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有關要求,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經營行為,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月6日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doc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行為,加強我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小作坊進行登記、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制度。食品小作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設定的基本條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經所在地旗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并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對其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滿足營養、健康、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影響健康和危及安全的不合理危害,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質和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五條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目錄內的食品。
第六條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規范全區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盟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作;旗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食品小作坊的核準登記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上級部門應對下級部門的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七條 鼓勵食品小作坊進入當地統一規劃的食品園區或集中經營場所,改善生產環境,加強監督管理,提高安全水平。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八條 食品小作坊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國家標準《食品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的規定,在生產加工場所、設施與設備、加工過程控制、人員、安全管理、包裝貯存與運輸、食品標識等方面滿足相應要求。
第九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場所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加工場所應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保證不受污染源污染;
(二)加工場所面積與生產能力相適應,有足夠的空間和場地放置設備、物料和產品,并滿足操作和安全生產要求;加工場所布局滿足生產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區與熟食區、原輔料和成品的存放場所應分開,避免交叉污染;
?。ㄈ┘庸鏊孛?、墻面應平整,應采用水泥、瓷磚等硬質材料;墻面、地面應便于清洗、消毒;墻壁應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墻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積存,便于清洗;窗戶內窗臺應便于清潔;頂部建造應防漏雨,防止灰塵積累、碎片脫落,并且容易清潔;
?。ㄋ模┘庸鏊鶓鍧崱⒏蓛簟⑼L,不應有積水、泥濘、廢棄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五)加工場所與生活區、廁所等污染源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并保持規定距離,防止污染食品。加工場所與售賣區域應隔開。
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設施、設備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應具備生產需要的上、下水設施。滿足供水安全、排水良好的要求;
?。ǘ斜匾南词?、干手設施,應配備帶蓋、防滲漏的垃圾和污物暫存設施;
?。ㄈ┦称诽砑觿┡c清洗劑、消毒劑、殺蟲劑等分別有單獨的保存設施,并明確標識;應選用食品用清潔劑清洗食品加工設備和器具;
?。ㄋ模┲饕庸鏊鶓鶕a需要設置紫外燈等消毒殺菌設施;
?。ㄎ澹┘庸鏊皫旆繎邆錆M足食品加工操作的通風、照明設施,具有良好的防鼠、蚊、蠅、昆蟲等設施;
?。邆渑c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與器具,并便于清洗和消毒。根據食品原料和產品保存需要配備必要的冷藏、冷凍設施;
?。ㄆ撸┲苯咏佑|食品的生產設備和器具應采用無毒、無害、耐腐蝕、不易生銹、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衛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八)生產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應明顯標識、分開使用;
?。ň牛┻\輸工具應保持干凈,并及時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保持運輸工具清潔衛生。
第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的生產加工過程控制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ㄒ唬┦褂玫脑o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的要求;不得使用過期、失效、變質、污穢不潔、回收、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應采取措施確保采購的原輔料符合要求;
?。ǘ┰o料貯存時,應根據貯存要求采取措施確保原輔料的安全。盛裝容器應保持清潔。應遵照先進先出原則對庫存原輔料合理周轉;
?。ㄈ┰o料在使用前,應經過檢查,確保原料干凈衛生,適合加工要求;
?。ㄋ模┦称诽砑觿┑氖褂脩稀?a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及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并對用途、用量進行公示。食品添加劑的稱量應使用天平或秤等稱量工具;
?。ㄎ澹┦称飞a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要求;與食品接觸的冰或水蒸氣等應采用生活飲用水制成;
(六)應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輔料、半成品與成品有效分離,并確保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工具等表面清潔,防止交叉污染;
?。ㄆ撸凑沾_定的生產工藝程序進行食品生產加工,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熱處理時間和溫度;
?。ò耍┲苯优c食品接觸的設備、器具和生產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或中斷操作,應清洗干凈,必要時進行消毒,防止污染食品。
第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的生產加工人員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ㄒ唬〉媒】刁w檢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ǘ3謧€人衛生整潔,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飾物,在加工場所內應禁止吸煙和吐痰;
