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省局2016年第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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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docx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7日
四川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食品經營許可行為,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
便民、高效的原則。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
第四條 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負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為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機關(以下簡稱許可機關)。許可機關按照簡政放權、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運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實施食品經營許可管理。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市(州)、縣(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
第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機關應當在辦理許可的窗口公示許可事項,提供許可文書和其他方便條件。申請人可以在當地許可機關的網站上下載各類許可申請文書。
第二章 許可對象和范圍
第六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具備經營(銷售、制售及貯存)場所從事食品銷
售和餐飲服務的;
(二)無銷售場所但有貯存場所從事食品銷售的;
(三)有實體門店并利用網絡經營食品的;
(四)利用網絡銷售食品,無實體門店但有相應經營場所(含貯存場所)的;
(五)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地點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不同地點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從事下列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二)單獨銷售食用農產品的;
(三)單獨銷售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四)單獨從事食品儲存、運輸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餐飲服務經營者具體類別包括:特大型餐飲、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含甜品站)、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
單位食堂具體類別包括: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申請者應當根據主要經營的實際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第十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
(一)食品銷售經營項目。包括: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
(二)食品制售經營項目。包括: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 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三章 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食品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或實景照片(不小于4寸,畫面清晰可見)、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規章制度清單。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許可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經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繼續要求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受理后至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應當終止辦理。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進行形式審查。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按照《四川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見附件1)的規定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時發現實際經營場所與其營業執照載明經營場所地址不符,應當要求申請人先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
除現場核查銷售和制售場所外,還應當核查申請人自有(含外設)或租賃的倉儲場所。申請人設立或租賃倉庫不在許可機關轄區的,由申請人填寫《食品經營倉庫異地核查表》(見附件2-8)一式二份,提請倉庫所在地的許可機關予以現場核查,并將經過核查注明核查結論的《食品經營倉庫異地核查表》提交發證許可機關。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申請變更或延續但不改變原核準的經營條件、設施和布局的,申請人變更時書面申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現場核查應當由2名以上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執法證等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見附件2-1、2、3、4、5、6、7),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核查認定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經申請人當場整改和完善后符合要求的,應當認定符合。不能當場整改和完善的,待申請人整改完畢提出重新核查時,按照商定的時間進行核查。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情況復雜的核查可延長1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復印件;
(三)許可證正本、副本;
(四)變更事項相關材料。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變更經營場所(含以貯存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注銷原許可證,重新申請辦理;
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管轄地許可機關和倉庫所在地許可機關備案并承諾符合食品貯存條件。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復印件;
(三)許可證正本、副本;
(四)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許可機關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二條 原發證的許可機關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其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二十三條 許可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原發證的許可機關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其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許可機關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證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機關網站或者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許可機關應當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其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許可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許可機關應當定期清理,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限期屆滿后3個月內,提出并公開擬注銷決定(見附件3-1),后經機關負責人審定,作出并公開注銷決定(見附件3-2))。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實施前領取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持續有效。食品經營者在原許可證有效期內主動申請換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所在地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復印件;
(三)原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正本、副本;
材料符合要求的,許可機關應當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換發。有效期自作出換證決定之日起計算。
原許可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食品經營者提出變更、延續申請的,按照本辦法變更和延續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許可證和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州)代碼、2位縣(區、市)代碼、6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第三十一條 許可機關應當按照“一戶一檔、一檔多卷”的原則建立許可檔案,并在規定期限內交由檔案管理機構歸檔管理。許可檔案按照申請新辦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材料的順序裝訂,《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及認為有必要保留的材料附后。許可檔案應當按照統一標準裝訂成冊,并在封套上標明食品經營者名稱、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和檔案編號。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注銷、撤銷以及對被許可人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材料,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整理,一并歸入許可檔案。
第三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等相關文書,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標準和樣式,由市(州)或者縣(區、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機關統一組織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文書除使用本辦法附件所列文書外,其他一律使用《國家食品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標準》(食藥監辦食監二〔2015〕162號)附件1規定的文書,由市(州)或者縣(區、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機關提供。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二)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三)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四)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五)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六)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七)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餐飲服務許可和食品流通許可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四川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省局2016年第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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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7日
