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和質監局、市場監管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7年12月1日區局局長辦公會審核通過,現予以印發,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7年12月4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于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工作實行屬地管理、預防為主、分類監管、風險控制。
第四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自治區質監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工作,對各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管局)(以下統稱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指導和督查,指導全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全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申訴舉報的管理工作。
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工作,依法查處本轄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的違法生產加工行為,承擔轄區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對本轄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申訴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二章 監管方式
第五條 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等,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隨機抽取抽查對象、隨機選派抽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建立健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以及抽查人員名錄庫,通過搖號等方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和抽查人員。對被投訴舉報多、列入監督檢查重點或者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企業,增加抽查次數。
第六條 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開展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工作,可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檢查、抽樣檢驗等具體方式進行。
第七條 監管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書面檢查,經書面檢查合格的,可以不向企業書面反饋檢查結果。
第八條 監管人員可以通過詢問有關情況、查閱文字材料、核查生產現場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實地檢查前要準備相關檢查表格以及必要的設備,了解企業近期狀況。進行檢查時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進入企業現場后,監管人員向企業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確定企業的檢查陪同人員;
(二)檢查過程中記錄檢查的內容,對發現的問題應當要求企業相關人員進行確認。必要時可以對原料、半成品、成品進行抽樣或對有關情況進行證據固定(如資料復印件、影視圖像等);
(三)檢查結束后,應當填寫《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現場檢查記錄表》(見附件1),檢查表應當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現場檢查情況。經核對無誤后,監管人員和企業負責人在檢查表上簽字或蓋章。
第九條 實施企業實地檢查時,重點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條件、檢驗能力的變化情況;
(二)在年度企業書面材料檢查中發現問題的相關情況;
(三)企業被責令整改后相關改進措施是否持續有效的情況;
(四)企業原輔料查驗以及產品出廠檢驗情況;
(五)影響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控制點的控制情況。
監管人員在完成已確定的檢查內容基礎上可以根據情況增加其他檢查內容。
第十條 實地檢查應當由2名以上持有有效執法證件的工作人員執行。
第十一條 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必要時,可以對生產企業使用的食品相關產品原料、半成品等進行抽樣檢驗。實施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得向被抽檢單位收取檢驗費用和其他任何費用,抽檢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十二條 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實地檢查時,發現企業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發現屬于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章 分類監管
第十三條 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實行分類監管。
第十四條 根據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范圍,將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分為發證企業和非發證企業。
對發證企業實行分級監管。
對非發證企業,主要采取開展監督抽查的方式進行監管,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安全評價工作。
第十五條 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將發證企業分為A、B、C三個等級。A級企業履行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保障能力較強和實現程度較好,具有較強的質量安全控制能力;B級企業具有基本的履行產品質量保障能力,具有一般的質量安全控制能力;C級企業符合最基本的質量安全要求,具有較弱的質量安全控制能力。
第十六條 發證企業的分級初次評價由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根據申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實地核查結果進行評價。
第十七條 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根據評價情況,結合抽樣檢驗、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年度自查報告等監管情況,按照等級評價原則(見附件2),確定發證企業等級,并填寫等級評價表(見附件3)。
第十八條 發證企業生產多類產品的,應當分別進行評價,出現分級結果不一致的,從嚴確定企業等級。
第十九條 發證企業等級每年調整1次,由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依據等級評價原則予以調整,并據此編制下年度監督管理計劃。
第二十條 新獲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評價定級后,再次評價定級日期至獲證當年12月31日不滿6個月的,當年不再調整級別。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結合轄區實際,確定對不同等級發證企業實施不同的監管形式。原則要求如下:
(一)對A級企業實施責任監管方式,主要監督企業落實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
1. 企業應當按年度向生產所在地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報告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積極回應、有效解決社會各方面反映的產品質量安全問題;
2.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及社會反饋信息對企業落實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進行監管;每年對A級企業采用雙隨機監管頻次不低于1次;
3.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指導和支持企業不斷提升履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能力。
(二)對B級企業實施常態監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企業應當按年度向生產所在地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報告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積極回應和解決社會各方面反映的產品質量安全問題;
2.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開展監督檢查;每年對所有B級企業采用雙隨機監管頻次不低于2次;
3.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指導企業不斷完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增強履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意識和能力。
(三)對C級企業實施加嚴監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企業應當按年度向生產所在地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報告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積極回應和解決社會各方面反映的產品質量安全問題;
2.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每年對所有C級企業不采取雙隨機監管方式,每年現場檢查頻次不低于1次;
3. 企業已獲得質量獎勵或其他質量扶持政策支持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取消或建議有關部門予以取消。
第四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依法做好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部署、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企業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用狀況、監管工作需要等,對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各市行政審批機關受自治區質監局委托,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對生產許可發證范圍內的食品相關產品實施生產許可。
第二十四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抽查。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查,樣品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
監督抽查產品范圍及檢驗項目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實際情況確定。
