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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浙江省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食品經營許可條件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浙食藥監規[2016]20號)

   2016-12-16 415
核心提示: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整合后調整食品經營許可條件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109號)要求和食品經營許可執行情況合規性檢查情況,為進一步加強食品經營許可實施工作的監督指導,規范我省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現對《浙江省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浙食藥監規〔2015〕21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食品經營許可條件及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五)項“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內容
 
  (一)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經營人員的健康證明材料;
 
  (二)加工用水為自備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加工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證明材料;
 
  (三)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四)食品銷售者應當提交食品貯存場所平面布局圖。食品銷售者租賃食品貯存場所的,還應提交用房租賃合同(協議)復印件;
 
  (五)申請銷售散裝熟食的,還應提交與供貨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以及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六)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網絡訂餐的,申請人應提交執行《浙江省第三方交易平臺網絡訂餐監督管理規定》的書面承諾;
 
  (七)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自釀酒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
 
  (八)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鮮奶吧的,應當提交與生鮮乳收購站簽訂的采供貨協議和供貨者的經營資格證明復印件,以及生鮮乳檢驗合格證明;
 
  (九)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集體用餐配送,申請人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的,還應提供與有資質的檢測機構簽訂的委托檢驗協議或合同復印件。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以外的其他材料。
 
  二、進一步明確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4類場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整合后的許可要求
 
  (一)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4類場所涉及食品安全的衛生條件,按照國家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二)在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含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的食品經營許可條件中,增加以下內容:
 
  1、應配備必要的通風設施,保持就餐場所的空氣流通;
 
  2、定期清洗消毒空調及通風設施的制度;
 
  3、衛生間具有獨立排風系統;
 
  4、定期清潔衛生間的制度。
 
  其中,1、3項納入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附件3的核查內容中,作為關鍵項核查,詳見附件。2、4項要求納入申請人在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應提交的相應制度材料中。
 
  三、《實施細則》中的規定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原3-2、3-3)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2日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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