?。ㄈ┦称芳庸げ僮鲿r應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頭發應置于帽內,進入生產區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四)負責人和主要生產人員應學習和熟悉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知識,應接受食品安全相關培訓,能夠明確知曉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管理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應實施食品安全承諾制度。食品小作坊要對食品安全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應對食品安全負全責。明確承諾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并向社會公開食品安全承諾書;
?。ǘ⒐芾砼_賬,包括原料進貨來源及相關信息、各類食品添加劑使用詳細記錄和產品銷售情況等臺賬。記錄應保存2年以上;
?。ㄈ⑹称诽砑觿┦褂妹魇局贫?;
(四)應進行生產前自查,檢查生產加工場所、生產加工設備、原料、人員、包裝、貯存與運輸等各方面的情況符合相關規定。生產加工完畢后應進行清場。
第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產品的包裝、貯存、運輸和標識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ㄒ唬┘庸な称窇泻喴装b,必須使用食品用包裝材料和容器包裝食品,包裝材料應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對食品造成污染;
?。ǘ┰诤喴装b上,應標注產品名稱、生產地址、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聯系電話等必要信息,以便消費者能夠正確食用、貯存食品;
?。ㄈ┵A存食品的場所應保持整潔衛生,場所內不得存放影響食品安全的物品;應根據貯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適宜的溫度和濕度等貯存條件。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貯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四)運輸食品時,應根據運輸食品的要求采取保護措施。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登記程序
第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應按照下列程序,向所在地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審查登記:
?。ㄒ唬╊A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需注明生產加工所申請的食品品種;
(二)預先辦理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出具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攜帶以上證件和食品小作坊負責人身份證的原件、復印件,以及申請人生產加工場所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和填寫好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審查登記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向登記機關遞交申請;
(四)登記機關對有關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對申報的生產加工場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應具備的基本條件進行現場審查;
?。ㄎ澹┙洭F場審查,符合基本條件的,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申請人領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不符合基本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現場提出整改要求,申請人整改合格的,予以登記,申請人領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經整改仍達不到基本條件的不予登記,登記機關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規性應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審查,合格后予以登記并建立食品小作坊檔案。
(一)申請材料審查
登記機關接到食品小作坊申請材料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書和資料等文書的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證,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人現場審查時間。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人填寫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審查登記申請表》;《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申請人生產加工場所證明材料;負責人身份證等。
?。ǘ┻M行現場審查
1.食品小作坊申請書面材料審查合格后,登記機關應派出不少于2名工作人員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審查;
2.現場審查依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條件審查表》(式樣見附件2)進行。合格判定應同時滿足的三個條件為:重點審查項無“不符合”;一般審查項不超過4項“不符合”;全部檢查項目“基本符合”、“不符合”合計不超過10項;
3.現場審查結論應當場告知食品小作坊負責人?,F場審查合格的,審查負責人針對“基本符合”、“不符合”項應提出改進建議,由食品小作坊依據自身情況逐步改進;現場審查不合格的,審查負責人應現場提出停產整改要求,限期完成;申請人在限期內完成整改的,須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整改情況報告和驗收申請,申請人未能在限期內完成整改的,視為現場審查不合格;
4.接到申請人提交書面整改情況報告和驗收申請后,由原現場審查人員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經整改滿足合格判定條件的,現場審查結論為合格;仍不滿足合格判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ㄈ┙⑹称沸∽鞣粰n案
1.經現場審查合格的,登記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對審查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予以登記并出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按有關規定送達;
2.予以登記的,填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審查登記流程審批表》(式樣見附件3),并歸集全部相關材料,統一裝訂成冊,建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檔案》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規格、樣式。
(一)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依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審查登記流程審批表》,賦予代碼編號并打印、發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式樣見附件5);
?。ǘ┦称沸∽鞣粚彶榈怯涃x碼工作,應按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代碼編號管理》(式樣見附件4)的要求,實行一坊一證管理。
?。ㄈ┐蛴 妒称飞a加工小作坊登記證》要求:
1.“登記名稱”應與營業執照載明的名稱相符;
2.“加工場所”應與營業執照提供的場所信息一致,須標注到街道門牌號的詳細地址;
3.“負責人”應與營業執照上的姓名相符;
4.“食品名稱”應標注食品的通俗名稱,不得以食品類別代替。如:可標注水豆腐、豆腐干、豆腐絲等名稱,不能以豆制品代替;生產多種食品的,應全部列出;
