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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試行)、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湘食藥監發〔2015〕44號)【2016-01-01實施】

   2015-12-15 419
核心提示:各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實施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總局令第17號)和《
各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實施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總局令第17號)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食藥監食監二〔2015〕228號),規范我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和《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工作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全省于2016年1月1日起按《細則》和《規范》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啟用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再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
 
  二、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細則》和《規范》的貫徹實施工作,向政府作好匯報,加快完成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確保機構、人員到位,為實施食品經營許可提供體制保障。
 
  三、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及時開展培訓,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盡快理解、熟悉、掌握《細則》和《規范》的內容,嚴格執行,并做好人員、辦公設備配備等食品經營許可啟動管理工作,確保全省按時啟用《食品經營許可證》。
 
  四、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做好宣傳工作,制作辦事指南,在許可窗口、機關網站主動公開食品經營許可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辦事程序、承諾期限等。
 
  各地在試行過程中要結合本地實際,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反饋。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和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四條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如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內設中央廚房、從事集體用餐配送,應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第五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
 
  (一)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酒類、不含酒類);
 
  (二)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酒類、不含酒類);
 
  (三)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四)其他類食品銷售;
 
  (五)熱食類食品制售;
 
  (六)冷食類食品制售;
 
  (七)生食類食品制售;
 
  (八)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飲品制售(含飲料現榨,不含飲料現榨);
 
  (十)其他類食品制售。
 
  申請散裝熟食銷售,應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提供自釀酒,應在自制飲品制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逐級上報,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應當標明主體業態和食品經營項目。經營者可同時申請多種經營項目,多項目經營的,根據主要經營項目申報一種主體業態。
 
  第七條 鼓勵食品經營單位規模化和連鎖化經營,連鎖企業總部可以向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對其下屬直營連鎖分支機構經營場所的布局、操作流程技術性圖紙等材料進行統一評定,并公布通過評定企業名錄。
 
  第二章 許可審查基本要求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相關資質或培訓合格證明的,可以免于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者、經營面積(含貯存面積)1000m2及以上的食品零售者、加工經營面積500m2及以上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學校食堂、托幼養老機構食堂、供餐人數500人及以上的單位食堂、餐飲連鎖企業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應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從事保健食品銷售的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具備高中(或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并持有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相關資質證明。
 
  第九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保證食品安全,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鼓勵食品經營者制訂嚴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據經營項目應當包含以下內容: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場所、設施及用具清洗消毒和維護保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留樣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散裝食品標簽標注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及處理制度,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投訴處理制度等。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企業還應當包含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配置相應的食品經營陳列、擺放、留樣等設備或設施,以及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第十三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 申請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并提供網店地址、網店截圖。 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網絡訂餐的,還應當具備相應的送餐條件。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貯存場所,貯存場所視同經營場所。貯存場所、人員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應當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第十五條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和自制飲品制售的,應當提供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聯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和聯系方式、清洗消毒維護記錄的公示方法。
 
  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具備符合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
 
  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的,申請時應當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
 
  租用他人倉庫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租賃合同和出租人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第三章 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十七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酒類、不含酒類),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的要求。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酒類、不含酒類),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本章第一節和第二節的要求。
 
  申請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本章第一節和第三節的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十八條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防潮防濕,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與生活區分(隔)開。
 
  第十九條 食品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水產品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貯存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防止蟲害藏匿并利于空氣流通。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有適當的分隔措施,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第二十條 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應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保溫等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所需要的溫度等要求。
 
  第二十一條 食品貿易商和以電視購物、直郵等方式經營食品的無實體門店食品銷售者,應當有固定的經營活動場所,人員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應當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二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食品銷售經營者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并在醒目位置設立提示牌,注明“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
 
  第二十三條 鼓勵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者、經營面積(含貯存面積)1000m2及以上的食品零售者實行電子臺帳。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四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從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和售貨工具等。
 
  第二十五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和散裝酒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或供應商的合作協議(合同),以及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其他食品生產資質合法證明文件材料。
 
