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商場、超市及食品交易市場以外現場制售形式的面包糕餅、鹵味烤禽店的食品經營活動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為統一我省現場制售面包糕餅、鹵味烤禽店《餐飲服務許可證》許可現場審核標準,省局起草了《浙江省面包糕餅現場制售許可現場核查要求(試行)》和《浙江省鹵味烤禽現場制售許可現場核查要求(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浙江省面包糕餅現場制售許可現場核查要求(試行)
第一條 選址要求
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第二條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及面積要求
(一)不制售裱花蛋糕的,場所總使用面積不得小于20M2(含)。制售裱花蛋糕的,場所總使用面積不得小于30M2(含),裱花間使用面積不得小于6M2。同時設置與食品加工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倉庫、制作、烘烤、公用具清洗消毒、銷售、裱花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更衣、清潔工具等存放場所,各場所均設在室內。
(二)食品原料倉庫、制作、裱花為獨立隔間,銷售可設區。
(三)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生產工藝布局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及食品原料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清潔區包括裱花、銷售散裝直接入口食品場所。
(四)售賣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應有專用售賣和防蠅防塵設施(如食品柜),防止食品污染。
(五)用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應分開設置。
第三條 地面與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制作、烘烤、公用具清洗消毒和清潔工具存放等場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坡度和排水系統。
(二)清潔區墻角、柱角的結合處應有一定的弧度。
(三)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第四條 墻壁、門窗要求
(一)墻壁采用無毒、防火、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制作、烘烤、公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有1.5m以上光滑、防火、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二)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銹的防蠅紗網或設置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能自動關閉。
(三)制作、烘烤、公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的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料制作。
(四)清潔區內窗臺下斜45度或采用無窗臺結構。
第五條 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無毒、防火、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涂覆或裝修。
(二)清潔區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
第六條 洗手消毒設施要求
(一)制售場所內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清潔區要求非手動式),其位置設置在方便員工及不妨礙食品污染的區域,保持上下水道通暢。
(二)洗手池的材質為不透水材料,結構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設施,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
第七條 公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要求
(一)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
(二)采用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三)各類清洗消毒方式設專用水池的最低數量: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可設置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四)公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
(五)公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積垢并易于清洗。
(六)設專供存放消毒后公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第八條 食品原料、清潔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設專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
第九條 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二)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食品設備、工具和容器與食品的接觸面平滑、無凹陷或裂縫。
(四)所有食品設備、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質材料,因工藝要求必須使用除外。
第十條 通風排煙設施要求
(一)烘烤場所采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應便于清洗和更換。
(二)排氣口裝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第十一條 采光照明設施要求
加工經營場所光源不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使用防護罩。冷凍(藏)庫房使用防爆燈。
第十二條 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一)加工經營場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二)廢棄物容器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內壁光滑便于清洗。清潔區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
第十三條 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分開設置。
(二)冷藏設施內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應分開存放,并有明顯區分標識。
(三)食品及食品原料貯存場所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如設防鼠板或木質門下方以金屬包覆)設施,食品應離地、離墻10cm以上存放。
第十四條 食品添加劑要求
(一)制定食品添加劑采購、使用等制度,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存放應有固定的場所(或櫥柜),標識“食品添加劑”字樣,盛裝容器上應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并有專用稱量工具。
第十五條 裱花間等專間要求
(一)專間無明溝,地漏帶水封。墻裙鋪設到頂。
(二)裱花間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如設銷售專間的,分別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和收銀窗口,做到貨款分離,其他窗封閉。
(三)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四)專間應設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要求的空調設施、空氣消毒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保潔設施、凈水設施和溫度監測設施;裱花間設專用冷藏設施。
(五)專間入口處設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洗手消毒設施符合第六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 更衣室要求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處于同一建筑物內,有足夠大小的空間、足夠數量的更衣設施和適當的照明。
第十七條 供水設施要求
(一)供水應能保證加工需要,水質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
水衛生標準》規定。
(二)不與食品接觸的非飲用水(如冷卻水、污水或廢水等)的管道系統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統,可見部分應以不同顏色明顯區分,并應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現象。
第十八條 廁所要求
(一)廁所不設在食品加工場所。
(二)廁所采用水沖式,地面、墻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設有效排氣裝置,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窗戶設置紗窗,或為封閉式,外門能自動關閉,在出口附近設置洗手設施。
第十九條 本核查要求自2012年2月13日起試行。
附件:浙江省面包糕餅現場制售許可現場核查表
附件
浙江省面包糕餅現場制售許可現場核查表
單位名稱: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
經營項目: 核查日期:
核查內容 | 核查和評價方法 | 編號 | 核查項目的重要性 | 結果判定 | ||
符合 | 不符合 | 不適用(合理缺項) | ||||
1.選址 | 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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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 | 不制售裱花蛋糕的,場所總使用面積不得小于20M2(含)。制售裱花蛋糕的,場所總使用面積不得小于30M2(含),裱花間使用面積不得小于6M2。同時設置與食品加工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倉庫、制作、烘烤、公用具清洗消毒、銷售、裱花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更衣、清潔工具等存放場所,各場所均設在室內。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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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倉庫、制作、裱花為獨立隔間,銷售可設區。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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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生產工藝布局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及食品原料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清潔區包括裱花、銷售散裝直接入口食品場所。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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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賣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應有專用售賣和防蠅防塵設施(如食品柜),防止食品污染。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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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應分開設置。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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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處理區地面與排水 | 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制作、烘烤、公用具清洗消毒和清潔工具存放等場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坡度和排水系統。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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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區墻角、柱角的結合處應有一定的弧度。 |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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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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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處理區墻壁、門窗 | 墻壁采用無毒、防火、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制作、烘烤、公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有1.5m以上光滑、防火、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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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銹的防蠅紗網或設置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能自動關閉。 | 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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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烘烤、公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的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料制作。 | 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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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區內窗臺下斜45度或采用無窗臺結構。 | 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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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處理區天花板 | 天花板采用無毒、防火、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涂覆或裝修。 | 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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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區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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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洗手消毒設施 | 制售場所內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清潔區要求非手動式),其位置設置在方便員工及不妨礙食品污染的區域,保持上下水道通暢。 | 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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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手池的材質為不透水材料,結構易于清洗。 | 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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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設施,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 | 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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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 |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 | 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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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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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清洗消毒方式設專用水池的最低數量: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可設置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 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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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 | 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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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積垢并易于清洗。 | 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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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專供存放消毒后公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 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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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食品原料、清潔工具清洗水池 | 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 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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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專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 | 2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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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設備、工具和容器 | 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易于清洗消毒。 | 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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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設備、工具和容器與食品的接觸面平滑、無凹陷或裂縫。 | 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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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食品設備、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質材料,因工藝要求必須使用除外。 | 2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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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通風排煙設施 | 烘烤場所采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應便于清洗和更換。 | 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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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氣口裝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 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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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采光照明設施 | 加工經營場所光源不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使用防護罩。冷凍(藏)庫房使用防爆燈。 | 3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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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廢棄物暫存設施 | 加工經營場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 3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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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容器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內壁光滑便于清洗。清潔區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 | 3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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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 |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分開設置。 | 3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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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設施內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應分開存放,并有明顯區分標識。 | 3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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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食品原料貯存場所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如設防鼠板或木質門下方以金屬包覆)設施,食品應離地、離墻10cm以上存放。 | 3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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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食品添加劑要求 | 制定食品添加劑采購、使用等制度,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3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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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劑的存放應有固定的場所(或櫥柜),標識“食品添加劑”字樣,盛裝容器上應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并有專用稱量工具。 | 3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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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裱花間等專間 | 專間無明溝,地漏帶水封。墻裙鋪設到頂。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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裱花間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如設銷售專間的,分別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和收銀窗口,做到貨款分離,其他窗封閉。 | 4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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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 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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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間應設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要求的空調設施、空氣消毒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保潔設施、凈水設施和溫度監測設施;裱花間設專用冷藏設施。 | 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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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間入口處設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洗手消毒設施符合第六條的規定。 | 4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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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更衣室 |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處于同一建筑物內,有足夠大小的空間、足夠數量的更衣設施和適當的照明。 | 4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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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廁所 | 廁所不設在食品加工場所。 | 4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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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采用水沖式,地面、墻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設有效排氣裝置,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窗戶設置紗窗,或為封閉式,外門能自動關閉,在出口附近設置洗手設施。 | 4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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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供水設施 | 供水應能保證加工需要,水質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 | 4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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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與食品接觸的非飲用水(如冷卻水、污水或廢水等)的管道系統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統,可見部分應以不同顏色明顯區分,并應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現象。 | 4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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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共49項,其中關鍵項19項,重點項18項,一般項12項。***表示關鍵項,**為重點項,*為一般項。
2.項目中的內容如部分不符合,應作為不符合。
核查項目匯總表
| 關鍵項 | 重點項 | 一般項 |
不符合項目(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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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簽名: 申請人閱后簽名:
日期: 日期:
現場核查結果判定準則
表中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其中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其余項目為一般項。符合下表的,可判定為現場核查基本符合:
關鍵項允許不符合數 | 重點項和一般項允許不符合數 |
0項 | 重點項和一般項不符合總數≤8項,其中重點項不符合數≤3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