5.“日常監管機構”應填寫負責對登記食品小作坊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旗縣(市、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全稱或其派出機構的全稱;
6.“日常監管人員”應填寫負責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旗縣(市、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派出機構的監管人員,日常監管人員不少于2名。“日常監管人員”發生變更可采用加蓋簽章的形式,加蓋印章三次后重新換發新證;
7.“登記編號”要按照“登記”漢字拼音首字母縮寫、地區代碼和順序號的順序打?。?br>
8.“登記機關”及印章都應為旗縣(市、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應是該部門的派出機構。
(四)審查登記信息應在各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ㄒ唬┦称沸∽鞣坏怯浢Q或地址名稱發生變更的;
?。ǘ┦称沸∽鞣粻I業執照因變更改變了登記信息的;
?。ㄈ┦称沸∽鞣患庸さ刂钒l生變更的;
?。ㄋ模┦称沸∽鞣患庸な称菲贩N增加或變化的;
(五)其它需要變更登記證信息的情況。
屬于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原登記機關憑相關證明可直接辦理變更手續;屬于第(三)、(四)項情形之一的,原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變更事項組織資料審查,必要時組織現場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并注銷登記信息:
?。ㄒ唬┥a的食品屬于明令禁止食品小作坊加工的;
?。ǘ┦称沸∽鞣簧a條件不再符合規定的基本條件,經整改仍不能達到要求的;
?。ㄈ┮荒陜龋B續兩次監督抽檢發現食品安全指標不合格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審查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ㄎ澹┎辉偕a加工審查登記證載明的食品品種的;
?。┦称沸∽鞣恢鲃由暾堊N審查登記證的;
?。ㄆ撸┢渌枰N登記信息的情況。
注銷登記信息應進行公告,其食品小作坊檔案應繼續保存一年。
第四章 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取得審查登記的食品小作坊加強監管,堅持監管與服務并舉,幫助其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對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了解食品生產加工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了解食品生產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斷提高其抵御風險和規范化生產的能力。獲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小作坊應當持續穩定地生產合格的食品,并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應妥善保管《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并在加工場所顯著位置懸掛?!妒称飞a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申請補證。
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要求食品小作坊在其生產經營場所公示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和《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監管部門同時公示日常監管責任人和監督舉報電話。
第二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必須自覺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承諾,按照食品安全控制要求組織生產,建立健全索證索票和生產記錄等項制度。
(一)食品小作坊承諾
食品小作坊應當對其所生產加工食品的安全負責,應與所在地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承諾生產加工環境、生產條件、從業人員等達到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生產加工過程中所使用的原輔料符合質量安全要求,不使用非食用原料,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回收食品、發霉變質原料加工食品;不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不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食品應使用簡易包裝,不偽造食品標識,不冒用生產許可標志,不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對本單位生產的不安全食品及時召回等內容。
?。ǘ┧髯C索票
食品小作坊在采購原材料、食品添加劑時,應當驗明標識,并向供貨單位索要其生產經營的資格證照、所購食品原料的證照或合格檢驗報告(復印件)、購銷發票。
?。ㄈ┥a記錄
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原輔材料采購記錄、投料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臺賬,其保存期限應當不低于2年。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日常監督檢查應將食品小作坊生產環境條件和主體責任落實情況作為主要檢查內容。
第二十三條 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的監管,要按照網格化的監管模式對食品小作坊實施日常監管,做到分片包干、責任到人。
?。ㄒ唬┖炗嗀熑螘? 各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每年督促食品小作坊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監督食品小作坊承擔其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ǘ┙⑹称沸∽鞣粰n案 各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結合本轄區食品小作坊的特點,摸清食品小作坊的數量、生產品種、生產條件、食品安全狀況等具體情況,建立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檔案,一證一檔,實現動態管理;
(三)記錄監督檢查情況 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對食品小作坊實施每年不少于4次的日常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要有檢查時間、內容、結果、結論等記錄,經檢查方和被檢查方簽字確認,歸入食品小作坊檔案保存,并按規定公布。日常監督檢查按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檢查要點表》(式樣見附件6)的內容進行。檢查的結論可作為調整檢查頻次的依據;
?。ㄋ模┏闃訖z驗結果公示 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食品小作坊開展監督抽檢工作,每年對其產品進行不少于一次抽樣檢驗,檢驗不合格的,食品小作坊有權提出復檢,按有關規定執行。仍不合格的,監管部門應責令停業整頓,整改合格后恢復生產銷售。抽樣檢驗、整改情況等歸入食品小作坊檔案。抽樣檢驗結果在小作坊生產經營場所公示;
?。ㄎ澹┳N公告 食品小作坊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注銷食品小作坊審查登記證的,不允許繼續生產食品。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其生產地址明顯部位張貼公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審查登記、日常監督檢查、抽樣檢驗等項工作不得向食品小作坊收取任何費用,抽樣應按規定支付購樣費。
