第十六條(證書效期)    《重慶市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證》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重新申請備案。
 
  第十七條(證書補發)    《重慶市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證》遺失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補辦。補發的備案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原發證日期。
 
  第十八條(證書使用)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重慶市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證》懸掛或置放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重慶市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證》不得轉讓、涂改、出租、出借。
 
  第十九條(檔案管理)    備案機關應當按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管理檔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備案證變更、注銷、撤銷、日常監管記錄以及行政處罰記錄等資料,應當及時按戶歸檔保存。
 
  第四章  變更、注銷和撤銷備案
 
  第二十條(變更條件)    食品生產經營備案證在有效期內,單位或組織名稱(備案人姓名)、生產經營單位或組織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內向原備案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一條(變更申請)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申請變更備案的,原備案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辦理。
 
  第二十二條(申請材料)    食品生產經營者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變更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ㄒ唬蹲兏鼈浒干暾垥罚?br> 
 ?。ǘ妒称飞a經營活動備案證》;
 
  (三)與變更備案事項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注銷備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備案機關應當注銷食品生產經營備案證:
 
 ?。ㄒ唬┦称飞a經營者申請注銷備案證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和食品經營許可的;
 
 ?。ㄈ┦称飞a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備案有效期滿,未及時重新申請備案的;
 
 ?。ㄎ澹斏暾堊兏鼈浒付醇皶r申請變更的;
 
  (六)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撤銷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備案機關應當撤銷食品生產經營備案證:
 
  (一)備案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的;
 
  (二)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或者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造成食物中毒和食源性傳染疾病的;
 
 ?。ㄈ┦称飞a經營行為嚴重違法的;
 
  (四)備案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改變,不再符合備案要求的;
 
  (五)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主體責任)    小作坊、食品流通攤販、餐飲服務攤販和家宴服務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接受培訓,提高技能,誠實守信,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承擔主體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ㄒ唬┦称飞a經營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的健康證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建立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ㄈ┦称飞a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并按規定采取風險控制和無害化處理措施,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報告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
 
 ?。ㄋ模┬∽鞣灰鐚嵱涗浭称飞a和銷售(不含現場零售)的有關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ㄎ澹┬∽鞣粦敯凑諛藴式M織生產,或者按備案的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組織生產,如果備案的主要原材料或者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報告備案機關;
 
  (六)小作坊生產的有簡易包裝的食品應當在簡易包裝上標明食品信息,便于消費者辨識,標注的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配料表、生產者名稱、生產地址及聯系方式、備案證編號,并清晰、醒目、持久載明“小作坊食品”字樣;
 
  (七)家宴服務者承接家宴服務應當向家宴舉辦者出示《重慶市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證》以及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與家宴舉辦者簽訂《重慶市農村家庭宴席加工服務食品安全責任書》,協助家宴舉辦者向當地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報告100人以上家庭集體宴席并備案,對制作的農村家宴食品成品按每種菜品不少于100克且時間不少于48小時的標準留樣,報告并協助調查處理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
 
 ?。ò耍┳袷厥称钒踩?、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禁止行為)    備案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ǘ┲虏⌒晕⑸?,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ㄈ┯贸^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
 
 ?。ㄋ模┏秶⒊蘖渴褂檬称诽砑觿┑氖称?;
 
 ?。ㄎ澹└瘮∽冑|、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馈⒍舅阑蛘咚酪虿幻鞯那?、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七)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ò耍┍话b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ň牛俗⑻摷偕a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ㄊo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ㄊ唬﹪覟榉啦〉忍厥庑枰髁罱股a經營的食品;
 
 ?。ㄊ┢渌环戏?、法規、規章或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七條(監督檢查)    備案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對備案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在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置放《重慶市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證》,家宴服務者是否向家宴舉辦者出示《重慶市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證》并按規定明確簽定責任書;
 
 ?。ǘ臉I人員健康證明是否有效;
 
 ?。ㄈ﹤浒甘马椗c實際情況是否一致,對小作坊著重檢查工藝布局、生產設備和關鍵質量控制;
 
 ?。ㄋ模┥a經營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五)生產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六)是否建立和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制度;
 
 ?。ㄆ撸┬∽鞣皇欠窠⒑蛨绦猩a和銷售(不含現場零售)記錄制度。
 
 ?。ò耍┢渌勒辗伞⒎ㄒ?、規章應當檢查的事項。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違法占道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應當通報市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監管責任)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未履行食品生產經營備案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名詞解釋)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小作坊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生產,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銷售范圍相對固定,達不到許可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或個人。
 
  食品流通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允許的場所,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允許的場所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個人。
 
  餐飲服務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允許的場所,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允許的場所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個人。
 
  家宴是指家庭自辦的、非贏利性的各種集體聚餐活動;家宴服務者,是指應家宴舉辦人請求,上門為其提供家宴制作服務的組織或個人。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本辦法中特指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攤販、餐飲服務攤販及家宴服務者。
 
  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在本辦法中特指食品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食品流通攤販、餐飲服務攤販及家宴服務者從事食品經營或提供餐飲服務、家宴制作服務的活動。
 
  第三十條(參照條款)    本辦法實施前有關部門核發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攤販、餐飲服務攤販備案證明繼續有效,有效期滿后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辦法實施)     本辦法自發布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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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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