  第三節 特殊食品銷售審查要求
 
  第二十六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設立提示牌,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區(或專柜)的空間大小而定。
 
  非特殊食品不得在特殊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銷售。
 
  第四章 食品制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七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的要求。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的,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本章第一節和第二節的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二十八條 應當設置與制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分)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第二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設置在室內,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
 
  處理區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平滑、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粗加工、切配、烹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經常沖洗的場所及易潮濕的場所,應有1.5m以上、淺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墻裙,各類專間的墻裙應當鋪設到墻頂。
 
  處理區門、窗應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應設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銹的防蠅紗網或設置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各類專間的門應能自動關閉。
 
  處理區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
 
  第三十一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中央廚房專間的水龍頭應為非手觸動式開關。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三十二條 食品處理區的粗加工場所應當分別設置與加工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為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加工經營面積150m2以下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中,沒有條件分類設置清洗、消毒水池的,可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水桶、水盆等容器代替,并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但應設置固定的有給排水設施的操作臺和至少2個水龍頭,確保清洗、消毒等操作在操作臺上進行。
 
  門店制售食品僅有簡單處理過程的(如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可不設置獨立的食品原料清洗、消毒水池。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通風排油煙裝置,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三條 應當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并專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不交叉污染。設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
 
  第三十四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三十五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或分區域設置。
 
  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藏、冷凍柜(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三十六條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應處于同一建筑物內,宜為獨立隔間且處于食品處理區入口處。有足夠大小的空間、足夠數量的更衣設施和適當的照明設施,在門口處宜設有符合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洗手設施。
 
  第三十七條 加工經營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干手、消毒設施。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三十八條 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
 
  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不得在本門店外銷售。
 
  第三十九條 倡導通過安裝視頻監控、透明玻璃或建設開放式廚房等方式公開制售加工過程。
 
  第二節 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條 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和集中備(分)餐等應當分別設立相應的專間。
 
  飲料現榨、冷食類食品中僅制售蔬果拼盤、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等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第四十一條 各類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除傳遞窗口和人員通道外,原則上不設置其他門窗。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
 
  (二)專間內應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備餐間除外)、專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加工經營面積150m2及以上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等應設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
 
  第四十二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二)設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三)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第三節 中央廚房審查要求
 
  第四十三條 中央廚房場所設置、布局、設備設施等,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的通用要求。
 
  第四十四條 食品冷卻、內包裝應當設有符合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專間,并有相應的設備設施。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水凈化設施。
 
  第四十五條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專用密閉容器和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設有溫度控制設備。
 
  第四十六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三)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七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場所設置、布局、設備設施等,應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的通用要求。
 
  第四十八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分餐應當設有符合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專間。
 
  第四十九條 餐用具清洗消毒應采用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第五十條 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五十一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運輸集體用餐的車輛應配備符合條件的冷藏或加熱保溫設備或裝置,使運輸過程中食品的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
 
  第五十二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
 
  (二)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五節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三條 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的通用要求。
 
  第五十四條 學校食堂、托幼養老機構食堂備(分)餐,以及集中備(分)餐的單位食堂應當設有符合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專間;其他單位食堂備(分)餐應當設有符合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專用操作場所。
 
  第五十五條 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超過100人的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 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養老機構的食堂原則上不得申請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學校(含托幼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筑工地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提供者。
 
  (三)中央廚房:指由餐飲單位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的食品經營者。
 
  (四)加工經營場所:指與食品制售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處理區、非食品處理區和就餐場所,其面積為使用面積。
 
  (五)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飪和備(分)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
 
  (六)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更衣場所、門廳、大堂休息廳、歌舞臺、非食品庫房、衛生間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七)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衛生間、門廳、大堂休息廳、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第五十八條 根據本細則制定現場核查表,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其中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必須全部合格,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其余項目為一般項。
 