第二十五條 民航、鐵路、國境口岸以及軍隊管理范圍內的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7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有關要求,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經營行為,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月6日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doc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行為,加強我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小作坊進行登記、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制度。食品小作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設定的基本條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經所在地旗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并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對其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滿足營養、健康、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影響健康和危及安全的不合理危害,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質和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五條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目錄內的食品。
第六條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規范全區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盟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作;旗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食品小作坊的核準登記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上級部門應對下級部門的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七條 鼓勵食品小作坊進入當地統一規劃的食品園區或集中經營場所,改善生產環境,加強監督管理,提高安全水平。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八條 食品小作坊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國家標準《食品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的規定,在生產加工場所、設施與設備、加工過程控制、人員、安全管理、包裝貯存與運輸、食品標識等方面滿足相應要求。
第九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場所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加工場所應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保證不受污染源污染;
(二)加工場所面積與生產能力相適應,有足夠的空間和場地放置設備、物料和產品,并滿足操作和安全生產要求;加工場所布局滿足生產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區與熟食區、原輔料和成品的存放場所應分開,避免交叉污染;
?。ㄈ┘庸鏊孛?、墻面應平整,應采用水泥、瓷磚等硬質材料;墻面、地面應便于清洗、消毒;墻壁應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墻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積存,便于清洗;窗戶內窗臺應便于清潔;頂部建造應防漏雨,防止灰塵積累、碎片脫落,并且容易清潔;
?。ㄋ模┘庸鏊鶓鍧崱⒏蓛簟⑼L,不應有積水、泥濘、廢棄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五)加工場所與生活區、廁所等污染源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并保持規定距離,防止污染食品。加工場所與售賣區域應隔開。
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設施、設備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應具備生產需要的上、下水設施。滿足供水安全、排水良好的要求;
?。ǘ斜匾南词?、干手設施,應配備帶蓋、防滲漏的垃圾和污物暫存設施;
?。ㄈ┦称诽砑觿┡c清洗劑、消毒劑、殺蟲劑等分別有單獨的保存設施,并明確標識;應選用食品用清潔劑清洗食品加工設備和器具;
?。ㄋ模┲饕庸鏊鶓鶕a需要設置紫外燈等消毒殺菌設施;
?。ㄎ澹┘庸鏊皫旆繎邆錆M足食品加工操作的通風、照明設施,具有良好的防鼠、蚊、蠅、昆蟲等設施;
?。邆渑c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與器具,并便于清洗和消毒。根據食品原料和產品保存需要配備必要的冷藏、冷凍設施;
?。ㄆ撸┲苯咏佑|食品的生產設備和器具應采用無毒、無害、耐腐蝕、不易生銹、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衛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八)生產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應明顯標識、分開使用;
?。ň牛┻\輸工具應保持干凈,并及時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保持運輸工具清潔衛生。
第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的生產加工過程控制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ㄒ唬┦褂玫脑o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的要求;不得使用過期、失效、變質、污穢不潔、回收、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應采取措施確保采購的原輔料符合要求;
?。ǘ┰o料貯存時,應根據貯存要求采取措施確保原輔料的安全。盛裝容器應保持清潔。應遵照先進先出原則對庫存原輔料合理周轉;
?。ㄈ┰o料在使用前,應經過檢查,確保原料干凈衛生,適合加工要求;
?。ㄋ模┦称诽砑觿┑氖褂脩稀?a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及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并對用途、用量進行公示。食品添加劑的稱量應使用天平或秤等稱量工具;
?。ㄎ澹┦称飞a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要求;與食品接觸的冰或水蒸氣等應采用生活飲用水制成;
(六)應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輔料、半成品與成品有效分離,并確保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工具等表面清潔,防止交叉污染;
?。ㄆ撸凑沾_定的生產工藝程序進行食品生產加工,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熱處理時間和溫度;
?。ò耍┲苯优c食品接觸的設備、器具和生產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或中斷操作,應清洗干凈,必要時進行消毒,防止污染食品。
第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的生產加工人員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ㄒ唬〉媒】刁w檢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ǘ3謧€人衛生整潔,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飾物,在加工場所內應禁止吸煙和吐痰;