四川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食品經營許可行為,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
便民、高效的原則。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
第四條 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負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為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機關(以下簡稱許可機關)。許可機關按照簡政放權、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運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實施食品經營許可管理。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市(州)、縣(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
第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機關應當在辦理許可的窗口公示許可事項,提供許可文書和其他方便條件。申請人可以在當地許可機關的網站上下載各類許可申請文書。
第二章 許可對象和范圍
第六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具備經營(銷售、制售及貯存)場所從事食品銷
售和餐飲服務的;
(二)無銷售場所但有貯存場所從事食品銷售的;
(三)有實體門店并利用網絡經營食品的;
(四)利用網絡銷售食品,無實體門店但有相應經營場所(含貯存場所)的;
(五)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地點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不同地點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從事下列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二)單獨銷售食用農產品的;
(三)單獨銷售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四)單獨從事食品儲存、運輸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餐飲服務經營者具體類別包括:特大型餐飲、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含甜品站)、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
單位食堂具體類別包括: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申請者應當根據主要經營的實際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第十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
(一)食品銷售經營項目。包括: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
(二)食品制售經營項目。包括: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 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三章 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食品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或實景照片(不小于4寸,畫面清晰可見)、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規章制度清單。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許可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經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繼續要求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受理后至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應當終止辦理。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進行形式審查。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按照《四川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見附件1)的規定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時發現實際經營場所與其營業執照載明經營場所地址不符,應當要求申請人先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
除現場核查銷售和制售場所外,還應當核查申請人自有(含外設)或租賃的倉儲場所。申請人設立或租賃倉庫不在許可機關轄區的,由申請人填寫《食品經營倉庫異地核查表》(見附件2-8)一式二份,提請倉庫所在地的許可機關予以現場核查,并將經過核查注明核查結論的《食品經營倉庫異地核查表》提交發證許可機關。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申請變更或延續但不改變原核準的經營條件、設施和布局的,申請人變更時書面申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現場核查應當由2名以上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執法證等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見附件2-1、2、3、4、5、6、7),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核查認定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經申請人當場整改和完善后符合要求的,應當認定符合。不能當場整改和完善的,待申請人整改完畢提出重新核查時,按照商定的時間進行核查。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情況復雜的核查可延長1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復印件;
(三)許可證正本、副本;
(四)變更事項相關材料。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變更經營場所(含以貯存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注銷原許可證,重新申請辦理;
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管轄地許可機關和倉庫所在地許可機關備案并承諾符合食品貯存條件。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復印件;
(三)許可證正本、副本;
(四)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許可機關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二條 原發證的許可機關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其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二十三條 許可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原發證的許可機關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其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許可機關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證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機關網站或者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許可機關應當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其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許可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許可機關應當定期清理,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限期屆滿后3個月內,提出并公開擬注銷決定(見附件3-1),后經機關負責人審定,作出并公開注銷決定(見附件3-2))。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實施前領取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持續有效。食品經營者在原許可證有效期內主動申請換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所在地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復印件;
(三)原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正本、副本;
材料符合要求的,許可機關應當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換發。有效期自作出換證決定之日起計算。
原許可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食品經營者提出變更、延續申請的,按照本辦法變更和延續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許可證和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州)代碼、2位縣(區、市)代碼、6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第三十一條 許可機關應當按照“一戶一檔、一檔多卷”的原則建立許可檔案,并在規定期限內交由檔案管理機構歸檔管理。許可檔案按照申請新辦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材料的順序裝訂,《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及認為有必要保留的材料附后。許可檔案應當按照統一標準裝訂成冊,并在封套上標明食品經營者名稱、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和檔案編號。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注銷、撤銷以及對被許可人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材料,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整理,一并歸入許可檔案。
第三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等相關文書,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標準和樣式,由市(州)或者縣(區、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機關統一組織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文書除使用本辦法附件所列文書外,其他一律使用《國家食品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標準》(食藥監辦食監二〔2015〕162號)附件1規定的文書,由市(州)或者縣(區、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機關提供。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二)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三)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四)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五)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六)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七)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餐飲服務許可和食品流通許可相關文件同時廢止。