  第五十九條 食品攤販以及小食雜店、小餐飲等小型食品經營者的許可管理,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規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本細則由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食品經營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核決定,許可證管理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制定審查實施細則和工作規范,并組織實施。
 
  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機關,負責食品經營許可的受理、審核和發放。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事權分工。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進行食品經營許可的受理、審核和發放。
 
  第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許可窗口(或受理大廳)、機關網站公布食品經營許可事項,通過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公示食品經營許可信息。
 
  第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食品經營許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許可對象和范圍
 
  第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址一證”,同一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企業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僅由分支機構持《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的,該企業可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七條 下列情形無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自產食品的;
 
  (二)銷售食用農產品的;
 
  (三)只提供食品倉儲、運輸的;
 
  (四)本身不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市場主辦者、食品展銷會主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攤販以及小食雜店、小餐飲等小型食品經營者的許可管理,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規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許可條件
 
  第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遵從“先照后證”原則,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營業執照,但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不含食品經營項目的,不得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在辦理經營范圍變更后可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具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符合《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試行)》的要求。
 
  第四章 許可程序
 
  第十條 新設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的基本程序是申請—受理—審查—現場核查—審核—核準—發證—歸檔。
 
  第十一條  核準人員為許可機關主要負責人,核準人可書面授權食品經營許可監管機構負責人行使許可核準權。書面授權他人行使許可核準權的,應當載明授權期限等,加蓋公章并由授權人簽字。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創造條件,鼓勵申請人通過“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網上申報食品經營許可。
 
  第十三條 申請人已持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主動申請換成新版《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需要對原《食品流通行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進行變更、延續、補證,按新設申請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受理后至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應同意其撤回要求,并終止辦理。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作出是否受理、是否核準等決定的,應當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出具的法律文書應當一式兩份,一份發給申請人,一份經簽收人簽字或蓋章后由許可機關留存。
 
  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的具體受理核準流程、辦結時限、文書格式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本規范附件執行。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誰許可,誰建檔、一戶一檔”的原則,建立食品經營許可書式檔案和電子檔案,并歸檔管理。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延續、注銷、撤銷、吊銷等材料,應當及時整理,一并歸入許可書式檔案。
 
  按照規定將食品經營許可信息完整、準確、及時錄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
 
  第五章 許可審查
 
  第十八條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等。
 
  第十九條 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即審查是否提交了許可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記載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是否規范等。
 
  第二十條 現場核查主要針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工具以及經營設施空間布局、流程等進行現場檢查,核查是否與申請人所申請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與申請人出具的相關書面材料相一致。食品經營許可原則上均應進行現場核查。但下列情形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一)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
 
  (二)變更或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且申請人申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一條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嚴格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的內容逐項核查,并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核查記錄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應當對食品經營場所拍攝照片,并通過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上傳。食品銷售經營者,分別對經營場所正面、門店里面兩側和后面以及貯存場所各拍攝1張;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分別對經營場所正面、廚房布局、設備設施、專間和專用操作場所以及倉儲場所各拍攝1張。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為不同地點的,應當分別進行現場核查。
 
  貯存場所不在實施許可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實施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貯存場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做好現場核查,貯存場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拒絕。
 
  第二十三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四條 現場核查不合格的,現場核查人員應當下達整改通知書,在期限內整改的,可以重新進行復核。但核查人員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至完成現場核查,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包括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明、設備工具清單等;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場所具體方位圖及文字說明;
 
  (四)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流程圖及文字說明等文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六)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或培訓合格證明;
 
  (七)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營場所與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書上的地址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申請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提供網店地址和網店截圖。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需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以及倉庫使用證明。租用倉庫的,還應當提供租賃合同和出租人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和飲品制售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聯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及其聯系方式、以及設備清洗消毒等維護記錄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和散裝酒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或供應商的合作協議(合同),以及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其他食品生產資質合法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應提供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
 
  第二十六條 變更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應當辦理變更許可。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地址名稱、倉庫地址及名稱、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設施設備等食品經營許可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備案。
 