?。ㄈ┦称芳庸げ僮鲿r應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頭發應置于帽內,進入生產區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四)負責人和主要生產人員應學習和熟悉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知識,應接受食品安全相關培訓,能夠明確知曉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管理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應實施食品安全承諾制度。食品小作坊要對食品安全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應對食品安全負全責。明確承諾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并向社會公開食品安全承諾書;
?。ǘ⒐芾砼_賬,包括原料進貨來源及相關信息、各類食品添加劑使用詳細記錄和產品銷售情況等臺賬。記錄應保存2年以上;
?。ㄈ⑹称诽砑觿┦褂妹魇局贫?;
(四)應進行生產前自查,檢查生產加工場所、生產加工設備、原料、人員、包裝、貯存與運輸等各方面的情況符合相關規定。生產加工完畢后應進行清場。
第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產品的包裝、貯存、運輸和標識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ㄒ唬┘庸な称窇泻喴装b,必須使用食品用包裝材料和容器包裝食品,包裝材料應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對食品造成污染;
?。ǘ┰诤喴装b上,應標注產品名稱、生產地址、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聯系電話等必要信息,以便消費者能夠正確食用、貯存食品;
?。ㄈ┵A存食品的場所應保持整潔衛生,場所內不得存放影響食品安全的物品;應根據貯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適宜的溫度和濕度等貯存條件。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貯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四)運輸食品時,應根據運輸食品的要求采取保護措施。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登記程序
第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應按照下列程序,向所在地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審查登記:
?。ㄒ唬╊A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需注明生產加工所申請的食品品種;
(二)預先辦理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出具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攜帶以上證件和食品小作坊負責人身份證的原件、復印件,以及申請人生產加工場所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和填寫好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審查登記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向登記機關遞交申請;
(四)登記機關對有關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對申報的生產加工場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應具備的基本條件進行現場審查;
?。ㄎ澹┙洭F場審查,符合基本條件的,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申請人領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不符合基本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現場提出整改要求,申請人整改合格的,予以登記,申請人領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經整改仍達不到基本條件的不予登記,登記機關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規性應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審查,合格后予以登記并建立食品小作坊檔案。
(一)申請材料審查
登記機關接到食品小作坊申請材料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書和資料等文書的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證,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人現場審查時間。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人填寫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審查登記申請表》;《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申請人生產加工場所證明材料;負責人身份證等。
?。ǘ┻M行現場審查
1.食品小作坊申請書面材料審查合格后,登記機關應派出不少于2名工作人員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審查;
2.現場審查依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條件審查表》(式樣見附件2)進行。合格判定應同時滿足的三個條件為:重點審查項無“不符合”;一般審查項不超過4項“不符合”;全部檢查項目“基本符合”、“不符合”合計不超過10項;
3.現場審查結論應當場告知食品小作坊負責人?,F場審查合格的,審查負責人針對“基本符合”、“不符合”項應提出改進建議,由食品小作坊依據自身情況逐步改進;現場審查不合格的,審查負責人應現場提出停產整改要求,限期完成;申請人在限期內完成整改的,須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整改情況報告和驗收申請,申請人未能在限期內完成整改的,視為現場審查不合格;
4.接到申請人提交書面整改情況報告和驗收申請后,由原現場審查人員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經整改滿足合格判定條件的,現場審查結論為合格;仍不滿足合格判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ㄈ┙⑹称沸∽鞣粰n案
1.經現場審查合格的,登記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對審查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予以登記并出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按有關規定送達;
2.予以登記的,填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審查登記流程審批表》(式樣見附件3),并歸集全部相關材料,統一裝訂成冊,建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檔案》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規格、樣式。
(一)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依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審查登記流程審批表》,賦予代碼編號并打印、發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式樣見附件5);
?。ǘ┦称沸∽鞣粚彶榈怯涃x碼工作,應按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代碼編號管理》(式樣見附件4)的要求,實行一坊一證管理。
?。ㄈ┐蛴 妒称飞a加工小作坊登記證》要求:
1.“登記名稱”應與營業執照載明的名稱相符;
2.“加工場所”應與營業執照提供的場所信息一致,須標注到街道門牌號的詳細地址;
3.“負責人”應與營業執照上的姓名相符;
4.“食品名稱”應標注食品的通俗名稱,不得以食品類別代替。如:可標注水豆腐、豆腐干、豆腐絲等名稱,不能以豆制品代替;生產多種食品的,應全部列出;
