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種畜禽生產經營監管制度,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工作,確保種畜禽的質量,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依照《畜牧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畜牧業生產實際,制定本規范。
1、 [定義]本規范所稱的種畜禽,包括畜牧業生產中種用的豬、牛、羊、兔、雞、鴨、鵝等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種用的鴿、鵪鶉、蜂等特種經濟動物,以及它們的胚胎、精液、卵等畜禽遺傳物質。
2、 [分類分級]根據種畜禽代別和種質要求不同,從技術上分為以下類別和層級:
2.1 種畜禽場分為三級:原種場(配套系曾祖代場);一級擴繁場(配套系祖代場);二級擴繁場(配套系父母代場)。
2.2 保種場分為三級: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臨時性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
2.3 畜禽改良站(點)分為三級:區域性種公豬站;非區域性生豬供精站;家畜改良服務站(點)。
2.4 商品畜禽擴繁場:商品仔豬擴繁場、孵化坊。
3、 [驗收組織]在本省境內從事種畜禽繁育和推廣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依法向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參考專家現場驗收意見作出是否發放許可證結論。專家組由管理部門、技術推廣部門、科研院所等有關人員組成。
3.1 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許可證審核發放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3.2 原種場(配套系曾祖代場)、一級擴繁場(配套系祖代場)、地方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區域性種公豬站等許可證的審核發放由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組織專家現場驗收。
3.3 二級擴繁場(配套系父母代場)、非區域性生豬供精站等許可證的審核發放由設區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組織專家現場驗收。
3.4 商品仔豬繁殖場、孵化坊、家畜改良服務站(點)等許可證的審核發放由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組織專家現場驗收。
4、 [選址布局]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4.1 場址選擇符合當地土地利用規劃,距離居民區、飲用水源、風景名勝區、交通干道和化工廠、屠宰場等一千五百米以上,地勢高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
4.2 種畜禽場要有獨立的生產經營場所,同場的商品養殖區與種畜禽生產區必須嚴格分開,要有隔離設施。場區布局合理,符合種畜禽生產工藝流程,生產區與生活區、辦公區隔離分開;凈道與污道分開。
5、 [基礎設施]水、電、路基礎設施完善,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設備。
5.1 家畜原種場、一級擴繁場有種畜性能測定欄舍。
5.2 種公豬站(生豬供精站)有運動場、采精室、檢測室以及精液生產、分裝及貯存等設施設備。
5.3 種牛場、種羊場有足夠的飼料地或放牧地,有飼草加工調制等設施。
5.4 種禽場有種蛋貯存庫和孵化間及孵化設備,其中種鴨、種鵝場有足夠水面,且水質清潔。
5.5 孵化坊有種蛋貯藏、孵化、種苗存放等設施。
5.6 家畜改良服務網點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經營范圍相配套的冰箱、液氮罐、恒溫箱、輸精器械等設施設備。
6、 [種群規模]為保證畜禽育種需要,不同級別的種畜禽場必須達到相應的種群規模和血緣要求:
6.1 種豬場種群規模。
6.1.1 原種場:大約克、長白單品種基礎母豬500頭以上,單品種公豬8個以上血緣;杜洛克基礎母豬300頭以上,公豬8個以上血緣;其他品種參照執行。
6.1.2 配套系曾祖代場:每個母系的基礎母豬150頭以上,每個父系的基礎母豬60頭以上,且三代內沒有親緣關系的血緣5個以上。
6.1.3 一級擴繁場: 大約克、長白單品種基礎母豬300頭以上,單品種公豬6個以上血緣;杜洛克基礎母豬150頭以上,公豬6個以上血緣;其他品種參照執行。
6.1.4 配套系祖代場:每個母系的基礎母豬200頭以上,每個父系的基礎母豬50頭以上,且三代內沒有親緣關系的血緣4個以上。
6.1.5 二級擴繁場:單品種基礎母豬100頭以上。
6.1.6 商品仔豬繁育場:生產母豬50頭以上。
6.1.7 區域性種公豬站:采精種公豬100頭以上。
6.1.8 非區域性生豬供精站:采精種公豬30頭以上。
6.2 種禽場種群規模
6.2.1 家禽原種場:
原種雞場,單品種基礎母雞存欄5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30個以上;
原種鴨場,單品種基礎母鴨存欄5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30個以上;
原種鵝場,單品種基礎母鵝存欄1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30個以上;
