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農業局、海洋與漁業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糧食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質發〔2014〕14號)精神,進一步明確食用農產品監管職責分工,強化相互銜接與配合,深化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
(一)食用農產品范圍的界定
食用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活動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既包括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也包括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二)食用農產品監管職責分工
1. 監管環節的基本劃分。食品監管體制調整后,《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履行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后的相應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分段監管,不包括農業生產技術、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農業、海洋漁業部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可以進入批發、零售市場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工作。
農業、海洋漁業、食品藥品監管和糧食部門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及編制委員會確定的部門監管職責分工,認真履行法定的監管職責。農業、海洋漁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收購、貯藏、運輸過程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貯藏、運輸過程的監管。
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政策性用糧質量安全及原糧衛生監管。糧食進入批發、零售或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和衛生安全監管的職責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承擔。
食用農產品經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等生產經營主體完成貨物驗收并交付后,視為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密切協作,完善質量安全監管,做到無縫銜接。
2. 特殊產品監管
(1)食用動物及其產品。農業部門負責動物疫病防控和畜禽養殖、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對食用動物及其產品實施檢疫,對符合國家規定的食用動物及其產品依法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對檢疫不合格的食用動物及其產品,監督貨主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依法監督屠宰企業按照規定對屠宰的畜禽及其產品實施肉品檢驗,督促屠宰企業按照規定依法出具肉品檢驗合格證明。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督采購食用動物及其產品的食品經營者和采購食用動物產品的食品生產者查驗相關檢驗檢疫證明,嚴禁食品經營者采購不具備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食用動物及其產品,嚴禁食品生產者采購不具備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食用動物產品。
(2)食用農產品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和添加劑(以下簡稱“三劑”物質)的管理。在“三劑”物質中,屬于食品添加劑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審批管理并組織制定合理使用規范和最大使用限量標準。屬于農藥獸藥的,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進行登記審批并組織制定合理使用規范和殘留限量標準。不屬于食品添加劑和農藥獸藥范疇的,執行由農業部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的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在執法監管上,農業部門負責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食用農產品中“三劑”殘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實施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食用農產品中“三劑”殘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實施監督管理。
(3)豆芽菜的監管。按照食品監管體制調整后的職能劃分和省政府明確的豆芽菜監管職責分工規定,由農業部門負責豆芽菜生產環節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流通環節豆芽菜的監管。
二、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制度
農業、海洋漁業、食品藥品監管和糧食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共同研究解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職能交叉和監管空白問題,進一步厘清監管職責,細化任務分工,消除監管空白,形成監管合力。對于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尚未完全明確的監管職責和監管事項,要在統籌協調的基礎上,提請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明確監管部門,出臺相應的監管措施,避免出現監管漏洞和盲區。
(一)推行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管理。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共同建立以食用農產品質量合格為核心內容的產地準出管理與市場準入管理銜接機制。農業、海洋漁業部門應當按照上級部門制定的適應不同生產經營主體、不同產品類別的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基本條件,統一質量合格證明或標識的規范樣式與要求抓好落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查驗產地準出主管部門認可的質量合格證明作為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基本條件,建立與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相對接的市場準入制度。
有條件的農貿市場等集中交易場所開辦單位應當劃定專門區域并掛牌公示“農民自產自銷交易專區”,供農民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入市銷售。市場等集中交易場所的開辦單位應當記錄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品名、產地、聯系方式等信息,采取快速檢測或隨機抽檢食用農產品,把好自行檢測關。
(二)實施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農業、海洋漁業、食品藥品監管和糧食部門要認真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農業部門應按照要求,率先在“菜籃子”產品主產區推動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開展質量追溯,推動食用農產品從生產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環節可追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有序推進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同時,積極配合農業部門推進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建設,并通過監督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建立并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做好與農業部門建設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有機銜接,逐步實現食用農產品生產、收購、銷售、消費全鏈條可追溯。
三、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同監管
(一)監督和指導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和市場開辦者落實質量安全第一責任。農業、海洋漁業部門要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生產者落實農業投入品使用,執行生產技術規程、安全間隔期等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源頭管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單位履行法定義務,建立健全索證索票和臺賬記錄檔案、市場協議準入、質量安全檢測、質量安全狀況公示和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退市、無害化處理與銷毀等制度的監督檢查。
(二)強化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與監督抽檢。各部門根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合作共享相應部門建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和食品安全檢驗機構的數據。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科學統籌安排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與監督抽檢計劃。對種植養殖基地、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批發市場等源頭關鍵領域要加大監測力度,擴大監測項目,增加監測頻次,提高產品監測的覆蓋面。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大對進入集中交易場所農民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的快速檢測篩查力度,發現涉嫌不合格的,及時抽樣送法定檢測機構檢驗或按照有關規定、約定退市處理。
(三)強化部門協作和信息共享。農業、海洋漁業、食品藥品監管和糧食部門要各負其職、各盡其責,加強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和初級加工的源頭與運輸、貯存、銷售各環節的有效監管。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重大輿情會商分析和信息共享制度,研究、會商分析重大輿情。定期不定期互換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的相關信息。研究、建立風險評估結果共享制度,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交流合作。加強應急管理方面的合作,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合作和經驗交流。建立違法違規案件線索發現和通報、案件協查、聯合辦案、案件移送、大要案獎勵制度,嚴厲打擊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完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統計制度,強化統計數據共享。可根據需要就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領域重大問題開展聯合調研、督查和專項治理整頓,消除監管空白,凝聚監管合力,共同做好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福建省糧食局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