5.“日常監管機構”應填寫負責對登記食品小作坊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旗縣(市、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全稱或其派出機構的全稱;
6.“日常監管人員”應填寫負責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旗縣(市、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派出機構的監管人員,日常監管人員不少于2名。“日常監管人員”發生變更可采用加蓋簽章的形式,加蓋印章三次后重新換發新證;
7.“登記編號”要按照“登記”漢字拼音首字母縮寫、地區代碼和順序號的順序打?。?br>
8.“登記機關”及印章都應為旗縣(市、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應是該部門的派出機構。
(四)審查登記信息應在各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ㄒ唬┦称沸∽鞣坏怯浢Q或地址名稱發生變更的;
?。ǘ┦称沸∽鞣粻I業執照因變更改變了登記信息的;
?。ㄈ┦称沸∽鞣患庸さ刂钒l生變更的;
?。ㄋ模┦称沸∽鞣患庸な称菲贩N增加或變化的;
(五)其它需要變更登記證信息的情況。
屬于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原登記機關憑相關證明可直接辦理變更手續;屬于第(三)、(四)項情形之一的,原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變更事項組織資料審查,必要時組織現場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并注銷登記信息:
?。ㄒ唬┥a的食品屬于明令禁止食品小作坊加工的;
?。ǘ┦称沸∽鞣簧a條件不再符合規定的基本條件,經整改仍不能達到要求的;
?。ㄈ┮荒陜龋B續兩次監督抽檢發現食品安全指標不合格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審查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ㄎ澹┎辉偕a加工審查登記證載明的食品品種的;
?。┦称沸∽鞣恢鲃由暾堊N審查登記證的;
?。ㄆ撸┢渌枰N登記信息的情況。
注銷登記信息應進行公告,其食品小作坊檔案應繼續保存一年。
第四章 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取得審查登記的食品小作坊加強監管,堅持監管與服務并舉,幫助其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對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了解食品生產加工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了解食品生產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斷提高其抵御風險和規范化生產的能力。獲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小作坊應當持續穩定地生產合格的食品,并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應妥善保管《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并在加工場所顯著位置懸掛?!妒称飞a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申請補證。
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要求食品小作坊在其生產經營場所公示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和《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監管部門同時公示日常監管責任人和監督舉報電話。
第二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必須自覺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承諾,按照食品安全控制要求組織生產,建立健全索證索票和生產記錄等項制度。
(一)食品小作坊承諾
食品小作坊應當對其所生產加工食品的安全負責,應與所在地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承諾生產加工環境、生產條件、從業人員等達到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生產加工過程中所使用的原輔料符合質量安全要求,不使用非食用原料,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回收食品、發霉變質原料加工食品;不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不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食品應使用簡易包裝,不偽造食品標識,不冒用生產許可標志,不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對本單位生產的不安全食品及時召回等內容。
?。ǘ┧髯C索票
食品小作坊在采購原材料、食品添加劑時,應當驗明標識,并向供貨單位索要其生產經營的資格證照、所購食品原料的證照或合格檢驗報告(復印件)、購銷發票。
?。ㄈ┥a記錄
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原輔材料采購記錄、投料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臺賬,其保存期限應當不低于2年。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日常監督檢查應將食品小作坊生產環境條件和主體責任落實情況作為主要檢查內容。
第二十三條 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的監管,要按照網格化的監管模式對食品小作坊實施日常監管,做到分片包干、責任到人。
?。ㄒ唬┖炗嗀熑螘? 各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每年督促食品小作坊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監督食品小作坊承擔其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ǘ┙⑹称沸∽鞣粰n案 各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結合本轄區食品小作坊的特點,摸清食品小作坊的數量、生產品種、生產條件、食品安全狀況等具體情況,建立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檔案,一證一檔,實現動態管理;
(三)記錄監督檢查情況 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對食品小作坊實施每年不少于4次的日常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要有檢查時間、內容、結果、結論等記錄,經檢查方和被檢查方簽字確認,歸入食品小作坊檔案保存,并按規定公布。日常監督檢查按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檢查要點表》(式樣見附件6)的內容進行。檢查的結論可作為調整檢查頻次的依據;
?。ㄋ模┏闃訖z驗結果公示 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食品小作坊開展監督抽檢工作,每年對其產品進行不少于一次抽樣檢驗,檢驗不合格的,食品小作坊有權提出復檢,按有關規定執行。仍不合格的,監管部門應責令停業整頓,整改合格后恢復生產銷售。抽樣檢驗、整改情況等歸入食品小作坊檔案。抽樣檢驗結果在小作坊生產經營場所公示;
?。ㄎ澹┳N公告 食品小作坊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注銷食品小作坊審查登記證的,不允許繼續生產食品。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其生產地址明顯部位張貼公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審查登記、日常監督檢查、抽樣檢驗等項工作不得向食品小作坊收取任何費用,抽樣應按規定支付購樣費。
第二十五條 民航、鐵路、國境口岸以及軍隊管理范圍內的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