原種鴿場,單品種基礎母鴿存欄1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30個以上;
原種鵪鶉場,單品種基礎母鶉存欄5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30個以上;
其它家禽品種參照執行。
6.2.2 配套系曾祖代種禽場:
雞、鴨配套系曾祖代場,至少兩個以上品系組成,每個品系母禽存欄不少于2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30個以上;
鵝配套系曾祖代場,至少兩個品系以上組成,每個品系母禽存欄不少于3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30個以上;
其它家禽曾祖代場參照執行。
6.2.3 一級種禽擴繁場:
一級種雞擴繁場,單品種基礎母雞存欄3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個以上;
一級種鴨擴繁場,單品種基礎母鴨存欄3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個以上;
一級種鵝擴繁場,單品種基礎母鵝存欄5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個以上;
一級種鴿擴繁場,單品種基礎母鴿存欄5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個以上;
一級種鵪鶉擴繁場,單品種基礎母鶉存欄3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個以上;
其它家禽品種參照執行。
6.2.4 配套系祖代種禽場:
雞、鴨配套系祖代場,至少兩個以上品系組成,每個品系母禽存欄不少于1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個以上;
鵝配套系祖代場,至少兩個品系以上組成,每個品系母禽存欄不少于2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個以上;
其它家禽祖代場參照執行。
6.2.5 二級種禽擴繁場:
二級種雞擴繁場,單品種基礎母雞存欄1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個以上;
二級種鴨擴繁場,單品種基礎母鴨存欄1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個以上;
二級種鵝擴繁場,單品種基礎母鵝存欄2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個以上;
二級種鴿擴繁場,單品種基礎母鴿存欄3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個以上;
二級種鵪鶉擴繁場,單品種基礎母鶉存欄1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個以上;
其它家禽品種參照執行。
6.2.6 配套系父母代種禽場:
雞、鴨配套系父母代場,生產母禽存欄不少于1000羽以上,公禽配套;
鵝配套系父母代場,基礎母禽存欄不少于200羽以上,公禽配套;
其它家禽父母代場參照執行。
6.2.7 孵化坊:年孵化能力2萬枚以上。
6.3 種牛場種群規模
6.3.1 原種場:單品種基礎母牛500頭以上。
6.3.2 一級擴繁場:單品種基礎母牛300頭以上。
6.3.3 二級擴繁場:基礎母牛100頭以上。
6.3.4 種公牛站:執行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6.4 種羊場種群規模
6.4.1 原種場:單品種基礎母羊500只以上,公羊6個以上血緣。
6.4.2 一級擴繁場:單品種基礎母羊300只以上,公羊4個以上血緣;
6.4.3 二級擴繁場:基礎母羊100只以上,公羊配套。
6.5 種兔場種群規模
6.5.1 原種場:單品種基礎母兔500只以上,公兔配套,6個血緣以上。
6.5.2 一級擴繁場:單品種基礎母兔300只以上,公兔配套,4個血緣以上。
6.5.3 二級擴繁場:基礎母兔100只以上,公兔配套。
6.6 種蜂場種群規模
6.6.1 原種場:單品種基礎蜂群300箱以上。
6.6.2 一級擴繁場:單品種基礎蜂群100箱以上;
6.6.3 二級擴繁場:基礎蜂群60箱以上。
6.7 地方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
6.7.1 豬:母豬100頭以上,公豬12頭以上,三代之間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不少于6個。
6.7.2 牛:母牛150頭以上,公畜12頭以上,三代之間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不少于6個。
6.7.3 羊:母羊250頭以上,公羊25頭以上,三代之間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不少于6個。
6.7.4 雞:母雞300羽以上,公雞不少于30個家系。
6.7.5 鴨、鵝:母禽200羽以上,公禽不少于30個家系。
6.7.6 兔:母兔300只以上,公兔60只以上,三代之間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不少于6個。
6.7.7 犬:母犬30條以上,公犬不少于10條。
6.7.8 蜂:60 群以上。
6.7.9 搶救性保護品種及其它畜禽品種的基礎數量要求依照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規定執行。