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風險監測。各級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加強風險信息交流,通過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信息收集和綜合分析,由自治區質監局制定風險監測方案,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組織開展轄區內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和風險監測中發現重大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報告自治區質監局,如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還應當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年度報告。取得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的生產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按年度向所在地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提交自查報告(附件4)。
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當對企業年度自查報告進行形式審查,對自查有不符合項的企業進行實地檢查,并按照不超過10%的抽查比例對自查項目全部符合的企業進行實地檢查。
第二十七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專項整治。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根據監管實際和工作要求,針對企業可能或者已經出現問題的質量安全隱患開展專項整治,研究制定治理工作措施,重點排查和治理帶有行業共性的隱患,防范系統性、區域性、行業性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
第二十八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約談。針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或者可能存在的質量安全風險,各級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可以通過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方式,督促企業及時消除隱患,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第二十九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信用檔案管理。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檔案制度,收集、匯總轄區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檔案信息,收集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自查報告、實地檢查、抽樣檢驗、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檔案保存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公開。各級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依據相關規定公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監督抽查等信息。增強信息公開的有效性,保障社會公眾方便、及時地獲取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第三十一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安全舉報獎勵。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食品相關產品生產違法活動,符合有關條件的,按照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十二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督查。自治區質監局不定期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工作督查。督查的形式包括查閱監督管理記錄、組織開展交叉檢查、隨機抽查等。
督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法律、法規、政策、方針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食品相關產品監管工作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上級機關和上級領導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事故處置和重大案件查處情況,各單位履行食品相關產品監管職能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鼓勵開展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保證自我聲明,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提升食品相關產品的質量安全信譽。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質監局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試行。國家有相應管理辦法出臺的,本辦法將作相應修改或廢止。
附件:1.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現場檢查記錄表
2.食品相關產品發證企業等級評價原則
3.食品相關產品發證企業等級評價表
4.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7年12月1日區局局長辦公會審核通過,現予以印發,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7年12月4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于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工作實行屬地管理、預防為主、分類監管、風險控制。
第四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自治區質監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工作,對各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管局)(以下統稱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指導和督查,指導全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全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申訴舉報的管理工作。
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工作,依法查處本轄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的違法生產加工行為,承擔轄區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對本轄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申訴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二章 監管方式
第五條 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等,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隨機抽取抽查對象、隨機選派抽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建立健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以及抽查人員名錄庫,通過搖號等方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和抽查人員。對被投訴舉報多、列入監督檢查重點或者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企業,增加抽查次數。
第六條 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開展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工作,可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檢查、抽樣檢驗等具體方式進行。
第七條 監管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書面檢查,經書面檢查合格的,可以不向企業書面反饋檢查結果。
第八條 監管人員可以通過詢問有關情況、查閱文字材料、核查生產現場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實地檢查前要準備相關檢查表格以及必要的設備,了解企業近期狀況。進行檢查時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進入企業現場后,監管人員向企業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確定企業的檢查陪同人員;
(二)檢查過程中記錄檢查的內容,對發現的問題應當要求企業相關人員進行確認。必要時可以對原料、半成品、成品進行抽樣或對有關情況進行證據固定(如資料復印件、影視圖像等);
(三)檢查結束后,應當填寫《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現場檢查記錄表》(見附件1),檢查表應當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現場檢查情況。經核對無誤后,監管人員和企業負責人在檢查表上簽字或蓋章。
第九條 實施企業實地檢查時,重點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條件、檢驗能力的變化情況;
(二)在年度企業書面材料檢查中發現問題的相關情況;
(三)企業被責令整改后相關改進措施是否持續有效的情況;
(四)企業原輔料查驗以及產品出廠檢驗情況;
(五)影響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控制點的控制情況。
監管人員在完成已確定的檢查內容基礎上可以根據情況增加其他檢查內容。
第十條 實地檢查應當由2名以上持有有效執法證件的工作人員執行。
第十一條 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必要時,可以對生產企業使用的食品相關產品原料、半成品等進行抽樣檢驗。實施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得向被抽檢單位收取檢驗費用和其他任何費用,抽檢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十二條 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實地檢查時,發現企業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發現屬于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章 分類監管
第十三條 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實行分類監管。
第十四條 根據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范圍,將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分為發證企業和非發證企業。