  申請食品經營變更許可或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三)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變更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地址名稱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變更倉庫地址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以及使用證明。倉庫地址名稱變化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
 
  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應當提交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資質證明或培訓合格證明,以及身份證明。
 
  變更食品安全設施設備的,應當提交新的食品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變更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的,應當提供與新的食品經營項目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流程圖及文字說明;經營項目減項的,可不提供。
 
  第二十七條 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包括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明、設備工具清單等;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三)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或培訓合格證明;
 
  (四)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五)原《食品經營許可證》核準許可項目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說明;
 
  (六)與延續食品經營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補證、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按《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提交資料。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六章 許可申請材料要求
 
  第三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申請書格式要求準確、規范、完整填寫申請事項相關內容。應使用藍、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也可以打印,但簽字必須由本人書寫,不得打印。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有權更正人可以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第三十一條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署姓名和日期。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名稱按照登記管理部門發放的登記證書上的名稱填寫。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與營業執照上標注的名稱一致;機關、事業單位與機關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上標注的名稱一致;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社會團體登記證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上標注的一致。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的填寫,有社會信用代碼的申請人,按照登記管理部門發放的登記證書填寫社會信用代碼;無社會信用代碼的申請人,填寫組織機構代碼;個體工商戶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第三十四條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情況登記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的填寫,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承諾(聲明)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列的食品行業禁業情形,并由本人簽名。
 
  上述人員的身份證明,境內人員應為身份證復印件,境外人員應為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三十五條 住所、經營場所、倉庫地址應當明確到門牌號、房間號;如無門牌號或房間號,要明確參照物。住所應當與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上標注的地址一致。
 
  第三十六條 食品安全制度根據主體類別、經營方式、經營業態和經營項目制定。食品經營者均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及處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投訴處理制度等。
 
  食品銷售企業還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批發業務的還應當建立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從事散裝食品銷售的還應當建立散裝食品標簽標注制度等。
 
  餐飲服務經營者還應當建立場所、設施及用具清洗消毒和維護保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留樣制度等。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和飲品制售的,還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聯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及其聯系方式、以及設備清洗消毒等維護記錄的公示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各項制度可不分別一一對應建立,可合并建立,包含以上內容即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經營者對其制度的掌握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將抽查結果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應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本人簽名。
 
  第三十七條 從業人員登記表中 “工種”的填寫,食品銷售主要包括:營業員、采購員、品管員、理貨員、收銀員、保潔員等;餐飲服務主要包括:廚師、面點師、擇(洗)菜工、倉管員、采購員、傳菜員、服務員、保潔員、洗碗工、收銀員等。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食品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增加新的工種。
 
  第三十八條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包括貨柜、貨架、展示柜、冷柜、保溫設施、清潔容器、換氣設施、空調、防鼠防塵防蠅等設備,以及售貨工具、運輸工具等。
 
  第三十九條 經營場所方位圖,標繪主干道,周邊參照物,以及周邊環境有無污染源。
 
  設施設備布局平面圖,標繪主要設備設施在經營場所的位置,以及各種分區、專間、操作場所位置示意圖。
 
  操作流程圖,食品銷售是指食品經營者從食品進貨、運輸、儲存、銷售到退市的操作路徑;餐飲服務是指原料進入、粗加工、切配、烹調、制作以及清洗消毒、備(分)餐等加工流程。
 
  第七章 許可證管理
 
  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請人原則上只可領取正本、副本各一份。
 
  第四十一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式樣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許可證變更、延續、注銷、撤銷,以及換證,應當繳回原許可證正、副本。
 
  第四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文書表格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編制,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行印制并提供網上下載。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指導,定期或不定期對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違法或者不當審核行為作出責令改正、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附件:
 
  1.食品經營許可業務流程圖
 
  2.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類文書
 
  3.食品經營許可通知類文書
 
  4.食品經營許可登記類文書
 
  5.食品經營許可收據類文書

原文件下載: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試行)、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湘食藥監發〔2015〕44號)【2016-01-01實施】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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