7、 [種源要求]種源來源清楚、健康、符合種用標準:
7.1 用于生產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的品種、配套系,或者是經批準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
7.2 引進的種畜禽要附有種畜禽合格證、動物檢疫證明、引種憑證,種畜還需要附帶系譜證明、個體檔案。
7.3 引種其它要求:
7.3.1 原種場、配套系曾祖代場、一級擴繁場的種畜禽必須來源于國內外原種場;
7.3.2 二級擴繁場的種畜禽必須來源于一級以上種畜禽場;
7.3.3 配套系祖代場的種畜禽必須來源于國內外的曾祖代場或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
7.3.4 父母代場的種禽必須來源于國內外的祖代場或家禽遺傳資源保種場;
7.3.5 種公豬站(生豬供精站)的種公豬必須來源于原種場或一級擴繁場,并經測定的合格個體;
7.3.5 地方遺傳資源保種場必須從其它保種場、保護區引種。
7.3.6 其它種畜禽場的種畜禽必須來源于更高等級的種畜禽場或保種場。
7.4 為確保種群質量,應保持合理的年更新率:
7.4.1 種豬25%以上;
7.4.2 種雞100%;
7.4.3 種鴨及種鵝50%以上;
7.4.4 其他畜禽種15%以上。
8、 [技術條件]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和選種選育儀器等技術裝備。
8.1 原種場、一級擴繁場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以上畜牧獸醫技術人員,有育種分析軟件及電腦等設備,種畜場還應配備A超或B超、電子秤、飼喂測定等儀器設備。
8.2 二級擴繁場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初級職稱以上畜牧獸醫技術人員,有育種管理軟件及電腦設備。
8.3 區域性種公豬站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以上畜牧獸醫技術人員,有必要的精液質量檢測儀器和電腦等設備;非區域性生豬供精站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初級職稱以上畜牧獸醫技術人員,有必要的精液質量檢測儀器和電腦等設備。
8.4 商品仔豬繁殖場、孵化坊、家畜改良服務網點的管理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具備與其業務相應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從事人工授精的技術人員應取得職業技能資格證。
8.5 地方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主管生產的技術負責人具備大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直接從事保種工作的技術人員需經專業技術培訓,掌握保護畜禽遺傳資源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9、 [防疫條件]有完善的疫病防控設施設備和健全的防疫制度,取得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9.1 場區周圍和場區內各功能區有明顯的防疫隔離帶,場區大門口有消毒池,生產區入口處有消毒池和消毒室;
9.2 場區有獸醫室、隔離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
9.3 有健全的消毒制度、合理的免疫制度和嚴格的疫病凈化措施;
9.4 場內無國家規定的重大動物疫病。
9.5 同一場區內不得飼養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畜禽。
10、 [環保條件]必須有完善的環保設施和污染防治措施,廢棄物達到國家要求。
10.1 場區內凈污分道,雨污分流,干濕分離;
10.2 建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收集系統和沉淀池、厭氧發酵池、氧化塘、貯液池及固態糞發酵車間等無害化處理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轉;
10.3 糞污經無害化處理后,必須達標排放或全部得到資源化利用;
10.4 種畜禽場必須通過環保部門的環保驗收。
11、 [管理制度]種畜禽場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11.1 建立完善的種畜禽育種制度、飼養管理制度、獸醫衛生制度、經營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等。
11.2 建立完整的畜禽養殖檔案,包括種畜禽標識、配種、分娩(孵化)、投入品使用、防疫消毒、病死畜禽處理、健康狀況、性能測定、進出場等內容。
11.3 必須設立檔案資料室,對育種資料進行系統地收集、整理、分析和歸檔,有專人負責,并妥善保管好。
11.4 參加全省畜禽聯合育種和種畜集中性能測定。
12、 [驗收結論]現場專家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專家組依據本規范,到現場對場區生產管理條件進行核查和質詢,填寫現場驗收表,提出現場驗收意見,組長和成員簽字后,提交給組織現場驗收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附件:江西省種畜禽場現場驗收評分細則 附件下載.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