對發證企業實行分級監管。
對非發證企業,主要采取開展監督抽查的方式進行監管,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安全評價工作。
第十五條 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將發證企業分為A、B、C三個等級。A級企業履行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保障能力較強和實現程度較好,具有較強的質量安全控制能力;B級企業具有基本的履行產品質量保障能力,具有一般的質量安全控制能力;C級企業符合最基本的質量安全要求,具有較弱的質量安全控制能力。
第十六條 發證企業的分級初次評價由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根據申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實地核查結果進行評價。
第十七條 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根據評價情況,結合抽樣檢驗、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年度自查報告等監管情況,按照等級評價原則(見附件2),確定發證企業等級,并填寫等級評價表(見附件3)。
第十八條 發證企業生產多類產品的,應當分別進行評價,出現分級結果不一致的,從嚴確定企業等級。
第十九條 發證企業等級每年調整1次,由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依據等級評價原則予以調整,并據此編制下年度監督管理計劃。
第二十條 新獲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評價定級后,再次評價定級日期至獲證當年12月31日不滿6個月的,當年不再調整級別。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結合轄區實際,確定對不同等級發證企業實施不同的監管形式。原則要求如下:
(一)對A級企業實施責任監管方式,主要監督企業落實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
1. 企業應當按年度向生產所在地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報告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積極回應、有效解決社會各方面反映的產品質量安全問題;
2.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及社會反饋信息對企業落實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進行監管;每年對A級企業采用雙隨機監管頻次不低于1次;
3.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指導和支持企業不斷提升履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能力。
(二)對B級企業實施常態監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企業應當按年度向生產所在地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報告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積極回應和解決社會各方面反映的產品質量安全問題;
2.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開展監督檢查;每年對所有B級企業采用雙隨機監管頻次不低于2次;
3.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指導企業不斷完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增強履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意識和能力。
(三)對C級企業實施加嚴監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企業應當按年度向生產所在地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報告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積極回應和解決社會各方面反映的產品質量安全問題;
2.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每年對所有C級企業不采取雙隨機監管方式,每年現場檢查頻次不低于1次;
3. 企業已獲得質量獎勵或其他質量扶持政策支持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取消或建議有關部門予以取消。
第四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依法做好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部署、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企業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用狀況、監管工作需要等,對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各市行政審批機關受自治區質監局委托,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對生產許可發證范圍內的食品相關產品實施生產許可。
第二十四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抽查。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查,樣品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
監督抽查產品范圍及檢驗項目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實際情況確定。
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風險監測。各級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加強風險信息交流,通過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信息收集和綜合分析,由自治區質監局制定風險監測方案,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組織開展轄區內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和風險監測中發現重大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報告自治區質監局,如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還應當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年度報告。取得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的生產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按年度向所在地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提交自查報告(附件4)。
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當對企業年度自查報告進行形式審查,對自查有不符合項的企業進行實地檢查,并按照不超過10%的抽查比例對自查項目全部符合的企業進行實地檢查。
第二十七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專項整治。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根據監管實際和工作要求,針對企業可能或者已經出現問題的質量安全隱患開展專項整治,研究制定治理工作措施,重點排查和治理帶有行業共性的隱患,防范系統性、區域性、行業性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
第二十八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約談。針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或者可能存在的質量安全風險,各級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可以通過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方式,督促企業及時消除隱患,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第二十九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信用檔案管理。各市、縣(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檔案制度,收集、匯總轄區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檔案信息,收集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自查報告、實地檢查、抽樣檢驗、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檔案保存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公開。各級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應依據相關規定公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監督抽查等信息。增強信息公開的有效性,保障社會公眾方便、及時地獲取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第三十一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安全舉報獎勵。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食品相關產品生產違法活動,符合有關條件的,按照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十二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督查。自治區質監局不定期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工作督查。督查的形式包括查閱監督管理記錄、組織開展交叉檢查、隨機抽查等。
督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法律、法規、政策、方針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食品相關產品監管工作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上級機關和上級領導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事故處置和重大案件查處情況,各單位履行食品相關產品監管職能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鼓勵開展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保證自我聲明,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提升食品相關產品的質量安全信譽。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質監局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試行。國家有相應管理辦法出臺的,本辦法將作相應修改或廢止。
附件:1.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現場檢查記錄表
2.食品相關產品發證企業等級評價原則
3.食品相關產品發證企業等級評價表
4.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